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三新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栏目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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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布局合理、规范,色调搭配协调、清新,内容丰富,重点突出,使浏览者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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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版块,正中是综合新闻、地方标准化工作动态;左方是领导讲话和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系统的链接入口以及纪检监察的内容;右方显示了重要文件、标准年度计划、标准备案公告等内容。
在第二个版块中,正中显示的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公告;左方显示了强制性条文公告、组织机构;右方显示了标准征求意见、“三新核准”公告以及各项热点专题报道等内容。
在首页的最下方,是各种相关机构的连接,以方便网站用户最快捷查找到相关机构的网站并进入浏览。
如图:二、网站栏目说明(一)法律法规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五个子栏目。
在各个子栏目中分别列出了相应类型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点击相应的标题即可查看到这些信息的全文。
在页面左下方提供了搜索窗口,输入关键字,选择类型搜索即可对信息进行搜索,查找到需要的内容。
如图:(二)强制性条文分为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三个子栏目。
页面左方是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分类,选择具体分类进入,可以查看该项的具体内容;页面左下方,提供了强制性条文的搜索窗口,选择分类,输入关键字搜索即可对标准强制性条文进行搜索;在页面右方,分别有“强制性条文公告”、“强制性条文公示”、“最新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
进入强制性条文公告或强制性条文公示中,这里列出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公告或公示,点击相应的标题可以查看全文。
进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从这里可以根据分类查找到相应标准,并查看到该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
如图:(三)现行标准现行标准分为:工程建设标准和产品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产品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城镇建设行业标准、建筑工业行业标准)。
超限审查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07]102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及相关规定,特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二00七年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的管理,保证重要建筑项目建设质量与安全,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北京市拟建重要建筑项目监督管理的意见》(建法[2006]14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建标[2005]12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重要建设项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以及“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以下简称“三新核准”)审核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及“三新核准”审核的工作。
第二章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第四条拟建重要建筑项目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其抗震设防应当满足《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的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向市建委提出专项报告。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解析

附件1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一、站区规划1.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宜利用劣地、荒地、坡地,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避让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避免或减少对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的影响。
1.1 变电站站址应根据本区域内电力系统规划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网络结构以及电力通道的合理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及集中居住区、人文遗址、矿藏、林业和军事管理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择优选择。
1.2 同一电压等级相邻变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重叠。
1.3 变电站站址应及时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明确意见。
1.4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城市主干道旁。
1.5 站址选择宜避免大范围的开挖、回填及高边坡治理,宜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对高边坡应进行边坡地质条件分析,避免高边坡不稳定对变电站产生的不利影响。
1.6 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当无法避让时,宜优先采用GIS、HGIS 等方案,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1.7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并与此类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变电站出线经过此类区域。
2.站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周边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等。
3.站区规划应结合工程特点,合理规划进站道路,减少护坡、挡墙、排水沟等设施占地,减少边角地,节约土地资源。
3.1 站区规划宜利用现有的道路或路基,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
进站道路宽度规定为:110kV及以下变电站:4m;220kV变电站:4.5m;500kV及以上变电站:6m;当进站道路长度大于1公里时,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进站道路宽度可统一采用4.5m,并设置错车道。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3.2 从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站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土、城市规划、环评、水土、地灾、出线方向、走廊条件等因素,减少变电站征地、拆迁、赔偿工作量。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

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篇一: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一、许可事项: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二、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三、许可程序:(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许可证复印件;2、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4、营业执照复印件;5、保障网络和交易安全的管理制度及措施;6、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7、仪器设备汇总表;8、拟开展的基本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9、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对于申请材料不规范、不完整的,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2015三新项目管理办法

医院“三新”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我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规范“三新”项目的准入和开展,提高我院医疗质量和医疗技术水平,保障医疗安全,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的“三新”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卫生计划委员会《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中第一、二类,且与临床诊疗过程有关的,具有临床应用前景的,可在我院开展实用型技术和方法;“三新”项目包括医疗过程中的新技术、新疗法(新手术和新的治疗方案)、新检查项目。
对解决重大医学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问题的项目,不属本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申报范围,由科研处申报。
第三条“三新”项目分类:(1)重大项目:是指代表本学科近年和未来十年发展方向的技术、方法,在国内少数先进医院开展而我院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该技术的开展能够大力促进和带动学科发展;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3-5年,可逐步实施;(2)重点项目:是指本学科近年来发展成熟的、在国内多数先进医院开展、省内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2-3年;(3)一般项目:是指本学科成熟的、在省内多数先进医院开展、我院尚未开展的技术项目;本类型项目申报周期为1-2年。
第二章项目开展前的准备和必要的条件第四条“三新”项目首次临床应用前,必须进行先进性、安全性和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三新”项目临床应用前,必须周密考虑该项目要解决的问题、预期的效果及可能产生的危害。
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的危害,以及防范措施的科学性与可行性,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标准。
必要时,可应用实验动物进一步论证,必须在人体上进行的新的治疗方法,需提供新方法试用的病例分析报告(含可行性分析、适应症、禁忌症、治疗效果和安全性评价等)第六条开展“三新”项目的科室和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申报者必须是我院中级职称以上在职工作人员;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手术项目必须符合医院的手术分级管理规定;鼓励跨学科跨专业的合作申报;申报重大或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高级职称;参加人员必须具备承担该项目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三新整改方案

