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挂钩激励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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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

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

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摘要:一、引言: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的背景和意义二、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的具体内容1.存款利率与市场基准利率挂钩2.贷款利率与市场基准利率挂钩三、我国实施“双挂钩”机制的成效1.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2.引导资源优化配置四、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1.市场基准利率波动风险2.金融机构定价能力不足3.政策调控的灵活性需求五、未来展望:进一步完善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1.推进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2.增强金融机构定价自主权3.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正文: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是指我国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分别与市场基准利率挂钩的制度。

这一机制自实施以来,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

一、引言: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的背景和意义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的实施,主要是为了推进我国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改革,使金融资源更加高效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通过这一机制,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可以根据市场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提高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的具体内容1.存款利率与市场基准利率挂钩: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根据市场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使存款利率能够及时、准确地反映市场资金供求状况。

2.贷款利率与市场基准利率挂钩: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同样根据市场基准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以市场基准利率为基准,上下浮动一定比例。

这样可以引导金融机构更加关注风险和成本,提高贷款定价的合理性。

三、我国实施“双挂钩”机制的成效1.促进金融市场稳定发展:通过人民币存贷款定价“双挂钩”机制,有助于金融市场的利率水平保持在合理范围内,避免利率的大幅波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见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见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见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03•【字号】酒政办发〔2021〕77号•【施行日期】202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落实见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5号)精神,有效对接全省和全市“十四五”发展规划及重点任务安排,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通知》中金融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十六条”措施任务细化分解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今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对照省上提出的“十六条”金融助力措施,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和“富民兴陇走前列、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两大增长极、培育四大增长点”的总体目标,创新直达实体经济的金融工具,疏通金融政策传导机制,通过资金全过程参与、政策全周期支持和服务全链条保障,切实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靠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各责任单位要根据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把抓落实作为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措施,从细从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逐条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办法,逐项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部门全力落实的责任机制。

强化协调对接,及时对照目标任务进行梳理排查,对目标任务实行清单化管理,定期开展跟踪调度,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配合部门要服从大局、服务大局,主动配合牵头责任单位出主意、想办法,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加快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5.25•【字号】百政办发〔2023〕30号•【施行日期】2023.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5月25日百色市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五个金融”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6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市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助推百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经济稳增长、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为出发点,以“五个金融”为着力点,深化绿色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金融普惠性,探索适合百色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以下简称科创企业)发展的金融服务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数字金融体系,推动人民币面向东盟跨区域使用和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百色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高质量建设“一市一区”提供高质量金融供给。

二、主要目标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和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创建,聚焦壮大“五大振兴”、打造“四大主导产业”等重大战略重点领域,探索以发展“五个金融”作为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实现路径,力争实现绿色信贷在各项贷款中的占比逐年提升,建成具有适应性、持续性、高质量的普惠金融体系,将科创企业金融服务打造成信贷领域长板新优势,加快推动百色金融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基本形成与广西百色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相匹配的跨境金融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清府办〔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担保物权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22〕7 号清远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八届第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日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章合作机构及职责第四章扶持对象条件第五章贷款金额、用途和分险模式第六章风险控制、补偿及清算第七章收支管理及费用第八章监督与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施目的。

构建政府积极引导、市场运作为主的融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清远市信用担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扩大政策扶持覆盖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和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力度,切实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涉农融资主体融资难问题。

第二条政策依据。

根据《广东省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粤金监〔2019〕58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和《关于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意见》(银发〔2021〕171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清远市实际,制定《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办法所称“清远市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信担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鼓励、支持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清远市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力度,对合作机构的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贷款业务或贷款担保业务提供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9.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9.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保监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及县(市、区、行委)财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及各县支行、银保监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相关金融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省小微企业、“三农三牧”健康发展,现将修订后的《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19年6月17日青海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省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三农三牧”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和放大效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省财政厅负责管理,用于对省内金融机构在规定的信贷扶持范围内新增贷款损失或担保代偿损失,经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合同完成法律规定的追偿后,对核销呆账时所发生的本金实际损失,给予一定比例补偿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的原则;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省经济发展战略。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

