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

1.法院如认定乙社和李某侵犯甲社的商业秘密,须 审查什么事实? A.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从公开渠道不 能获得的 B.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是否有合法来源 C.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是否向有关部门申报过 “密级” D.乙社在聘用李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甲社的上 述业务信息
5、降价排挤行为
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 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销售鲜活商品; 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 品; 季节性降价; 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10、强制交易行为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利用其特殊的经营者的地位限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 经营者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交通 运输等行业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烟草,药品行业
案例 漳浦县电力公司布置和要求其所属的城关供电 所对城关镇辖区内用电用户不符合要求的电度表进 行更换。更换时限定用电用户购买其所提供的杭州 仪表厂生产的“西子牌”电度表,更换电度表的用 户必须交纳费用130元。更换过程中,城关供电所实 施了强调用电户更换漳浦县电力公司提供的电度表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未交或者拒交费用的用 户,采取了中断供电的措施。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刘嘉玲 代言SK-II “使用4周后,肌肤年轻12年, 细纹减少47%”
郭德纲代言 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
“三盒就能抹平大肚子,减 个 十斤八斤不算事”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实用性:权利人带来实在或潜在经济利益 • 保密性: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范围——技术信息、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非法获取、非法使用、违反约定或保密要求、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以上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 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法律,它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其起源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应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
以下是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知识点归纳。
一、不正当竞争的定义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恶意抢夺商业机密等手段,干扰市场竞争,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利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
三、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其重要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
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盗取、窃取、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等。
并规
定了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并且对侵犯商业秘密
的行为提供了打击措施。
五、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进行了规定。
对于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请求赔偿损失;对
于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要求经营者停止侵犯,消除影响,
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七、行政处罚措施
八、民事诉讼制度和惩罚性赔偿
九、维权方式和救济措施
总结起来,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它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措施。
通过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损害赔偿和禁止性行为等措施,该法律为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竞争法ppt课件全

二、反垄断法的主要制度
各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体例及其形式有较大的差异,但基本 内容一般较为相似,我国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以下几种:
垄断协议
滥用市场支 配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 判断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复杂多样,以及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还会不断出现其他 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不可能将所有 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全部列举出来,只是列举了各国《反不正 当竞争法》中普遍予以禁止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我 国现实经济生活中表现突出、危害严重、迫切需要制止的不 正当竞争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是指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 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如下特 征。 (一)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具有经营性 (二) 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违法性 (三)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宗旨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及其立法宗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在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 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 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年12 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 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即该法不仅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概论》第8章 广告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案例: 2006年8月3日,某市工商局在市场巡查 中,发现某单位生产并在该局辖区内销售的 “田七105 g特效中药牙膏”包装盒上标示: “田七又名‘金不换’,为历代名医所称颂 名贵中药。以现代科技提取出丰富的田七精 华--田七总皂甘,具有散血止痛,消炎抑菌 之功效,长期使用更能强化牙龈、牙质,使 之更健康。对虚火牙痛、牙龈出血、牙本质 过敏、口腔溃疡、牙菌斑,能有效改善及预 防„„”等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内容的宣传 用语。经核查该牙膏属日化用品非药品,其 预防和治疗疾病的宣传未经国家法定部门核 准。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 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竞争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二 、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和特征 1、不正当竞争的概念 • 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 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的特征 (1)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 (2)经营者必须实施了违反自愿、平等、公 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行为。 (3)其行为必须发生在市场交易中。 (4)其行为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 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3、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行为 • 该行为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实行以权经商和地区封锁的限制竞争行为。 – 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经济,破坏了公 平竞争的机制,违背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 同时人为地割裂市场,阻碍了全国统一市场 的形成,不利于人力、财力等资源的有效配 置。
–“以权经商”是指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限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地区封锁”是指为了保护本地区的经 济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政策的统一规 定,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对本地区与其 他地区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加以限制, 限制外地商品进人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 品流向外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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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第5条
