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览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一览劳动关系的确立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基础上的,双方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了解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与义务,对于促进良好的劳动关系和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此展开论述。
一、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享有一定的权利,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权利:a.权力平等:劳动者有权在劳动关系中享受平等待遇,不受歧视、侮辱或虐待。
b.薪酬权利:劳动者有权按照约定或法定标准获得公平合理的薪酬,并按时领取。
c.工作时间和休假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安排,并根据劳动法规定享受法定假日。
d.劳动保护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保护,包括职业安全、健康保护和劳动条件等。
e.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
2. 义务除了享有一定权利外,劳动者也有相应的义务需要履行,以保证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转:a.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
b.保守商业秘密:劳动者需保密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c.遵守劳动纪律:劳动者应遵守工作时间、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不得违法违纪。
d.保护企业财产:劳动者有责任合理使用和保护用人单位的财产,并遵守公司内部规定。
e.维护劳动关系:劳动者应与用人单位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积极参与集体协商和劳动争议解决。
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用人单位作为企业的主体,拥有一定的权利,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权利:a.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有权按照招聘要求自主决定招聘、解雇和劳动合同终止。
b.管理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制定和实施工作规章制度,管理劳动者的工作行为和纪律。
c.调配权利: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和工作内容。
d.薪酬权利:用人单位有权合理确定和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
e.终止劳动合同权利:在法定条件下,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义务

劳动中的双方权利义务一、引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双方在此过程中享有特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将讨论劳动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便更好地理解和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劳动者的权利1. 监督和保护权利劳动者有权获得用人单位提供的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其中包括适当的工作设施、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健康与安全保障措施。
劳动者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并享有职业发展的机会。
2. 工资和福利权利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时支付工资,保障其劳动报酬的合理性。
此外,劳动者还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如医疗保险、养老金等。
3. 休假和假期权利劳动者有权享受法定的休息和假期,包括周末休息日、带薪年假、病假和婚丧假等。
劳动者也可以根据个人需要与用人单位协商额外的休假安排。
4. 表达和参与权利劳动者有权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参与与劳动关系相关的决策过程。
用人单位应该鼓励劳动者参与员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组织,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三、用人单位的义务1. 就业与平等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提供正当的就业机会,公平、公正地招聘和雇佣劳动者。
用人单位应该遵循平等就业原则,不歧视劳动者的性别、种族、宗教或其他个人身份特征。
2. 安全和健康义务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环境,预防和减少职业伤害和疾病的发生。
用人单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提供劳动者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具,并进行职业健康培训。
3. 合理工时和休息义务用人单位有义务遵守法定的工时安排,并确保劳动者享有适当的休息时间。
用人单位应防止超时工作和违反休息制度的情况发生,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生活平衡。
4. 支付工资和福利义务用人单位需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确保劳动者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用人单位还有义务提供合理的福利待遇,如各类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以促进劳动者的全面发展。
四、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需要保持平衡。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可修改文字】

(一)工作平等权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获得平等的劳动待遇 的权利: 1. 平等就业权:劳动者在就业方面一律平等, 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 受歧视。 招聘时不应该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因素。
主要的问题:乙肝患者的问题、男女平等 的问题、籍贯的问题、农民工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 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 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
内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 2.平等的劳动待遇权:同工同酬(世界人权 宣言)、同值同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国际公约)、同等的培训和晋升机会 (1991 USA,glass ceiling act)。
• 史密斯制造公司诉巴劳(Sm ith M anufactu ring Co.V. Barlow )一案,被视为是公开、 明确要求董事会放弃仅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 唯一行动指南的判例。
• 法院在肯定了公司所作的、与股东利益(近 期利益) 不一致、但对社会公共利益有利的 为普林斯顿大学捐款行为(公司章程未授予 捐赠的权力)的同时强调,“现代形势要求公 司作为其经营所在地的一员, 承认并履行所 应承担的私人责任和社会责任”, 股东们的 长远利益将会因这些捐助享有用人单位提供的旨在提高职业技 能和业务知识的训练和教育的权利。
• 结局:赔偿61万,相关责任人被处理。
• 法规:我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0年1月矿难
• 1月5日,湖南湘潭谭家山镇一煤矿发生的电缆起火事故,至少25 人死亡。
• 1月5日,重庆市大足县倪家湾煤矿发生瓦斯窒息事故,3人死亡。 • 1月8日,江西新余一煤矿因电缆短路发生火灾事故,12人死亡。 • 1月19日,山西省临县西山晟聚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3人死亡。 • 1月19日,湖南临武县金江镇大湾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3人死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

2024版劳动法合同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五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包括以下内容:1.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4. 劳动报酬;5. 社会保险;6.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7. 劳动合同期限;8.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9.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权拒绝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公平的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八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九条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特别规定第十二条国家对未成年工、女职工、残疾职工等特殊群体实行特殊保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 第四章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
