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研究生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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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台东师范学院九十二学年度硕,博士班招生简章

国立台东师范学院九十二学年度硕,博士班招生简章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九十二學年度碩、博士班招生簡章壹:招考系所組別、名額、報考資格及考詴科目一、修業年限:(一)碩士班二至四年(在職進修者最高年限為五年)。

(二)博士班三至七年貳:報名一、報名方式:一律通訊報名。

二、報名日期:(一)、碩士班92年4月8日起至4月15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博士班92年5月3日起至5月9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費:(一)、碩士班新台幣貳仟壹佰元。

(含劃撥手續費)(二)、博士班新台幣貳仟陸佰元。

(含劃撥手續費)四、通訊報名:950台東郵政第359號信箱。

「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教務處註冊組」收。

五、報名規定事項:(一)報名時應繳交下列文件:1.報名表一份。

(附於本簡章內)2.國民身分證或其他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3.學歷證件及報考資格所規定之經歷證明暨其他有關證件。

4.報考帅兒教育學系碩士班應填具切結書【詳附件三】5.報考兒童文學研究所博士班應填具切結書【詳附件四】6.現役軍人頇按下列規定繳驗證明文件,始准予報考:(1)義務役人員(含替代役),頇出具今年八月底前之退伍或解除召集證明。

(2)志願役人員,頇經參謀總長核准【國防部八七、一0、一更改核准權責】。

7.本人最近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相片一式二張,請自行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上。

8.所附標準信封二個:書寫收件人姓名及地址(免貼郵票)以供寄發准考證及成績使用。

(二)報名手續:前項應繳交證明一律以原件相符之影本繳交,勿繳正本,並將以上規定之表件依大小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帄放入A4信封內。

每一封袋僅限一人報名,未繳證件、資料填寫或準備不符規定均不予受理,然後用限時掛號郵寄至「950台東郵政第359號信箱」「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教務處註冊組收」。

(三)語文教育學系碩士班、南島文化研究所、兒童文學研究所博士班,所指定應繳交之審查資料或進修計劃,請併同前項文件再裝成一封袋,每一封袋僅限一人報名,未繳證件、資料填寫或準備不符規定均不予受理,然後用限時掛號郵寄至「950台東郵政第359號信箱」「國立台東師範學院教務處註冊組收」。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6学第2学期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106学第2学期

僱傭型教學助理申請書
(範例-由各受理單位依需求修改)
※說明:
1.依據本校「僱傭型教學助理暨教學獎助生處理要點」辦理。

2.修課人數達70人(含)以上為原則,教師得申請僱傭型教學助理,補助名額須視審查結果及當學期經
費預算而定。

補助名額將於開學前後公告於○○○○(受理單位)網站。

3.僱傭型教學助理協助教師教學及配合學校開課時間,聘僱每次以一學期為限,當學期聘僱期間不得擔
任本校其他僱傭型兼任助理。

4.僱傭型教學助理需為本校大學部高年級(大三(含)以上)或研究所之全時學生。

5.獲此項補助之教師,該課程授課時數合計不適用本校「教師授課時數核計要點」第四點第四款之規定。

6.受理單位:○○○○○○
(通識及跨域課程向通識教育中心申請,校共同課程向共同教育委員會各組申請,師資培育職前教育課程向師資培育與就業輔導處申請,院級課程向各院申請。

)
7.審查項目:○○○○○○
8.每張表格僅適用於申請一門課/班之僱傭型教學助理,如同一門課另一班擬申請,請另填一份表格。

□教師已確實閱讀並同意下列敘述(請勾選)
1.僱傭型教學助理與學校及指導教師間,有僱傭關係存在;教師須依本校「獎助生及學生兼任
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要點」及「僱傭型教學助理暨獎助生處理要點」督導學生執行工作,並願意遵守相關規定;如未依上述規定,以致有任何涉及教學助理勞動權益之相關糾紛,教師須負一切責任。

申請教師簽名:__________申請日期:年月日二、課程需求
三、教學助理工作規劃。

国立台湾大学硕士班肄业研究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办法

国立台湾大学硕士班肄业研究生迳行修读博士学位办法

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班肄業研究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辦法一、本辦法依據大學法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暨教育部台(84)參字第六五一一號令訂定之。

二、本校各系所博士班得依本辦法規定招收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研究生。

三、碩士班研究生修業一年以上,合於左列條件,得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一)、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學業平均成績排列名次(各所另以必修科目學業平均成績為排列名次者,從其規定)在該碩士班全班(組)人數前三分之一以內,或其他特殊情形經該系所評定為成績優異。

