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根据国家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为了规范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提高存款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银行制定了《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的和意义存款证明是银行提供的一项金融服务,客户通过存款证明可以证明其在银行的存款账户余额。

正确完整的存款证明对于客户在贷款、租房、签证等场合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存款证明业务的操作流程,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银行的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存款证明业务的银行机构。

三、业务流程2.审核核对:银行工作人员进行审核核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包括账户余额、账户类型等。

3.生成证明: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生成存款证明,确保证明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业务要求1.严格保护客户隐私: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得将客户信息泄露给他人。

2.效率和准确性:银行工作人员应高效完成客户申请,确保核对和生成存款证明的准确性。

3.提高服务质量:银行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提供更优质的存款证明服务。

五、风险控制1.防范存款证明的泄露:银行应加强对存款证明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存款证明不被盗取或篡改。

2.防范存款证明的伪造:银行应采取措施防范存款证明的伪造行为,提高存款证明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六、监督检查国家银行监管机构将定期对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存款证明业务的规范运行。

七、附件《存款证明申请表》:用于客户申请存款证明的标准表格,包括客户基本信息和申请要求等内容。

八、其他事项根据客户的需求,银行还可以提供其他相关证明,如活期存款证明、定期存款证明等。

具体的业务流程和要求可以参考银行的相关规定和业务指南。

以上是关于印发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各位员工认真阅读并按照要求执行,保障存款证明业务的正常运行和客户权益的保护。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交易行为,防范资金交易风险,根据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省行有关业务规定和本行相关内控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营运部负责资金业务的运作及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资金业务的合作对象为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其他类金融机构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其他成员。

第四条资金业务的运作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或网下合同(协议)的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五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主要开展以下资金业务:系统内资金调剂:指本行与省行之间的资金调剂。

同业存放:指本行与农信社、农合行、农商行、其他类金融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利率进行资金存入或存出的同业存款业务。

信用拆借:指本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以彼此信誉为保障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

债券回购:指本行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以债券质押或买断的方式融入、融出资金的业务,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债券买断式回购。

债券及理财产品投资:指本行购买债券和理财产品的投资业务。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第六条资金业务设立以下三个岗位: 管理岗、交易岗、复核岗。

其岗位职责如下:一、管理岗1.负责资金营运部门日常资金的管理工作;2.负责资金运作渠道的拓展工作;3.负责与交易对象的沟通和协调工作;4.负责资金运作结构的规划工作;5.负责资金运作的风险管控工作;6.履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交易系统管理员、首席交易员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管理员职责;7.负责本部门投资方面的文字分析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交易岗1.负责与计划财务部对接并完成资金日报表的编制,在确保全辖清算、现金调拨头寸充足的基础上,确定当日融入融出资金的总额及期限,提高富余资金的收益率;2.通过上网、电话等方式在市场上积极寻找对手方,并根据交易对手方的资信状况慎重选定交易对象;3.负责与交易对手方进行报价、询价、谈判直至达成交易意向,并据以填报询价结果报告单;4.经复核员复核交易要素,确认无误后达成各项交易,负责查询各项资金的到账及划付情况;5.加强与市场各交易成员单位的联系,建立和维护好客户关系资源,确保市场信息的及时掌握;6.根据市场变动情况,提出资金运作的相关建议;7.负责资金业务交易台账的登记;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银行个人存款证明是银行为个人客户开具的一种证明文件,用于证明客户在银行的存款金额和时间。

个人存款证明在个人经济活动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能够证明个人信用和经济实力,是个人进行投资、贷款等金融活动的重要凭证。

为了规范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办理流程,保证其真实性和可信度,针对这一业务,银行制定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和《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是对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2.业务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个人存款证明的办理流程。

包括客户提交申请表、银行审核客户存款情况、核实客户身份、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规定了每个环节的具体职责和要求,确保流程的顺利进行。

3.存款证明内容:规定了存款证明应包含的基本信息,包括存款人姓名、存款账号、存款金额、存款时间等。

同时,还要注明该存款证明仅用于特定的用途,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的证明。

4.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保障:规定了银行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时的审核流程和要求,确保存款证明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包括对客户身份和存款账号的核实,以及存款证明的制作和保管等。

《银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操作规程》是对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中的操作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业务办理流程:详细说明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时的具体操作流程。

