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

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长沙市各阶段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3.1.2 城市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3.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共分10大类、48中类、84小类。
3.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和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1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本分类代码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3.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3.1.6的规定。
3.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3.2.1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3.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应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且都市区各片区之间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项指标。
3.2.3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3.2.3的格式。
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3.2.4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3.2.4的格式备注: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第4章居住用地规划标准4.1 布局准则4.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避免零星小规模开发,形成一定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
4.1.2 适度降低城市中心片的居住用地比例和人口密度。
旧城区以改造棚户区为主,居住用地比例不再增加,人口应逐渐向外疏散,以此提高人均居住用地标准。
4.1.3 在保证安全、卫生、效率的前提下,尽量实现居住与就业就近平衡。
4.1.4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置,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理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标准与准则第11章11.3的规定。
1-1城市规划体系及编制

第1章总则1.1 为保证城市规划科学、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确保规划的龙头作用,以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特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 在长沙市行政辖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关活动,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执行。
1.3 长沙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强制性标准规定。
1.4 本标准与准则是以国家建设部、湖南省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考国外及国内先进城市的同类标准与准则,结合长沙市城市发展目标和具体情况制定。
1.5 本标准与准则的解释权属长沙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机构——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第2章城市规划体系及编制2.1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2.1.1 规划区范围。
长沙市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包括长沙市市区、长沙县、望城县、浏阳市和宁乡县,该行政辖区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区。
2.1.2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15~20年。
2.1.3 规划内容: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职能分工;提出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提出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2.1.4 规划成果:规划文本、附件和规划图纸三个部分。
2.2 城市总体规划2.2.1 规划区范围。
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市区全部、望城县和长沙县一部分,总面积2893平方公里。
2.2.2 规划期限。
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为20年。
2.2.3 规划内容:(1)根据全市发展战略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2)确定全市的人口规模、建设用地规模及其技术经济指标,提出远景发展轮廓设想的年限;(3)确定城市的发展形态、功能布局和组团结构,明确划定各次区域的范围和边界;(4)确定全市土地综合利用及城市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明确市中心、区(县)中心位置;(5)进行居住用地分类,合理安排居住用地并确定建设标准;(6)进行工业用地分类,合理布置工业区、仓储区等城市功能区;(7)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明确城市商业区、文教区、行政办公区的边界和范围;(8)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车站、铁路枢纽、机场等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9)提出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确定城市交通结构,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示意及用地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10)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给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11)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进行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和城市特色研究;(12)确定城市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提出防治污染措施;确定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13)根据城市防灾要求,提出防洪、抗震、消防、人防等规划目标和总体布局;(14)确定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划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确定旧城、旧村改建用地调整的范围、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改善旧城区生产、生活环境的要求和措施;(15)综合协调农业保护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机场净空保护区与城市建设用地的关系,确定保护目标和总体布局;协调处理区域结合部,次区域结合部,城乡结合部的关系;(16)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17)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构想,初步勾画城市远景发展的性质、规模、方向和主要功能分区;(18)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
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长沙,湖南省省会,古称潭州,别名“星城”,地处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和湘浏盆地西缘,长江中游地区重要的中心城市,其经济是高度发达的,这也是与其城市的规划相关的,那么你知道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什么吗?下面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有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帮助!长沙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为满足广大市民生活和工作需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市容环卫、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等公共事务、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城市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联动、公众参与、综合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把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城市管理投入,运用先进管理方法,提高城市管理科技水平,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工作目标,对全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城市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对居(村)民委员会的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动员辖区单位和居(村)民参与相关城市管理活动。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环保、公安、交通、林业、卫生、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商行政、水务、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第七条城市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二篇城市用地规划标准准则第3章城市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3.1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3.1.1 科学的用地分类是促进城市土地合理使用的重要基础工作。
