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摘要:目的调研和分析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并探究有效的改进对策。方法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这些医疗机构制剂人员配置、原辅料控制、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并依据现状探究相应的改进对策。结果1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检室中制药专业毕业、药检专业毕业的制剂人员及药检人员分别占61.7%、54.1%,且制剂室和药检室获得主管药师资格的人员仅占54.1%;医疗机构对制剂原辅料控制管理以部分检验为主,从而导致生产原辅料保障不足;在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方面,5家医疗机构反馈检验仪器适应检测工作,3家医疗机构反馈基本适应,2家医疗机构反馈仪器配备难以适应目前检验工作。结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整体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各医疗机构需积极探寻有效的改进对策,才能提升制剂生产和管理质量。

关键词: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对策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科研及特殊需要进行配制、生产的固定处方制剂,因此,其是临床用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1]。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制剂本身还具有剂型、规格、品种、批次多和批量小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药物本身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相关单位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力度,以提升医院制剂的质量,进而才能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药效和患者的用药安全。本研究主要分析我市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丽人医院、同济医院、宝鸡协和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下坡医疗站、扶东医疗所、宝鸡市陈仓医院)作为研究对象,向10家机构均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情况调查表”,共回收反馈调查表10份。1.2方法。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并汇总整理和分析反馈的制剂质量控制,包括源头控制、人员组成、仪器配备等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从而勾勒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

针对现状中发现和归纳的问题,再提出相对应的改进对策。1.3观察指标。分析医疗机构制剂人员配置、原辅料控制、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医疗机构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判定标准:适应为医疗机构制剂检测仪器配置齐全,能够按照执法部门检验工作要求完成各种制剂的质量检测;基本适应为医疗机构只配置了常规的检测仪器,无法对单味药材进行显微鉴别;不适应为医疗机构检测仪器严重缺乏,制剂时仍多依靠经验管理、监督投料进行质量控制。 2结果

2.1医疗机构制剂人员配置情况。经反馈和统计,10家医疗结构制剂室和药检室共配置214名制剂人员和220名药检人员,其中203名(94.9%)制剂人员和197名(89.5%)药检人员均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但仅有132名(61.7%)制剂人员为制药专业毕业,119名(54.1%)药检人员为药检专业毕业,且制剂室和药检室获得主管药师资格的仅有235名(54.1%),可见医疗机构的人才专业技术管理不足。2.2医疗机构制剂原辅料控制管理情况。分析医疗机构对其制剂所用原料、辅料等质量控制管理结果发现,医疗机构对制剂原辅料控制管理以部分检验为主,从而导致生产原辅料质量保障不足。见表1。2.3医疗机构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在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方面,5家医疗机构反馈检验仪器适应检测工作,3家医疗机构反馈基本适应,2家医疗机构反馈仪器配备难以适应目前检验工作,这也是导致个别品种的质量标准存在问题、某些品种粒度检验不达标或鉴别结果不明显的主要原因。见表2。

3讨论

3.1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现状。通过调研可知,10家医疗机构中大部分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良好,但仍有部分机构未配备专门的现代化生产设备,而是采用手工操作检验,从而对制剂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并导致其管理现状并不容乐观[2]。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医疗机构对制剂检验和管理的重视度不足以及相关质检部门对其制药监管不足。另外,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不足还表现在人才专业技术管理不足、生产原辅料质量保障不足,而造成这些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够规范或不足[3]。总的来说,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体现的主要问题有以下几点:①人才管理不足。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关键是制剂室人员的素质,但是,从调研结果来看,制剂室

配置的技术人员专业性并不高,并且,随着现代医药学的快速发展和与其他学科进行交叉,使得医院制剂人员业务水平和专业能力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从而导致制剂产品的质量逐渐降低,这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生存会产生严重的威胁[4]。②原辅料质量保障不足。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会受到制剂原辅料质量状况的直接影响,并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要求,对原辅料流转过程,医疗机构制剂室需系统、科学、严格和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并保证原辅料采购、发放和检测验收的合格,但总体调研结果来看,只有少部分医疗机构制剂部门能够较好的检测和控制原辅料的质量,仍有不少机构存在无质量标准、无批准文号的原辅料情况。③基础投入不足。大多数医疗机构制剂室基础设施配置良好,但还有少部分制剂室制剂生产制作设备落后,这对提高制剂生产质量、效率和保证其制成后的检测结果都具有严重的影响。④监督管理不足。随访过程发现,虽然现代各医疗机构制剂制作和质检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参照GMP质量控制标准,其仍存在较大的不足,如医疗机构制剂室在制剂生产过程中存在分离单体、药物萃取、包装材质和过程不够规范、质检标准水平低以及存在一定环境污染的问题,如空气净化程度低,这些因素对医疗机构制剂的质量具有严重的影响[5]。