劳动合同制度,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现劳动力资源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劳动合同概述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劳动合同的概念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可分为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
从学理上定义,可概括为: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确立、更变、终止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个概念强调了劳动合同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广泛性,既包括以劳动合同形式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对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从立法上定义,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这个定义强调了劳动合同与权利义务之间的紧密关联性,通过立法引导双方当事人,要使其劳动关系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必须签订劳动合阿。
我国对劳动合同的学理定义和立法定义是一致的。
劳动合同立法定义中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实际上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更变、终止。
(二)劳动合同的特征劳动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如平等性、自愿性等特征外,还具有如下主要特征:1.主体的特定性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
我国用人单位包括各种性质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特定范围劳动用工关系下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劳动者是指被用人单位雇用的自然人。
因此,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个体经济组织之间,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含有劳务性质而签订的合同都不是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调整,但特殊性的劳务合同如劳务派遣协议则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2.主体地位上的从属性由于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所以,在劳动合同的履行中,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的组织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
《劳动法第四章》课件

保障作用
该章规定了劳动合同、工资 支付等关键内容,保障了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必要性
了解和操作该章规定的内容 是每个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 必需。
《劳动法第四章》PPT课 件
欢迎来到《劳动法第四章》课件。本次课程将带你深入了解劳动法中第四章 的重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休息休假等重点内容。
签订与解除劳动合同
签订劳动合同
双方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
在特定原因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权解除劳 动合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劳动争议的处理
1 调解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 解决争议,或请求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2 仲裁
未经过调解或调解未达 成协议的,用人单位、 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 议仲裁。
3 诉讼
不存在与工会讨论或经 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的,一方当事人可 以提起诉讼。
总结
重要性
劳动法第四章的内容对于用 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重要 意义。
工资支付
1
工资标准
应按月享受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以最
计算规则
2
低工资标准为基础,按照职务确定工 资水平。
劳动者按照劳动时间得到应付的工资
总额,按月支付工资报酬。
3
税务要求
用人单位应在发放工资前为劳动者代 扣代缴各项个人所得税、社保等。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时间一般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 安排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
休息休假
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享有的每日休息和法定节假日; 休假时间是劳动者因事假、病假、年休假等而不 需要参加工作、并依法得到工资报酬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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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 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 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 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 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 《实施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 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 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 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1月《劳动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运用· 典 型案例裁判理由》中收录了一个案例:冉某自2008年 1月在某酒店工作,至2009年5月被辞退,一直没签劳 动合同。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酒店未与冉某签订书 面劳动合同,应支付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共计16 个月的双倍工资。
调解协议书可直接申请支付令,无需经过 仲裁程序,提高调解协议的效力。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6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 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 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 付令。 支付令是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债务催偿程序)的一种 方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非讼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 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 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程序。拖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都是关系到劳动者的生 存问题,需要尽快解决,而且都是金钱给付事项,比较适 用支付令。在劳动争议解决中引入支付令,可以尽快的解 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法院认为,释某某是获颁戒牒的僧人,其自愿 到被告宝峰寺挂单修行,作为被告的宝峰寺,只 是为释某某提供修行的场所和必要的生活补助, 原、被告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我国实行“自治、 自养、自传”的宗教政策,各宗教应坚持独立自 主自办的原则,对寺院内部纠纷,应遵循寺院相 关规定和佛教教义、习俗等处理;寺院财产来源 于捐赠或其他合法收入,具有公共性质,应用于 与佛教教义相符的宗教活动,并按照“利和同均” 的分配制度,使僧人在基本生活需要得到保障的 情况下专心修行。寺院的僧人追求共同修行的精 神性目的,而非带有财产性目的。
三、劳动者的权利
▲劳动权 是指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 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包 括: §职业获得权 §自由择业权 §平等就业权
▲劳动报酬权
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 位提供一定劳动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包括:
