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分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合集下载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做一家企业,深入了解增值税税负率,所得税税负率非常重要,这里我们共同明白,共同分享。

首先理解什么是税负率税负率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当期应纳增值税占当期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

一般增值税的税负率是销售总额的1%。

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税负率就是征收率:商业4%,工业6%(现统一按3%征收),而对一般纳税人来说,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税负率就不是17%或13%,而是远远低于该比例,具体计算: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实际抵扣进项税额。

实际抵扣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项税额+ 本期进项税额-进项转出-出口退税-期末留抵进项税额。

一般来讲,各个行业的毛利率是趋于同化,保持在一个波动区间之内的,这也就形成了增值税有一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税务机构习惯把各个行业的税负率做为考核企业经营是否有异常的一个指标。

假设本月没有上期留抵税额,税负率=(销项-进项)/不含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税负率=实际交纳税额/不含税的实际销售收入×100%,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的“应纳税额” ÷ 当期的“应税销售额”。

而所得税税负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所描述的税收负担率: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额÷销售额×100%。

具体可以表述,应纳税所得额=(月收入-五险一金-起征点-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

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讲义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讲义

2011年度税法新政解读及企业涉税风险控制策略分析前言税收管理体制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制,就是各花各的钱,全部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三类。

中央税收入归属于中央财政;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一定比例分成;地方税收入归属于地方财政。

相应的将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与地方两套,即国税和地税。

(一)国地税征管范围国税主要负责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车辆购置税及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等;地税主要负责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农业税及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小税,此外辽宁省地税机关还负责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社会保险基金等非税收费的征缴和代收工作。

关税由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税、契税、屠宰税、筵席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4)个人所得税:除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外,其余部分的分享比例与企业所得税相同。

(5)资源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

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6)城市维护建设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税务预警税负率

税务预警税负率
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一、增值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增值税税负率参考表:
序号
行业
预警税负率(%)
1
农副食品加工
3.5
2
食品饮料
4.5
3
纺织品(化纤)
2.25
4
纺织服装、皮革羽毛(绒)及制品
2.91
5
造纸及纸制品业
5
6
建材产品
4.98
7
化工产品
3.35
8
医药制造业
8.5
9
卷烟加工
12.5
10
塑料制品业
3.5
1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5
12
金属制品业
2.2
13
机械交通运输设备
3.7
14
电子通信设备
2.65
15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3.5
16
电气机械及器材
3.7
17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4.95
18
商业批发
0.9
19
商业零售
2.5
20
其他
3.5
二、企业所得税行业预警税负率
1.00
21
批发业
1.00
22
农副食品加工业
1.00
23
农、林、牧、渔服务业
1.10
24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1.00
25
零售业
1.50
26
居民服务业
1.20
27
金属制品业--轴瓦
6.00
28
金属制品业--弹簧
3.00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

增值税税负、所得税税负,还有综合税负率分别怎么算?第一答:税负或税负率,经常听别人说,都是什么意思,又是如何计算的呢?说一千,道一万,不如举个例了来算算。

还挺押韵,哈哈哈……闲话少说,我们直接通过来了解一下吧。

案例资料某一般纳税人企业,本期购进生产材料500万元,取得增值税发票,相关的税额为65万元;销售产品取得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款项1130万元已收讫。

本期发生的营业费用等期间费用为100万元。

不考虑其他因素,先将涉及的税费计算出来。

相关涉及税费印花税=(500 1000)*0.3‰=0.45万元;当期应纳增值税=1000*13%-500*13%=65万元;城建及附加=65*(7% 3% 2%)=7.8万元;企业利润=1000-500-100-0.45-7.8=391.75万元,企业所得税=391.75*25%=97.94万元;税费合计:0.45 65 7.8 97.94=171.19万元。

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应税销售收入。

本例中,当期应纳增值税为65万元,因此增值税税负率=65/1000=6.5%。

这个增值税税率就很厉害了,据闻各地有一个税务局的税负标准,低于此标准的,还会预警。

实际中,很多企业及老板经常为此操碎了心。

缴纳的税款多了,老板肉疼;税款交少了,老板心慌。

所得税税负率此处的所得税应该是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负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额,本例中,缴纳的所得税为97.94万元,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负率=97.94/1000=9.79%。