3.2改进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现状的对策。3.2.1加强制剂室人才管理。为促进医疗机构制剂质量从根本上得到提高,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就必须将制剂人才管理放在首位,可采用走出去、引进来的方式,促进制剂室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不断强化和更新。为促进制剂室科研水平的提升,进而不断研发出有效的医疗机构制剂,还需注重引进创新性人才。3.2.2增强对原辅材料的管理。为提高制剂的制作质量,医疗机构必须保证其采购的原辅料完全符合国家药用标准,在原辅料购进后,需建立专门的存储仓库和配备必要的储存配套设施,对其进行分类存储;在存储过程中还需定期检测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可投入后续的制药和临床使用。3.2.3不断改善制剂室质量检验条件。配制剂的质量与制剂检验条件密不可分,为避免由于硬件因素对医疗机构制剂质量标准产生不利影响,各医疗机构还需彻底改变设备老化、仪器缺乏等落后现象,并适当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通过不断加强检验设施的投入力度,促进原辅料、制药成品的质量控制水平逐步得到提升,从而使制剂的质量安全可控,进而才能促进其更好地发挥药物功效[6]。3.2.4不断强化机构内部的质量管理。在制剂生产工艺的各个环

节中,均需以GMP为参考依据,要求工作人员按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并制定严格的质检、质保体系和成立制剂质量管理小组,以促进制剂管理质量不断提高。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是保证医疗机构制剂的药效和患者的用药安全的前提条件,各机构都应全面总结自身制剂管理现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然后积极探寻有效的改进对策,才能提升制剂生产和管理质量。

参考文献:

[1]孙凯英,方宇,彭莉蓉,等.陕西省医疗机构制剂现状与对策分析[J].中国药事,2018,32(1):76-81.

[2]吕艳,袁建平.医疗机构制剂民族药创新管理模式初探[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6,25(23):131-134.

[3]钱静,姜亦虹,沈黎,等.基层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现状分析及对策[J].江苏卫生事业管理,2013,24(6):55-57.

[4]宿怀予.乐山地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西南国防医药,2015,25(6):677-679.

[5]沈文娟,张珂良,汪丽,等.对我国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的思考[J].中国药事,2012,26(4):321-323,327.

[6]周庆云,刘洋,朱鲲,等.蚌埠市基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分析与对策[J].淮海医药,2013,31(6):507-508.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 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 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九条 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验收标准 第一部分评定原则和方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制订本标准。 2、本标准设评定条款共93条。其中设否决条款5条 (条款号前加“*”);重点每款l7(条款号前加“*”),每条满分为l0分;一般条款71条,每务满分为5分。 3、各条款评分系数以达到该条款要求的程度确定。各条款评分系数规定如下: ①达到要求的系数为l; ②基本达到要求的系数为0.6; ⑧达不到要求的系数为0。 4、验收评定时,按配制制剂类别确定具体检查项目。否决条款合格,且评分条款总得分率不低于60%为合格。 第二部分检查评定项目 一、人员与机构; l、医疗机构应有由主管院长、药学部(药剂科、药局)及制剂室、药检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质量管理组织。 2、医疗机构的制剂室应直属药剂科领导,包括配制、检验两部分。 **3、配制和药检负责人应具备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具有主管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药品管理法规,具有制剂和质量管理能力并对制剂质量负责。 *4、医疗机构制剂室从事制剂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士或中专以上药学学历,其他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药学技术人员所占比例不得少于制剂人员总数的50%。 5、灭菌制剂、普通制剂与中药制剂应配有相应专业的药学技术人员。 6、药检室检验人员应由药师或大专以上药学学历的技术人员担任并要保持相对稳定。 7、从事灯检工作的人员裸眼视力应在0.9以上,无色盲。 8、制剂和药检负责人变更时应30天内报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9、应制订年度人员培训计划,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及技术培训,每年至少考核一次,并有考核记录备存。 二、厂房与设施: 10、制剂室周围环境必须保证制剂质量的要求,距制剂室30米以内不得有公厕、锅炉房、大平间、传染病房、动物房以及其他污染源,10米以内不得有露土地面,外部环境要保持清洁。 1l、制剂室内墙壁、顶棚、地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脱落物和缝隙,应耐受清洗和消毒。 12、制剂室应具有与制剂要求相应的照明、室温调节、通风及“五防”(防尘、防污染、防蚊蝇、防鼠、防异物)设施。 13、制剂室的房屋和面积必须与所配制制剂品种要求相适应,按制剂工序合理布局,人、物流分开,一般区和洁净区分开,内服制剂与外用制剂分开,无菌制剂与其他制剂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 构制剂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局令 第2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

