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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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
光 船 承 租人 、期 租 承 租 人提 供 有 关 船上 服务 和岸
因此 ,船 舶经 营人 的具 体含 义及 其 民事 责任 引 起
了理论 界 经久 不息 的争论 .在 司法 实 践 中 的认 定 也 无 法统 一 。后来 .我 国航 运市 场 上 出现 了另 外

类新 兴 的主 体 即船 舶 管理 人 ,由于 我 国 《 商 海
法 》对 其根 本 没有 涉 及 ,如 何认 定 其 权利 义 务 同
广 东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RNA L O F G UANG o DO N G CO M M U N I T l NS CAl o PO LYTECI N I - C t
Vo . . 1 NO 1 5
M ac 0 6 rh 2 0
文章编号 :6 1 4 6(0 60—0 60 17 — 9 一 0 )1 8 —3 8 2 0
文献标识码 :A
An l ss b t e h p Op r t r a d S i a a e a y i e we n S i e a o n h p M n g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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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 ndn o G a g o gC mmu i t n o t h i G a g h u5 0 , hn ) nc i s l e nc u n z o 18 0 C ia ao P y c , 0
船舶经营人与船舶管理人之辨析
张丽敏
( 东 交 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广 东 广 州 5 0 0 广 1 8 0)

要 : 在 船 帕 经 营 管 理 实 务 方 面 ,存 在船 舶 经 营 人 和 船 舶 管 理 人 两 个 相 似 的 概 念 , 由 于 目前 我 国法 律 对

私人船舶管理制度

私人船舶管理制度

私人船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私人船舶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海洋环境,保障私人船舶运输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私人船舶的管理和运营行为。

第三条私人船舶指非国有船舶,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船只、民营企业船只等。

第四条私人船舶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环保优先、合规经营、服务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船舶管理人员第五条私人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职业技能,且需通过相关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并持有有效的职业证书和岗位证书。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严守交通规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态度。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船舶运营过程中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第三章船舶运营第九条私人船舶的运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完成相关的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十条私人船舶的运营应当按照航线规划和航行计划进行,确保航线安全和航行轨迹的合理。

第十一条私人船舶的货物和人员装载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技术标准,确保运输安全和船舶稳定性。

第十二条私人船舶的油料和垃圾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环保要求和标准,不得随意排放和倾倒。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私人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安全设备,确保船员和乘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私人船舶应当进行定期的环境检测和消防检查,防范火灾和爆炸等意外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私人船舶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事件报告机制,及时处置和通报各类安全事故。

第五章环保管理第十六条私人船舶应当遵守相关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船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

第十七条私人船舶应当减少船舶尾气排放和油料泄露,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健康。

第六章司法责任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私人船舶经营者和管理人员,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私人船舶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12.2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12月12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杨传堂2014年12月24日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防止船舶污染环境,提高运输效能,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江河、湖泊、水库及其他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运输的船舶,但在与外界不通航的封闭性水域内从事运输的船舶除外。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内河运输船舶检验、交通安全及防止污染水域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船舶和技术;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的船舶、不符合安全环保新规范的船舶、限制过闸船舶和限制在特定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进行更新、改建;需要采取限期淘汰等措施的,应当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

第五条禁止水泥质船舶、木质船舶、挂桨机船在京杭运河、川江和三峡库区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挂桨机船在长江干线、珠江干线、黑龙江干线及太湖水域从事内河运输。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新建、改建水泥质船舶、总长5米以上的木质船舶、总长20米以上的挂桨机船舶从事内河运输。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

船舶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管理行为,提高船舶管理质量,保障船舶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船舶管理单位和从事船舶管理工作的船舶管理人员。

第三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船舶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船舶管理机构第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船舶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管理岗位,负责船舶检修、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七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八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船舶管理操作的及时、准确。

第九条船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船舶相关设备和设施,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舶管理工作规范第十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规操作船舶。

第十一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制定详细的船舶管理计划,确保船舶运行安全。

第十二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三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响应海上抢险救灾,为保障海上安全作出努力。

第十四条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船员的沟通,及时解决船员的问题和困难。

第四章船舶管理制度监督第十五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船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船舶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发现并纠正船舶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应当对船舶管理单位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船舶管理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对于发现的船舶管理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纠正和教育。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的船舶管理单位和船舶管理人员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船舶管理委员会所有。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 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解析

