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七章 保险法 《商法学》 马工程
商法保险法

商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一节保险法概述.vf;:-; v. ;■ ^;:'::-;:"…;:A . t- ■:■- > ^« *. ,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一)保险的概念":保险有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之分。
保险法上所称的保险是指商业保险。
保险的基本含义是指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或对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或疾病等给予保险金的行为。
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t、伤残、疾病或者痒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保险的要素保险的要素是指保险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
它包括以下三个条件:、危险的存在。
“无危险则无保险”是保险理论中的信条。
保险制度建立的目的就在于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所以,危险的存在是构成保险的第一要件。
当然,并非所有的危险都在保险的范围之内有具备一定条件的危险,保险人才予以承保。
这种危险通常被称为“承保危险”或“可保危险”。
多数人参加保险。
即所谓的众A协力,它强调保险是多数人在经济上的互助共济关系,由众多的社会成员参加保险,通过缴纳保险费以积聚巨额的保险基金,当少数成员因遭受危险导致损失时给予其足额、及时的补偿。
基于众人协力这一条件,参加倮险的人越多,每个人的负担就趣小,危险的分散就越广泛,保险基金就越稳定,从而参加保险者的损失补偿就越有保喚。
•.补偿或给付。
即所谓的损失填补,也就是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保险不可能也不能消灭危险,保险的功能在于使投保人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对事故损失进行补偿或给付约定数额的金钱。
:保险的功能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由于财产保险的标的是可以用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对损失按照填补损失的赔偿原则迸行补偿;而人身保险的标的是人的身体和寿命,是无法以金钱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保险人是寒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查益人一定数额的金钱。
第一章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学 马工程

主体 客体 内容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2.商人 3.商行为 4.营利事业 5.营业
商人
商和 商事
营业
商行为
营利 事业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一)商法的基础概念
1.商和商事
在商法中,“商”有两种含义。一是指生意或者买卖;二是指商人或从 事生意或买卖的人,不限于只从事买卖的“商贩”或“买卖商”。
三、商法的原则 (四)企业维持原则
4.企业重整规则
多数企业都会经历从设立、运行到消灭的过程。企业解散和破产体现 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有助于建立健康的市场秩序。然而,企业与相关 方形成了复杂的经济和社会关系,企业解散或破产难免引起经济和社会关 系的连锁反应。
为了稳定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动荡,各国在允许企业破产和解散之时, 通常引入企业重整制度,以救助濒临倒闭的企业。
经营自由,也称经商自由、交易自由或营业自由,是指除非依照法律规 定或整体利益不得从事经营活动者外,行为人有权自主决定从事经营活动, 即享有是否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由和从事何种经营活动的自由。
商法在确立经营自由原则时,要处理好经营自由与政府审批之间关系。
经营自由的限制,包括法定限制和行业限制:
法定 限制
行业 限制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商法的基础概念 三、商法的原则 四、商法的产生、变迁与展望
第一节 商法概述
一、商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商法的含义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调整商事主体参加的商事关系的特别私法。商法 和民法均为私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相对于民法,商法有以下 特点:
商法价值和商法功能相互影响,共同决定了商法原则的内涵。为了减少 商法价值和功能在司法中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应当将商法原则作为商法价值 和功能的表现形式,使之成为商事裁判的法律依据。
《保险法》解析

《保险法》解析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0月1日起正式颁布实施。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
《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实缴货币二亿元。
生命公司注册资本高达40亿。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保险公司的设立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和结转责准备金的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经营规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并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
保险公司运用的资金和具体项目的资金占其资金总额的具体比例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官方派出管理机构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及其他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并上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保险法规定。
商法教学辅导第七章保险法

《商法》教学辅导 - 第七章保险法第一部分绪论保险,对应的英文是Insurance 和Assurance。
要理解保险,可以从下面几个层次把握: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第2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例如投保、索赔、理赔、以及保险格式合同的制定等活动)。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商法学保险法学

(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须付出相应代价为 标准,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两种。若当 事人一方取得合同约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 人偿付相应代价,则为有偿合同。若当事人取 得约定的权益,无须向对方当事人给付相应代 价,则是无偿合同,。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其一,订立合同主体的 要求不同。其二,当事人的责任轻重不同。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 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 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 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 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 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 中,投保人给付保险费的义务在合同成 立时即已确定,但,保险人是否应履行 给付保险金义务(主要的合同义务)以 及应给付具体数额,则须待不确定事实 (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结果而 定。其不确定者,包括以下含义:一是 将来是否发生不确定;二是将来会确定 发生但发生迟早不确定。
式合同,实务中有利于便捷地完成交易, 切合效率价值的要求,亦能满足当事人 的实际生活需要。若必须等到签发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单证后才能成立,则不利 于上述价值的实现。其三,若采要式说, 在实务中则必须等到签发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单证后合同才能成立。
(六)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 订约而预先拟定,并且不允许相对人对其内容 进行变更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 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学理定义:受同类危险威胁之人为分散 风险而组成的、双务性且具有独立的法 律上请求权的共同团体、为满足其成员 损失填补的需要,而为的商行为。
马工程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