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 第九条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用途等,提供申请人或者他人在中国的专利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他人在中国存在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申报的资料,在批准制剂申请时一并予以核准。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的通知 晋食药监注[2010]6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全面提升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水平,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省局将对有效期止于2010年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启动再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市局通知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遵照执行。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监管理念为指导,以《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山西省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为依据,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淘汰不具备配制条件、质量不能保证、疗效不确切、安全风险较大的品种,进一步提高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促进我省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再注册品种范围 已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评价并换发新批准文号的品种。 三、申报时限 1、鉴于新版《中国药典》将于7月1日正式实施,凡2010年9月30日前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品种,应于2010年7月10日前提出再注册申请; 2、2010年9月30日后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的品种,应提前三个月提出再注册申请。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资料向所在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再注册申请。市局应在收到申报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初审 市局应在受理再注册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初审,并于《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见附件一)上加具审核意见。 审查资料时,应核实再注册品种是否与批准证明性文件一致;是否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范围一致;现处方、工艺、质量标准和说明书是否与原批准内容一致;是否按注册批件要求完成相应工作等。必要时,可到配制现场核查相关情况或抽样检验。 (三)审批 收到市局转报的申请材料后,省局应于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再注册审查工作。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省局将准予再注册,并换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需进一步补正的,应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申请人应于二个月内一次性提交补正资料;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省局将不予再注册,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并通知申请人。 五、不予再注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局将不予批准再注册,并注销制剂批准文号:

医疗机构制剂新规

医院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医疗机构制剂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医疗机构制剂注册批件》及制剂批准文号。 医院制剂应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同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固定处方制剂”是指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以下七种情形的制剂不得作为医疗机构制剂申报: 市场上已有供应的品种;含有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活性成分的品种;除变态反应原外的生物制品;中药注射剂;中药、化学药组成的复方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医院制剂命名不能使用商品名称 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命名原则命名,不得使用商品名称。 谁能申请医院制剂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申请注册资料要规范 《办法》规定,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申请注册所报送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规范。申请制剂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及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必须具有药品批准文号,并符合法定的药品标准。 制剂说明书等有新规定 《办法》还规定,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使用的辅料和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在批准制剂申请时将一并予以核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包装标签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药品说明书和包装标签的管理规定印制,其文字、图案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临床研究用制剂也要批 医疗机构制剂的临床研究,应当在获得《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后,取得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以及伦理委员会的同意,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实施。 医院制剂不得调剂使用 《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应当由取得制剂批准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2.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3.证明性文件。 4.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5.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6.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8.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9.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1.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2.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 准。 13.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1 —