农业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农办议〔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8326号建议的答复农办议〔2017〕37号吴艳良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财政部、银监会、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中央高度重视培育和发展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专门设置“扶持政策”一章,从财政、项目、金融、税收等方面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多个中央1号文件都对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明确要求。

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对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扶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关于制定农民合作社发展规划2014年,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明确了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主要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力争有70%以上的农民合作社建立完备的成员账户、实行社务公开、依法进行盈余分配,县级以上示范社超过20万家。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58号)提出,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创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截至2017年5月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达到190.8万家,实有入社农户突破1亿,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6%,国家示范社近8000家,县级以上各级示范社超过18万家。

这些合作社在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调整种植结构、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增收、建设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X-X年)的通知》(国发〔X〕74号)和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普惠金融综合示范区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政办〔X〕155号)精神,加强指导和推动X普惠金融建设,结合X州情和金融发展深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强基础、增供给、优环境、控风险”为思路,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完善基础金融服务和改进重点领域金融服务相结合,从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培育完善农村金融要素市场、创新农村金融服务、健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着手推动普惠金融,做到“普之城乡,惠之于民”,切实推动金融服务可获得性、便利性和满意度明显改善。

二、总体目标到X年,X普惠金融发展水平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形成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的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

(一)弱势群体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小微企业、农牧民、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户、残疾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

信贷资金上实现“成本适当,应贷尽贷”、理财增值上实现“因人而异,个性服务”,金融融入该类人群日常生活且成为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基础金融服务覆盖率显著提升。

以“基本实现乡乡有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目标,在有条件的乡镇一级基本实现银行物理网点和保险服务全覆盖,助农取款服务点覆盖所有较大行政村,金融服务可得性和便利性显著提升,力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人不出村,足不出户”。

(三)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

推动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和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业务落地并逐步扩大覆盖率;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覆盖率,力争使农业政策性保险参保农户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四)普惠金融保障机制健全。

担保、补偿机制健全;高原信用州基本建成,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多元化和本土化基本实现,地方政府关注金融、重视金融、支持金融度明显提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措施切实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今年一季度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增长,经济效益进一步提高,银行业稳健经营。

但是,部分银行信贷投放增长偏快,潜在风险增加。

为此,各银监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清形势,坚持科学发展观,抓住国家宏观调控的有利时机,优化贷款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有效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牢固树立资本约束观念,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

要始终按照监管规定,强化资本充足率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本充足率的达标要求。

要积极巩固资本充足率的达标成果,通过提高盈利水平等方式积极拓展资本来源,确保资本充足率的合理逐步提高。

要积极运用经济资本等手段,合理分配经营资源,控制贷款增长偏快趋势,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二、继续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原则,着力推进信贷结构调整。

要严格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和企业的信贷投放,加大对农业、小企业和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

对六类产能过剩行业(如钢铁、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焦碳、汽车)和四类产需基本平衡但规模过大的行业(如水泥、煤炭、电力和纺织)严格贷款审批制度,科学地管控房地产信贷增长,努力发挥银行信贷在配置市场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2.28•【字号】青政办[2015]45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5]4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多措并举着力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9号)、《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工作方案》(国办函〔2014〕105号)和全国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牢牢把握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通过多措并举,力求标本兼治,进一步缓解我省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国家结构性调控政策加强定向调控,有效发挥再贷款、再贴现等信贷政策的结构调整功能,积极争取和扩大合意贷款规模,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

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逐步提升县域区域性存贷比。

对新增存款70%用于当地贷款、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中小微企业和涉农涉牧的县域法人金融机构,经考核达标的,执行比一般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低1个百分点的存款准备金率;对其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在现行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

对中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和涉农涉牧票据,以及中小金融机构承兑、持有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二、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转型升级和兼并重组的支持力度。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循环贷款、滚动贷款等差异化信贷产品,创新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和企业群融资及抵质押贷款业务。

