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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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则

目标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任务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

已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并编制了宗地地号的区域,以原有街道、街坊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按照要求制定宗地代码转换规则,通过计算机手段,统一转换原有宗地地号。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以外的区域,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要求,编制宗地代码。同时应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地籍区界线的衔接。

基本概念

宗地代码。即宗地统一代码,指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县级行政区划。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准。

地籍区。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地籍子区。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土地管理区域。

宗地。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土地权属类型编码。由土地所有权类型和宗地特征码组成。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编制宗地土地所有权类型码;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征编制宗地特征码。

宗地号。在地籍子区范围内,按照宗地所处的位置,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的宗地顺序号。

宗地代码组成。宗地代码由位数字和字符组成。结构如下:

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

宗地号

土地权属类型

地籍子区

地籍区

县级行政区划

工作原则

统一性原则。全省统一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开展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

唯一性原则。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个宗地代码对应一宗地,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

稳定性原则。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一经划定,其数量和界线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连续性原则。宗地代码编制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区域成果的完整性,尽量保持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连续性。

扩展性原则。在宗地代码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应建立土地转用、征收以及转让、流转等引起的新设、分割、合并宗地代码编制扩展规则。

主要依据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发〔〕号)《地籍调查规程》()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号)

技术路线

收集整理工作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发证等资料,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底图,充分继承原有街道—街坊、乡(镇)—行政村界线,科学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宗地代码编制规则,采用信息化技术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和转换,逐步启用宗地统一代码。

编制范围的确定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统一编制,其范围界线应以县际权属界线接边成果为基础确定,并保持界线闭合、连续、完整。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市本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内,各区的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范围界线应参照行政区划界线,按照原有成果划分的街道、街坊界线确定。

县级行政辖区应包括原隶属于本辖区现划出的高新区、开发区、新区、工业集聚区等单独管理的区域。

岛状“飞地”由其所在的县(市、区)统一编制宗地代码;因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行政界线形成的半岛状“飞地”应组织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后,按照其实际归属状况统一编制宗地代码。

因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分割现有国有土地宗地的,以县级行政区划界线为准分宗。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中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位行政区划代码为编码。

地籍区的确定

地籍区的划分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称为街道地籍区,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外称为乡镇地籍区;对于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用地称为特殊地籍区。

街道地籍区按照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确定的街道范围划分地籍区,其界线以原街道界线为准确定。乡镇地籍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范围进行划分,地籍区界线采用其行政区划界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的,地籍区界线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确定。

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以及有需要单独设立地籍区的其他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可划为特殊地籍区,其界线采用线状地物宗地界线。特殊地籍区分割其他地籍区界线的,以直

线连接分割点保持其他地籍区界线的连续,特殊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不发生关联,以保证其他地籍区的完整。

未包含在已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如林场、农场、矿区等),应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区,地籍区界线以划分的乡镇地籍区和街道地籍区界线为准

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未确定范围或者确定的范围未以实地地物为准的,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的宗地界线,结合明显的地物确定范围界线,再划分地籍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单独划分宗地的公路两侧土地分属不同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地籍区界线应按公路宗地一侧界线调整,以保证公路宗地的完整,位于同一地籍区内。

单独管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新区和工业集聚区等,由原隶属的县级行政辖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统一划分地籍区,成果移交相应的管理部门。

地籍区界线仅作为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和权属界线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

地籍区代码编制

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街道地籍区、后乡镇地籍区、再其他地籍区”的原则,编制地籍区代码。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地籍区代码必须保证唯一性,不得重复。制作地籍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原街道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将原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不足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道代码前加“”补齐后,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重复或者加“”补齐后重复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其余的在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乡镇地籍区代码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完成后,再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乡镇地籍区代码;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的乡镇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时未预编地籍区代码,或者预编地籍区代码重复过多的,所有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重新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

特殊地籍区代码统一配置为。

无独立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域,其地籍区代码应在相关县级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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