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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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在刑事司法中,被告人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其享有一系列权利保障。

这些权利的确切保障对于保证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进行探讨。

一、被告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享有知情权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这一权利保障了被告人对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充分了解,确保其在庭审中能够有效地行使其他权利。

1. 告知权:被告人有权及时、全面地了解被指控的罪行、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等内容,以便能够做出合理的辩护。

2. 辩护权: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自由发表辩护意见,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询和质证,并提供自己的辩护证据。

二、被告人的自由权被告人的自由权保障了其身体自由和人身安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会受到非法拘禁或侵害。

1. 逮捕权:被告人在遭到逮捕时,必须依法办理逮捕手续,并且逮捕理由必须明确且充分。

被告人有权对逮捕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监察机关或法院进行审查。

2. 保释权:被告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提出保释申请,并在保释期间享有相关权利,如合法居住和就业自由等。

三、被告人的听证权被告人有权要求对其案件进行公开、公正和有效的听证,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1. 公开审理权:被告人可以要求以公开方式进行审理,保证庭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2. 听证权:被告人有权在适当的时候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辩护词陈述和质证证人等听证行为。

四、被告人的保障权被告人享有法律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1. 健康权:被告人有权得到医疗和保健的必要保证,保障其在诉讼过程中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人权保护权:被告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酷刑、殴打、虐待等对待,其人权和尊严必须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是司法公正和人权尊重的重要体现。

只有当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尊重,才能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和辩护权的行使。

刑事和解下被害人保护与量刑社会化的关系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刑事和解下被害人保护与量刑社会化的关系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2013・2(上)试论刑事和解下被害人保护与量刑社会化的关系——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马秋生摘要刑事和解作为我国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项新举措,其意在化解社会矛盾,是我国刑事法治理念的一次跨越。

然而,在当前法治环境下,如何避免该项制度异化,消除“花钱买刑”的质疑成为往后实践中必须着力解决的关键性问题。

本文从交通肇事罪的角度,阐述刑事和解语境下必须兼顾被害人利益与量刑的社会效果,否则会违背刑事和解的原义,甚至触及公平底线。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保护量刑社会化作者简介:马秋生,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刑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79-02一、刑事和解的概述“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及其亲属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刑事和在保护被害解实现的途径人认罪、悔罪2013・2(上)家属的经济利益,也要考虑量刑公正和刑罚目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交通肇事罪的赔偿中有车辆保险因素的介入。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和解中,首先应当保障被害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获得经济赔偿的权益。

交通肇事罪虽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从宏观层面可以理解为对于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但是从微观角度,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切实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多为他人生命权。

据于此,交通肇事罪不能仅站在国家、社会角度,以危害公共安全为由一判了之,从而漠视了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切身利益。

同时有一个不得不正视的事实是,我国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较低,即一般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或者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在此情形之下,一判了之的话,很可能出现以下结果。

其一,根深蒂固的“人命关天”意识,使得较短的宣告刑难以满足被害人或其亲属的“报复”欲望;其二,因实体上已处理结束,甚至是被告人已服刑完毕,削弱了被告人赔偿的积极性,增加了被害方索赔的难度。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刑事诉讼法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司法的意识也得到了提升,开始注重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但在大多数的刑事案件中,其诉讼的过程是非常复杂的,所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从《刑事诉讼法》中入手,探究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和保护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希望能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措施引言:在我国,相关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案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刑事诉讼法》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并以已有的法律条文作为基础,对《刑事诉讼法》进行完善,以保证该法律对刑事诉讼案件起到有效的指导作用。

而近年来,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变化,刑事诉讼案件的处理受到了一些人的质疑,虽然这给相关法律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但也意味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升,大家对许多社会性的刑事诉讼案件有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此,完善相关法律来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是司法机关需要重视的问题。

一、刑事诉讼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被害人参与侦查受限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中,允许被害人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提出正确的异议,但在实际的案件处理过程中,相关的被害人参与是受到限制的。

这也就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缺点,钻法律的空子。

同时,刑事被害人在参与调查的过程中,可以申请律师作为案件的代理,这其中耽误的时间就影响到被害人申诉的过程,这样不利于公平处理刑事案件,严重的可能会导致被害人申诉的时间过长,遭受不白的冤枉[1]。

