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流程+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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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内保外贷资料清单

内保外贷资料清单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一、信贷基础资料1、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2、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3、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4、经年检的营业执照5、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税务登记证7、开户证明资料8、公司章程9、验资报告10、贷款卡11、法人代表身份证12、法人代表证13、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14、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15、对外担保情况16、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1、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2、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3、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三、客户在我行新加坡分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需提交的资料开户资料:1、开户申请书(Account Opening Application Form)2、董事会决议(Certified Copy of Director’s Resolution)3、公司章程(Memorandum and Articles of Association)4、公司注册证书(Certficate to Incorporation)5、商业登记证(Registration of Company and Business)6、董事身份证明(Copics of Passport/Identity Card/EmploymentPass of Company Directors)7、印鉴卡(Authorized Signatures Cards)8、传真担保书(Signed Fax Indemnity For Authorizationto act on Telex or Facsimilc Instructions)9、经审计的最新年报(Latest Audited or ManagementAccounts)授信需境外公司提供的材料:1、公司注册证书(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2、董事身份证明3、公司章程4、公司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5、公司介绍,包括公司概况、经营范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发展规划等境外公司与新加坡分行签订的文件:1、授权函(LETTER OF OFFER)2、标准条款(STANDARD TERMS AND CONDITIONS)3、董事会决议(BOARD OF RESOLUTION)4、提款通知(DRAWDOWN NOTICE)。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

内保外贷操作流程内保外贷操作流程一、内保外贷定义“内保外贷”,是指境内银行在预先获准的对外担保额度内,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下称“境外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由境外银行给境外投资企业发放相应贷款。

境外为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境外为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贷款用途主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股本贷款、贸易融资等。

二、操作流程注:申请人指境内母公司;借款人指境外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担保人指境内银行;受益人指境外银行(1)、向商务部申请在境外设立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并向外管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申请人所取得的相关资料:1.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2.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3.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2)、借款人在受益人处开立帐户提供资料。

境外借款人需要向受益人提供的资料:1.商业登记证;2.注册证书;3.公司章程;4.境内申请人即母公司的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其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等) 。

(3)、申请人向担保人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申请人向担保人提供资料清单如下:1.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申请书/申请人承诺书;2.开立对外保函/备用信用证协议;3.保证金入帐凭条或不同担保方式下抵押、担保合同;4.经审计的境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5.境外投资企业在境外的注册证书、商务登记证;6.商务部的境外投资批准证书;7.外管局关于公司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意见的批复和境外投资外汇登记;8.与受益人签定的贷款(融资)合同意向书。

(4)、担保人为申请人向其总行申请内保外贷额度。

担保人向其总行申请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需要提交的资料《关于为XXX(境外投资企业)开立XXX(担保方式)融资性对外担保的请示》(5)、总行批复同意占用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

内保外贷融资租赁通道业务介绍根据对承租人情况的初步了解,结合租赁公司目前开展的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及承租人的需求,我方租赁公司设计如下合作方案,可以为承租人提供一种低成本融资渠道,盘活企业固定资产,具体合作方案如下:一、租赁业务要素表二、业务流程内保外贷租赁通道业务,是基于外资租赁公司拥有外债指标、承租人低成本融资需求而形成的租赁业务,故业务可划分为两部分:境外融资+境内租赁。

下面将分别介绍两部分的流程。

因租赁外债业务需向租赁公司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故需要承租人提供有形动产作为租赁标的物配合此次租赁业务,流程中以承租人提供的资产设备作为标的物。

(一)境外融资流程◆承租人以其在境内银行的敞口授信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保函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

◆租赁公司通过外管局外债审核进行备案登记,在境内银行开立外债专户。

◆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境外银行向外债专户发放外币贷款。

流程说明:①承租人与租赁公司签订以人民币为单位的《融资租赁合同》,对融资额、租赁标的物、手续费率、租赁利率(视境外行贷款利率)等要素进行约定;②承租人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包含受益人为境外银行,被担保人为租赁公司;③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出具该融资性保函;④租赁公司与境外银行签订以外币为单位的《贷款合同》,合同价款 以即期汇率与租赁融资额匹配;⑤境外银行向租赁公司在出具保函银行开立的外债专户发放贷款; ⑥租赁公司将外币结汇至三方监管账户,并向承租人在银行的其他 账户汇入该笔款项,作为融资租赁款。