马工程经济法基础重点背诵一、前言工程经济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它的基础知识对于马工程经济师的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工程经济法的基础重点内容,帮助考生有效地备考和应对考试。
二、合同法基本原则合同法是工程经济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对于马工程经济师考试至关重要。
以下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各方自愿的行为,不能有任何强制或欺诈成分。
2.公平原则:合同的内容必须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平等原则:合同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应该平等对待,不存在不平等或依赖关系。
4.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对方可合理预期的合同义务。
5.保护原则:法律对弱势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保护,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工程管理合同的要素工程管理合同是工程项目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以下是工程管理合同的要素:1.合同标的:合同标的是指合同的具体目标和内容,一般是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2.合同价格:合同价格是指工程管理服务的费用,必须明确约定,并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
3.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工程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调整。
4.合同履行地点:工程管理合同的履行地点是指合同各方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
5.合同风险和责任分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方的风险和责任分担,以防止纠纷的发生。
四、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工程项目的招标和投标是工程经济领域中重要的环节,以下是工程项目招标和投标的要点:1.招标文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项目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2.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当编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包括工程报价和相关材料等。
3.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招标人通知潜在投标人投标的方式,一般通过媒体发布。
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一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
5.中标结果: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五、工程变更和索赔管理在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发生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情况。
商法 保险法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理论基础: 第一,从保险关系的成立基础考察。保险人通常是基于对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充分信任而接受投保和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从保险合同的特征来考察。有偿性、附合性、射幸性、
双务性、属人性、继续性、最大诚信性
第三、从保险的行业特性来考察。 二、内容 1、告知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将其所知或推定其
保险私法关系: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三)特点 1、广泛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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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格的强制性 3、至善的伦理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趋同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体例 1、保险法的二元性 一是保险合同法 二是保险业法
(1)弃权
▲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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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弃权的范围
(2)禁止抗辩
▲禁止抗辩适用的条件 ▲禁止抗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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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安某于2000年5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万元人寿保 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 “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 于安某投保时已经超过了50 岁,所以保险公司要求其 在定点医院做了普通监察,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 标准件予以承保。 2001年2月,安某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 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某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 某反复头晕10余年,并且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某 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 拒赔。 安某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 以及既往病史中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念 1、广义保险法 2、狭义保险法 (二)调整对象 1、商业保险关系 保险公法关系:保险监督管理机关与保险业经营者之 间的监督管理的纵向关系。 1)国家与保险人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3)国家与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