(二)、經肄業系所或相關系所教授二人以上推薦具有研究潛力。

四、各系所碩士班學生名次之排列應以全班人數為準,但經教育部核准正式學籍分組之研究所,亦得以全組人數為準。

五、各系所碩士班每學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不超出該系所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三分之一為限。

但核定招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二名為限。

此項名額應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學校招生名額總量內,各年級及各學期名額之分配,由各系所自行訂定。

六、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第一學期應於七月廿日至七月卅一日;第二學期應於一月二十日至一月卅一日(各所另訂申請時間者,從其規定。

)逕向擬就讀系所索取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並提出申請,由擬就讀系所所務會議或所務會議授權之相關會議通過後,將資料轉送教務處研究生教務組彙整轉呈教務長、校長核定,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

經本校核定准予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再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七、申請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須繳交左列各件資料:(一)、逕行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碩士班修業一年以上歷年成績表一份及教授二人以上推薦書。

八、核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自轉入博士班起,至少應修業逾三學期,且連同碩士班至少修畢三十學分,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九、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或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所務會議審查通過,校長核定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

人类学系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实施规则.

人类学系博士学位候选人资格考试实施规则.

人類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規則經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系務會議通過96.06.15本規則係依「國立台灣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第一條資格考試之申請條件:一、考試之申請以兩次為限。

二、研究生於修畢應修28學分後,自修業之第二學年起,經指導教授同意,得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惟至遲應於修業第四學年第二學期結束前通過資格考試,未通過者依校規退學。

三、研究生在申請資格考之前,應有參與系上辦理之學術演講會紀錄至少8次(適用於九十六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第二條資格考試之申請規定:一、申請期限:第一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十一月卅日止;第二學期自研究生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起,至四月卅日止。

二、研究生提出資格考試申請時須填具資格考試申請書(系上統一格式),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至辦公室完成申請。

三、資格考試應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四、完成資格考試申請後,亦可提出撤銷,惟申請撤銷之期限最遲為考試舉行前一週,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填具撤銷申請書,至辦公室完成申請。

第三條資格考試委員會之組織:由該研究生論文指導委員會組成。

第四條考試內容:分筆試及口試兩項;筆試由資格考試委員負責命題及閱卷,七十分為及格。

第五條考試科目:筆試分兩科,其科目由指導教授及資格考試委員會商定後,向所長報備。

口試內容以博士論文研究計畫書為主,輔以筆試答題的相關詢問。

第六條考試進行方式:資格考試每次申請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筆試及格後,方得進行口試。

若筆試二科皆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若筆試二科中有一科不及格,得補考一次,惟至遲須於次學期進行筆試補考及完成口試,若補考仍不及格或口試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若筆試二科皆及格,而口試不及格,得補考一次,惟至遲須於次學期完成口試補考,若補考仍不及格,則以一次資格考未通過報校核備。

第七條資格考試過程中,以及通過考試後,除有如當事人重傷、死亡、離職、解聘等無法抗拒之理由外,原則上不得更動指導委員成員。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研究生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研究生博士暨硕士学位考试实施要点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4﹚師字第O六一四一八號函核定94年12月16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教育部95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50027716號函核定第一點本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研究生符合左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點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讀之學系或研究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

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點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點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体育学系(研究所)博士班课程架构表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体育学系(研究所)博士班课程架构表
運動碰撞專題研究

2
590
PED0062
老化與體適能專題研究

2
590
PED0067
身體活動心理學專題研究

2
590
PED0068
心理技能訓練專題研究

2
註:1.各組需修習與主修領域相關的非體育科系研究所課程至少4學分。
2.非體育科系畢業須修習體育相關學分10學分(包含4學分術科)。
3.本架構表僅供參考,相關規定以各屆研究生手冊為主。
PEC0075
體育運動與公共關係學
碩博
2
453
PEC0017
體育行政管理實習
碩博
2
453
PEC0032
體育運動策略性行銷研究
碩博
2
453
PEC0091
運動及休閒設施專題研究
碩博
2
511
PED0019
中國古代體育運動史研究

2
511
PED0059
中國體育思想研究

2
511
PED0032
西洋體育史研究

體育師資培育課程專題研究
碩博
2
452
PEC0090
學校體育經營與管理
碩博
2
453
PEC0009
休閒教育專題研究
碩博
2
453
PEC0015
體育行政專題研究
碩博
2
453
PEC0016
運動與法律問題專題研究
碩博
2
453
PEC0033
體育運動組織與領導
碩博
2
453
PEC0034

国立台湾艺术大学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创作)指导教授聘请及指导实施要点

國立台灣藝術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創作)指導教授聘請及指導實施要點經94.4.26本校93學年度第15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經99.07.27本校98學年度第21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一、為指導本校博、碩士班研究生在校期間之各項課業學習、撰寫論文及提昇其學位論文﹙含創作﹚品質,並規範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之互動關係,特訂定本要點。