(二)境内租赁流程流程说明:①租赁公司通过三方监管账户,向承租人发放以人民币计价的融资 租赁款;②承租人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以人民币计价 的租金,直至合同结束;③租赁公司以人民币购汇,通过外债专户向境外银行归还贷款。

三、成本测算因该笔租赁业务涉及跨境担保融资,故相对于一般境内租赁业 务较为复杂,租赁公司通过优化交易结构设计,大大减少承租人所 需配合的工作量,与境内融资租赁业务无异。

企业内保外贷融资业务 2

企业内保外贷融资业务 2

企业内保外贷融资业务操作程序一、企业必须在以下银行申请授信额度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商业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社除外);外资银行:汇丰银行、查打银行、花旗银行.......等。

二、以上银行对企业在新加坡注册的分公司开出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接受行为我们指定的大型银行新加坡分行。

三、我们协助或代理企业在新加坡成立分公司,并指导分公司在我们指定的大型银行新加坡分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贷款帐户)。

四、如果是外地企业,在北京注册分公司,我们指导企业在北京我们指定的大型银行支行开设基本帐户(国内接受到款帐户)。

五、贷款企业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六、交易程序:企业在具备国内商业银行授信,并能开出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前提下,我们帮助办理新加坡分公司注册,在指定的大型银行开立接受贷款的基本帐户。

企业同时在北京注册分公司,在我们指定的大型商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国内接受贷款的到款帐户)。

业务由大型银行总行+该行新加坡分行+该行北京分行完成。

我们全程办理并辅导服务。

七、资金安全:企业开出保函,接受单位为自己在新加坡分公司,接受行为大型银行新加坡分行,贷款帐户为企业新加坡分公司基本帐户,法人预留印签;北京接受单位为企业北京分公司,接受帐户为该企业北京分公司基本帐户,接受行为大型银行北京分行。

企业法人全程管控;全部交易过程由大型银行总行+新加坡分行+北京分行完成,资金安全可靠。

八、分公司、帐户维护与托管:贷款企业在第一次贷款成功后,为了方便还款付息;为了长期使用该渠道为企业最低成本融资(每年都可以进行多次融资),要求企业与我公司签定新加坡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及帐户托管与维护协议;每年综合服务费用100万人民币;综合费用用途:1、新加坡分公司、北京分公司完一定数额的营业税。

2、帐户维护费用。

3、人力成本。

4、下次融资中国--新加坡来往机票及人力成本。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附件3:第一部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

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

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

操作指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导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境贸易与跨境投资日益频繁,跨境融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和管理跨境担保事务,保证国内经济和金融安全,中国政府制定了涉及内保外贷、外保内贷、物权担保、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及外汇管理的相关政策。

本文将为您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引,帮助您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些政策。

一、内保外贷操作指引内保外贷是指国内居民以自己在国内拥有的资产负债,为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担保。

内保外贷旨在支持中国企业扩大境外经营活动,增加汇率收入。

具体操作指引如下:1. 申请资格:申请内保外贷的企业应具备合法的企业资质和信用记录,并满足相关审批要求。

另外,企业所提供的担保资产必须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2. 申请流程:企业向指定银行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和附件。

银行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担保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经审查通过后,银行将向境外非居民提供贷款,并要求企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3. 监测与报告:企业需按时和银行共享相关经营信息,包括境外经营活动的实际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银行定期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确保企业能够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如发生风险或违规行为,银行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贷款。

二、外保内贷操作指引外保内贷是指境外非居民以自身或境内居民提供的担保,向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贷款。

外保内贷的目的是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并为中国境内居民或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以下是具体操作指引:1. 申请条件:境外非居民或境内居民(个人或企业)需同时满足中国政府规定的外保内贷条件,如信用记录良好、资产稳定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担保资产的相关证明文件。

2. 申请流程:申请人向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提交贷款申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