2014下半年航运行政管理法规 第九章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解析
第九章 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Ship manager and operator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船舶管理人,在我国也被称作“船舶管理经营者” 或“船舶管理经营人”。相比于船舶经营人 (Ship Operator)来说,船舶管理人的概念出现的 要更晚一些,其技术性和专业性也显得更强一 些。 目前,我国的《海商法》没有对船舶管理人的定 义作出规定。
(3) ensuring that all crew have passed a medical examination certifying that they are fit for the duties for which they are engaged;
(4) ensuring that the crew shall have a common working language and a command of the English of a sufficient standard to enable saf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Art.30 of the Regulations on international ocean shipping provides:
International ship management operators (国 际船舶管理经营者 )may accept the entrustment of ship owners, ship charterers, or ship operators to operate the following businesses:
3. employing, training and manning ship crew;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第二章船舶管理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证书、设标定界;有关文件应存档备案;第十二条在船舶管理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一取土、开山采石、淘金、捞沙、砍伐树木、抛弃砂石或堆放物料;二停放竹木排筏等妨碍船舶通航的物体;三向船舶水域倾倒废渣、废物、废油及其他有害物质;四设置鱼网鱼簖,捕鱼、炸鱼;五摆摊设点;未经船舶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船舶管理区域内兴建码头、渡口、栈桥、抽排水站、涵洞和其他设施,也不得设置过河电缆或管道;第三章船舶运用第十三条船舶应当提高使用效率,缩短船舶过闸时间;凡白天和夜间均有船舶通过的船舶,白天和夜间均应开放;船舶通过量大的船舶,应连续开放;通过量不大的船舶,应做到船舶随到随开放;确有困难的,可合理定时开放,但船舶等待过闸的时间一般应不超过两小时;第十四条船舶过闸,一般应按到闸先后次序安排;对客班船、紧急军事运输船、防汛抢险船、救护救灾船、鲜活货船,以及重点急运物资船,优先安排过闸;对装载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安排单独过闸;第十五条过闸船舶必须做到:一遵守水上交通管理规定,听从船舶值班人员的调度指挥,按照先出后进的原则,顺序慢速过闸,不准抢挡超越;二进闸前,应按指定停泊区顺序停靠,不得堵塞主航道;三主动办理过闸手续,按规定缴纳过闸费用;四进闸后按指定地点停靠,不准超越安全停靠线,并随时注意闸室水位的涨落和缆绳系岸情况;五进入闸室,严禁在甲板上生火、燃放鞭炮、敲凿或进行其他可能引起火花的作业;六严禁在闸室倾倒垃圾粪便、排放污油污水及抛弃砂石泥土;七不准在闸室内上下旅客或装卸货物,不准在爬梯上系缆;八严禁在闸墙上涂写或钩捣闸门;九装有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具有安全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第十六条船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通过船舶:一严重漏水的;二机器发生故障,影响通航安全的;三超载、超宽、超高或其他超过船舶设计限定标准的;第十七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停止开放船舶,并及时报告船舶主管部门:一因防汛、泄洪、抗旱等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停航的;二七级以上大风,或能见度在30米以内的大雾船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三特大暴雨;四洪水位超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或水级差大于设计允许范围的;五收到强烈地震预报,可能危及建筑物安全的;六船舶发生重大事故,危及通航安全的;第十八条在防洪期间,船舶的运行管理应当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并做好船舶防洪安全、设备保护工作;在冰冻期间,应做好防冻、防滑、破冰工作;第四章船舶保养与修理第十九条船舶建筑物及其设备的保养修理应当制度化,做到经常养护,及时修理,在保养修理的安排上,应尽量减少对通航的影响;第二十条船舶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例行保养:是指对机房、操作室、机械、电器等进行清洁、润滑工作;定期保养:分为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