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MP-血液制品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

血液制品相关法规摘要: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1.血液制品的定义2.血液制品的分类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1.血液制品生产的基本要求2.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1.国家相关法规2.地方相关法规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1.销售渠道的管理2.采购渠道的管理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1.适应症和禁忌症2.临床应用规范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1.血液制品的安全性2.血液制品的有效性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1.监管部门的职责2.血液制品的召回和处理正文:血液制品是指从血液中提取、加工、制备的各类药品,用于治疗和预防疾病。
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直接关系到患者的生命安全,因此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非常严格。
一、血液制品的定义和分类血液制品主要包括全血、血浆、血小板、凝血因子等。
根据制品成分和用途的不同,血液制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二、血液制品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血液制品的生产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同时要严格遵循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血液制品的质量管理包括原料血浆的质量控制、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成品的质量检验等环节。
三、血液制品的监管法规我国对血液制品的监管主要依据《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此外,各地方卫生部门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定。
四、血液制品的销售和采购血液制品的销售渠道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采购方必须从正规渠道购买。
为了保障血液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采购管理制度。
五、血液制品的临床应用血液制品在临床应用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临床医生在开具血液制品处方时,需要严格掌握适应症和禁忌症,遵循临床应用规范。
六、血液制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血液制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应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
监管部门会定期对血液制品进行抽检,以确保其质量达标。
七、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卫生部门负责血液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管。
GMP-生物制品

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得制备方法就是控制产品质量得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得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得范围:(一)微生物与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得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得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得生产与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得生产过程与中间产品得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得生产涉及生物过程与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得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得范围与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得物料也就是污染微生物生长得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得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得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得制品与所从事得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与安全防护要求得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得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得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得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与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得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得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药品GMP检查要点

药品GMP检查要点药品GMP检查要点包括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中药注射剂GMP检查要点、血液制品GMP检查要点、重组产品GMP检查要点、疫苗菌苗GMP检查要点等,遵循以下原则。
一、检查要与品种相结合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该剂型中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定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
每个剂型至少选择3个品种,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二、检查要与品种的生产工艺相结合核对并确认其是否能够按其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生产。
三、措施和工艺参数应有验证数据支持要检查关键工艺参数的验证资料对激素类或抗肿瘤类化学药品与其它药品共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的,要重点检查其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验证数据。
四、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真实运作情况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现状和各种记录、台帐、凭证,从深层次查清其真实运作情况,即要从表象查到真相。
(一)化学药品注射剂GMP检查要点根据药品GMP原则要求,结合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GMP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
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GMP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GMP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

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是指由相关政府机构颁布和执行的一系列法规和政策,以确保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性、质量、有效性和合规性,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本文将聚焦于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血液采集与贮存、血液制品生产与质控、血液制品销售与使用等方面。
一、血液采集与贮存1.采集过程的规范:血液采集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的医务人员进行,采样前应充分了解患者的详细信息,并告知其相关风险和注意事项。
2.血液贮存条件的要求:血液须在符合规定的贮存设施中进行贮存,贮存设施应具备恒温、无菌、洁净等基本条件,并定期进行质量验证和监测。
3.血液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血液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从采集到贮存再到使用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二、血液制品生产与质控1.生产资质和环境要求: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资质,并建立符合GMP(良好生产规范)要求的生产车间和设施。
2.制造工艺控制:制定严格的血液制品生产工艺和操作规范,确保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
3.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质量保证和质量风险管理等方面,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4.药物标签和说明书的规范:血液制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包括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储存条件等信息,以便于患者正确使用。
三、血液制品销售与使用1.销售资质和许可:血液制品销售企业必须具备相关的销售许可证和资质,销售环节需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流通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2.供应链管理:建立供应链管理体系,确保血液制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使用环节的可追溯性和安全性。
3.禁止违规宣传和虚假广告:禁止发布虚假的血液制品宣传和广告,确保患者和社会公众得到准确的信息。