二、说明 ⒈资料项目3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提供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⒉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⒊中药制剂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理法特色;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0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 —2 —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配制制剂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国内市场无供应的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或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文献资料。 16.临床研究方案。 17.临床研究总结。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及要求 1、资料项目1:制剂名称应遵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命名原则,应明确、简短、规范,不得使用代号和外文,不得使用容易混淆或暗示疗效功能的名称。 应注明品种状况即属标准制剂(指《中国药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卫生部药品标准》、《中国医院制剂规范》、《上海市药品标准》、《上海市医院制剂手册》收载制剂)或非标准制剂。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药材(包括饮片)的来源、质量标准、检验报告及购货发票;中药饮片应该有法定标准(三级药品标准,包括国家与地方的《中药饮片炮制规范》)。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6)直接接触制剂的药包材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 2、资料项目3:应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暂行)》、《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暂行)》的要求,内容应有依据。 3、资料项目4:处方应科学、合理。中药制剂应符合中医药理论或现代医、药理论,对处方进行方解。 4、资料项目5:制备工艺应进行验证,证明其科学、合理、可行。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1)中药、天然药物制剂:应分别提供提取及制剂成型工艺研究资料,详细的工艺过程及工艺参数,工艺流程图,三批中试样品的试制情况总结。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20号) 2005年06月22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20号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对策分析 摘要:目的调研和分析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并探究有效的改进对策。方法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作为研究对象,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这些医疗机构制剂人员配置、原辅料控制、制剂检测仪器与检测工作适应情况,并依据现状探究相应的改进对策。结果10家医疗机构制剂室和药检室中制药专业毕业、药检专业毕业的制剂人员及药检人员分别占61.7%、54.1%,且制剂室和药检室获得主管药师资格的人员仅占54.1%;医疗机构对制剂原辅料控制管理以部分检验为主,从而导致生产原辅料保障不足;在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方面,5家医疗机构反馈检验仪器适应检测工作,3家医疗机构反馈基本适应,2家医疗机构反馈仪器配备难以适应目前检验工作。结论我市医疗机构制剂整体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各医疗机构需积极探寻有效的改进对策,才能提升制剂生产和管理质量。 关键词: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对策 医疗机构制剂是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科研及特殊需要进行配制、生产的固定处方制剂,因此,其是临床用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1]。除此之外,医疗机构制剂本身还具有剂型、规格、品种、批次多和批量小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药物本身的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鉴于此,相关单位就必须不断加强对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力度,以提升医院制剂的质量,进而才能保障医疗机构制剂的药效和患者的用药安全。本研究主要分析我市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我市10家医疗机构(宝鸡市中医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宝鸡丽人医院、同济医院、宝鸡协和医院、宝鸡市妇幼保健院、下坡医疗站、扶东医疗所、宝鸡市陈仓医院)作为研究对象,向10家机构均发放“医疗机构制剂质量管理情况调查表”,共回收反馈调查表10份。1.2方法。采用实地走访和问卷调研的方式了解10家医疗机构制剂管理情况,并汇总整理和分析反馈的制剂质量控制,包括源头控制、人员组成、仪器配备等质量管理方面的信息,从而勾勒出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现状。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2、医疗机构制剂调剂使用申报资料项目 3、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 4、医疗机构制剂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5、医疗机构制剂有关的申请表格及批件格式 附件1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2、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3、制剂名称及命名依据; 4、立题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5、证明性文件; 6、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7、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8、配制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11、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 1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4、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5、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6、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7、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临床研究方案; 19、临床研究总结; 二、说明 1、资料项目5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3)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5)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藏蒙药制剂,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委托配制藏蒙药制剂双方签订的委托配制合同、制剂配制单位《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的功能主治的表述必须使用规范术语、规范病名。 3、医疗机构制剂应当与《中国药典》、《国家药品标准》、《部颁藏药标准》收载的品种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2)理法特色;(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12样品的自检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或委托检验报告书)。报送临床研究前资料时应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18号)2005年04月14日发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 第18号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简历(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原从事药学工作年限等)及专业技术人员占制剂室工作人员的比例; 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质量管理组织负责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专业人员,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申报资料项目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 1、制剂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立体目的以及该品种的市场供应情况。 2、证明性文件。 3、标签及说明书设计样稿。 4、处方组成、来源、理论依据以及使用背景情况。 5、配制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6、与质量有关的理化性质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7、制剂的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8、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文件资料。 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0、主要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11、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12、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有关的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3、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4、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临床研究方案。 16、临床研究总结。 17、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申请表及申报资料。 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复印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制剂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的专利等的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保证书; (4)使用的化学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性文件、销售发票、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等资料复印件; (5)《医疗机构制剂临床研究批件》复印件。 2、中药制剂的使用说明书,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描述应当使用中医术语、中医病名。 3、处方组成应当与国家药品标准的同类药品进行比较,内容包括: (1)处方组成; (2)组方机理; (3)功能主治。 4、资料项目9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是指由医疗机构对制剂进行检验并出具的检验报告书。临床研究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研究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5、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发生变化的),可免报资料项12-16。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报送资料项目13/14: (1)处方组成含有法定标准中标识有毒性(剧毒或有毒)及现代毒理学证明有毒的药材;(2)处方组成含有十八反、十九畏的配伍禁忌; (3)处方组成用量超过药典规定的。 6、申请配制的制剂属已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机构制剂标准的,可以免报资料项目