本用地分类遵循适应长沙未来城市发展、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以及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要求的修订原则,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并结合长沙市近年来的规划实践而制定的。
3.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作为分类的主导因素,兼顾用地的使用目的、出让方式及所有权属等相关因素。
在编制本标准与准则时,充分考虑到长沙市土地管理体制的要求,协调分别由国家建设部颁布的侧重于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与由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侧重于非建设用地分类和管理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两个标准,并结合长沙城市用地的实际利用情况,力求用地分类的科学性和针对性,在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并能与两套各有侧重的国家用地分类标准基本衔接。
3.1.3 本标准与准则将城市用地分为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共10大类、48中类、84小类,以反映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满足城市规划、地政管理及规划研究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与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结构相比,大类未变,中类、小类结合长沙实际有所调整。
3.1.4 在编制不同层次的规划以及在规划管理、地政管理和规划研究的不同环节中,对城市用地的分类要求的深度不同,本标准与准则中确定的大类、中类和小类的三级用地分类体系,可适应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对用地类型不同深度的要求。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根据规划及管理工作的性质、内容及深度的具体要求,采用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全部或部分用地类别。
在确定一个从土地使用权权属或功能地块角度不能再细分的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如果地块上包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独立占地的主要用地性质或使用功能时,在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时应按照本“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通过并列列举各用地类别来描述该地块的用地性质。
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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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说明第四篇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14章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
0 本章背景说明本次公共设施标准的修订,是在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的宏观背景下完成的。
有鉴于长沙市近年社会经济、人口和城市建设等方面发生的变化,为更好地指导未来城市建设,长沙市于2003年组织对总体规划进行了检讨和调整。
并且,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和民政等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有关基层设施建设的改革和创新,与以往的设施标准形成了差距。
由于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直接反映了城市功能定位和居民生活的需求,因此,公共设施标准的调整是以适应各行业体制改革的要求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前提,希望通过公共设施的合理配置,为居民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
14。
1公共设施分级与分类14.1.1 公共设施的分级1、关于公共设施分级原则的说明(1) 改变传统的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
传统的与行政区划挂钩的设施分级配置方式造成了设施配套不足及地域分布不均衡等严重问题。
街道和镇在行政级别上属同一级,区是比前二者高一级别的行政单位,但是各区、镇及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分布极度不均衡,有的存在数倍的差距,如一些经济发达的镇的人口规模已经接近或超过了一个区的人口规模。
如果坚持按照行政级别来配置公共设施,显然容易造成一些人口规模大的镇设施配套严重不足的问题,全市的设施配套将出现不均衡的局面。
因此,本次制订工作改变了公共设施分级与行政区划挂钩的方式.(2) 突出公共设施按服务人口规模合理均衡设置的原则。
为了有利于居住人口方便地使用各类公共设施,并维护居住人口使用公共设施的公平性,公共设施的设置应充分考虑服务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均衡设置。
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及其他城市的相关技术标准都是按照人口规模来分级设置公共设施的。
现有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按照居住人口规模划分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标准是针对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三级制定的。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第10章城市设计实施构架10.1 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设计的分类城市设计的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10.2 区域城市设计10.2.2区域城市设计的任务10.2.1.1 区域城市设计的目标与原则区域城市设计,是指研究区域范围内的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的关系,把握区域的整体形象特色,确定区域城镇体系的总体特色和各城镇的风格特色,确定各城镇的城市设计任务,形成合理的区域与城市特色环境。
从区域角度进行自然环境设计,将城市环境与外部区域生态环境有机融为一体,保证城市生态环境综合平衡。
例如:长、望、浏、宁等行政区划内的城市生态综合平衡以及长、株、潭等行政区划之间城市群生态综合平衡。
10.2.1.2 区域专项城市设计项目类型有:交通走廊环境与形象设计,包括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重要的地方公路、铁路等沿线的环境设计等;输配管线走廊的环境设计,包括引水管渠、输油输气高架管道等构筑物走廊的环境设计;区域建筑群落环境发展策略,包括城乡一体化住区发展及城乡工业开发布局,市场仓储布局的环境设计等;地貌环境修复设计,包括开采矿藏、劈山取石等破坏自然地貌的修复环境设计等;自然生态系统的设计,包括生态保护、风景旅游开发、区域绿化与河湖水系的环境设计等。
10.2.3区域城市设计的基础资料10.2.2.1地形图比例宜采用五万分之一到二十五万分之一。
小城市、镇的地形图比例宜采用万分之一到五万分之一。
10.2.2.2 区域自然条件包括区域气象、气候特征,独特的气象景观,自然灾害;区域水文、地质条件,自然形成的具有独具景观价值的地貌、地质和水体景观;区域野生物、植物资源的分布情况;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分布和利用现状。
10.2.2.3 区域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具有历史意义的场所遗迹、遗址的分布及评价;区域历史、军事、科技、文化、艺术等方面的显著成就,重要的历史事件及其代表人物;区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状况。
10.2.2.4 区域空间环境包括地理环境,主要包括区位条件、交通条件,区域城镇相互影响关系;城镇体系空间布局,城镇等级、规模、职能及分布;区域交通走廊、输配工程管线走廊的环境现状;区域生产力布局,特色产业分区,重要工、矿企业分布,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开发项目(如高科技园区、开发区、住宅区、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市场、仓储区、交通枢纽等)的环境现状;区域生态系统环境系统特征,水体环境和生态绿化现状,区域生态系统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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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简称“国标分类”)中的“公共设施”(即C大类)不同。
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R22类的全部项目,以及C与U大类中的部分项目。
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
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0.7~1.5万人。
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
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2.1: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
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14.3.1: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
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14.3.2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
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5~16章的有关规定。
②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
第15章道路和交通规划设计要求15.1 城市道路15.1.l 一般规定15.1.1.l 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类。
15.1.1.2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15.1.1.2规定取值。
15.1.1.3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不计入城市道路用地之内。
15.1.1.4 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15.1.1.4规定取值。
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
15.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规划、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位置及相应道路的等级进行。