二、研究生之指導教授以本校各系、所﹙含相關系所﹚之專、兼任教師擔任為原則;必要時得經系所主管同意,聘請校外學者專家共同指導。

三、擔任研究生學位論文指導教授之資格條件:(一)碩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除對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學養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註):1.現(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助理教授獲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未獲博士學位)具有三年以上教學研究經驗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二)博士生之論文指導教授,除對研究生之研究領域有專門學養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1.現(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並具副教授資格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者;或副教授(未獲博士學位)具有三年以上碩士班教學經驗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專業技術教師擔任博、碩士生指導教授之資格條件得比照辦理,惟必要時得由相關領域之助理教授以上或具有博士學位者共同指導。

四、每位研究生指導教授不得超過兩位。

指導教授之提聘,應經指導教授(共同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同意。

指導教授因故離職(含退休)而無法繼續擔任時,得依狀況改列為共同指導教授,或另聘其他教師為指導教授。

五、指導教授為研究生學位論文之主要指導人員,除指導論文計畫、撰寫、發表等外,並提供研究生課業學習、研究及修課內容之諮詢與建議。

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探析

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探析作者:谢亚慧来源:《世界教育信息》2014年第05期摘要:台湾自20世纪中期推行高等教育以来,其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这与其招生考试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

台湾地区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遵循公平、自主、多元的基本理念,为各高校选拔特色学生提供了保障,为学生提供了多渠道的入学途径。

文章通过对台湾地区现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的分析,以期为大陆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改革提供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台湾;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多元;自主;公平一、发展概况早在20世纪初,台湾就设有研究生层次的教育,但当时仅仅是为了满足在台日本人的教育需要,台湾本地人没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

按照当时的规定,台湾人不能攻读文史类专业。

1945年之前,博士学位获得者中仅有5人为台湾人,且为医学博士。

台湾真正的高等教育始于日本战败之后。

1949年,台湾大学开始进行研究生招考工作,共招收5名硕士班学生。

20世纪50年代,台湾进入研究生教育的初创阶段。

期间,台湾当局先后核准政治大学、“清华大学”、交通大学等创办研究所,招收研究生。

台湾私立大学研究生教育始办于1961年辅仁大学文学院哲学研究所。

[1]20世纪60、70年代以来,受经济结构和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的影响,台湾硕士研究生教育不断发展、繁荣,并由精英教育逐步向大众化教育转变。

1991~2001年,台湾硕士生数量增幅达2.25%;2001~2011年,硕士生数量增加绝对值最大,达96862人(见图1)[2]。

2012年,设有研究所的院校达到了138所,共有2274个硕士班。

[3]与大陆不同的是,私立高等院校在台湾高等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某些私立院校的规模和质量甚至比公立院校略胜一筹,如淡江大学位居私立院校第一并成为最受企业欢迎的大学之一。

虽然台湾公立院校主要承担研究生人才的培养任务,但是私立院校的研究生教育同样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以缓解产业升级与应用型技术人才匮乏之间的矛盾。

国台湾师范大学九十三学博士班考试入学招生试题


-2-
σ ∈G
(a) Give an example that N K / F is not surjective. (b) Suppose that F is a finite field. Show that G is cyclic by describing G explicitly. (c) Suppose that F is a finite field. Show that N K / F is surjective.國立臺灣師範源自學九十三學年度博士班考試入學招生試題
代數科試題 (數學研究所用,本試題共 2 頁第 1 頁)
注意: 依次序作答,只要標明題號,不必抄題。 答案必須寫在答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總分 100 分,每題 20 分 Notations: Z : the ring of integers Q : the field of rational numbers C : the field of complex numbers 1. Let G be a finite group and let H be a subgroup of G. Recall that the normalizer of H in G is defined by N(H)={a ∈ G | aHa −1 =H}. (a) Show that N(H) is the largest subgroup of G in which H is normal. (b) Show that the number of distinct conjugates xHx −1 of H in G is equal to [G : N(H)]. (c) Suppose that G is of order 48. Show that G is not simple. 2. Consider the permutation group S 4 and the alternating group A 4 . (a) Describe all the conjugacy classes of S 4 and write down its class equation. (b) Show that there exists a normal subgroup K of A 4 which is isomorphic to the Klein four group. (c) Show that S 4 is solvable. (d) Does A 4 have a subgroup of order 6 ? 3. An element α of C is said to be integral over Z if there exists a nonzero monic polynomial f(x) over Z such that f( α )=0. (a) Show that the following statements are equivalent : (i) α is integral over Z. (ii) There exists a nonzero finitely generated Z-submodule M of C such that α M ⊂ M. (b) Determine all the elements of the quadratic field Q( − 3 ) which are integral over Z. 4. For a finite Galois extension K/F with Galois group G , the norm map N K / F : K → F is defined by N K / F (a)= ∏ σ (a) , where a ∈ K.