包括接受客户存款证明申请、核实客户身份和存款情况、制作存款证明、客户领取存款证明等环节。

同时,还规定了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和注意事项。

2.存款证明制作:规定了存款证明的具体制作方式和要求,包括证明的格式、内容和打印方式等。

同时,还要求银行工作人员在制作存款证明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操作,保证证明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3.存款证明的保密和保管:规定了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时要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隐私,保证证明材料的保密性。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1: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存款证明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为存款人出具的证明存款人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存款证明分为时点存款证明和时段存款证明。

时点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日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时段存款证明是指证明存款人某一时段在本行存款情况的书面文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民币存款证明业务。

第二章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条件第四条出具存款证明的对象为在本行开立账户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客户。

第五条开具存款证明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时点存款证明在本行存有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

(二)时段存款证明1.在本行存有定期存款(如活期存款必须转为定期存款);2.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不得提前支取(客户在被证明存款的起止日期内退回存款证明原件除外);3.存款证明申请人应与存款人户名一致。

第六条下列存款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一)已被县级及以上司法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二)已被挂失的存款;(三)存款人死亡,申请人未按法律程序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存款。

第三章存款证明办理程序第七条存款证明由各支行(处)对外出具,由柜员受理、会计主管审批。

第八条申请出具存款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由代理人代为办理的,则须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二)个人提供本行的储蓄存折(单)、借记卡;(三)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存款证实书等;(三)提交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存款证明申请书。

第九条经办柜员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一)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有效身份证件上姓名与存款人姓名是否一致;(二)通过综合业务处理系统核实存款人名称、存款金额、存款期限是否与申请书上填写的内容一致;(三)确认存款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不得对外出具存款证明的范围;(四)“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证明申请书”中“申请人(签字)”是否经申请人签字认可。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出具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向客户提供个人存款证明业务。

为规范和管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银行制定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业务范围和对象《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向个人客户提供存款证明业务。

其中,个人指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自然人等相关客户。

二、业务流程1.提出申请:个人客户向银行申请个人存款证明,填写相应的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审核材料:银行负责人或指定工作人员对客户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3.确认存款金额:银行根据客户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确认客户在银行存款的实际金额。

4.出具证明:如客户的存款证明申请符合规定,银行将出具个人存款证明,并加盖银行公章。

5.交付证明:银行将个人存款证明交付给客户本人或经过客户授权的代理人。

三、申请要求和材料1.申请要求:申请人必须是银行的个人存款客户,并有其本人或指定代理人亲自到银行办理存款证明的手续。

2.申请材料:客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2)存款证明申请表:客户需填写完整的个人存款证明申请表格;(3)其他证明材料:如需要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客户需按要求提交。

四、业务办理时间和费用1.办理时间:银行应当在客户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受理,并在不超过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个人存款证明。

2.费用标准: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个人存款证明的费用标准,并在银行网站或营业厅公示。