一级保养:是指在例行保养的基础上,每月保养一次,着重对建筑物、机电设备各部位进行检查、擦洗、紧固等作业;二级保养:是指在一级保养的基础上,每季度进行一次,着重对运转部件和机电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和拆检,调整、调试、更换易损零部件及排除设备故障;第二十一条船舶修理分为大修、岁修和抢修;大修:一般是指对船舶停航抽水全面修理;由船舶管理所处、站会同设计、施工单位编报计划和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船舶大修周期根据各闸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十年;岁修:一般是指对船舶进行每年一次的局部修理;由船舶管理所处、站编报计划和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施工;抢修:一般是指船舶突然发生异变或损坏,影响正常通航时组织的应急修理;第二十二条船舶大修时间应尽可能安排在运输淡季或枯水期进行,大修停航期一般不应超过两个月;同一航道上相邻的上下几座船舶,力求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安排大修;第二十三条船舶大修停航,或因其他修理需停航三天以上的,船舶主管部门或授权单位,应提前发出停航公告;船舶抢修,应及时通知航运部门;第二十四条船舶修理应结合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提高自动化水平,逐步实现运转件的通用化、标准化、系列化和总成互换;第二十五条省级船舶主管部门,应每隔五年对船舶的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查船舶的各个部位,做出分项和综合性技术鉴定,评定闸况技术等级;第五章安全生产第二十六条对船舶建筑物、闸阀门、机电设备以及助航、通讯等专用设施,必须认真保护,做好防锈、防蚀、防火等工作,严防破坏和盗窃;第二十七条对关系工程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部位,应设置安全标志和保护装置;对供电、避雷、防火、防爆、防撞、防洪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理或更换;第二十八条船舶必须配备消防、救生器材、抢险工具和物资;第二十九条船舶发生事故,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发生人身死亡、沉船等重大事故,还应及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六章过闸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三十条船舶、排筏应按国家规定缴纳过闸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免征过闸费的船舶,不征收过闸费;船舶除按上述规定征收过闸费外,不得乱收其他费用;第三十一条过闸费的使用,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全部用于船舶的养护管理;其使用范围包括:船舶的修理、维护保养、检查测试、革新改造、动力照明、通讯广播、防汛破冰、引航道疏浚、闸区绿化、备品备件和机电设备的购置,房屋修建以及管理机构所需的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船舶主管部门可给予表扬或奖励:一保护船舶设施,防止事故发生的;二检举揭发盗窃破坏船舶设备行为的;三认真管理养护船舶,成绩突出的;第三十三条船舶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罚:一拒不按规定缴纳过闸费,或以瞒报船舶吨位和基本尺度等方式少交过闸费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三损坏船舶或船舶管理区域内设施隐瞒不报的;四前款二、三项行为造成损失的,船舶主管部门可责令赔偿损失;第三十四条船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玩忽职守、有严重失职行为的,船舶主管部门应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故意制造事端,阻挠船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破坏船舶设施,盗窃船舶设备、物料,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其他过船建筑物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七条国境河流上的船舶,按我国与签约国签定的协议办理;第三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交通部驻各水系派出机构,可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4.07.29•【文号】国务院令第653号•【施行日期】2014.07.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年6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但是,在该法人的注册资本中有外商出资的,中方投资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的登记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第四条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