金融机构将对信用记录和资产状况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产。

审查通过后,贷款将划入申请人指定的账户。

3. 还款与管理:申请人需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保证贷款本息的按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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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业务详细资料一、基本规定(一)内保外贷业务,是指在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的前提下,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下同),由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

(二)反担保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优质企业;被担保人(借款人)是指反担保人的境外投资企业;贷款人是指我行境外营业机构(含境外分行、全资子银行和控股银行,下同);担保人是指我行境内分行(含总行营业部,下同)。

(三)内保外贷总额度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我行为境内企业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一揽子对外担保额度。

(四)内保外贷总额度由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在审批同意的总额度内,担保人为内保外贷业务提供的对外担保无须再逐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报批,但仍须在当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二、业务分工(一)担保人负责营销所属境外投资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境内企业,分析融资需求情况;联系反担保人,就有关协议条款进行协商,落实反担保措施;做好反担保人资信和承保能力等事项的贷前调查、初审工作;在融资出现风险时,负责会同贷款人向反担保人和借款人追索相应款项;负责提出内保外贷额度的年度需求。

(二)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根据分行的业务需求,测算年度内保外贷总额度,商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等相关部门,经有权签批人同意后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内保外贷总额度;负责在全行范围内分配内保外贷额度;负责联系协调贷款人;负责对保函条款进行逐笔技术性审查;监控并定期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我行总额度的使用情况。

(三)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和公司业务二部负责就国际业务部测算的内保外贷总额度提出相关意见;负责联系协调担保人和反担保人。

(四)信用审批部负责对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对外担保进行审查(对外担保额度占用反担保人等额贷款授信额度),并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五)法律事务部门负责确认内保外贷业务的合法性,审查保函及相关协议文本。

(六)贷款人负责调查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融资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借款人是否存在以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按照当地法律、监管要求及有关规定,履行贷款的审查审批程序,签订融资协议,发放贷款;按照融资协议约定及有关规定,对贷款用途、提款、项目进度、贸易情况及借款人经营状况等进行跟踪与管理。

三、授权、授信管理(一)内保外贷业务执行融资类保函有关授权规定。

(二)内保外贷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对外担保发生时,要根据担保额度,扣减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

融资归还后,恢复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

对借款人与反担保人同属我行全球授信的客户,内保外贷业务可只占用反担保人相应的授信额度。

四、办理条件(一)反担保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我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4、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被担保人(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4、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6、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借款人的融资业务应符合下列条件:1、有真实、合法的项目建设、贸易背景或其他融资背景;2、贷款用途符合我国及借款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3、担保人和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五、期限、费率、币种及汇率(一)内保外贷业务中的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能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零的反担保的除外),担保期限不应超过融资协议履行期满后的6个月,反担保期限须在担保到期日后6个月以上。

(二)内保外贷业务的担保费率执行我行融资类保函费率标准。

(三)单笔内保外贷业务的反担保、担保和融资协议的计价币种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如遇到币种不一致的情况,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每月公布的内部折算率,进行不同币种间的折算,折算后的反担保金额必须覆盖担保人的对外担保金额。

六、业务申请、审批与办理(一)反担保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1、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2、已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3、反担保意向函;4、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成立的相关批准文件及登记凭证;5、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借款人须向担保人提供以下资料:1、借款人在境外注册成立的营业执照或相关证明文件;2 2、款人上一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3、境外投资项目或贸易背景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招投标文件、商务合同及有关管理部门文件等;4、境外融资的相关资料;5、借款及担保申请书;6、担保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可由借款人委托反担保人向担保人提供。

(三)担保人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征询内保外贷可用额度后,对上述资料进行审查与审批,重点分析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反担保能力是否充足、以及境外融资的表面真实合法性;通过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等途径,了解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担保人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后,报总行信用审批部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同时抄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

(四)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严格按如下流程和规定执行:1、担保人向总行报送内保外贷请示时,要同时报送但不仅限于以下资料:(1)借款人的申请资料;(2)借款人及反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拟申请融资的相关资料;(3)担保人法律事务部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对于总行直接营销的客户,总行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向信用审批部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3、总行国际业务部收到担保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将有关情况(包括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币种等)函告有关境外机构。

