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为规范项目部建筑工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所有在建工程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1. 项目部成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
2. 领导小组职责:(1)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组织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培训和宣传工作;(3)监督检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执行情况;(4)协调处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项目部各部门职责:(1)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现场管理,监督建筑工人遵守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信息采集、录入和更新,建立建筑工人档案;(3)财务部门:负责建筑工人工资的发放管理,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4)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三、建筑工人信息采集与录入1. 信息采集内容(1)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2)建筑工人的从业资格信息,包括工种、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等;(3)建筑工人的劳动合同信息,包括签订时间、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4)建筑工人的考勤信息,包括出勤天数、加班时间等;(5)建筑工人的工资发放信息,包括工资标准、发放时间、发放方式等。
2. 信息采集方式(1)建筑工人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项目部进行信息采集;(2)项目部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信息采集;(3)通过信息化手段,如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进行信息采集。
3. 信息录入与更新(1)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建筑工人信息录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并及时更新建筑工人信息;(2)建筑工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建筑工人本人应及时向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力资源部门应在3 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建筑项目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

建筑项目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1. 引言建筑项目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旨在规范建筑项目中人员的身份认证和管理,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建筑项目,包括工地施工、维修和改造等。
2. 实名制人员管理要求2.1 身份认证所有进入建筑项目工地的人员,包括工人、监理人员、工程师等,必须进行身份认证。
具体要求如下:- 工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 监理人员和工程师: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2.2 人员登记建筑项目责任方应建立人员登记制度,记录进出工地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属单位、进出工地时间等。
2.3 人员管理建筑项目责任方应对进入工地的人员进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工地安全培训:所有人员进入工地前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了解工地安全规定和应急措施。
- 工牌佩戴:所有人员应佩戴有效工牌,以便识别其身份和所属单位。
- 出入记录检查:建筑项目责任方应定期检查人员出入记录,确保未经认证的人员不能进入工地。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的行为,建筑项目责任方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对于第一次违规的人员,可以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规定。
- 罚款:对于多次违规或情节严重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罚款处理。
- 暂停工作资格:对于严重违规的人员,可以暂停其进入工地的资格,直至其整改并重新通过身份认证。
4. 监督和检查建筑项目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的执行应受到监督和检查。
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可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建筑项目责任方的人员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和核查。
5.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冒用他人身份或其他违法行为的人员,建筑项目责任方有权向相关部门报案,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 结论建筑项目实名制人员管理规则的实施对于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有序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项目责任方应严格遵守规则要求,加强人员管理,提高工地安全水平。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建筑工地管理,保障建筑工人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的管理,包括建筑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
三、基本要求1. 建筑工地应当建立健全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对工地所有工人进行实名登记。
2. 工地应当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保障。
3. 工地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4. 工地应当保障工人的劳动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5.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
四、实名登记管理1. 工地应当在进入工地的第一天,对所有工人进行实名登记,包括身份证号码、姓名、工种等情况。
2. 工地应当建立实名登记档案,对登记的工人进行档案管理。
3. 工地应当对外来的临时工人,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如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等,并进行实名登记。
4. 工地应当建立实名登记台账,每日更新工人的进出情况,确保实名登记的及时、准确。
五、保障措施1. 工地应当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2. 工地应当购买足额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工人在施工过程中有保障。
3.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工人的住宿、生活、餐饮等保障措施,提供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
4. 工地应当建立工资保障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六、管理措施1. 工地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地的安全生产。
2. 工地应当加强对现场施工作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得存在违章违规行为。
3. 工地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工地应当加强对外来临时工人的管理,严格执行实名登记制度,不得存在黑工、小工等现象。
七、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地实名登记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对不遵守规定的工地进行处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9.02.17•【文号】建市〔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9年2月17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一:一、前言建筑工人是建设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更好地管理工人信息和提高工作安全性,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是必要的。
本旨在规范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二、工人信息登记1. 姓名:建筑工人的真实姓名。
2. 性别:建筑工人的性别。
3. 身.分.挣耗.吗:建筑工人的身.分.挣耗.吗。
4. 户籍地址:建筑工人的户籍地址。
5. 工种:建筑工人的从事工作的具体职位。
6. 从业经历:建筑工人的工作经历和技能特长。
7. 健康状况:建筑工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三、工人上岗管理1. 培训与考核:建筑工人在上岗前需接受相应的培训,并通过考核才能上岗。
2. 劳动合同:建筑工人与用人单位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3. 上岗记录:对建筑工人的上岗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等。
四、工人安全保障1. 安全培训:建筑工人应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要求。
2. 安全装备:建筑工人应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3. 健康监测:定期对建筑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确保工人身体状况符合工作要求。
五、工人评价与展示1. 评价制度:建立建筑工人的绩效评价制度,对工人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2. 荣誉展示:对表现优秀的建筑工人进行荣誉展示,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六、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附件:1、建筑工人信息登记表2、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2、健康检查:指对工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人适宜从事相关工作。
二:一、引言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工人的管理,规范其从业行为,提高施工工作的安全性与效率。
本详细介绍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具体要求。
二、建筑工人信息登记1. 个人信息: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分.挣耗.吗等。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工人管理,维护建筑工人和建筑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培育专业型、技能型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的从业、培训、技能和权益保障等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定,对各地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数据标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全面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联通、共享。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相关内容,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建筑企业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制定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平台。