马工程《商法学》教材配套题库马工程《商法学》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商法的一般原理第二章商事主体第三章商事行为第四章公司法第五章非公司企业法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与支付法第七章保险法第八章证券法第九章期货交易法第十章商事信托与投资基金法第十一章破产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西北政法2006年研;华师2004年研]答:商事主体严格法定原则是指商事主体的类型、内容、程序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的原则。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商事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事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事主体程序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2商事自治规则[南京大学2006年研]答:商事自治规则是指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其具体形式主要有:①公司章程;②交易所业务规则;③一些商主体预先制作的定型合同条款。
3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华师2003年研]答:(1)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商法所赋予的、商事主体能够参加商事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行为或意志独立进行商事活动,并取得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能力。
(2)民事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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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概说
保险法上的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和履行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 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二、保险业组织 三、保险辅助人 四、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四节 保险业法
一、保险业法概述 保险业法可以指代保险行业也即以经营保险为业的组织体法律规范,还可
以指代保险业组织规范之外的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以及保险业监管规范等。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业贯彻“专营原则”与“分业经营”原则。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境内的保险活动实行“限投原则”,即中国境
2.从数学和统计学角度,精算和大数法则构成保险的数理基础。保险既 是风险转移的方式,也是风险分散的方式。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1.保险法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合同关系、保险组织(保险业)关系、保险监管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的保险立法
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看,保险法属于商法,属于民商法的特别法。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编写教材
商法学
范健主编
第七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 第四节 保险业法
本章要点
1.掌握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体会保险法规范的特殊性,学习 保险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理解保险法三大基本原则的内容,体会不同类型保险背后 法律的不同价值取向。 3.掌握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 件。把握保险合同在履行中的相关具体制度。
(五)受益人 1.受益人概念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
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2.受益人的特征: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金请求权的人。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指定受益人的最终决定权在
被保险人) (3)指定的受益人可以变更或撤销。
3.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权
受益权,是指受益人享有的依照约定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
1.我国交强险制度概说: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 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 强制投保与承保: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都有义务投交强险。
2.限额赔偿方式:(1)超出一定限额赔偿:双方事先约定一个免赔额,在此 限额以内的损失,不赔偿;超过此限额,予以赔偿。(2)和不足限额赔偿:双 方约定一个限额,在约定责任限额内,赔偿;如果保险财产虽遭损失,限额之 外,不赔偿。
3.比例赔偿方式:是指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 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款。
(三)保险人
1.保险人概念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保险人的义务: (1)承担危险的义务(主要义务) 三个方面:其一,免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风险之忧虑;其二,保险 事故发生前督促或协助被保险人防险防损;其三,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约 定赔付保险金。 (2)通知与保密义务(保险合同附随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体现)
3.基础费率与浮动费率:我国交强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
4.责任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 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5.免责事项:(1)因受害人故意;(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3)间接 损失;(4)仲裁或者诉讼费用。
6.责任限额:(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3)财产 损失赔偿限额;(4)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保险费的实际交纳作为投保人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 的生效条件。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该保险 合同虽成立但不生效力。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
(一)疑义利益解释原则 1.概念:是指格式合同的语句有歧义、模糊或者两种以上的解释时,应采取对
拟定合同条款一方不利的解释。 2.适用: (1)疑义利益解释原则只有在适用通常解释原则仍无法解决争议时才能采用。 (2)疑义利益解释原则适用的根本前提是保险合同条款的文字存在“疑义”。 (3)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仅适用于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不适用于特约条款。 (4)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时,不能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而进行不合理的解
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投保人如实 告知义务
保险人说明 义务
二、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概述: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 律上承认的利益,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减损的利益。保险利益与保 险标的不同,因为在同一保险标的上可能存在数个不同性质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存在范围:
第三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约定保险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特点:
非要式 射幸合
合同
同
诺成合 同
属人合 同
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以保险标的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人身 保险和财产保险。
2.损失填补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以保险金赔付方式的不同保 险可分为损失填补型保险和定额给付型保险。
损失补偿规则的适用范围不限于财产保险,但也并不适用于所有的人身保险。 对于实支实付型医疗费用等,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三)保险损失补偿的范围 1.保险标的实际损失 2.施救费用 3.其他合理费用
(四)保险损失补偿的计算方法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 付;当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保险法律关系
(一)保险法律关系概念: 保险法律关系是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针对保险客体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1.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辅助
人。 2.保险合同当事人系指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关系人是指被保险人和受益
人。 3.保险合同辅助人则是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与基本属性 二、保险法的概念和地位 三、保险与相关术语的区别 四、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概念与基本属性
(一)保险的概念
法学意义上的保险,主要是指一种合同关系(射幸 合同关系)。
我国保险法是通过“损失补偿”和“定额给付”这
两方面的性质给保险下定义的,也即对于具体财产损
失(含债务负担的增加)贯彻损失填补原则,而对生
命、健康、身体之上的抽象损失则贯彻定额给付原则
损失补偿 的一种合同关系。
• 具体财产损害
定额给付 • 生命、健康、身体之上的抽象 损失
(二)保险的基本属性
保险是以危险为逻辑起点,以大数法则为主要数理基础,以危险转移为 目的的一种危险处理方式。
1.从危险管理的角度,保险是人们管理危险的一种方式,属于危险管理 方式中危险转移的一种。
3.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以实施方式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为自愿 保险和强制保险。
4.原保险和再保险:以保险危险转移的层次为划分标准,保险可分 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三、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我国《保险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投保人提 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形 式并无特殊要求 。
释。
(二)合理期待原则
1.概念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 如果合同内容本身不含歧义,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 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2.适用:
(1)我国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合理期待原则。法学界和保险业界对此存 有争议。
(2)不以保单用语存有疑义为必要,只要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保障具 有合理期待,而按照保险条款的字面内容该合理期待就会落空就可适用合理 期待原则。
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4.定值赔偿方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出险时不 论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涨落如何,全损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部分 损失按损失程度赔偿。
(五)保险代位权
1.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就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全额支付保险金之后,可 以向就该损失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1.特征:(1)系法定义务。(2)系先契约义务。(3)系一种间接 义务或不真正义务。
2.违反后果:(1)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对于合同 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
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或解 释的法定义务。
疑义利益解释 合理期待原则
五、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人身保险合同的履行
1.履行特征:(1)保险费之请求原则上不得强制;(2)以生命表或伤残表 作为直接的技术基础;(3)具有储蓄性质;(4)保险金原则上定额给付; (5)原则上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2.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条款的履行方法:宽限期条款;年龄误报条款;自杀条 款。
2.根据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六)保险委付制度
保险委付制度也是损失填补原则的具体体现。所谓保险委付,是指被保险人 将保险标的物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由此请求其支付全部保险金额的一种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