(二)被害人参与诉讼受限对于被害人来说,在诉讼的过程中,是处于被动的,参与诉讼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对于违法者,法律规定具有一定的权利保障。

其中,可以通过,参与调查取证等一些合法权益,来为自己进行正确的辩护。

而被害人则缺失这一权利。

又如被告人,在进行最终判决之前,可以进行二审来进行辩护。

和被害人比较起来,拥有的权利就相对较多。

(三)被害人的知情权受限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知情权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范文

《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篇一一、引言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被视为法律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司法体系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简易程序在刑事审判中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而如何在这类程序中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也成为了我国司法改革中需要重点关注的课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展开论述,分析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概述刑事简易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其目的是为了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在简易程序中,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以减轻司法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三、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现状在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包括辩护制度、审判公开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保护被告人权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尽管我国在刑事简易程序中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部分被告人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

其次,一些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过于追求诉讼效率,忽视了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此外,法律援助制度在简易程序中的实施仍需加强。

五、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保护的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 建立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确保司法人员在适用简易程序时,既能提高诉讼效率,又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3.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为经济困难或无能力自行委托辩护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4. 强化审判公开制度,使公众对简易程序审理过程进行监督,以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六、结论总之,我国刑事简易程序中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课题。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

刑事诉讼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措施刑事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程序,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在一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常常被忽视或受到侵犯。

为解决这一问题,法律系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害人的权益。

第一,宣告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宣告是至关重要的。

法庭应该明确宣布受害人的权益,如受害人的人身安全、财产权利、名誉尊严等。

这种宣告有助于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得到尊重和维护。

第二,提供法律援助。

对于一些无力负担诉讼费用的被害人来说,提供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法律援助可以包括免费法律咨询、律师代理、调查取证等。

这样一方面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第三,加强被害人隐私保护。

在涉及个人隐私的刑事案件中,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是非常重要的。

司法机关应采取措施,限制包括媒体在内的第三方在案件中公开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确保其个人隐私不被侵犯。

第四,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

对于性侵、儿童被虐待等敏感案件,推行不公开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这有助于减少被害人进一步负担和心理压力,同时也能够有效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和人身安全。

第五,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

经历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常常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创伤。

法律系统应该为被害人提供心理支持和援助,包括心理咨询、康复治疗等方式。

这将有助于被害人尽早恢复正常生活,减轻心理创伤对其生活和工作的影响。

第六,执行判决和赔偿。

在刑事案件宣判后,法律机关应严格执行判决和赔偿程序。

这不仅是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也是对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信任度检验。

法律机关必须确保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并将其权益放在首位。

在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核心任务之一。

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应高度重视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积极推动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能够得到公正的对待和合理的补偿。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高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刑事诉讼法论文参考研究范文10篇之第六篇: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的保护摘要:刑事被害人作为审理刑事诉讼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实施犯罪活动及行为过程中,对第三方主体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严重损失后果的主要承担者,特别是随着2018年新版《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加强了对刑事案件被害益的保障力度与实践审理标准,扩大了被害益的保护范围,细化了相关法律细则措施,这也使得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重要性日益突出,为此应当在执行现行法律体制的基础上,严格遵守法律体系文件、规范审理程序合法性、提高证据可信度等,确保刑诉法律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被害人; 权利保护; 问题; 措施;对于刑事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在实践过程当中既要保障诉讼要素以及诉讼环节的公平公正、合法合规性,同时也要确保法律参与者的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一方面,伴随着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促使人们的经济收入总量较以往有了较大提升,使得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想意识也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国家确立的依法治国、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是健全法律体系制度,实现推动法律创新改革的重要行动纲领与指南,也是完善刑事被害利保护体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推动社会未来发展强有力的动力。

一、现阶段刑事被害人的简要概述(一)刑事被害人在诉讼当中的构成要件按照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刑事诉法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可以得知,在发生刑事类案件时,由于刑事主体在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发生的犯罪活动,以此对相对行为人产生的人身、财产等方面的犯罪活动并造成损失,而相对行为人则被成为刑事被害人。

其构成要件主要分为以下三大部分:第一,犯罪人员所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导致产生权益损害的直接因素;第二,在被害人实施追责过程中对于相关损失与赔偿,往往会出现放弃与选择追偿两种形式;第三,危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合法合规的,如果在审理案件中发生对非法、违规权益的追偿,则无法构成刑事被害人的身份特征。