§劳动报酬谈判权 §劳动报酬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 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 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 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 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报酬支配权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处理
• 张某于2006年7月3日进入某酒店担任保安工作, 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7月3日 至2008年7月2日。2008年,酒店恰逢经营管理调整, 张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 但张某仍在酒店工作,酒店仍按原劳动合同约定支 付劳动报酬。2009年8月4日,酒店发现张某的劳动 合同早已在一年前到期,马上书面通知张某续签二 年期劳动合同,张某于2009年8月5日回复酒店要求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8月25日,酒店书 面拒绝张某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并告知张某若未及时与酒店签订二年期劳动合同, 酒店将在一个月后解除劳动关系。2009年9月25日, 酒店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张某不服,于2009年11 月1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支付2008年7月3日至裁 决之日为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
• 仲裁庭审中,酒店辩称:酒店方因管理疏漏未及时发现双方的劳 动合同已经期满,但酒店并无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恶意,且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发放张某的工资,酒店在2009年8月 发现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后,两次书面通知林某续签 劳动合同,已尽诚信义务,但张某却利用酒店的疏忽大意而要求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经综合考虑,只希望与张某签订 二年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酒店认为张某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是导致双方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请求仲裁庭驳回张某的申诉请 求。 争议焦点: • 1、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是否应 续签劳动合同?未续签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 2、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续签劳动 合同的,劳动关系如何解除、终止? •
一、用人单位的权利
▲ 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权利
▲ ▲ ▲ ▲
对劳动者的管理指挥权 组织劳动的权利 处分职工的权利 知情权(不能侵犯劳动者的隐私权)
•
从权利角度而言,劳动者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 而用人单位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劳动者隐私权是 阻碍用人单位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劳动者要尽力维护自己的隐 私不被用人单位非法知悉、侵扰,使之维持在一种稳定的消极状 态。而用人单位知情权则是获取某种信息的权利,在本质上要求 尽可能多地了解劳动者的信息(包括隐私)。二者是此消彼长的 关系。正是因为如此,用人单位知情权作为一项积极的权利应该 受到劳动者隐私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不得 侵害劳动者的隐私权。 • 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所知悉的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数据可以包 括姓名、年龄、性别、学历、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工作技能及 职称等。至于劳动者的种族、肤色、血型、身高、家庭状况、婚 姻状况、社会关系、财产状况、嗜好、信仰、心理特征、生活经 历等方面的资料,通常被认为与劳动合同无直接关系。 除非用 人单位能证明所聘职位确实需要这些方面的资料,否则用人单位 知悉劳动者个人资料的范围一旦超越了劳动合同的需要,就有可 能构成对劳动者隐私权的侵犯。
降低出租车“份子钱”难在哪里?
• 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平均每天工作14个小时,每 月工作时间427小时,也基本没有节假日。 如果一位出租车司机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每日 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月工作21.5天,再除去法 定的五一、十一、元旦、春节休假,同时不算婚 丧假、探亲假、年休假以及其他应享受的假期, 再除去回公司交车、回公司开会和两班倒交接班 的时间,每辆车每月收入约6450元。可每月扣除 车份钱的平均数4800元,燃油费1800元,修理费 400元,车上用餐215元(每日10元),罚款100 元,出租车车辆计价器年检费每月30元,个人收 入调节费每月60元,合计支出7000元。如此,出 租车司机每月还要亏损550元。因此,司机只有 靠延长工时、疲劳驾驶来增加收入了。
•
4月底的一个星期天,情况突然发生了变化。旅法华 人黄先生记得,当天,法国劳动、就业与卫生部下属的 “劳动监察局”监督员来13区调查,他们逐一走访开门的 店铺,华商以为,这只是例行检查。孰料第二个星期,开 门的店铺都收到一份通知函,信函中指出,“在最近的调 查中发现你们商号周日营业,这是不合法的。”信件勒令 商家从5月1日起,遵守“周日停业”的规定,同时警告称, 如不遵从法律,将面临罚款。 • 根据法国法律,以销售食品为主的商店,星期天只能 开到下午1点。其他店铺则必须整天关门,比如服装店、 家具店、超市等。而餐饮业是特殊行业,被允许保证职工 权益的情况下(支付双倍工资),周日可开业。但必须在 星期一到星期六中找一天休息。
实例解读
• 去年11月,温江一家模型研制公司免去员工孙 先生技术部部长职务。随后,孙先生以公司未与其 签订劳动合同及未办理社会保险为由,向温江劳动 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该公 司应支付给孙先生8.75万元,并为孙先生补缴在职 期间的社保。 • 模型研制公司不服裁决,将孙先生起诉到法院。 他们表示,既然任用技术部部长一职并非终身制, 所以免去其职务是企业的自主权。“他不打招呼, 擅自离开单位,属于擅离职守。”公司方称,孙先 生受聘后,他们曾多次要求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 孙不愿签订。孙先生反驳称:“我并非擅自离职, 而是鉴于公司不缴社保、不签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 决定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二、用人单位的义务
■ ■ ■ ■ ■ ■ ■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支付劳动报酬 提供生产、工作条件 支付各种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对劳动者进行培训 保障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用工后订合同
过一天就 算违法 一个月 支付两倍 工资 正好一年 就算违法
用 工 之 日 合法
一年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 固定期劳动合同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 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 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 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 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 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 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 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 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 动合同的前一日。
▲休息权(德国《商店关门法》) ▲劳动保护权
§ § § § §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定期健康检查权 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拒绝权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 ▲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法华商遇文化冲突 商店周日“被休息”
• 从1906年开始,“商店周末不得开门营业” 的制度就在法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法国人 认为,周末休息是与生俱来的福利。然而,对于 居住在巴黎13区的华人来说,周末却是“赚钱黄 金时间”,正好开门营业。多年以来,这两套生 活哲学一直在巴黎和平共处,相安无事,直到最 近,一纸禁令打破了这个微妙的平衡。 • 4月底,法国劳动监察局发出通知,禁止华人 商铺在周日营业,否则要处以罚款。政府认为, 这是为了保障雇工的权益,而华人则抱怨称,他 们“被礼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