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采用 假冒或模仿之类不正当手段,导致或足以导 致消费者误认的行为。 丑粮液和大白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3、名称混同 4、虚假表示
经济法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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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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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商品、同一 种服务或类似商品、类似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 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 ;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
经济法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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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注册商标图样 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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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商品名称
梁谨 12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权
经济法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 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 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 商品 (1)为知名商品 (2)被仿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所 特有 (3)经营者的手段必须是擅自做相同或者近似的使 用。 (4)经营者行为能上能引起购买者误认,“造成和 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
梁谨 6
经济法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经济法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 经营者限制竞争的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竞争的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七)降价排挤的行为 (八)附条件交易的行为 (九)有奖销售中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十)商业诋毁行为 (十一)串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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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强制交易行为
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其优势地位,限 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1)
该行为主体是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 (3) (4)
在主观方面,该行为主体是故意的,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意 图,其目的是从被指定的经营者处获得非法利益。
(一)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的性质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的结果具有损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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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1.欺骗性交易行为的认定 (1)行为人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 (2)具有主观故意性。 (3)具有特定性。 (4)具有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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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2.欺骗性交易行为的类型
(1)假冒他人的 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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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正当搭售行为 不正当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其他商
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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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提供物品、金钱或其他报偿作为奖励,刺激消费者购买商品 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主要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和抽奖式有奖销售两种形式。
附赠式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向购买某种商品的所有 购买者或接受某种服务的人附加赠予金钱、物品或其他 经济利益的销售活动。
在客观方面,行为主体必须实施了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限制竞 争行为。
该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公平竞争权和自由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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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抬高标价或压低投标的报价。 (2)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3)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4)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其他投标者的投标条件。 (5)招标者与投标者商定,中标后给予额外补偿。 (6)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人,以此确定中标者。 (7)其他串通招投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课件一、什么是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侵犯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却会对市场环境和经济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假冒:擅自使用他人的名称、商标、包装等,误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相同或有关联。
2.混淆:使用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相同或有关联。
3.诋毁:捏造事实、虚构业务关系等,造成商品或服务的诽谤、贬损,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商业信誉。
4.不正当比较:与其它商品或服务进行虚假、错误的比较,误导消费者。
5.不当承诺:擅自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承诺,误导消费者。
6.附加不合理条件:对交易进行限制、排斥,加价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
7.恶意诋毁:通过谣言、恶意炒作等手段,捏造、散布对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信息,损害其商业信誉。
8.恶意起诉:以恶意使用诉讼权或滥用诉讼程序为目的,妨碍市场竞争秩序。
9.虚假宣传:发布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
10.恶意注册:恶意注册他人的商标、域名等,扰乱市场秩序。
二、法律责任和处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具体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如果涉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经营者应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不正当竞争的影响。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造成实际损害,被侵权经营者有权要求侵权方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恢复商业信誉。
3.赔偿损失:如果被侵权方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可以向侵权方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前的损失和停止侵权行为后的利润损失。
4.公开赔礼道歉: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被侵权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侵权方应当向被侵权方公开致以赔礼道歉,并恢复商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章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国务院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决定反不正当竞争重大政策,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会员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