4.临床使用的规范:医务人员在使用血液制品时必须遵循相应的临床指南和规范,确保患者用血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综上所述,2023年血液制品管理规定对血液的采集、贮存、制造、销售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旨在保障血液及血液制品的安全和有效,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和权益。
新版GMP附录

新版GMP附录一、无菌制剂二、原料药三、生物制品四、血液制品五、中药制剂一、无菌制剂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无菌药品是指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制剂和原料药,包括无菌制剂和无菌原料药。
第二条本附录适用于无菌制剂生产全过程以及无菌原料药的灭菌和无菌生产过程。
第二章原则第三条无菌药品的生产须满足其质量和预定用途的要求,应当最大限度降低微生物、各种微粒和热原的污染。
生产人员的技能、所接受的培训及其工作态度是达到上述目标的关键因素,无菌药品的生产必须严格按照精心设计并经验证的方法及规程进行,产品的无菌或其它质量特性绝不能只依赖于任何形式的最终处理或成品检验(包括无菌检查)。
第四条无菌药品按生产工艺可分为两类:采用最终灭菌工艺的为最终灭菌产品;部分或全部工序采用无菌生产工艺的为非最终灭菌产品。
第五条无菌药品生产的人员、设备和物料应通过气锁间进入洁净区,采用机械连续传输物料的,应当用正压气流保护并监测压差。
第六条物料准备、产品配制和灌装或分装等操作必须在洁净区内分区域(室)进行。
第七条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和设备等因素,确定无菌药品生产用洁净区的级别。
每一步生产操作的环境都应当达到适当的动态洁净度标准,尽可能降低产品或所处理的物料被微粒或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第八条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
第九条无菌药品生产所需的洁净区可分为以下4个级别:A级:高风险操作区,如灌装区、放置胶塞桶和与无菌制剂直接接触的敞口包装容器的区域及无菌装配或连接操作的区域,应当用单向流操作台(罩)维持该区的环境状态。
单向流系统在其工作区域必须均匀送风,风速为0.36-0.54m/s(指导值)。
应当有数据证明单向流的状态并经过验证。
在密闭的隔离操作器或手套箱内,可使用较低的风速。
B级:指无菌配制和灌装等高风险操作A级洁净区所处的背景区域。
C级和D级:指无菌药品生产过程中重要程度较低操作步骤的洁净区。
GMP检查要点

药品 GMP 检查要点包括化学药品注射剂 GMP 检查要点、中药注射剂 GMP 检查要点、血液制品 GMP 检查要点、重组产品 GMP 检查要点、疫苗菌苗 GMP 检查要点等,遵循以下原则。
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该剂型中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定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
每一个剂型至少选择 3 个品种,不足 3 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核对并确认其是否能够按其注册申报的处方和工艺生产。
要检查关键工艺参数的验证资料对激素类或者抗肿瘤类化学药品与其它药品共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的,要重点检查其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及验证数据。
检查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现状和各种记录、台帐、凭证,从深层次查清其真实运作情况,即要从表象查到真象。
根据药品 GMP 原则要求,结合注射剂生产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提出化学药品注射剂 GMP 跟踪检查要点,旨在督查企业质量保证体系的变更情况和实际运行状态。
检查组须对如下内容按照药品 GMP 要求,逐一核实,并详细陈述。
1、药品 GMP 认证检查提出缺陷项目的整改落实情况。
2、企业的组织机构是否有变动、是否能够确保履行职责;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负责人及其人员、质量控制负责人及其人员、药品生产、物料管理负责人员专业、学历、资历及其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3、生产厂房及其设施、生产设备、仓储条件、检测仪器等是否发生变更及其符合药品GMP 情况。
4、新增生产品种的工艺验证及相关文件的补充和完善情况;生产规模及其生产品种扩增或者调整与生产及检验能力是否匹配。
5、物料供应商审计,包括选择原则、审计内容、实地考核周期、认可标准、审计人员资格、批准及变更供应商的审批程序等是否能够确保物料质量;是否与物料供应商签定合同;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标准、程序及其执行情况。
6、物料及产品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货位卡内容齐全、清晰,物卡相符;每种原料、辅料使用情况,如采用计算机控制系统,其验证情况。
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
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血液制品经营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血液制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加强质量安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王”的原则,强化风险防范和控制。
第五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应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经营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七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员工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管理机制。
第八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消费者健康教育,提高市民的健康素养。
第九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及时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慈善事业。
第十条血液制品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执法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管理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取得相关资质证书。
第十二条新设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合法取得相关许可证。
第十三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GSP、GMP认证,并对认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第十四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五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向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并及时履行相应的监管义务。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开相关经营许可证信息。
第十七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许可证应当在显眼位置公示,便于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依法配合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经营数据。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九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加强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血液制品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原材料的采购验收,确保原材料符合卫生标准。
新版GMP附录--4--血液制品
附录4:血液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的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的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和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的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的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的采集、检验、贮存和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和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的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的质量和来源的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是病毒的去除和/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的培训,尤其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第十一条血液制品的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的设备。
血液制品概述、生产及质量管理
antibodies
infection
antibodies virus
virus detection limit time
diagnostic window for an antibody test (e.g. ELISA) diagnostic window for a direct virus test (e.g. NAT / PCR)
Testing Plasma Pool for Fractionation
Plasma pool for fractionation released for further processing only if non-reactive for serological markers anti-HIV 1 / 2 (mandatory) HBsAg (mandatory) virus genome (NAT) HAV RNA HBV DNA HCV RNA (mandatory) HIV-1 RNA B19V DNA (high titre)
原料血浆检疫期确定依据
Window Period [days] • • HBV • HCV • HIV Seroconversion 59 82 22 NAT / PCR 34 23 11
• HAV • B19V
n.a. n.a.
