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冀建质安函〔2022〕264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冀建质安函〔2022〕26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综合执法局:为进一步做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河北省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十条措施》(冀办〔2021〕8号)、《河北省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冀气领组〔20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规范管理的若干措施》(冀建建市〔2022〕1号)要求,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全覆盖”防治措施,科学施策,确保施工扬尘达标排放各地要按照《河北省2022年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要点》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施工企业全面落实“六个百分之百”“两个全覆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切实对照《河北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指导图册》(冀建质安函﹝2022﹞234号),结合监管职责和工程施工实际,全面排查,分策,确保扬尘达标排放。
对于不落实防治措施、扬尘严重、超标排放的项目及企业,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综合运用线上检查督导、差别化监管、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通报曝光等手段,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利用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等技术手段,持续加强施工扬尘全方位全过程监管各地要全力推进视频监控和在线监测设备全覆盖、全联网、全接入建设,确保施工现场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按规定应装尽装、联网到位。
对于不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联网、视频和PM10数据不能真实反映扬尘污染管控及排放情况的,要督促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25•【字号】宜府办文〔2016〕43号•【施行日期】2016.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宜府办文〔2016〕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防治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强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2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由市住建委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对本区域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负总责,并确定房屋拆除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房屋拆除主管部门要加强扬尘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定期开展检查、督办、考核。
房屋拆除发包单位要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扬尘防治内容、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将扬尘防治费用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制定、实施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要制定、实施拆除施工扬尘治理专项方案,保证所需经费投入,确保有效控制扬尘。
二、严格落实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措施(一)建立房屋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报备制度。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及拆除施工实际,组织编制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开工前向房屋拆除主管部门报备。
房屋拆除主管部门对拆除施工扬尘防治专项方案进行审核,对未达到扬尘防治有关标准的,督促房屋拆迁施工单位完善方案直至达标。
(二)实行房屋拆除施工现场封闭管理。
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当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应低于1.8米,临近主要道路和生活区的一侧应当设置双层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拆除中物料、建筑垃圾等外抛,避免粉尘、废弃物飘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9.10•【字号】鄂建办[2016]285号•【施行日期】2016.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285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城管委(局):去年以来,全省住建系统严格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工作部署,广泛宣传,积极行动,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扬尘防治工作成效显著。
但近期检查发现,部分施工现场没有封闭围挡、车辆冲洗设施缺失、土方开挖过程中车辆带泥上路、拆除过程中无降尘措施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环保委《关于对全省环境突出问题实行交办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建系统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统一思想,压实扬尘防治的工作任务各地住建、城管部门要严格按照《2016年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和住建系统扬尘防治的主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梳理存在的问题,强化分类指导和科学指导。
各地住建部门要进一步细化阶段目标和管控措施,在施工现场继续推行“五化”标准(工地围档标准化、进出道路全硬化、冲洗平台自动化、降尘处理喷淋化、裸露土地覆盖化),进一步压实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区域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加强扬尘源头控制,在房建、市政、拆除工程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上全面强化建筑施工扬尘防治工作责任。
各地城管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与住建、交管、交通等部门协作,持续开展渣土运输管理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查处渣土车沿路抛洒漏等污染环境问题,严厉打击渣土运输车故意遮挡或者污损号牌、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要努力提高城市道路清扫质量,提高道路清扫效率和频次,不断推进城市道路清扫机械化。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通知(徐住建发(2023)62号)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做好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管控施工扬尘污染,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现将市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市区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组织机制(一)加强组织领导。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主城区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的指导、督导以及行业监管工作;严格开工建设审核,未制定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设施与工地临建建设“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临建、同时核查验收)要求的工地不得施工;在监督建筑工地时,将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一并检查考评。
2、各属地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工地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日常监管工作,指定部门或成立区级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牵头实施,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常态巡查、查处工作。
各责任单位定期调度工作开展情况,切实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大检查力度。
严格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属地监管责任,不定期、不间断地采取日常巡查、执法检查、夜间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和现场督导,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创新监管手段,通过智慧监管平台、走航监测、无人机巡查等新设备、新技术,实现施工现场监管全过程、全覆盖。
(三)严格执法查处。
对责任不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企业和项目,实施差别化管控机制,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采取约谈、罚款、停工整改等方式进行严肃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工地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资金保障。
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计列,系不可竞争费。
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用于采取移动式降尘喷头、喷淋降尘系统、雾炮机、围墙绿植、环境监测智能化系统等环境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其它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所需费用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环境保护费中。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提出如下通知:一、背景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工地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扬尘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市容形象和市民健康的突出问题。
扬尘污染对人体健康、空气质量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引起了广泛关注,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们必须加大力度,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
二、目标本次通知旨在通过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达到以下目标:1. 减少建筑工地扬尘对市容形象的影响,提高城市环境质量;2. 保护市民身体健康,降低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威胁;3. 提高建筑工地运营管理水平,规范建筑工地施工行为。
三、具体措施为达到上述目标,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1. 加强监督检查:加大对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存在问题的建筑工地进行纠正,确保各项扬尘管控措施的落实。
2. 完善扬尘管控措施:建筑工地必须制定扬尘管控方案,明确建筑工地扬尘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包括但不限于:湿式作业、覆盖、封闭施工等。