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条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其管辖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确定。

货船船员管理制度

货船船员管理制度

货船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货船船员管理,保障货船运行安全,提高货船作业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货船船员的船东、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

第三条货船船员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法规合规、公平公正、激励激励的原则。

第四条船东、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当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五条船东、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当积极参加相关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技能水平,不断提高船舶管理和船员的管理水平。

第六条船东、船舶管理人员和船员应当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维护航运市场秩序,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七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对船员应当提供平等的职业发展机会,促进船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技能的提升。

第八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船员努力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章船员的招聘第九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在招聘船员时,应当根据船舶的实际需求和船员的实际技能水平,合理招聘船员。

第十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在招聘船员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种族、性别、宗教、地域、文化背景等为由歧视招聘船员。

第十一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在招聘船员时,应当对船员进行严格的岗位技能测试,确保船员拥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应当对新招聘的船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包括船舶安全操作、应急处置、沟通协调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三条新招聘的船员应当经过一定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内船员表现良好,并经过船东和船舶管理人员的确认后,方可正式成为船员。

第三章船员的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船员在船舶上的岗位是具有一定风险和责任的,船员应当严格遵守船舶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制度,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五条船员应当维护船舶的整洁和卫生,保障船舶的正常运行和操作。

第十六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正确操作流程,不得擅自修改或违规操作船舶设备。

第十七条船员在工作中应当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严禁酗酒、吸毒等不良行为,严禁在工作中出现疲劳驾驶等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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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upervising the maintenance and general efficiency of the ship; (2) arranging and supervising dry ce of the ship to the standards agreed with the owners; (3) arranging the supply of necessary stores, spares and lubricating oil; (4) appointing surveyors and technical consultants as the managers may consider from time to time to be necessary; (5) ensuring that the ship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law of the Flag State, the ISM Code and the ISPS Code etc.
See art.3 of SHIPMAN2009,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provided, during the period of this agreement the managers shall carry out the management services in respect of the vessel as agents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owners”
1. sale, purchase and charter of ships and management of other ship-related assets; 2. dealing with ship affairs, ocean affairs and arranging for ship repair and maintenance; 3. employing, training and manning ship crew; 4. other services guaranteeing the normal technical and sailing state of ships.
The legal relationship (right and obligation) between ship manager and ship owner, charterer or operator are usually subject to ship management contract. By its character, the contract of ship management should be a contract for commission. Under Chinese law, such contract should b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chapter 21(contracts for commission) of the contract law.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2、技术管理(Technical Management) 船舶管理人主要负责: (1)监督船舶的状况和船舶营运效率; (2)安排和监督船舶入干坞、修理、保证船舶达到船舶所 有人要求的标准; (3)安排船上物资的供应、储备; (4)在船舶管理人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委派检验员与技术 顾问; (5)船舶管理人应当满足船旗国法律的要求,船舶管理人 视为ISM规则中的“公司”,承担船舶所有人的船舶 营运责任,并在承担此种责任时同意承担本规则规定 的所有责任和义务。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1、船员管理 (Crew Management) 在船员管理的业务中,船舶管理人主要负责:
(1)船员招聘; (2)保证管理船舶在人员配备、船级、船员资格与证 书、船员保险等方面满足船旗国法律的要求; (3)保证船员通过健康检查,证明适应其工作; (4)保证船员为完成其工作,熟练地使用英语; (5)船员培训,监督其工作效率; (6)与工会进行谈判。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二) 船舶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船舶管理人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通常是由船舶管理合同 来确定的。船舶管理合同是船舶所有人、承租 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将船舶管理事务委托给船舶 管理人而签订的合同,从性质上来说,船舶管 理合同应当属于委托合同,在我国,首先应当 遵循 《合同法》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
6、商务管理 ( Commercial Management ) 船舶管理人主要负责:
(1)安排代理人; (2)安排装卸工人; (3)安排船舶检查; (4)按照船东指示提供租船服务,例如:寻找租家及负 责谈判、订立租船合同等等; (5)负责航次估算、计算运费、租金、滞期费、速遣 费。
(1) appointing agents; (2) appointing stevedores; (3) arranging surveys associated with the commercial operation of the ship; (4) in accordance with the owner‟s instructions providing chartering services, such as seeking charterers and negotiating employment for the ship and the conclusion (execution thereof) of charter parties or other contracts; (5) voyage estimating and accounting and calculation of hire, freights, demurrage and/or despatch monies due from or due to the charterers; assisting in the collection of any sums due to the owners.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一) 船舶管理合同约定的船舶管理人的业务 范围(scope of business provided in standard forms)
目前实践中关于船舶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多是以波罗 的海国际航运公会于1998年制定了船舶管理的标 准合同,即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标准船舶管理 合同(代码BIMCO SHIPMAN,最新版本 Shipman 2009)和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标准船 员管理协议(代码 BIMCO CREWMAN,最新版 本Crewman A/B 2009 ) 为蓝本的。 船舶管理人主要从事以下一种或几种业务: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3、安排船舶保险 (Insurance Arrangement ) 船舶管理人应当按照船东的指示,办理船舶保险。 4、船舶买卖(Sale or purchase of the Vessel) 5、供应燃油( Bunkering )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综合上述,可以将船舶管理人定义为: 船舶管理人是指接受船舶所有人、光 船承租人或者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专门 负责船舶机务、海务、装备、检修保 养以及船员配备等保证船舶技术状况 和正常运行的海运管理企业。
Ship manager is a kind of shipping enterprise which is entrusted by ship owner, bareboat charterer or operator to be specifically responsible for ship machinery, navigation, equipment, repair and maintenance and crew so as to enable a normal operation of the ship.
第九章 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 Ship manager and operator
一、船舶管理人(ship manager)
船舶管理人,在我国也被称作“船舶管理经营者” 或“船舶管理经营人”。相比于船舶经营人 (Ship Operator)来说,船舶管理人的概念出现的 要更晚一些,其技术性和专业性也显得更强一 些。 目前,我国的《海商法》没有对船舶管理人的定 义作出规定。 In China Maritime Code, there is no definition of ship manager.
(1) crew engagement/employment; (2) ensuring that the applicable requirements of the Flag State law in respect of rank, qual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 of the crew and employment regulations, such as tax and social insurance, are satisfied; (3) ensuring that all crew have passed a medical examination certifying that they are fit for the duties for which they are engaged; (4) ensuring that the crew shall have a common working language and a command of the English of a sufficient standard to enable saf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5) training of the crew; (6) conducting union negoti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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