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
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
【财政方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方案

【财政方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方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
二、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已持股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直接由挂牌公司计算并代扣代缴税款。
对截至股权登记日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且尚未转让的,税款分两步代扣代缴:第一步,挂牌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统一暂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代扣税款。
第二步,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应在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依法划扣税款,对个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公司等股票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补足资金,并划扣税款。
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ﻫ 前款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ﻫﻫ具体如下表所示:
ﻫ持股期限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实际税负1个月以内(含1个月)股息红利100%20%20%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股息红利50%10%超过1年股息红利25%5%二、股息个税的计算方法ﻫ
三、新三板、沪港通股息个税的计算ﻫﻫ(一)新三板股票交易个税计算的依据ﻫ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做出了规定,适用优惠、税率以及扣缴方法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基本一致。ﻫﻫ
来源:(股息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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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

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股票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9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本期华税重点关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一直以来,我国针对股权激励的所得税政策几乎全部限于上市公司范畴,近日颁布并于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一大亮点就是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予以明确,并实施较上市公司更加优惠的政策,对于包括“新三板”等在内的众多公司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无疑是一大利好。
另外,101号文还对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技术入股实施了更加灵活的税收政策,值得关注。
一、非上市公司政策明确,并享受较大税收优惠政策: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之前对于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仅能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原则性规定进行处理,或参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税收政策执行。
新政的出台为非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带来的巨大的好处,不仅在“取得股权”时可以递延,而且在“股权转让”阶段还可以按照20%的较低税率纳税,节税效果显著。
二、非上市公司优惠政策限于“境内居民企业”政策: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应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101号文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标题】《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4.12.07【实施日期】2015.01.01【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章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第七条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第八条转让方取得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各种款项,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均应当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第九条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股权纳税调整政策

个人转让股权纳税调整政策随着我国股权转让市场的不断发展,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情况也日益增多。
然而,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个人股东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所得税。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对于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调整政策也有所变化。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方式将有以下调整:1. 税率变化目前,个人转让股权的个税税率为20%。
而修订草案将对个税税率进行调整,对于取得收益在1万元以下的,税率调整为3%;对于取得收益在1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税率调整为10%;对于取得收益在100万元以上的,税率调整为20%。
这一调整将使得小额股权转让的个税负担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
2. 征税对象变化在过去,个人转让股权的征税对象仅限于个人股东本人。
而修订草案将对此进行了调整,对于非居民个人或者居民个人因居住、就业等原因在境外居住超过183天的,其在我国境内转让的股权所得,也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改动将有助于防止个人通过海外避税的情况发生。
3. 税收起征点变化在修订草案中,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税收起征点也将有所调整。
个人股东所得收入在800元以下的,不再征税;个人股东所得收入在800元至4000元之间的,依然可以享受起征点减免,但是减免金额不再是800元,而是应当按照实际应纳税额的20%计算;个人股东所得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不再享受起征点减免。
这一调整将使得个人股东所得收入更加合理地分配。
总之,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调整政策将对股权转让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对于那些小额股权交易的个人股东来说,税率调整将减轻其个税负担;而对于那些想通过海外避税的个人股东来说,征税对象扩大的调整将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
- 1 -。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发挥税收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促进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以下简称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3.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
三、个人转让限售股,以每次限售股转让收入,减除股票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20%本通知所称的限售股转让收入,是指转让限售股股票实际取得的收入。
限售股原值,是指限售股买入时的买入价及按照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合理税费,是指转让限售股过程中发生的印花税、佣金、过户费等与交易相关的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
四、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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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明确新三板股票转让个税政策
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继上交所、深交所之后第3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49号文件),指出新三板在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
根据49号文件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曾多次参照上市公司,颁布了多个文件,对新三板投资者证券交易印花税、股息红利差别化个税作出了规定。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会因所持股票性质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例如,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取得的所得免缴个税,这是一般规定。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137号文件依然以上市公司为参照系,即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比照上市公司一般股票)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比照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税。
由此,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税收征管问题也得以明确,即以2019年9月1日为节点,之前转让原始股的个税,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之后(含9月1日)转让原始股的个税,参照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征管办法。
个人转让非原始股免缴个税
49号文件明确指出,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通过在新三板挂牌,可以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
权融资、资产重组等。
新三板市场的良好运行将有助于创新创业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借力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发展,从而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的国家战略。
137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税。
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从实务角度来看,挂牌后取得的股票应包括投资者通过一级市场定向增发、二级市场买入等交易形式取得股票。
这一规定消除了个人投资者对投资新三板股票税收政策不明的顾虑,降低了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股票的税负,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活跃、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举个例子,A公司为一家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企业,2017年6月20日于新三板挂牌。
2017年9月12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甲个人投资者(与A 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无任职、受雇或关联关系)与A公司签订《定向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书》,以1.5元/股的发行价格向甲定向增发股票400万股(持股比例5%),甲以现金方式于当日全部支付了认购款600万元。
甲承诺:自定向发行完成之日起一年内,不对所认购股份进行转让。
协
议于签订当日成立并生效。
限售期结束后,甲于2018年12月5日将其所持有的400万股A公司股票,以3元/股的价格全部转让给A公司股票的做市商B证券公司。
根据137号文件规定,甲无需缴纳个税,则该笔交易甲只需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1.2万元(400×3×1‰)。
纳税人需关注3个时间节点
根据137号文件,笔者提醒相关纳税人,应注意3个时间点。
一是挂牌日期,即原始股与非原始股的分界线。
根据137号文件规定,投资者是否于挂牌后取得公司股票决定了投资者能否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税待遇。
如果个人股东在挂牌前就持有公司股份,挂牌后又通过交易进行了增持,应该就取得的时点分别计算。
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如果个人投资者甲于2017年6月20日之前取得了400万股A公司股票,则甲在转让该股票时则不能享受免缴个税优惠,而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税。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规定,不考虑其他费用,甲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000×(3-1.5)-12000]×20%=1197600(元)。
二是2018年11月1日(含当日),即转让非原始股是否缴税的分界线。
137号文件指出,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即免缴个税),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即不退税)。
接上例,其他条件不变,假设甲于2018年9月21日(已过限售期)将其所持有的400万股A公司股票卖出,则甲如果于2018年11月1日之前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依然可以享受转让非原始股免征个税优惠;但如果甲于2018年11月1日之前已经缴纳了个税,则该笔税款不再予以返还。
三是2019年9月1日(含当日),即转让原始股征管方式的分界线。
根据137号文件规定,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税,需按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征管规定执行,即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而自2019年9月1日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税,以股
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管办法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