最新-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 精品

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 浅谈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及发展医院制剂在我国有较长的历史,在建国初期,由于常用药品供应不足,各医院都建立了小型制剂室,生产一些临床紧缺药品以保障临床用药,几十年来,医院制剂不仅在临床医疗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提高医疗及药学科研水平,经济效益等方面也发挥了它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市场对药品的质量要求的不断提高,原有的制剂生产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有效控制制剂质量的要求,随着国家和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继成立,对药品生产的管理逐步走向正规化、国际化。 在药品生产企业全面达到标准的同时,也要求医院制剂全面达标,并于2000年8月发布了新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验收标准,2001年3月颁布了《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在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后,医院制剂的质量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大大提高了医院制剂的质量水平、保障了人民群众使用医院制剂的安全。 笔者就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以及发展方向做一探讨。 一、我县医疗机构制剂的现状1、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萎缩一直以来,我县都只有县人民医院这1家医疗机构取得了《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进行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但从其发展看来,近几年由于受到生产设备、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等限制,其生产的制剂的质量和效益都在逐年下降。 2019年新一轮《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证时,该院制剂室由于各种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在我县范围内,没有一家医疗机构具有配制医疗机构制剂的许可。 2、人民群众对医疗机构制剂的需要(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还比较大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县医药水平相当有限,在药品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制剂的生产和使用在弥补药品市场的不足、满足临床和病人的需要的同时,也得到了患者的信任和良好的口碑。 因此至到药品市场极其丰富的今天,医疗机构制剂的使用还是比较广泛、需求比较大,尤其是外用药方面有相当大的市场需求。 3、医疗机构制剂的调剂混乱,不利于监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申请表 受理号:受理日期:年月日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一致。 (2)填表应当使用中文简体字,必要的英文除外。文字陈述应简明、准确。 (3)受理号的编排格式为:地、州、市英文字母代号+4位年号+4位流水号+注册类别+注册分类。 各地、州、市英文字母代号为:自治区-X、乌鲁木齐市-A、昌吉州-B、石河子市-C、博州-E、伊犁-F、塔城-G、阿勒泰-H、克拉玛依市-J、吐鲁番-K、哈密-L、巴州-M、阿克苏-N、克州-P、喀什-Q、和田-R; 制剂类别:化学药-H、中药-Z、民族药-M、生物制品-S; 注册分类:制剂注册-注、补充申请-补、调剂使用-调、再注册-再。 (4)辅料:对处方使用的每种辅料均应填写,包括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等。 (5)处方量按1000个制剂单位计算。 (6)委托配制: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申请医疗机构中(民族)药制剂,应当填写表中相关委托配制的内容。 (8)用“■”或“●”表示“有”;用“□”或“○”表示“无”。 (9)所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申请、调剂使用和再注册申请表均须打印,A4纸张,一式三份。

申报资料目录: 1.证明性文件。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 (2)《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复印件。经批准委托配制的医疗机构中(民族)药制剂应当提供制剂配制单位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3年内制剂临床使用情况及不良反应情况总结;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标准; 4.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来源。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探讨