~ 12 ~7
Reduction of the Diagnostic Window by NAT / PCR
HIV p24 Ag
Viral set-point: 102 -105 gEq/mL
“blip” viremia
0 10
3rd gen
16 20 22 30 40
2nd gen
药品GMP检查指南(生物制品)
一.机构与人员[检查要点]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组织机构对做好药品生产全过程监控至关重要;适当的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因素;人员的职责必需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培训是实施药品GMP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0402 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细菌学、病毒学、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生物化学、免疫学、医学、药学等),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以确保在其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其职责。
1.主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的企业负责人应具备医药及生物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其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生物制品是药品的一大类别。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GeneticEngineering)、细胞工程(CellEngineering)、蛋白质工程(ProteinEngineering)、发酵工程(FermentationEngineering)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菌、噬菌体、立克次体、病毒、寄生虫等)、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体液等生物材料制备,其制备过程是生物学过程和无菌操作过程,并用于预防、治疗、诊断疾病的药品。
我国目前生产和使用的生物制品有200多种,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品种各不相同,基于生物制品起始原辅材料、生产制备过程及质量控制等的固有特性,细菌类或病毒类疫苗(包括毒素、类菌素、抗毒素及抗血清等)生产企业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备细菌学或病毒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免疫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细胞因子及其他活性生物制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免疫学、分子生物等方面的专业知识;DNA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现代生物技术、分子生物学、遗传学、免疫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体内及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生物化学、分析生物学、病毒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本项规定应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也不可机械地局限到一个人所学的具体专业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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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血液制品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附录中得血液制品特指人血浆蛋白类制品。
本附录得规定适用于人血液制品得生产、质量控制、贮存、发放与运输。
第二条本附录中得血液制品生产包括从原料血浆接收、入库贮存、复检、血浆分离、血液制品制备、检定到成品入库得全过程。
第三条生产血液制品用原料血浆得采集、检验、贮存与运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中“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得规定与卫生部《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
第四条血液制品得管理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
第五条原料血浆可能含有经血液传播疾病得病原体(如HIV、HBV、HCV),为确保产品得安全性,必须确保原料血浆得质量与来源得合法性,必须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控制,特别就是病毒得去除与/或灭活工序,必须对原辅料及产品进行严格得质量控制。
第三章人员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血液制品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得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
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三年从事血液制品生产或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