国立台湾师范大学社会教育学系博士学位论文考试实施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實施辦法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社會教育學系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實施辦法95.03.20系務會議通過96.06.26系務會議修正通過96.09.17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本辦法依據本校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訂定之。

貳、本辦法適用於本系博士班研究生。

參、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請一、申請程序:於上學期十月或下學期五月向系辦公室提出博士論文題目與指導老師之申請,並由學術發展研究小組審核。

二、指導教授:(一)指導教授之申請應以本系專任教師為優先考量,指導教授若非本系專兼任教師,則需有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二)每位指導教授(含專兼任)至多每一學年新增指導兩位博士班研究生。

(三)指導教授人選經學術發展研究小組會議依論文題目性質核定。

三、繳交文件:(一)論文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申請書。

(二)研究計畫草案。

(三)歷年成績單一份(瞭解學生修課與論文之關係)。

(四)研究生參與學術活動記錄卡。

四、變更論文題目或指導教授:(一)研究生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經學術發展研究小組會議核定後,若變更論文主題與方向,則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研究生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經學術發展研究小組會議核定後,不得更換指導教授,特殊狀況得經原指導教授及新任指導教授同意,並經系主任核可後變更之。

肆、博士學位資格考試一、申請資格:修業滿兩年,至少修畢規定之三十學分,且已申請論文題目及指導教授者。

二、申請程序:於截止日期以前向系辦公室提出申請。

三、申請與考試時間:(一)第一次:十二月卅一日以前申請,四月十日以前考試。

(二)第二次:六月十五日以前申請,十月十日以前考試。

四、繳交文件:(一)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

五、考試科目(一)必考科目:社會教育理論。

(二)選考科目:與論文研究相關之學科選一科。

六、命題委員:主任與本系相關任課教師組成命題委員會,並由主任擔任召集人。

七、重考規定(一)資格考試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不及格科目,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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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教育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台﹙84﹚師字第O六一四一八號函核定
94年12月16日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95年3月3日台中﹙二﹚字第0950027716號函核定
第一點本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第二點研究生符合左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
一、碩士班修業滿一年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
士班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
十四學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之資格如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
博士班修業滿
二年者。

二、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
八學分。

逕行
修讀博士學位者,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
分)。

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
高之標準。

三、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四、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第三點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
讀之學系或研究
所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左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
以技術報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

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
則。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指導教授推薦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第四點學位考試依左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第五點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
教師)須達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由
校外委員擔任之。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
作、展演或技術
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4.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六點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參考名單至少八
人以上,由系主
任(所長)或系(所)相關委員會遴聘五至七人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須
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召集人一職由系主任(所長)或系
(所)務委員會指定,以校外委員擔任為原則,惟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
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
創作、展演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授者。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
就者。

4.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至5.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第七點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備後,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者應檢
具繕印之博士論
文與提要各九份,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者應檢具繕印之碩士論文與提要各五
份,送請所屬學系或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
宜。

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
次為限,並以出
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出席委員評
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論文、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若發現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或博士學
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學位
考試應有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
席,博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均須達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
認。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尚未屆滿修業年限者,得於次學期
或次學年(暑期
班學生於次暑期)重考。

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以七十分登錄。

重考
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五、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
人資格考核,但
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
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六、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
名義,而不予
評定成績,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第八點學位考試每學期(暑期班學生於每暑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行事曆規定。

如有口試委員出差或出國,經所長同意,報請
教務長核定後,得延期(第一學期至遲於一月卅一日,第二學
期至遲於七月卅一日)舉行。

學位考試與資格考試得於同一學
期(同暑期)內舉行,惟均須在規定修業年限內舉行。

第九點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
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學位考試
之申請。

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若屆
最高修業年限者,不予延期,未能如期完成學位考試者,勒令
退學。

第十點學位考試後,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口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教務處(進修推廣部)登
錄。

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底、第二學期為
八月三十一日、暑期班為九月三十日。

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
則次學期(暑期)仍應註冊、選課,並於該學期(暑期)繳交
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暑期)畢業。

至修業年限
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視為未通過學位考試,並依規定退學。

第十一點畢業成績之核算以歷年修習各學科之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

第十二點學位考試委員之通知採個別秘密方式進行,學位候選人不得參與有關其本人考試之試務工作。

第十三點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

第十四點各學系暨研究所應依據本實施要點,訂定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送註冊組(理學院教務組、進修推廣部註冊組)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

第十五點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報教育部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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