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提单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什么情况下签发才属于有效,善意保函的特征是什么,等等,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极为关心的问题。
一、承运人提单批注权的行使与清洁提单《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依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表面状况的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其中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
因此,在装船时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失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承运人接受保函可能导致其承担交货时必须与提单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的责任,因此严格地讲,是否接受保函完全由承运人来决定。
法律也明确赋予了承运人在提单上加以批注的权利。
但是,承运人在行使批注权时要正确认识批注的作用。
在航运实践中,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这样做不仅没有背离批注提单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反而更能体现批注提单的精神和目的。
下面我们将来具体分析善意保函的有效性以及保函在航运中的积极作用。
二、善意保函的特征为了适应海事实践的新发展,1987年的汉堡规则在第四章“运输文件”第十七条的2、3、4款规定,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保函只有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果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而且保函无效。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提单的类型和例子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常见的提单类型有以下几种:
- 已装船提单: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指定船舶后所签发的提单。
- 备运提单: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 清洁提单: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注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的批注的提单。
- 不清洁提单: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有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以下是一个关于提单的例子:
我国某出口公司先后与伦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签订两个出售农产品合同,共计3500长吨,价值8.275万英镑。
装运期为当年12月至次年1月。
但由于原定的装货船舶出现故障,只能改装另一艘外轮,致使货物到2月11日才装船完毕。
在我公司的请求下,外轮代理公司将提单的日期改为1月31日。
货物到达鹿特丹后。
买方对装货日期提出异议,要求我公司提供1份装船证明。
我公司坚持提单是正常的,无须提供证明。
结果买方聘请律师上货船查阅船长的船行日志,证明提单日期是伪造的,立即凭律师拍摄的证据向当地法院控告并由法院发出通知扣留该船。
经过4个月的协商,最后,我方赔款2.09万英镑,买方才肯撤回上诉而结案。
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清洁提单,指的是在货物装船时,确认货物表面状况良好,没有出现损坏的情况下,在提单上的批注。
提单上标注的信息,是有很大的作用的,如出现偏差等情形,可能直接作为一种证据,由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必须要准确,符合实际。
那么,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面是小编为您解答。
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
一、如果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确知或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品类、主要标志,包数或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没有准确地表示实际接管的货物,或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没有准确地表示已实际装船的货物,或者他无适当的方法来核对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该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注明不符之处、怀疑根据、或无适当的核对方法。
二、如果承运人或代他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的外表状况,则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外表状况良好。
三、除按本条第1款规定就有关项目和其范围作出许可在保留以外:(一)提单是承运人接管,或如签发“已装船”提单时,装载提单所述货物的初步证据;(二)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有关货物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四、如果提单未按照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载明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说明运费由收货人支付或未载明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则该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
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无任何此种说明而照此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则承运人提出的与此相反的证据不予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方明明签发了清洁提单而货物到港后却出现“不清洁”的状况。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承运方是否可以因为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就此免责呢?本文将对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洁提单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
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
“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同时对承运人来讲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贸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果承运人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保证和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责任方,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所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清洁提单名词解释

清洁提单名词解释清洁提单(clean bill of ladle, clean bill of ladle)指卖方在接受货物前按一定条件签发给买方的清洁提单。
实务中,由于货运代理或船公司等在装卸货物时不可能完全达到清洁状态,通常采用“发出清洁提单”的方法。
名词解释该词是指卖方签发的与提单的最终目的地相符的提单,又称符合提单。
清洁提单包括有一份正本和若干份副本。
副本供收货人随附在货物单据后面作为向银行议付的单据使用。
提单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而不是卖方或其代理人签发。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就是买方所托运货物的实际交付人,因而承担以实际交付方式承运货物的义务。
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清洁提单可以转让。
除非经买方或其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得转让。
(也有例外,如,卖方必须在航程中随时监督货物的卸载,或者,当该批货物的卸载已经由船长证明为清洁货物时,买方才能取消该项转让)。
如果货物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在目的港交付,即为违反合同,并导致损失。
因此,在交货迟延的情况下,按照《海牙规则》的规定,提单持有人仍应承担责任。
按照《海牙规则》第17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合同的卖方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从买方所支付的货物价款中扣除迟交货物的违约金。
如果买方无权对迟交的货物主张权利,但买方的损失确实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造成的,那么承运人还要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海牙规则》第17条第3款对此也有类似的规定。
(1)为了执行合同,即使某些条款不适宜,仍应继续履行; (2)如果货物被卸载或分配,费用将超过费用摊入每件货物上的货运费率,则买方还要赔偿买方支付的超过部分的价值;(3)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表明货物已被卸载,而货物仍然滞留在运输工具上,买方可要求将迟延交货作为一项费用加入到运费之内;(4)如果货物被卸载,买方可要求补偿额外支出的费用。
如果货物在目的港因疏忽而灭失,买方还要补偿该项灭失的损失。
(5)如果货物的灭失属于意外事故,则对于因买方疏忽而发生的灭失,除上述一般条款外,还应规定买方可以免予赔偿。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doc 15页)

