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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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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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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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9•【字号】杭建市发[2006]58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杭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市发〔2006〕584号)各有关单位:《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二OO六年十一月九日杭州市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我市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建立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严格监管的管理体制,控制工程造价,杜绝拖欠工程款,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实施对工程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通过财政投资、国债或地方财政债券,利用外国政府赠款以及政府担保的国内外金融组织的贷款等方式独资或合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杭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制订政策、规范市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等政府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规定,主要负责项目管理单位的资格管理,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项目建设管理活动的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本行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监管必须执行以下原则:(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严控拖欠工程款;(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市场主体准入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规定旨在规范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提升建筑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资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领域的企业,包括施工企业、设计企业、勘察企业、咨询企业等。
第二章资质等级划定与评定第三条资质等级划定原则资质等级划定原则如下:1.根据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2.资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表示资质较高、中等、较低;3.资质等级的划定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并依法公示。
第四条资质评定的程序资质评定的程序如下:1.企业在满足划定条件的前提下,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2.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对企业的各项资质条件进行综合评估;3.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划定企业的资质等级;4.资质等级划定后,将公示企业的资质等级,并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三章资质管理的要求第五条注册资本要求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二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元人民币;3.三级资质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要求建筑企业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如下:1.一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5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2.二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业技术人员;3.三级资质企业应配备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经营范围要求建筑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1.一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工程的能力;2.二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中型工程和一般工程的能力;3.三级资质企业应具备承接小型工程和简单工程的能力。
第四章资质管理的监督与考核第八条监督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要求:1.对企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数量等进行定期检查;2.对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承接不同类别的工程进行抽查;3.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日常监督。
【工程百科】工程总承包

【工程百科】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中文名:工程总承包外文名: Project general contracting拼音: gong cheng zong cheng bao委托人:业主负责方面: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条件:必须取得相应资质证书。
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过程内容与融资运营两种方式分,过程内容1、E+P+C模式(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即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组合)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最主要的一种。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E+P+CM模式设计采购与施工管理总承包(EPCM:即Engineering(设计) 、procurement (采购)、Construction management(施工管理)的组合)是国际建筑市场较为通行的项目支付与管理模式之一,也是我国目前推行总承包模式的一种。
EPCM 承包商是通过业主委托或招标而确定的,承包商与业主直接签订合同,对工程的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管理进行全面的负责。
根据业主提出的投资意图和要求,通过招标为业主选择、推荐最合适的分包商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任务。
设计、采购分包商对EPCM承包商负责,而施工分包商则不与EPCM 承包商签订合同,但其接受EPCM承包商的管理,施工分包商直接与业主具有合同关系。
因此,EPCM承包商无需承担施工合同风险和经济风险。
工程建设监理概论(第一章)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委托合同实施监理,对 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建设程序与建设工程管理制度
一、 建设程序 1、概念 建设程序是长期工程建设实践中总结出来 的,应该遵循的内在规律。 “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就是最基本 的程序。 建设程序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人们认识 的不断深化而完善的。近几十年来主要的变化 是在工程建设中实行了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工 程招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和项目法人制度。
第二节 建设工程监理理论及其发展趋势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理论基础 1、 理论基础 组织论、控制论、管理学 2、 工程监理的实质 专业化、社会化的、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 二、现阶段监理的特点 1、监理服务对象的单一性 2、强制性推行的制度 3、对被监理者的建设行为的监督作用 4、市场准导入双重控制(企业与从业人员资质)
第五部分 规范性文件 1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14.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近期有关文件 15.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 干意见 16. 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17.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
三、建筑法 主要包括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 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等内容,其中涉及监理的 内容有: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有建设单位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并签订书面 委托监理合同。 • 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技术 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 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 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公用事业工程; 5万m2以上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 国外政府和国际组织的贷款或援助项目; 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如学校、影剧院、 体育场馆等关系社会公众利益和安全的项目, 这些项目不受上面的规模影响。 (2) 监理阶段范围:前期介入、设计阶段介入、 施工阶段介入,所以就有了对应的三种阶段性 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字第18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工程总承包与企业资质制度2008-8-26【大中小】【打印】在我国,由政府颁发的企业资质充当了“工程总承包”的第三方认证,它是对企业能力的认证书,建设市场的准入证,同时又是规范建设市场的重要制度。
我国工程总承包和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在全国推行至今已经20多年了,为促进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期间经历了多次变革。
加入WTO和日益融合的国内外建设市场对我国工程承包商的“承包”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而要求我国建设行业企业资质制度适应新时期的变革。
工程总承包的界定工程总承包是项目业主为实现项目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承发包方式,具体是指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从决策、设计到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发展周期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在国际上,并不是任何一种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两个以上的阶段交给一个组织承担的方式都是工程总承包,如,美国的设计建造协会(DBIA)对总承包的定义为:设计-建造(Design-Build,以下简称为DB)模式,也称为设计-施工(Design-Construct)模式或单一责任主体(Single Responsibility)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集设计与施工方式于一体,由一个实体按照一份总承包合同承担全部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这里的DB 模式包含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 )总承包模式。
由此可见,只有所承包的任务中同时包含设计和施工,才能被称之为工程总承包,设计阶段可以从方案设计、技术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开始,单独的施工总承包或采购+施工总承包、采购+设计总承包都不在总承包范围之列。
国际上通用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承发包范围比较见表1.发达国家对工程总承包的资质管理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形式国外承担项目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两种形式,一种是永久组织,即永久性的经济实体,包括以施工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和以设计企业为主导的总承包实体;一种是临时性的组织,即针对一个具体的项目,由若干个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临时性联合体组织,如图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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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承包租赁
【发文字号】建施字第189号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2.04.03
【实施日期】1992.04.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的通知
(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
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
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
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
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
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
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第四条各级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总承包:
1.大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二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一亿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3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经历。
企业的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必须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四)企业具有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企业管理人员总数的70%以上,并不得少于500人。
其中,具有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中级以上技术经济职称的人员占有职称人员总数的60%以上,并不得少于300人。
(五)企业能派出项目管理班子对大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工程造价等进行直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
(六)企业年总产值在三亿元以上。
二级工程总承包企业:
(一)企业近五年内承担过下列建设项目中两个以上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
1.中型工业、能源、交通等建设项目;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区建设项目;
3.投资一亿元以上的公用建设项目。
(二)企业自有资金3000万元以上,其中自有流动资金10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经理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10年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