论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论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摘要]随着刑事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不断上升和恢复性司法观念的适用,2012新刑事诉讼法新增和解公诉程序。

和解公诉程序确实有利于被害人权利保护但仍有缺陷。

文章主要探讨如何完善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阐述了实践中和解公诉程序中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的不足,并根据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相关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权利保护在我国“重刑轻民”、“重国家利益,轻私人利益”的传统观念下,传统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一直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其民事权益更是被忽视。

1996年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到当事人的行列,2012年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被害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更为关注的是民事权益,而不是犯罪人的刑罚问题。

其关注的民事权益主要是犯罪人对其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的赔偿两方面的问题。

相比传统程序,新增的和解公诉程序对于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被害人的赔偿能得到有效保障。

在该程序的实务操作中,仍然出现了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护。

一、和解公诉在保护被害人民事权益上的不足(一)被害人主观上的真实自愿性难以保障在和解公诉程序中,保障被害人的民事权益的前提是真实自愿性,真实自愿是和解公诉的本质。

若是被害人根本不是出自内心对于被告人的宽恕而愿意和解的,那么,和解公诉程序对被害人的民事权益保护缺乏了必要的前提,终究是不完善的。

实践中,被害人的真实自愿性容易受到两方面的消极影响:1.公权力机关。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公权力机关本身负有权力,被害人处于弱势地位。

刑事和解为解决案件提供了便利,节约了诉讼成本,节省了诉讼资源,让公权力机关可以把更多的资源投入未解决的刑事案件中。

基于刑事和解种种的便利,公权力机关就可能出现劝说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向被害人传输一些观念:继续诉讼程序会花费大量的时间、钱财,不能及时得到应有的经济赔偿,最后的判决不一定能达到被害人所期望的结果。

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辨析

2010年第6期(总第8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i f--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 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 wN o.62010(Sum N o.81)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辨析迟菲,崔家生(海军航空工程学院管理系,山东烟台264001)摘要:关于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诉讼权利,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发挥。

应依托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合理界定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诉讼权利。

在自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处分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中被害人应有权对加害人的量刑提出建议。

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有助于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关键词:刑事和解;被害人:权利中图分类号:D F7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6—0097—03近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的法学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然而,在当前关于刑事和解的理论研究和实务操作中,存在着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认识误区,这影响了刑事和解诉讼价值的充分发挥,甚至影响到司法公正。

笔者试图通过分析这些认识误区,厘清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以保证刑事和解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

一、关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以以庆区(一)关于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的权利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的权利,也就是哪些刑事诉讼的被害人可以启动刑事和解。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观点之一:以案件轻微作为被害人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条件。

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各地的规范性文件,~般将案件轻微作为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首先,该划分标准的核心是案件比较轻微,然而轻微与严重本来就是一种主观性很强的认识,其评判标准具有相对性,随着评价主体价值标准的变化而变化。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以刑事被害人保护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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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刑事被 害人保护 为视 角
毛 娜
摘 要 注重人权保护是 当今世界各 国立法所关注的重大课题, 也是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刑事被害人, 作
为犯 罪行 为直接侵 害的 受害者 , 罪行 为所造 成的 物质损 害和精神损 害 的直接承 受者 , 其权 利进行 全 方位 的保 护 , 于和 犯 对 对 谐社会 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践行具有推动作用 刑事和解制度近年来一直是我 国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 其不仅
具有大家已经熟知的优越性, 而且对于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具有重要 意义, 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应注重对刑事被
人保护现状不容 乐观 。 第一 , 被害人 的权利缺位或者是受到限制 : 如 自诉权的行使相 当严格 , 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等 ; 第二. 缺乏 被害人司法援助制度 : 第三缺乏相应的安全保护制度 近年来 , 学者 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立法建议 、 制度改革措施等, 以其达 到保护刑事 被害人的 目的。 笔者认为 , 刑事和解制度的引入 , 对于保护刑事被害
人 的权 利 具有 重 要 的意 义 。
首先,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 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 价值一样。 可 以说 ,法律 的目标( 。 “ 在司法过程的意义 上) 就是实现正 义。 在人类 历史的发展过程中, 们关于正义的视 角从复仇正义发 人
展 到 报 复 正 义 , 渐 变 成 今 天 的 复 和 正 义 。复和 正 义 理 论 认 为 , 罪 又 犯 破 坏 了 加 害 人 、 害人 和社 会 之 间 的 正常 利 益 关 系 , 调 对 被 害 人 、 被 强