3. 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管控知识培训,提高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扬尘管控意识,增强责任感。
4. 加强协作配合:要求建筑工地和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建筑工地扬尘管控机制,共同推进环境保护工作。
5.加大惩处力度:对违反建筑工地扬尘管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处罚,确保相关责任人受到惩处。
四、工作要求1. 各建筑工地必须严格按照扬尘管控要求,制定相关方案,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2. 相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
3. 建筑工地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要加强扬尘管控知识的研究,提高自身的扬尘管控意识,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9.04.09•【文号】建办质〔2019〕23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2019〕2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城市管理局、绿化市容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范围内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重要性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履职尽责、担当作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管控工作,为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作出贡献。
二、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依法依规强化监管,严格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工地扬尘管控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暂时不能开工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6020de6d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77.png)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冀建法[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冀建法〔2013〕28号)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城管委、综合执法局、公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已经2013年9月25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合法性审查,现予印发,自2013年10月10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建设部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坚持统一管理、明确责任、预防为主、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市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必须实行围挡封闭。
市区主要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一般路段施工现场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
(二)施工现场出入口道路必须采取混凝土硬化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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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保护和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加强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省政府《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17)》(鲁建城字〔2016〕6号)等有关要求,现就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防治范围和监管责任
全省城市和县城城市规划区内总建筑面积1000平米以上(以下简称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活动,应纳入扬尘防治范围,全面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除工程扬尘对空气环境的不利影响。
要按照“谁审批监管谁负责、谁发包组织谁负责、谁施工拆除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组织实施单位的主体责任。
城市、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其他房屋建筑和乡镇、村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参照本意见做好扬尘防治工作。
二、落实各方主体防治责任
组织实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扬尘防治责任制,切实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包括被拆除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组织责任。
应当依法按程序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和措施。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拆除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的具体要求,其中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的,应当将拆除施工现场扬尘防治措施列入技术标评审内容。
应当按标准(另行制定)将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在开工前及时足额拨付拆除施工单位,不得拖欠。
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
应当按照承包范围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组织落实,对防治负总责。
应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要求,制定扬尘防治专项方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后实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确保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费用专款专用。
应当将扬尘防治纳入重要内容,加强对进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好进行作业前扬尘防治技术交底,施工现场应当建立环境保护和环境检查制度,严格落实文明施工的有关要求。
房屋建筑拆除活动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监理责任。
应当审查拆除施工单位扬尘防治专项方案,加强对扬
尘防治执行情况的监理,督促拆除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治措施。
发现拆除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拆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拆除,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拆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建系统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备案管理和动态核查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既有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均应纳入房屋建筑拆除活动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开工拆除前,应由建设单位备案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和拆除工程扬尘防治专项方案。
监管部门要加强巡查检查,发现建设单位不签订房屋建筑拆除合同或不办理备案手续的,要责令改正;发现拆除工程现场扬尘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干扰周边群众生产生活的,要跟踪督促整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发现拆除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的,要责令停止施工,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
四、推进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标准化
要对照《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严格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场地封闭围挡、湿法作业、喷淋降尘、场地硬化、物料覆盖、车辆冲洗、视频监控、监测报警及拆后维护衔接等各项防控措施,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量化考核检查,加快推进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标准化。
要妥善处置房屋建筑拆除产生的
建筑垃圾,及时按规定组织清运,加快推进资源化利用工作。
推行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承诺公示制度,由拆除施工单位书面承诺防治目标、防治措施,并将防治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督管理部门、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是住建系统各级各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职责。
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防治管理细则,认真动员部署,层层落实责任,强化管控措施,加强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组织协调,确保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新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不折不扣地按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已开工房屋建筑拆除工程要限期落实防治措施,据实列支防治费用。
(二)严格监督检查。
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突出薄弱区域、薄弱工程、薄弱企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逃避监管、无扬尘防治措施保障、野蛮拆除等行为。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多部门执法长效机制,协调环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照“双随机”模式,不定期组织赴各地进行暗访督查。
(三)开展考核惩戒。
要将各类建筑企业落实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要求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管理重要内容,建立
完善建筑市场企业信用档案。
对防治责任不落实、拆除扬尘污染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计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公示为房屋建筑拆除施工扬尘污染警示企业。
要积极开展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活动,把扬尘防治情况纳入重要考核内容,拆除施工扬尘防治有问题的,安全文明工地评选予以一票否决。
(四)强化宣传教育。
要积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宣传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要求和技术标准,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舆论氛围。
要积极宣传先进典型,及时曝光负面案例,引导和督促相关企业落实拆除施工扬尘防治责任。
要建立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投诉举报制度,设立、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处理,接受群众监督。
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