总承包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

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是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
通过登记现场劳务人员的身份、教育培训、工资结算及支付等信息,建立能动态反映每日用工实际的花名册、考勤册和工资册等实名管理台账,实现施工现场劳务人员底数清、基本情况清、出勤记录清、人员安全培训清、工资发放记录清、进出项目时间清的综合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所承建施工项目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集团劳务分公司负责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对集团内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检查。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实施集团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各分公司负责实施本分公司所有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他们还应购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设备,完善分公司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并维护,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真实、及时和与各数据中心的XXX。
同时,他们需要接受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劳务分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分公司在劳务分包招标文件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落实所承建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措施。
第六条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分别为分公司、项目部劳务管理和实名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负责工程项目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系统硬件设施的购置、管理、维护及使用。
第八条项目部是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落实与执行单位。
他们必须按要求配置专职劳务专管员,具体负责劳务工人进场实名登记、退场手续办理,劳务工人每日上岗考勤及记录、核对管理工作,督促劳务队组及时与项目部结算劳务费和劳务工人每月工资造册、报审,及时统计、上报、保存涉及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对项目劳务工人实施日常管理。
第九条项目部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对进场劳务工人打卡的监控,并核对劳务工人的身份。
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1. 引言实名制管理制度是指在施工单位开展工作过程中,要求工作人员必须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和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施工单位的管理行为,提高施工单位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和优质工程的顺利进行。
2. 实名制管理的范围和对象2.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施工、装修、维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2.2 对象施工单位的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相关配套单位的工作人员。
3. 实名制管理的要求3.1 注册登记•所有施工单位从业人员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提交真实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并保证其准确性和真实性。
•施工单位应建立和维护完整的个人登记档案。
3.2 身份确认•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从业人员出示身份证件进行核验,核对其与注册登记信息的一致性。
•从业人员应配合身份确认工作,并保证身份证件的真实有效。
3.3规范行为•所有从业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
•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工作。
•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3.4 管理措施•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和流程,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中。
•定期进行实名制管理的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示教育、处罚和追究法律责任等。
4. 实名制管理的意义和效果4.1 意义•保障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虚假身份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提高施工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减少因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事故和事故隐患。
•优化施工单位人员结构,提升整体素质和形象。
4.2 效果•提升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增强施工单位的品牌形象和信誉度,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强对施工单位从业人员的管控和监督,减少违规行为和不良社会影响。
结论施工单位实名制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提升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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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加强对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施工企业分包和用工行为,提高施工作业人员的素质,促进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维护施工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按本办法实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实名制管理是指通过完善用工手续、建立个人台账,实现工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有关信息的动态监管,以市民卡为载体,建立施工作为人员实名制监管系统。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建筑业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工作。
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日常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实名制管理工作。
四、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使用的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施工作业人员实名登记、申报等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分包企业应服从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五、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应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的实名登记、申报工作,劳务经理应当配合。
六、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工作。
施工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督促整改。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征管处办理工程项目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登记手续,领取申报软件及加密锁,配备身份证阅读器等申报设备。
八、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人员进场三日内将其实名信息通过网络上报至市征管处,申请办理市民卡。
在本市办理过市民卡的,不再重复办理。
施工作业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户口性质、身份证号码、电子照片、家庭住址、在本市的暂住地址、联系电话、用工主体、直属劳务经理及其联系电话、进场及撤场时间、工种、持证情况、文化程度、培训记录、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身高、工资、考勤、个人信用等。
施工作业人员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施工企业应当在三日内通过监管系统进行更新。
九、市征管处收到施工企业办理市民卡的申请后,为符合要求的施工作业人员办理市民卡,并将有关施工作业人员身份信息传至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
十、市民卡由施工企业到市征管处领取并负责发放,由施工作业人员本人保管。
施工作业人员首次申办市民卡的,免交制卡工本费;遗失或损坏的,由施工企业或个人申报补办,并按规定交纳制卡工本费。
十一、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职业资格证书的施工作业人员可直接申领市民卡。
其他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参加施工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施工质量、权益保障及市民素质等基本知识的培训后申领市民卡。
十二、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市民卡,接受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作业人员撤离工程项目的三日内将撤离信息通过网络上报至市征管处,市征管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传至市实有人口基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
十四、施工企业申报施工作业人员实名制信息时,应当明确施工作业人员的实际用工单位,并注明用工合同期限。
十五、施工企业应当将工资发放到施工作业人员所持市民卡的银行账号。
十六、按规定参加工程项目工伤、大病医疗等保险的施工作业人员,在工程项目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或生病就医的,可凭本人市民卡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或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十七、施工作业人员可凭市民卡查询本人工作记录、工资发放、参加保险等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部、分包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十八、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市民卡读卡器,实施对施工作业人员的考勤。
十九、施工企业的实名制管理人员应当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实名制管理业务知识培训。
二十、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实名制管理的、监理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对施工企业实施实名制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信用扣分,并取消施工企业、工地现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参加我市相关先进的评选资格。
二十一、建设、发改、人社、公安及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