第八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与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得专业知识(如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等),至少具有五年血液制品生产、质量管理得实践经验,从事过血液制品质量保证、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应当经过生物安全防护得培训,尤其就是经过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方面得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事血液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她相关人员应当接种预防经血液传播疾病得疫苗。
第四章厂房与设备
第十一条血液制品得生产厂房应当为独立建筑物,不得与其它药品共用,并使用专用得生产设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原料血浆、血液制品检验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得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原料血浆检验实验室应当独立设置,使用专用检验设备,并应当有原位灭活或消毒得设备。
如有空调系统,应当独立设置。
第十四条原料血浆破袋、合并、分离、提取、分装前得巴氏灭活等工序至少在D级洁净区内进行。
第十五条血浆融浆区域、组分分离区域以及病毒灭活后生产区域应当彼此分开,生产设备应当专用,各区域应当有独立得空气净化系
统。
第十六条血液制品生产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病毒去除与/或灭活前、后制品得交叉污染,病毒去除与/或灭活后得制品应当使用隔离得专用生产区域与设备,并使用独立得空气净化系统。
第五章原料血浆
第十七条企业对每批接收得原料血浆,应当检查以下各项内容:
(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得单采血浆站一致;
(二)运输过程中得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
(三)血浆袋得包装完整无破损;
(四)血浆袋上得标签内容完整,至少含有供血浆者姓名、卡号、血型、血浆编号、采血浆日期、血浆重量及单采血浆站名称等信息;
(五)血浆得检测符合要求,并附检测报告。
第十八条原料血浆接收后,企业应当对每一人份血浆进行全面复检,并有复检记录。
原料血浆得质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与国药典》相关要求。
复检不合格得原料血浆应当按照规定销毁,不得用于投料生产。
第十九条原料血浆检疫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投产使用前,应当对每批放行得原料血浆进行质量评价,内容应当包括:
(一)原料血浆采集单位与法定部门批准得单采血浆站一致。
(二)运输、贮存过程中得温度监控记录完整,温度符合要求。
运输、贮存过程中出现得温度偏差,按照偏差处理规程进行处理,并有相关记录。
(三)采用经批准得体外诊断试剂对每袋血浆进行复检并符合要求。
(四)已达到检疫期所要求得贮存时限。
(五)血浆袋破损或复检不合格得血浆已剔除并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血浆得追溯系统,确保每份血浆可追溯至供血浆者,并可向前追溯到供血浆者最后一次采集得血浆之前至少3个月内所采集得血浆。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与单采血浆站建立信息交换系统,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及时交换信息:
(一)发现供血浆者不符合相关得健康标准;
(二)以前病原体标记为阴性得供血浆者,在随后采集到得原料血浆中发现任何一种病原体标记为阳性;
(三)原料血浆复验结果不符合要求;
(四)发现未按规程要求对原料血浆进行病原体检测;
(五)供血浆者患有可经由血浆传播病原体(如HAV、HBV、HCV与其她血源性传播肝炎病毒、HIV及目前所知得其它病原体)得疾病以及克-雅病或变异型新克-雅病(CJD或vCJD)。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制定规程,明确规定出现第二十二条中得任何一种情况得应对措施。
应当根据涉及得病原体、投料量、检疫期、制品特性与生产工艺,对使用相关原料血浆生产得血液制品得质量风险进行再评估,并重新审核批记录。
必要时应当召回已发放得成品。
第二十四条发现已投料血浆中混有感染HIV、HBV、HCV血浆得,应当停止生产,用相应投料血浆所生产得组分、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及成品均予销毁。
如成品已上市,应当立即召回,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单采血浆站进行现场质量审计,至少每半年一次,并有质量审计报告。
第六章生产与质量控制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对原料血浆、血浆蛋白组分、中间产品、成品得贮存、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验证。
应当对贮存、运输温度及条件进行监控,并有记录。
第二十七条用于特定病原体(HIV、HBV、HCV及梅毒螺旋体)标记检查得体外诊断试剂,应当获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经生物制品批签发检定合格。
体外诊断试剂验收入库、贮存、发放与使用等应当与原辅料管理相同。
第二十八条混合后血浆应当按《中国药典》规定进行取样、检验,并符合要求。
如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则混合血浆不得继续用于生产,应当予以销毁。
第二十九条原料血浆解冻、破袋、化浆得操作人员应当穿戴适当得防护服、面罩与手套。
第三十条应当定期对破袋、融浆得生产过程进行环境监测,并对混合血浆进行微生物限度检查,以尽可能降低操作过程中得微生物污染。
第三十一条已经过病毒去除与/或灭活处理得产品与尚未处理得产品应当有明显区分与标识,并应当采用适当得方法防止混淆。
第三十二条不得用生产设施与设备进行病毒去除或灭活方法得验证。
第三十三条血液制品得放行应当符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得要求。
第七章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得处理
第三十四条应当建立安全与有效地处理不合格原料血浆、中间产品、成品得操作规程,处理应当有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