五、业务风险控制2.存款金额核实:银行对客户所提供的存款信息进行核查和确认,确保存款金额真实有效。

3.风险提示:银行在办理存款证明业务过程中,对资金安全、防范诈骗等风险进行提示和建议。

六、法律责任银行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要求,认真执行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如银行存在违规行为或不正当操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和管理银行的存款证明业务,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减少客户的办理时间,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客户存款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存款证明业务,有效控制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存款证明是指银行为客户出具的在规定期限内,在银行存有一定个人存款的书面证明存款证明不具有经济担保作用第三条因自费留学、国外移民、探亲、境外旅游等情况,需要由银行出具个人资金证明,并在银行规定期限内冻结存款的客户,均可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网点开具存款证明,并按银行规定缴纳相关手续费第四条可以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品种范围: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包括:普通活期、活期一本通本、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包括:整存整取、通知存款、定活两便、零存整取、存本取息、教育储蓄、定期一本通等,以及其他经监管机关批准的存款;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视同定期储蓄存款第五条进入不规范个人账户处理系统的存款不能开立存款证明;已做除存款证明冻结以外的其它冻结的存款不得开立存款证明第六条凡经二级分行审核批准,并向其所在的一级分行报备的二级分行营业部及辖内各级营业机构均可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一级分行营业部由一级分行审核批准办理个人存款证明业务第二章基本业务规定1第七条客户须持我行签发的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1,到开办存款证明业务的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存款证明业务非通存通兑存款凭证只能在原开户行申请办理存款证明银行须在审核《存款证明申请书》填写完整无误,核实有效身份证件准确有效并留存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后,为客户办理存款证明业务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八条存款证明的开立、提前解冻、收回、续开业务可委托他人代办,银行须同时留存账户所有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持居民身份证办理的,须通过联网核查系统对客户身份进行核查持其他证件办理的,应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核实第九条存款证明为一联正本,开立日期、账户所有人姓名、账号、存款种类、货币、金额、存入日期等内容,由系统根据客户资料打印生成,手工填写无效第十条《存款证明申请书》分为客户填写和银行打印两部分,银行打印部分的内容应与客户填写的内容相符第十一条存款证明无固定期限,银行根据客户需要选择冻结天数,最短冻结期限为一天,冻结截止日期按自然日历设定,到期后系统自动解冻存款证明的有效时限应在冻结存款的账户存期以内(不含自动转存整存整取存款)冻结日期可为系统当日和将来日期若客户要求开立多份不同截止时间的存款证明,系统以多份存款证明中的最后截止日作为账户的解冻日1指符合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下同2第十二条开立存款证明时,除活期存款可部分冻结外,其他存款必须整笔冻结活期存款、零存整取、教育储蓄在冻结期限内可继续存入,存本取息在冻结期限内不能取息,解冻后方可取款第十三条存款证明只能开具账户所有人姓名,且开具在一张存款证明上的各存款账户必须是同一客户号项下的存款存款证明一份正本最多打印7笔存款信息第十四条同一笔存款可开立多份存款证明,多份存款证明可以是不同期限如客户要求新开存款证明与原存款证明所包含账户相同,但冻结金额不同时,必须交回原存款证明正本,客户应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按新的冻结金额开立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五条客户开具存款证明后,如果要求改变存款证明使用期限,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重新开具新的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第十六条如客户要求开具与原存款证明相同的存款证明时,需重新填写《存款证明申请书》,由银行补开存款证明,并收取手续费,不需交回原存款证明第十七条开具存款证明的存款必须在银行规定期限内进行资金或账户冻结,在存款证明有效期限内不得办理取现、转账,不能办理质押存款证明未到期,但客户要求提前解冻存款时,必须向银行交回与要求解冻账户有关的全部存款证明正本,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回收回的存款证明正本全部加盖“作废”章,作为解冻清单附件随当日传票装订上交第十八条存款证明收回、续开、提前解冻可在我行联网网点办理第十九条银行按存款人实际存入的币种开具存款证明,不得将一种币种折成另一种币种开具存款证明3第二十条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在冻结期间按开户时约定的计息方式计算利息第二十一条已开具存款证明的账户支取凭证发生遗失,可以办理凭证或凭证密码挂失,以及账户冻结账户挂失后,补发的存单/存折必须在存款证明到期,系统自动解冻且挂失期满2后方可取款;提前交回存款证明的挂失账户,必须在挂失期满后补发存单/存折第二十二条存款证明不予挂失,银行可根据客户要求重新开具存款证明,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第二十三条存款证明查询规定:账户所有人或有权查询人可以持实名制有效身份证件到我行联网网点查询存款证明开立情况凭居民身份证查询存款证明的,需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核查;持其它证件办理的,可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核实有权机关、监管部门、银行内部按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查询存款证明有权查询人的范围请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存款证明查询方式有三种:凭存款证明正本号码、账号、客户证件号码用存款证明号码查询时,必须出示存款证明原件第二十五条“存款证明专用章”以一级分行为单位,为其辖内机构编制序号存款证明正本落款应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无需填写分行名称,无需有权签字人签字其它情况不得加盖存款证明专用章第二十六条空白“存款证明”作为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

银行现金业务管理办法 2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现金业务管理行为,维护银行的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现金业务活动。

第三条银行现金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银行在开展现金业务活动时,应当注重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可预见和不可预见的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现金业务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业务安排,合理控制业务风险,实现稳健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现金业务的种类和经营范围第六条银行现金业务包括存款、取款、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管理等。

其中,归集、清分、流转、储备、配送、尾箱、检验、统计等属于现代化现金业务。

银行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在相关机构内开展现金业务。

第七条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现金业务,并依法、合规地进行业务定价和收费。

第三章现金业务的风险管理第八条银行应当建立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并采取适当的风险防控措施,确保现金业务安全、快捷、高效。

具体包括:(一)建立完整的现金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信息技术安全制度等。

(二)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全面规划和调配,包括网点布局、人员配备、业务流程、技术应用等。

(三)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进行客户背景、信用等风险评估,识别自然人和法人客户的涉嫌违法和不合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机构。

(四)建立稽核制度,对现金业务活动进行定期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行。

(五)建立国库企业现金管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国有资产的安全管理。

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系,遵守国家有关财经规定,做好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现金的保管、使用和监控。

第九条银行应当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对现金业务进行安全防范,防止现金交易中出现盗窃、抢劫、假币及其他犯罪行为。