境外机构核实借款人的主体资格及融资的依法合规性,是否存在同一项目重复借款等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具体审查意见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子银行和控股机构同意承贷的,应出具相应的贷款意向函)。

总行国际业务部据此将内保外贷总额度使用情况、技术性审查意见及贷款人书面意见一并送信用审批部。

4、总行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律审查意见,送信用审批部。

5、总行信用审批部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与审查,并结合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和法律事务部出具的审查意见,形成信贷审查报告,按照信贷业务审批程序,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审查要点主要包括:(1)对外担保是否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有关规定;(2)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是否具备充足的反担保能力;(3)反担保人的授信额度是否充足;(4)反担保人是否存在对同一境外投资项目重复提供担保的情况。

6、经有权签批人审批通过后,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批复担保人,同时抄送总行公司业务一部、公司业务二部、国际业务部、法律事务部和境外贷款人。

7、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对对外担保的相关文本进行审查。

8、法律事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完成审核后,由担保人为借款人正式出具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保函,并抄送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反担保协议可参照《保证合同》执行;开立保函协议及保函文本可根据贷款人的具体要求,参照总行担保业务格式文本执行。

(六)贷款人在收到保函后,按照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流程自行审批,与借款人签订融资协议并发放贷款;同时将融资协议(副本)在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抄送担保人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七)担保人须在对外出具保函后,向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八)内保外贷业务的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执行。

(注:原文档中为:“内保外贷业务会计核算按照《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工银发[2000]107号)执行”,但该文已于2007年1月1日废止;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外汇会计核算规程(修订)》(工银发[2006]165号),故改之。

—辑录者注。

)七、贷后管理(一)担保人在与贷款人对担保项下的融资发生额与余额进行核对、确认后,按月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送有关报表。

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汇总全行数据后,报送国家外汇管理部门。

(二)担保人若发现以下情况之一,应及时报告总行。

1、反担保人存在为同一境外项目重复提供反担保;2、在融资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可能导致反担保人责任解除的情况;3、其他损害我行利益的情况。

(三)贷款人应及时做好对借款人的贷后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对借款人经营状况、项目进度情况及贷款用途进行一次跟踪检查,重点检查我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融资协议约定,有无挪作他用;负责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

对还款来源由反担保人提供资金解决的,担保人应配合贷款人做好贷后管理工作,跟踪了解反担保人的资金筹措情况,及时通知贷款人。

如发生借款人违约情况或对借款人正常经营、项目建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发放未提融资,并及时报告总行公司业务部、国际业务部、授信业务部、信用审批部和担保人。

(四)担保人应通过建立与贷款人、反担保人及借款人定期沟通渠道等途径,按照担保的后续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贷后管理工作,督促借款人按时、足额偿还我行的贷款本息。

借款人未能按期履行付款责任时,担保人应按照保函约定,在付款期限内向贷款人履行付款责任,并向反担保人进行追索。

(五)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时,应经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

追索所得如为人民币款项,由反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委托我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要求,进行购汇还贷。

八、其他规定对于境内企业向我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并由我行境内分行为该企业的境外投资企业开出以非我行境外营业机构为受益人的保函(含备用信用证),由受益人向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的业务,可占用内保外贷额度,业务授权和操作流程执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有关规定。

办理内保外贷业务资料清单一、信贷基础资料1 书面申请书及申请表2 开立对外保函申请人承诺书3 董事会(股东会)同意申请贷款决议4 经年检的营业执照5 经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6 税务登记证7 开户证明资料8 公司章程9 验资报告10 贷款卡11 法人代表身份证12 法人代表证13 法人代表及财务负责人履历和身份证14 近三年及报告期财务报表15 对外担保情况16 担保单位(抵押物)资料二、融资性保函对外担保额度申请资料1 商务部门批准境外公司成立的批文和批准证书;2 境内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3 境外公司的境外注册证书复印件。

备注:在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年度余额指标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外担保,担保人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报国家外汇局批准;被担保人(债务人)为特殊目的公司的;担保标的为融资行为的,被担保人融资目的用于境外企业收购,且债权人或债务人至少有一方在境外的;被担保人为境外企业股权转让合同项下的股权受让方(付款方),担保标的为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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