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点归纳一、法律适用范围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1.虚假宣传:虚构事实,编造虚假宣传材料,误导消费者,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
2.恶意诋毁: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诋毁,损害其商誉和声誉。
3.不正当比较广告:通过与竞争对手的比较来误导消费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提供财物或其他利益,诱导他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5.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通过贿赂、偷窃等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并利用。
6.招揽破坏:通过扰乱对方营销秩序,干扰合同的履行等方式破坏竞争对手的市场地位。
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后果1.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立即消除影响。
2.恢复商誉、赔偿损失:如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损害他人商誉、声誉,应承担恢复商誉的义务,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公示、报告批评:对于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公示处罚结果,从而警示其他市场主体。
4.罚款:依法可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违法主体处以罚款。
5.法律诉讼:对于不同观点的合法抗辩,可以通过法律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
四、借鉴国际经验1.明确不正当竞争标准: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
2.积极主动防范: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出了行业自律的要求,积极主动防范不正当竞争。
3.加强监管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倡导加强监管执法,完善相关执法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五、法律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不确定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边界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执法难度:由于行为主体众多,执法难度较大,很多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及时查处。
3.司法适用难题: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适用存在一定的难题,不同法院对同一行为的认定存在差异。
六、发展趋势和完善建议1.加强立法修订:结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立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不正当竞争的概念定义和处理办法。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3)垄断对经济的影响具有双面性,所以法律 并不反对一切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 造成消极后果,都在法律反对之列。
第二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 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
一、商业混淆行为(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 交易行为)
(一)商业混淆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的 商业标志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 与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淆,造成或足以 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行为。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1.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2.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 品 3.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 销售
六、商业诋毁行为
(一)商业诋毁行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商业诋毁行为,或称商业诽谤行为,是指 经营者自己或者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 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 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能力的行为。
法律特征:
(1)进行了虚假宣传,即宣传的内容与被宣 传的商品或服务的客观事实不符合 ; (2)购买人产生误解,即购买人对商品或服 务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认识和理解 ; (3)宣传形式包括在商品上作虚假标示、通 过广告或其他方式进行。
(二)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 1.在商品上进行虚假标示 ●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 ●伪造产地 ●在商品上对产品的规格、性能、等级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标示 2.虚假广告宣传 3.其他方式的虚假宣传
(3)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目的是阻 止相关权利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 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二、不正当网络链接
如行为人在自己的网站上使用加框技术, 使用户经由行为人网站上设置的链接访问他人 网页时,该他人的网页仅仅局限于行为人设计 的视窗内,用户的电脑屏幕上只显示行为人的 地址以及相应的广告,而不显示他人的网址以 及相应的广告,即用户只能看到行为人的网页 和广告,但行为人链接的内容却来自他人网页。 还有,行为人对他人网站的信息进行复制 并设置成链接,用户在顺着链接进入网页时, 可不经过他人的网页,而直接阅读被链接的信 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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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封锁是指政府或者行业利用其职权为保护 本地区企业的经 济利益而实施的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或者本地的商品流入外地的行为。 1999年10月,湖北省荆门石化总厂欲购买一辆 桑塔纳轿车,该车在当地市场上的零售价格是17.2万 元。但是在办理购车手续时,荆门石化总厂却被告之 还要缴纳各项基金,包括中央早已取消的水利建设基 金、价格调节基金。此外,还被要求缴纳7万元的 “特困企业解困资金”。各种费用加起来,买下这辆 桑塔纳轿车并办妥各项手续,竟需要出资32.65万元。 购车人除支付车价外,额外付出的不合理费用居然与 车价几乎相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据了解, 就在此之前,武汉市政府出台的一项措施中规定: “全市凡财政拨款单位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应由政府 集中采购,
横竹厂辩称: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不是原告的 横竹厂辩称 技术,原告只是受让许可的使用人,无权提起侵权之 诉。 陈昆辩称: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是公有技术, 陈昆辩称 已在XX书上发表过,横竹厂所使用的设备及技术均与 粉末厂有区别。 陈宗辩称:不懂技术,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不应作 陈宗辩称 被告。 法院查明: 法院查明:①从1 990年日月一1994年4月横竹厂的产 品销售额140多万元;②有关部门和书的作者均认为 粉末厂受让的技术属国内独一无二的先进技术:③专 家鉴定结果为:两个厂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的技术运行 原理相同,生产方法相同,但具体作业参数不同。④ 粉未厂采取了技术保密措施。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一)欺骗性交易行为 欺骗性交易行为是指经营者使用伪冒或仿冒或者 虚假的标志从事交易,引起公众的误解,诱使消费者 误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表现有: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这是指伪造或者仿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将伪造 或仿造的商标用于自己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以欺骗消费 者的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 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 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它包括设计程序、产 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决窍、客户 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 标书内容等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实用性、保密性的特 征。对于商业秘密的特征,可以从下列侵犯商业 秘密纠纷案中得以了解。 原告:X X市粉末冶金厂(简称粉末厂) 被告:X X市横竹金属制品厂(简称横竹厂) 被告:陈昆,男。 被告:陈宗,男。
1995年6月四川省某县卫生局在省城一家大医院 购买了一批针剂,共7960瓶,其票面记载付药款11 3240元,实际付现金86120元,其差额271 20元未记 入财务帐。该卫生局将针剂销售给辖区内的医院,获 取非法收入。后被当地工商局予以查处,工商局以卫 生局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 对其进行了处罚. 这一案件中,县卫生局是机关法人,不是经营者, 没有从事药品经营的证照,但却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 法进行处理。