环城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按交通部颁布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15.1.4 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当有3O~60m宽的绿化带用地。
15.1.5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从辅助道路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距离至少应大于1km;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快速路两侧应留出20~4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80~140m。
15.1.6 当主干路自行车流量大时,应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车带,使其分道行驶。
市区主干路网密度宜在1.0~1.4km/km²。
主干路两侧,应有15~35m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50~10Om;15.1.7 城市次干路两侧应保留10~20m的绿化带用地,市区次干路网密度宜控制在1.2~1.4km/km²,红线宽在40~6Om。
15.1.8 城市支路网密度宜在 3~4km/km2左右,两侧应保留5~10m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在20~40m。
15.1.9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15.1.9规定执行。
15.1.10 规划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为7~15m2。
15.1.11 旧区改造规划,不同等级道路的标准可按15.1.9表中下限执行。
15.1.12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
15.2 人行交通15.2.l 一般规定15.2.1.l 城市中人行交通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15.2.1.2 对于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车行道,为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15.2.1.3 一条人行道宽度,视其所处的位置和人流集中程度而定,其值在0.6~1.0m。
在一般道路平均宽度可取0.75m;在火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及城市干道上可取0.9m。
15.2.1.4 不同用地类型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可按表15.2.1.4规定执行。
15.2.2.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5000/h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12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1800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2000辆/h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3 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2.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100O人/h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15.2.3 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有条件时应逐步开辟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20O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宜大于 100m。
15.2.4 商业步行区的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广场的面积可按容纳0.8~1.0人/m2计算。
15.3 自行车交通15.3.l 一般规定15.3.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按自行车行程速度11~14km/h计算。
15.3.1.2 自行车最远出行距离,按6km计算。
15.3.2 自行车道路15.3.2.1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
15.3.2.2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15.3.2.2规定取值。
小宽度宜为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4.5m。
15.3.2.4 自行车道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500辆/h计算。
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000辆/h计算。
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15.3.2.2条的规定乘以1.1~1.2系数。
15.4 道路交叉口15.4.1 一般规定15.4.l.l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
15.4.1.2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按表15.4.1.2规定取值。
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15.4.2 平面交叉口15.4.2.1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需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 m,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50~8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30~60m,当出口道车道数达3条时,可不展宽。
15.4.2.2 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18~20m,中心岛直径取30~50m。
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2700辆/h当量小汽车时,就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
15.4.2.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可参考表15.4.2.3规定取值。
215.4.3.1 当平面交叉口规划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80%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15.4.3.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力求统一,结构形式简单,占地面积少。
15.4.3.3 城市道路两个相邻的立体交叉口,其通行能力和车速应协调,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统一考虑。
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可参考表15.4.3.3规定。
②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15.5 广场15.5.l 城市车站、码头等出入口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
集散广场人流量密度宜为1.0~1.4人/m2。
15.5.2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暂时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
机动车停车场应设在交通集散广场外围。
15.5.3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的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0.13~0.4m2计算。
15.5.4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4~10万m2;区级广场每处宜为l~3万m2。
15.6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15.6.l 公共交通15.6.1.l 当城市各区间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1.0万人~3.0万人时,应发展中等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当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3.0万人~6.0万人时,应发展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
15.6.1.2 城市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辟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路或公共汽车专用线。
三幅路断面,非机动车道可兼作为公共汽车专用道。
15.6.1.3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为一幅路或二幅路断面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2~3台车位的长度。
15.6.1.4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l)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包括首末站、枢纽站、公共汽车停车场及公共汽车保养场。
(2)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m2/标车)应符合表15.6.1规定。
2(3)公共汽车的调度应向自动化管理方向发展,调度工作半径不宜大于8km,每处用地面积按500m2计算。
15.6.2 停车场按照《长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执行 (详见本章后附表) 。
15.6.3 加油站15.6.3.l 加油站的位置(l)加油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方。
(2)加油站一般可分为过境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和为本市车辆服务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加油站。
前者应设于城市出入口附近并视线开阔;后者宜设于停车场、购物中心或市中心附近,汽车进出加油站应设缓冲段。
15.6.3.2 加油站场地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l)在高速公路、干道及乡间道路附近选择的加油站,应有方便的出入口;在高速公路旁的加油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k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