医疗机构制剂管理的探讨 新形势下,医疗机构制剂管理面临机遇与挑战,为了应对这种情况,医疗机构管理可以从人才、质控、创新等方面入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探索一条成功之路。 标签:医院制剂管理;现状;对策 Discussion on the management of pharmaceutical preparations in medical institutions ZHAN ?Junyan TCM Dispensary, the First People’s Hospital of Lianyungan g City, Lianyungang 222002, China [Abstract] Under the new situation,medical institutions face the opportunities and challenges,In order to deal with this situation,medical institutions should explore a road to success from the talent, quality control, 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other aspects。 [Key words] Hospital pharmaceutical management; Present situation; Countermeasure 院内制剂是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科研及特殊需要产生的,不同于国药准字号,不以在市场销售为目的。长期以来,因其便捷、有效等特点,在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中起着重要作用,但随着相应的医药管理法律法规的完善、医药工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医疗机构制剂管理体制的变革,使医院制剂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正确认识医院制剂管理的现状,制定相应策略是每个制剂工作者及管理者亟需思考的问题。 1?医疗机构制剂的特点 《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因此,医疗机构制剂有其合法性。同时,由于医疗机构制剂紧密结合于临床,使用方便,价格低廉,疗效稳定,毒副作用小,适合普通患者使用,已形成良好口碑,如医疗机构的养生膏方等。 2?医疗制剂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人才管理不足 医疗机构制剂室人员的素质是制剂发展的关键。但是由于现代医药学的快速发展,多学科的交叉,使得医院制剂人员业务水平相对较低,研发创新能力不足,致使产品的价值逐渐减退甚至消失,严重威胁着医院制剂的生存。 2.2?监督管理不够 随着医药管理的规范化,虽然医疗机构制剂制作和质检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相对于GMP的标准,仍有很大的不足[1]。如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环境污染问题、生产流程不合理,特别是药物的萃取、分离单体等,空气净化程度低、质检标准水平低、包装过程及材质不规范[2]等,这些因素严重制约的医院制剂的质量。 2.3?生产原料保障不足 由于院内制剂不能在市场上销售,其应用范围相对较小,所以其所需要原料的品种多但数量少,市场上缺少专门针对于医疗机构的原料供应体系,大宗采购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2015征求)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纳入医疗机构制剂管理范畴: (一)中药加工成细粉,临用时加水、酒、醋、蜜、麻油等中药传统基质调配、外用,在医疗机构内由医务人员调配使用; (二)鲜药榨汁; (三)受患者委托,按医师处方(一人一方)应用中药传统工艺加工而成的制品。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医疗机构制剂的申请人,应当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但是必须同时提出委托配制制剂的申请。接受委托配制的单位应当是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配制的制剂剂型应当与受托方持有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所载明的范围一致。 第七条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申请医疗机构制剂,应当进行相应的临床前研究,包括处方筛选、配制工艺、质量指标、药理、毒理学研究等。

医疗机构制剂法规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制剂法规文件汇编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于2005年3月22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郑筱萸 二00五年四月十四日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制剂配制条件和配制过程等进行审查、许可、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第二章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的许可 第六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1); (二)实施《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自查报告; (三)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核同意意见; (五)拟办制剂室的基本情况,包括制剂室的投资规模、占地面积、周围环境、基础设施等条件说明,并提供医疗机构总平面布局图、制剂室总平面布局图(标明空气洁净度等级);

医疗机构制剂室标准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制剂室标准管理制度 1.目的: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2.范围:制剂室负责人、药检室负责人、制剂室技术员。 3.责任人:全体员工。 4.内容: 4.1生产前的检查与准备 4.1.1进行清场准备。对清场准备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按岗位操作法进行处理,合格后做好状态标识,填写清场准备记录。 4.1.2严格检查校正生产用的量器、衡器、仪表和报警装置。 4.1.3按制剂工艺规程的质量要求,检查本次生产所需原辅料的准备情况,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4.1.4生产用水均按标准进行质量检查,应有检验合格报告。待各工序清场准备无误后,由制剂负责人发出“同意生产”指令,即可生产。 4.2生产过程控制: 4.2.1各工序要严格执行生产指令,无生产指令不得开工。 4.2.2关键生产工序(如称量投料)要坚持双人复核、签名制度。 4.2.3各工序岗位要严格按质量控制点进行岗位质量监控,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及时纠正。 4.2.4生产的所有中间体和半成品,按规定要求均应由药检室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 4.2.5一切物料在生产流动过程中,要有标签、注明名称、批号、数量、生产日期等,并挂好状态标记,以防发生混药等差错事故。 4.2.6不允许在同一工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或同品种不同规格产品的生产操作。 4.2.7中间体或半成品在存放或转运过程中,要有密封保护措施,以免污染和吸潮。易产生粉尘的工作间要有良好捕尘装置,以免交叉污染。 4.2.8各工序岗位的生产记录由操作员或工序负责人按规定认真填写,做到真实、及时、准确,不得随意涂改。 4.2.9生产结束后,各工序负责人及时将生产记录交制剂负责人审查、复核,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