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仍记忆犹新。
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15,274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F.A.Q.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3-5%之间)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349,552.05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8,210.50元。
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128,226美元得于了决,•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
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
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
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
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
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

什么是清洁提单?就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或包装不良之类批注的提单通常船公司的提单,如果不加任何不良批注,就表明该提单是清洁已装船提单,一般客人信用证中都会要求全套的清洁提单,至于提单上是否显示CLEAN ON BOARD,船公司基本不会显示这些字样的,但是对于这一点,各个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大多数银行都不要求提单上显示CLEAN ON BOARD 字样,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把没有CLEAN ON BOARD 作为单据的不符点,但是有的银行就一定要有.比如部分地区的中国银行就会出现这个问题,一般接到信用证申请以后跟银行确认,他们针对信用证上的该条是否要求提单必须显示,如果要求,那赶快通知客人不要在单据要求中显示该条目,同时告诉客人原因.要看你LC怎么要求的,大多数是FULL SETS OF MARINE CLEAN ON BOARD B/L,提单无须写明clean on board字样;但有个别客户LC会要求B/L MARKED CLEAN ON BOARD,就只能要求提单上必须出现clean on board字样啦!根据ISBP 79.“已装运表面状况良好”(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已载于船”(Laden on board)、“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或其他包含“已装运”(shipped)或“已装船”(“on board”)之类用语的措辞与“已装运上船”(“Shipped on board”)具有同等效力。
ISBP 91. 即使信用证可能要求“清洁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ill of lading)或注明“清洁已装船”(clean on board)的提单,提单也无需出现“清洁”(clean)字样。
不清洁提单FOUL B/L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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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指提单上未附加表明货物表面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如签发了清洁提单,就表明所接受的货物表面或包装完好,承运人不得事后以货物包装不良等为由推卸其运送责任。
在签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如交货时货物受损,就说明货物是在承运人接管后受损的,承运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使用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非常重要,买方要想收到完好无损的货物,首先必须要求卖方在装船时保持货物外观良好,并要求卖方提供清洁提单。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清洁运输单据,是指货运单据上并无明显地声明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附加条文或批注者;银行对有该类附加条文或批注的运输单据,除信用证明确规定接受外,当拒绝接受。
”可见,在以跟单信用证为付款方式的贸易中,通常卖方只有向银行提交清洁提单才能取得货款。
清洁提单是收货人转让提单时必须具备的条件,同时也是履行货物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的必要条件。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
货物交运时,其包装及表面状态出现不坚固完整等情况,船方可以批注,即为不清洁提单。
实践中承运人接受货物时,如果货物外表状况不良,一般先在大副收据上作出记载,在正式签发提单时,再把这种记载转移到提单上。
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银行是拒绝出口商以不清洁提单办理结汇的。
为此,托运人应把
损坏或外表状况有缺陷的货物进行修补或更换。
习惯上的变通办法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要求承运人不要将大副收据上所作的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的批注转批到提单上,而根据保函签发清洁提单,以使出口商能顺利完成结汇。
但是,承运人因未将大副收据上的批注转移提单上,承运人可能承担对收货人的赔偿责任,承运人因此遭受损失,应由托运人赔偿。
那么,托运人是否能够赔偿,在向托运人追偿时,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而承担很大的风险。
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提单条款的规定,而不是保函的保证。
所以,承运人不能凭保函拒赔,保函对收货人是无效的,如果承、托双方的做法损害了第三者收货人的利益,有违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容易构成与托运人的串通,对收货人进行欺诈行为。
由于保函换取提单的做法,有时确实能起到变通的作用,故在实践中难以完全拒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
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承运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承运人应当清楚自己在接受保函后所处的地位,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