综合税负率企业综合税负率=各项纳税总额/ 收入总额,本例中,纳税合计为171.19万元,代入公式计算的综合税负率=171.19/1000=17.12%。

综述其实税负只是一个参考,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税负率不尽相同,如前如述,很多人很在意这些税负率,有的甚至为将税负调整至与所谓的“标准”接近,费尽心机。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资产损失扣除审批改申报利好与风险共存发布日期:2011-5-9 15:25:24阅读次数:229文章作者:中国税网:赵国庆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3月31日下发《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也意味着新办法自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适用,2010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适用之前的规定。

《办法》同时废止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并且明确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2009年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又在5月4日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上述两个规定运行两年后,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2011年25号公告,其目的还是为了在上述政策执行基础上,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处理及报批等事项作一个比较系统性的规定。

从字面上来看,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标题是《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号公告的标题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是适用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办法。

对比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我们可以看出,总体上讲,25号公告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口径上比以前要宽松了,特别是将审批制改为申报制,方便了纳税人,顺应我国行政职能转变,逐渐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大趋势。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

许义娜律师转:2011年度总局答疑汇编--企业所得税篇1、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能否同时享受?问: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两个优惠政策的条件,享受了加计扣除后,是否还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提交相应的备案资料享受上述两项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2、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可否在税前扣除?问: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是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土地闲置费属于其中的一项,因此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3、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问:房地产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能否税前扣除?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2011年01月03日4、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所得税应纳所得额如何确定?问:核定征收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如何确定?是按固定资产销售的金额,还是经清理后按会计科目“营业外收入”的金额确定?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各行业“预警税负率”

各行业“预警税负率”税务局每月会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计算各个行业的税负。

各个行业税负可能每月都有一些小变化,并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值。

税务局分析的目的是通过企业某期与上期或同行业的税负率的比较,判断企业是否隐匿销售少计销项税额或多计进项税额。

如果计算出来你所在的企业增值税税负率异常,税收管理员可能就要上门来拜访,或请你过去喝茶了.下面是我们平时应该事前注意和分析的的数据,当前我们的目的不是要偷税,而是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1、应税销售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2、进项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项税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进项税额×100%.3、应纳税额,取自《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应纳税额同比增长=(本年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上年同期累计应纳税额×100%。

4、弹性系数:(1)抵扣弹性=进项税额同比增长÷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0%.(2)税收弹性=应纳税额同比增长÷应税销售额同比增长×100%.5、税负率的计算(1)内销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2)“免抵退税”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税负率差异=税负率-上年同期(或行业平均)税负率。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字号:财税[2011]110号发文时间:2011-11-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

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

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

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

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

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5
6
10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制笔
4.5
5
10
玩具
4.5
6
10
胶带
4
5
10
其它
4.5
5.5
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妆品
5
6
10
其他
4.5
6
10
化学纤维制造业
2
2
10
塑料制品业
4
5
10
金属制品业
3.5
5
10
专用设备制造业
5
6
10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5
6
10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8
15
餐饮业

8
15
其他金融活动

10

房地产业
物业管理

4

其它(不含房地产开发)

8

商务服务业
旅行社

4
10
其它

10
15
娱乐业

15
25
其他行业
家政、保洁

4
10
其它

8
15
分行业增值税税负率和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行 业
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 (%)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核定征收企业最低应税所得率(%)
纺织业
印染
6
6
10
其他
4
5
10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
4
10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4
5
10
造纸及纸制品业
4
5.5
10
1
7
汽车修理(含4S店)
6
摩托车
1
1
7
超市
2.5
2.5
7
药品、书报刊零售
3.5
4
7
其它
2
3
7
非 增 值 税 纳 税 人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房屋、市政工程建筑

4
10
其它

5
10
建筑安装业

4.5
10
建筑装饰业

5
10
道路运输业

5
10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装卸搬运

4.5
10
运输代理服务

1
10
住宿业
饰品、工艺品
5.5
6
10
拉链
4
4
105
4.5
10
其它
5
5.5
10
其他行业
4
5
10
行 业
增值税税负率预警值 (%)
查账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预警值(%)
核定征收企业最低应税所得率(%)
商 业
批发业
生产资料批发
0.8
1.5
7
生活资料批发
1
1.5
7
货物出口

0.6
7
零售业
汽车
0.6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