XXXX银行国内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国内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

XXXX银行国内资信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国内资信证明(以下简称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信证明业务是指银行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委托人出具本人与我行资金信用业务往来情况的证明,包括存款证明(个人/单位)、个人非存款类金融资产证明、银行询证函等,并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

信用卡相关资信证明由总行信用卡管理部门另文规定。

第三条各类保证金存款、委托存款、已被有权机关冻结止付的存款和个人非存款类金融资产、已办理质押的存款和个人非存款类金融资产、存款人(或所有人)已死亡且委托人未按司法部门要求办理继承过户手续的金融资产,不允许出具资信证明。

第四条办理资信证明业务需遵循的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

规范开立资信证明,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二)为客户保密原则。

开立资信证明,必须依据我行客户的书面委托或授权,方能对外披露其资信状况。

(三)防范风险原则。

开立资信证明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失。

(四)确保真实原则。

认真审核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确保我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内容的真实性。

(五)经济效益原则。

各类资信证明的手续费按照《XXXX银行金融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收费标准在开立时按份收取,增加我行中间业务收入。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XX部是全行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我行资信证明管理制度、印制和调拨资信证明凭证、制定服务价格标准、对全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分行(含总行营业部、各直属支行,下同)会计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分行资信证明业务的管理工作,对业务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分行下属各营业网点负责按照制度规定办理资信证明业务。

第七条总行办公室负责为全行资信证明业务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分行办公室负责分行在开立规定格式以外的资信证明时,对证明内容进行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具的资信证明业务的风险防范提供建设性意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银行资金证明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金证明业务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促进资金证明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企业的银行存款、借款及往来款项函证工作的通知》及银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办理人民币验资银行询证函业务,验资临时账户的管理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证明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提供的书面证明。

第三条我行的资金证明业务暂归总部业务拓展部管理。

第四条资金证明业务实行“规范操作、防范风险、归口管理、协调配合”的管理原则。

支行上报的资料经总部业务拓展部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进行备案,在《银行资金证明申请备案表》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后,支行才可向申请人出具此项证明。

第五条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仅限于真实反映申请人在我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资金证明不得包含企业经营状况评价等资信内容。

第二章业务种类第六条资金证明是指带制式银行询证函格式的各类资金证明。

本办法所称银行询证函是银行各支行接受审计事务所、资信评价公司等以申请人的名义的询证,出具的用于反映申请人在支行的存款、贷款等事项的书面证明。

银行询证函按照用途分为审计类银行询证函、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和其他类银行询证函。

第七条资金证明按照时限划分为时点证明和时段证明。

本办法所称时点证明是用于反应申请人存贷款业务等时点余额情况的书面证明。

本办法所称时段证明是用于反应申请人在特定时段内存贷款业务等余额变化情况的书面证明。

资金证明业务操作流程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资金证明的申请人限于在银行开立存贷款账户的公司、机构类客户及个人。

第九条银行各支行可以直接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资金证明业务申请。

第十条银行各支行在受理资金证明业务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我行要求的全部资料原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提供办理资金证明业务资料后,经办行应指派专门人员受理,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资金证明业务申请材料的审查主要包括:客户信息填写是否完整准确,证明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证件及印章真伪性、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

查询审核第十三条支行经办人员根据申请人材料填写《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并签署是否同意为申请人出具资金证明的意见。

第十四条支行经办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交款单等相关会计单证。

第十五条支行经办人员与会计主管分别将备案表与总账系统数据、相关会计单证核对无误后,据实填写《银行询证函》。

第十六条银行询证函中的“款项用途“栏目如需填写,应严格按照申请人的进账单、现金交款单用途栏所标字样进行描述。

第三节审批第十七条根据会计部门提供的相关单证,经办行应及时组织材料报支行行长审批。

审批材料主要包括:(一)《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三)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交款单、手续费等会计单证;(四)我行要求的其他审批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第十八条支行行长应对经办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备案表上签字盖章。

第十九条支行经办人员应将资金证明的全部资料准备齐全后上报总部业务拓展部备案。

各业务上报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如下:一、注册验资所需资料: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两份、银行询证函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及注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现金交款单复印件或进账单复印件、账户明细复印件、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1、注册验资的汇缴人应与出资人的名称一致,验资期间该账户只收不付;2、申请人注册验资必须在本行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43”;3、注册验资的资金必须在开户许可证办理后,并在我行留存复印件,方能将资金转到基本户使用;4、办理注册验资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其办理注册验资;5、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未核准登记证明及验资证明原件,向开户行申请撤销临时验资账户,其账户资金退还原划款人账户,不退还手续费;6、注册验资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提取现金,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交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7、支行行长栏有支行行长签字(手写)并加盖支行公章,注明日期;8、其他资料除银行询证函原件外,其他均加盖支行公章和支行“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以及支行经办人和主管副行长(或行长)的签名(手写);9、现金交款单要注明年月日以及记账员签章;10、银行询证函原件各项要素要据实填写,要求完整、真实。