对生产经营正常、贷款不逾期、不欠息的企业要提供持续稳定的信贷支持;对生产经营正常但因贷款期限错配,出现暂时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合理采用期限调整、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还款方式,减轻企业还款压力。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滁政办[2012]83号【发布部门】滁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9.13【实施日期】2012.09.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2012〕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滁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3日滁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为规范政府性资金存放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在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杠杆和导向作用,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经济发展作更大贡献,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规范、透明、公平、激励”的原则,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和管理权的前提下,对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实行“指标评价、额度总控、贡献挂钩、统一调度”,对金融机构按考核量化打分结果进行存款分配,引导和撬动金融机构加大有效信贷资金投放,提高政府性资金使用效益。

二、改革内容(一)资金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政府性资金包括:1. 由中央、省或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列支,并核拨到专户管理的专项资金;2. 依据法律法规,按规定程序征收或向社会募集、具有专门用途并在财政专户中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包括非税收入以及社保基金;3. 由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统一账户管理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撤销账户归集的往来资金;4. 市本级预算安排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5. 市直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

(二)建立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滁州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见附件)对金融机构进行考评,确定各金融机构的存款比例,确保政府性资金存款分配透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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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挂钩
激励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资金存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建立政府性资金引导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激励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x关于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激励办法的若干意见》(x〔x〕2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范围
考核以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于x辖区内各类经济主体的实际贷款(不含表外业务及贴现)为依据。

二、财政资金范围
将政府财政账户(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库资金账户除外)资金、政府各部门及相关经营管理机构的公共性资金(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存放的资金范围。

具体包括:
1.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障专户资金(基金)(上级规定须封闭式专户管理的资金除外)。

2.各行政事业性单位特设账户资金。

3.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及各类支农惠农补贴等。

三、考核原则
在不违反财政性资金管理政策的前提下,存量与增量考核相结合,总量与结构相结合。

四、挂钩激励办法
实行百分制考核,分每季度与当年结束后一周进行考核评分,以存贷比、贷款增量、政府性贷款增量为指标,具体评分标准如下:(一)季度考核
每季度考核存贷比和贷款增量2个指标,评分权重为5:5。

1.与存贷比相挂钩
考核季末存贷比。

计分方式为:在我市季末存贷比占全市存贷比的比重最高的金融机构,得满分50分,其余金融机构按季末存贷比与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季末存贷比的比例乘以权数计算得分。

2.与贷款增量相挂钩
考核季末贷款增量,计分方式为:当年新增贷款占全市当年新增总量比重最高的金融机构,得满分50分,其余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新增量与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贷款新增量的比例乘以权数计算得分,无增量则不计分。

(二)年度考核
考核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贷款增量和政府性贷款3个指标,评分权重为4:4:2。

1.与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相挂钩
考核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

计分方式为:在我市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占全市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的比重最高的金融机构,得满分40分,其余金融机构按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与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当年季末平均存贷比的比例乘以权数计算得分。

2.与贷款增量相挂钩
考核年末贷款增量,计分方式为:当年新增贷款占全市当年新增总量比重最高的金融机构,得满分40分,其余金融机构按其当年贷款新增量与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贷款新增量的比例乘以权数计算得分,无增量则不计分。

3.与政府性贷款增量相挂钩
考核年末政府性贷款增量。

计分方式为:当年新增政府性贷款占全市当年新增政府性贷款总量比重最高的金融机构,得满分20分,其余金融机构按其当年政府性贷款新增量与得分最高的金融机构政府性贷款新增量的比例乘以权数计算得分,无增量则不计分。

五、调整办法
根据考核总分排名,排名前第一名的调增3000万元,前第二名的调增2000万元,前第三名的调增1000万元。

排名倒数第一的调减3000万元,倒数第二的调减2000万元,倒数第三的调减1000万元,最高调空为止。

没有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通过其他部门存款进行调整。

政策性银行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调整额度。

六、其他事项
(一)财政性资金存放与信贷支持挂钩考核工作由市金融办组织,并于考核期结束后组织召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通报信贷投放和财政性资金存放情况,并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财政性资金调度方案。

(二)考核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有关数据,由市人民银行收集,并由市考核联席会议审核后,于考核期结束后10日内提交给市政府作为计算财政存款分配的依据。

(三)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市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进行分配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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