刑事和解与被害人权益保护良性生成机制研究


1 2 2} 人 民 论 坛. P法模式和以监禁刑为 中心的刑罚结构, 在实现对 是 在 国家 控 诉 机 关 及被 害人 与 被 告人激 烈的 对抗 中行 使 的。 无 犯 罪行为的惩处上具有较 好的法律效果 , 但却存在 难以充分 疑 , 在 这 种 激 烈 的对 抗 和 追诉 下 , 被 害人在 某 种 程 度 上可 以 获
犯罪几乎全部活动, 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往往被忽略和弱化,
然而, 作为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 三是互利性。 刑事和解是一种双赢的纠纷解决机制, 因为 成为国家追诉犯罪的陪衬。
被 害人 具 有 不可 争 辩 的 当事人地 位 , 具 有 强 烈参 与 诉 讼 通过对话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有利于被害人精神和物质两 的人 ,
传统 国家单向追诉机制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
传统刑事司法 坚持国家主义和集体利益至上 , 犯罪被认
主意志体现 为明知行为后果的自愿 。 正 因为这一特点, 刑事和
因此 , 国家 承 担 了追诉 解被一些学者称为 “ 刑事契约” , 真正体现了对纠纷直接当事人 为 是 孤 立 的个人 反 抗 国家 利 益 的行 为 , “ 意 思 自治 ”的尊重 。
刑事和解制度 是伴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 的出现及被害人 相 比, 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人性化、 更 直接 也更积极和有效的
学 的兴 起 而逐 渐 发 展 起 来 的一 种 制度 , 具 有 被 害人 恢 复、 加 害 纠 纷 处理 方 式 。 理 由如 下: 其一 , 对受 害人 来讲 , 通 过 刑事 和解
一种 理 想 的方 式 。 制度 起 源 于西 方, 二十世 纪六 七十 年 代 北 美 的少 年司法 系 统 中 法 之 外 寻找 恢 复平衡 提 供 了 与传 统 的排 斥 受害 人参 与 解 决 纠 纷 的 国家 单 项 追诉 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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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坚实的理论基础 ,甚 至与 当代已经深入 民心的司法理念如国家追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罪刑法定等原则似
乎有相悖之处 。因而 ,很多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提出质疑并对此制度进行 了系统的 “ 理论责难” 。
[ 作者简介]郭 天武 ,中山大 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 士 ,广 东 广 州 5 0 7 。 1 2 5
[ 图 分 类 号 ] D 69 [ 献标 识 码 ]A [ 中 F3 文 文章 编 号 ] 10 46 (O0 3— 02— 5 00— 7 9 2 l )0 09 0
刑 事 和 解 是 一 种 以 协 商 合 作 形 式 恢 复 原 有 秩 序 的 案 件 解 决 方 式 ,它 是 指 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加 害 人 以 认 和 解 后 ,国 家 专 门 机 关 对 加 害 人 不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免 除处罚 或者 从 轻 处 罚 的一 种 制 度 。 “ 事 和 解 ” 刑 是 中 国 式 的用 语 ,在 西 方 则 称 为 “ 害 人 与 被 害 加

9 ・ 2
护 问题 ,本 文 也 希 望 就 以 下 问题 参 与 到 讨 论 之 中 。

过 程 中 ,被 害 人 了 解 犯 罪 的 原 因 ,使 得 其 能 够 原 谅 被 告 人 的 行 为 , 可 以 避 免 被 害 人 及 其 亲 属 在 公