二、增资验资所需资料:除验资所需各项资料外,还有申请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共九个复印件及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注意事项:1、增资验资必须在本行开立用于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核算科目为“243”。

2、增资验资的资金来源必须符合要求,严禁以信贷资金为其办理增资验资。

3、增资验资必须开立临时验资户,待申请人新的营业执照颁发,支行经办人审核无误,留存其复印件后才可动用本次验资的资金。

4、取消增资,应出示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等证明文件。

对撤销的账户资金应退还原汇缴人账户。

注册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要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取消增资验资业务,不退还手续费。

5、同验资注意事项7、8、9、10三、审计类银行询证函所需资料: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两份、银行询证函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两面)、存款对账单或贷款对账单复印件、手续费收费凭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九个复印件。

注意事项:同验资注意事项7、8、9、10。

第四节出具证明第二十条上报资料经总部业务拓展部审核,审核无误后业务拓展部在备案表上加盖“业务拓展部”公章,支行依据备案表对外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已质押冻结或有权机构冻结的存款账户原则上不得出具资金证明。

如需出具,应在明显位置表明“帐号存款已质押冻结或已被部门冻结”字样。

第二十二条资金证明申请人、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与我行之间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纠纷时,经总部同意,应暂停与其之间的资金证明业务;上述情况消失后,经总部同意,可恢复与其之间的资金证明业务往来。

如经办行对非标准格式的银行询证函的询证事项有异议或无法证明,回函时应逐项据实解释说明。

对有异议的询证事项,应要求申请人(或来函单位、使用银行询证函的机构)对该询证事项做出进一步的书面说明。

第二十三条银行询证函回函原则上直接寄送审计事务所等询证机构,不得由申请人经手。

第五节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经办行会计部门统一对资金证明进行编号,规则为经办行名称前两字的汉语拼音首个字母大写+年度+年度内签发资金证明顺序号。

第二十五条经办行出具资金证明后,应立即将该笔资金证明业务在台帐上进行登记。

登记时应记载编号,申请人名称,出具证明的账号、金额及证明时点,出具证明的时间、用途,经办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资金证明业务台帐应按照资金证明书编号连续登记,严禁缺号和跳号。

第二十七条经办行应按照银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资金证明业务档案。

档案资料按下列顺序装订保管包括:(一)《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三)验资户账户明细、企业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等相关会计单证;(四)交款单、手续费收费凭证;(五)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企业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共九个复印件。

)资金证明业务档案由会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受理的资金证明业务档案应及时移交至会计部门入档。

第二十八条由业务拓展部留存的档案资料包括:(一)《银行资金证明业务备案表》;(二)《银行询证函》复印件;(三)验资户账户明细、企业存款对账单、贷款对账单等相关会计单证复印件。

第六节注意事项第二十九条支行行长对所有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于支行先申请人出具《银行询证函》,后到业务拓展部备案的,业务拓展部不予备案,视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由支行行长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支行擅自办理本办法所涉各项业务,而未到业务拓展部备案,导致业务拓展部没有备案记录的,也视为违规操作,由此产生的各种问题或纠纷由支行行长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收费标准:验资类银行询证函单笔收费为300元;审计类的银行询证函及其他类的银行询证函单笔收费为50元。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所涉及各项业务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办有不同之处依本办法为准。

附表:1、《银行资金证明备案表》(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以此新备案表为准,手填各栏目,望各支行留好空白表)2、开具存(贷)款证明业务台帐2014年4月1日附件1编号:银行资金证明申请备案表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营业执照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资金证明种类金额(大写)支行行长声明:1、我行对报送的所有资料已经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一致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2、我行保证本业务严格按照《银行资金证明管理办法》执行,若违规操作我行负全部责任。

3、我行保证本业务所涉资金的支付与结算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若违规操作我行负全部责任。

公章签字:年月日支行经办人意见签字:年月日业务拓展部意见公章年月日附件2开具资金证明业务台帐支行名称:序号申请人名称业务种类金额开具时间手续费受益人经办人备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