并按用车标准选用‘富康’轿车。副局级以下党政机关、企 业、事业单位需新增或者更新轿车,必须购买‘富康’轿车。 车辆定编部门对其他车型将不予定编。市交通管理部门对其 他车型将不予上牌照。”而武汉市政府的这一措施是针对上 海市政府的汽车地方保护主义,在无奈之下规定的。据了解, 上海市近两年对上海市的公务用车、出租车、私营企业用车、 私人购车采取了一系列地方保护政策。包括:凡更新公务车 买桑塔纳免收控办费10000元,其他车照收;出租车必须选 用发动机排气量在1.6~2.0升的三厢轿车;桑塔纳私人牌照 只需2万元,外地车上牌照底价8万元等。另据两地政府部门 的调查数据显示,1999年1~10月,在上海销售的“826辆 车中,富康仅有143辆,占0.82%,桑塔纳销售了44 683 辆,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在湖北销售的10 802辆车中,桑塔 纳销售了5 901辆,占总量的54.63%,比富康所占的 45.37%还多。
(五)虚假的广告宣传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 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 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 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 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引人误解的宣传是指就一般的社会公众合理判 断而言,宣传的内容会使接受宣传的人或者受宣传影 响的人对被宣传的商品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其 购买决策的商品广告宣传。 如“优惠展出美国进口橡木”虚假广告是指商品广告 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虚假广告是指商品广告的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 况不相符合。
(三) 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的行为 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职权,非法干涉 正常经营活动,限制正当竞争的行为。 滥用行政职权限制竞争的行为基本上分为两类。 一类是以权经商;一类是地区封锁。 以权经商就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 以权经商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接受其指定 经营者的有偿服务。 如某卫生防疫站要求辖区内的个体餐饮业购买其 指定的经营者的冰箱(冰柜),否则不予核发卫生许可 证,这种行为即属此例。
关于什么是折扣和佣金 一般认为,折扣 折扣属于价格让利,即价格折扣它 折扣 是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向买方的一种让利。它 只发生在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双方当事人 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在我国大量的商业促销活动中,经常可以见到折 扣让利销售的情形,由此可见,对于折扣,我国法律 并不禁止。 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人 佣金 由于为他人提供服务,促成交易或者代买、代卖商品 而获得的报酬。佣金可以由卖方支付,也可以由买方 支付,或者由交易双方共同给付,它是以金钱为表现 形式,并不包括物品或其他利益。
(二)强制性交易的行为 强制性交易的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 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 包括供水、 供电、供热、供气、邮政、通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 营者。对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 者限制竞争的表现形式在《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 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作了具体规定。 主要表现为:限定消费者、用户只能购买和使用 的相关商品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产品;限 定消费者、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阻 碍用其他合格的产品,例如热水器。如不按照他们的要 求购买使用的,就收取相关费用。
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装潢的行为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名称、装潢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经营者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自己 经销的产品上故意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或者 故意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等产品标识, 误导购买者或者使购买者误认为该产品为知名商品。 经营者这样做,其目的是使商品相混淆,让购买者难 以辨别,从中获利。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 . 经营者生产或经营的产品,应当使用自己企业的 名称或字号,也应为自己的产品起名称,而不能使用 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商品名称。但有些经营者为了牟取 非法利益,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知 名商品名称,欺诈消费者和用户。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没有经营资格的人,所从 需要注意的是 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否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 行处理。 对此,在理论上和实践中认识不一:有人认 为,没有取得经营资格的人不是“经营者”, 因 此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有人认为,即使没 有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只要从事“商品经营或盈 利性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市场活动,损害其 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就应适 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查处维护公平、自由和有效 竞争,实现立法的目的。后一观点在实践中和政府 后一观点在实践中和政府 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中给予了认可。 有关部门制定的规章中给予了认可。
(四)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竞争优势 或者达到交易目的,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提供其他利 益等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和政府有关部门中能够影 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经营者,可以 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 2.商业贿赂的经营者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和自愿。 3.商业贿赂的行为是秘密给付财物或者提供其他利 益。如提供免费旅游机会、解决子女上学和就业、免 费装修房屋等。 4.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为了争取市场竞争优势或者达 到交易目的。
2、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法行为。 、 主要是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这 些规定既包括具体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规定,也包 括一些大的原则方面的规定。如违反了自愿、平等、 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或者公认的商业道德等。 3、 3、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 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监督检查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 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不正当竞争具有以下特征:
1、其主体是经营者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 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这里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获得工商企业、个体工 商户经营资格的“人”,即“从事”经营或服务活动 的主体资格要合法。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规定 “政府及 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时;第1 0条规定 的经营者以外的“第三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时, 均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 行调整。
青铜多孔元件是很多气动机械设备必需的元件,长期 以来国内一直靠进口。1984年6月,粉末厂与西德K公司 签订的《烧结青铜多孔元件的制造技术转让合同》约定: K公司向粉末厂转让青铜多孔元件制造技术,合同期限 日年,在合同有效期间及期满后5年内,转让方不得将 该技术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合同签订后,粉末厂 派出包括陈昆在内的技术人员前往西德接受培训。回国 后,陈昆、陈宗均在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的车间从事技术 和管理工作。二陈分别与粉末厂签订有技术保密协议, 同时粉末厂也制定了生产青铜多孔元件的保密措施。 1988年8月,二陈同某公司共同出资开办了横竹厂,生 产与粉末厂种类相同的青铜多孔元件,并投放市场。 1994年5月粉末厂得知二陈与某公司合办横竹厂并生产 同类产品后,以被告构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 告5年10月份,枣庄市居民李某与广西荔浦 县华兴食品厂负责人宋某协议筹办固体饮料厂。由宋 某提供技术配方,许可使用其厂名、厂址,由李某投 资设厂,利益共享。之后,李某从宋某处购买了标有 “广西荔浦县华兴食品厂,厂址:新坪工业区”等字 样的8种固体饮料商标标识1 0万张,后又在枣庄市某 纸箱厂印制了有同样标识的包装箱4000多个,租用郊 区农舍作为生产车间,于1995年月,在未办理营业执 照、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6个农民,利用淀粉、 白糖、香精等原料生产“强身大补晶”等8个品种的 固体饮料,其配方只有一个,其产品的实际配料与标 识上的“配料说明”不符。1995年12月被当地工商 局查处时,李某共生产8个品种的固体饮料1790箱, 投放市场销售860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