刑 事 和 解 中 被 害 人 权 利 保 护 的 价 值 分 析
损 失 得 到 补 偿 ,使 被 害 人 因 受 犯 罪 影 响 的 生 活 恢 复 常 态 , 同 时 亦 使 被 告 人 通 过 积 极 的 、 负 责 任 的 行 为 重 新 融 入 社 区 ,并 取 得 被 害 人 及 其 家 庭 和 社
① 据统计 ,截止到 2 0 09年 1 ,全 国至少有 7个省和直辖市发布了有关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文件 ,如 2 0 月 0 3年 7月北 京市政法委下发 《 于北京市政法机关办理轻伤 害案件工作研讨会纪要》 0 6年上海市 高院 、市检察 院、市公 关 ,2 0 安局、市 司法局联合 出台 《 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 民调解 的若干意见》,20 0 6年 l 月湖南 省出台 《 1 湖南省人 民 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 ( 试行 ) 》,20 0 8年 7月广东省发布 《 广东省高级人 民法 院、广东省人民检察 院关于刑事诉讼 中适用和解的指导意见 ( 试行) ,等等。 》 ② 刑事和解制度正是由于其解决 纠纷 的高效性而被学界所 肯定 ,也 由于其不符合法的价值 目标 的某些要求而遭到质 疑 。公正与效率 的矛盾使刑事 和解制度的实行面临着喜忧参半的结果 。究其原因 ,主要是刑事和解 制度仍未建立
引 入 我 国 。 目前 , 该 制 度 在 全 国 各 地 的 试 点 蓬 勃 兴 起 , 当 然 ,随 之 带 来 的 纷 争 也 多 了 起 来 , 其 ① ② 中 较 为 典 型 的是 关 于 刑 事 和 解 中 的 被 害 人 权 利 保
称 V OR) “ 被 告 人 通 过 道 歉 、 赔 偿 、 社 区 服 务 、 。 生 活 帮 助 等 使 被 害 人 因 犯 罪 所 造 成 的 物 质 、 精 神
被 告 人 的 亲 属 进 行 报 复 ;另 一 方 面 ,尊 重 被 害 人
的权 利 , 容 易 促 使 被 害 人 与 被 告 人 之 间 达 成 谅 解 ,
足 现 象 。 在 传 统 的 公 诉 程 序 中 , 由 于 公 诉 人 代 表 国家 追 诉 犯 罪 处 于 强 势 地 位 , 被 害 人 参 与 刑 事 程 序 的权 利 几 乎 被 剥 夺 殆 尽 。 在 刑 事 和解 的程 序 下 ,
人 的 和 解 ” ( ci 一 0 e d rR c n iain 简 Vit m f n e e o cl t , i o
区 成 员 的 谅 解 , 以 此 消 解 矛 盾 ,恢 复 社 会 关 系 的

种 司法 制 度 。 其 性 质 是 刑 罚 裁 量 权 之 实 体 性 与
程 序 性 相 结 合 的 特 殊 刑 法 制 度 ,通 常 认 为 ,该 制
度 的确 立 弥 补 了 常 规 的 刑 事 案 件 解 决 方 式 忽 视 被
害 人 意 愿 的 不 足 的 弊 端 ,在
“ 判 一 公 诉一 辩 审
护 ” 三 方 的诉 讼 结 构 之 外 着 重 强 调 了被 害 人 获 得 赔 偿 以及 补 偿 心 灵 创 伤 的 平 等 机 会 ,是 现 代 恢 复 性 司法理念 的制度体 现 。 契合 当 下 的 刑 事 司 法 环 境 ,刑 事 和 解 制 度 被
诉 程 序 后 , 因对 处 理 结 果 不 满 而 产 生 的 仇 恨 在 处
罚 之 后 更 加 难 以 消 解 ,产 生 私 力 救 济 的 念 头 ,对
( ) 被 害人权 利保 护 的理论 价值 一
1 刑 事 和 解 的 过 程 便 于 尊 重 与 保 护 被 害 人 的 .
权 利 , 弥 补 了 传 统 公 诉 程 序 中 被 害 人 权 利 行 使 不
社 会科 学研究
21 . 003
论刑事和解中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郭天 武
[ 摘要] 刑 事和解制度 是恢 复性 司法理念 下案 件 解决 方式 中的一 项 重要 制度 ,而如何 保
护被 害人 的权利是 刑事和 解制度得 以 实施 的关键 所在 。在 刑事和 解 中保 护被 害人 的权利 ,不仅
具有 效率价值 和安 全价值 ,而且还会使被 害人尽 快获 得 物质补 偿 和精 神补 偿 。在刑 事 和解 中, 通过 个案 正义及 多元 化 方 式 实现 对被 害人 权 利 的保 护 ,并 以 此 来平 衡 与 被 告 人 权 利 保 护 的
关 系。
( 关键词] 刑 事和解 ;被 害人 ;恢复性 司法 ;权利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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