三新整改方案背景“三新”是指新建、新改、新扩建项目,是当前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中,存在“三新”审批不规范、违规批复等现象,给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带来严重影响。
为解决“三新”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国家环境保护部加强了对“三新”项目的审核,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同时提出了“三新”整改方案,以遏制“三新”项目的增长和规范审批程序。
整改目标“三新”整改方案旨在加强环保监管,规范“三新”审批程序,防止违规批准和强行推进“三新”项目,最终实现环保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建立严格的“三新”审批程序,确保审批权限清晰、程序规范、程序公开;2.突出环保监管,严格限制“三新”项目的排放标准和环境风险评估,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安全;3.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批准、建设、运行中的“三新”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整改措施为实现以上整改目标,国家环保部提出了以下措施:严格审批程序1.确立“三新”项目审批权限清晰、程序规定明确、程序公开透明的审批机制;2.对“三新”前置条件的评估、审批和批复实行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估,重点关注环境安全要求;3.加强审批过程的监管,对存在问题的审批环节及时整改。
增强环保监管1.督促环保部门建立“三新”项目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监管互动、风险预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2.设立“三新”项目环保保障制度,制定环保标准和指标,确保“三新”项目的环保要求;3.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对“三新”项目的排放特征及风险评估能力进行提升,加强环境监控和管理能力。
加强监督执法1.深入调查违法违规“三新”项目和环境监管部门的失察疏忽行为,强化监督执法力度,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2.对“三新”项目建设及运行过程中的环境监管进行监督执法,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境标准和法规法律,严格落实环境污染物排放许可条件。
实施效果自“三新”整改方案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在“三新”项目审批中的环保要求和标准提高,审批过程透明度增强,违规批准和强行推进“三新”项目的现象明显减少,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得到了提高。
4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湖北公司实施细则

附件1变电站两型三新一化建设技术要求实施细则一、站区规划1.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和经济效益高的土地,宜利用劣地、荒地、坡地,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避让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避免或减少对林木和环境自然地貌的影响。
1.1 变电站站址应根据本区域内电力系统规划的负荷分布、城乡规划、征地拆迁、网络结构以及电力通道的合理布局,避让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地、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及集中居住区、人文遗址、矿藏、林业和军事管理区,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和经济效益分析,择优选择。
1.2 同一电压等级相邻变电站的供电半径不宜重叠。
1.3 变电站站址应及时取得国土、规划等部门的明确意见。
1.4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城市主干道旁。
1.5 站址选择宜避免大范围的开挖、回填及高边坡治理,宜避让地质灾害易发地段,对高边坡应进行边坡地质条件分析,避免高边坡不稳定对变电站产生的不利影响。
1.6 站址选择应不占或少占耕地,当无法避让时,宜优先采用GIS、HGIS 等方案,减少变电站占地面积。
1.7 避免将站址选择在自然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并与此类区域保持一定距离,避免变电站出线经过此类区域。
2.站区规划应注重保护周边自然植被,自然水域、水系,自然景观等。
3.站区规划应结合工程特点,合理规划进站道路,减少护坡、挡墙、排水沟等设施占地,减少边角地,节约土地资源。
3.1 站区规划宜利用现有的道路或路基,尽量减少桥、涵及人工构筑物工程量。
进站道路宽度规定为:110kV及以下变电站:4m;220kV变电站:4.5m;500kV及以上变电站:6m;当进站道路长度大于1公里时,500kV及以上变电站进站道路宽度可统一采用4.5m,并设置错车道。
路肩宽度每边均为0.5m。
3.2 从环境友好的角度出发,站区规划应综合考虑国土、城市规划、环评、水土、地灾、出线方向、走廊条件等因素,减少变电站征地、拆迁、赔偿工作量。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

附件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申请事项申请单位申请日期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5年制填写说明一、申请书是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
填写前,请先查阅《“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二、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于其它同类工程时,填写本申请书的第1页、第2页(已获行政许可的编号和工程项目名称)、第3页、第4页、第5页和第7页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文字要简明扼要,字体要规范,外文字母用印刷体书写,字迹要清晰易辨。
四、封面右上角"文件编号"和"批准号"栏由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受理机构填写。
五、表中选择性栏目,请将选定的A、B或C填入该栏左侧的方框内。
其他部分栏目填写的具体要求:●申请事项:指申请核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具体名称●单位代码:企业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大专院校等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工程项目概况:填写以下内容:1.工程地点及周边情况2.工程建筑概况,即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结构形式、檐高、层数、层高、跨度等3.地质状况4.工程主体结构围护结构概况5.建筑装饰、装修状况6.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建筑智能化等各系统概况7.其它其中,1、2项必须填写,另与申请核准事项相关的部分应重点描述,其它内容可简化,总字数控制在600字以内。
六、申请书可复印使用,为A4开本,于左侧装订成册。
表空白不够时,请自行加页。
七、本表一式五份会同其他有关材料申报。
注:(若是类似工程的三新核准申请,请说明该申请事项在实际中的应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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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发布部门: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标[2005]124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加强对“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的技术进步,我部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三新核准”事项的特点,组织制定了《“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二00 五年七月二十日“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规范“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以及《建设部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况,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按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管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经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公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以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二)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以及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管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 人,专家组成员应具备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
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体成员认可,一般包括: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按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纪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
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开。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者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按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按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按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十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按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则(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按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间,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按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处理意见:(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按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对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对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用,且应用条件相似的,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一)、(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听证、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三条“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按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2004]108 号)办理。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应当阐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按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按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否准予延续的意见,按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将不再有效。
第二十九条被许可人所取得的“三新核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在有效期内丢失,可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阐明理由,提出补办申请,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补发手续。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按照《建设部机关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规定》,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业或本行政区域内“三新核准”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按照附件十八的要求制作《撤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附件十九的要求制作《注销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三新核准”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