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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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6]4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各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改革方案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划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环节,实行“五大环节有限并联 (合并)审批”。

按照改革方案的规定,我局及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均已制定了各环节的实施办法,并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现将涉及国土资源房屋管理的立项、规划、用地3个环节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同时就贯彻实施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做好用地环节审批工作我局及主城各区国土资源分局、房管局是用地环节的主办部门。

主城各区分局、房管局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受理申请。

各区局受理后要及时进行审查并向市局报送初审意见和全部审批材料。

市局耕保二处负责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土地利用处负责国有土地划拨或协议出让,储量处负责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土地利用处会同土地交易中心负责国有土地招拍挂出让,拆迁处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各业务处室要及时审查,必要时可采取市区联合办公、现场办公等方式进行审查,最后的审批决定由受理的各区局统一送达申请人。

二、积极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并联协办审批工作(一)立项环节并联建设用地预审市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是立项环节的主办部门,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送达审批决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渝府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1.市场准入。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解读

《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条例相关规定作如下解读: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出台背景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统筹安排城乡发展建设空间布局,保护生态和自然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维护社会公正与公平的重要依据,具有重要公共政策属性。

温家宝总理指出,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和乡村规划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和《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对推动城乡建设和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这两个地方性法规制定时间较早,诸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新形势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强调了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和村庄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在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作了很多新规定,亟需通过地方性法规予以落实,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的一些授权性和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

此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胡锦涛总书记“314”总体部署,加快建设“五个重庆”,对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直辖以来,我市根据特殊市情实施的城乡总体规划的制定、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一系列实践经验,也迫切需要在地方性法规中作进一步规范。

重庆市规划局作为《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起草部门,从2005年开始进行相关调研工作。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经全国人大批准公布后,于2008年6月起草完成了《条例》(送审稿)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在市政府法制办主持下,经过近一年的反复论证、修改,《条例》于2009年5月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9年5月、7月,市三届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

2009年9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9月25日审议通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渝府办发〔2023〕53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5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重庆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以科技创新推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重庆建造核心竞争力,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国家部委《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六届二次全会部署,紧扣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要求,深入推进以数字化变革为引领的全面深化改革,围绕建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和高质量发展目标,以科技创新为引领,以建筑工业化为载体,推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建造技术在工程建造领域应用,加快智能建造和智能制造融合发展,打造智能建造全产业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二)试点目标。

建立健全智能建造政策体系、技术体系、推广体系、产业体系和监管体系,推动建筑工业化规模大幅提升,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场景显著增加,将重庆打造成为全国智能建造高地。

到2023年年底,发展智能建造试点区县3个以上,培育智能建造示范企业5家以上,启动智能建造试点项目15个以上,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深度应用,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化装备应用场景进一步丰富,智能建造技术集成应用取得突破,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建设形成良好开局。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应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和《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技术论证”)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专项技术论证”,是指对没有相关国家、地方标准或突破国家、地方标准适用范围,以及突破重庆市技术规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应用进行技术论证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新技术,是指经过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第三条专项技术论证实行“谁主张、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召开专项技术论证会,并对专项技术工程应用的质量安全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其他建设各方主体按各自职责依法承担相应主体责任,专家对专项技术论证意见负责。

第四条专项技术论证的新技术工程应用应当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并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以及有利于行业可持续发展、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有利于产业技术升级,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原则,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

第五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本市专项技术论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采用专项技术论证范围内的新技术,建设单位应当于实施前按要求编制专项技术论证材料,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形成专项技术论证结论。

第七条专项技术论证材料包括: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情况表(见附件一),专项技术论证方案,可行性报告,专项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专项监理细则,工程应用专项技术报告,新技术配套的技术文件,专项技术规定或相应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建设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见附件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03•【字号】渝府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为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服务行为,加强中介市场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在工程建设领域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者程序为委托人提供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测绘、土地(矿产资源)评估、养护管理、检验检测、评价鉴定等服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的总负责方,包括投资人、项目管理法人或者代建单位。

施工单位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施工承包单位。

第四条在本市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建立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管理机制。

第五条中介机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或者参与工程建设领域中介活动,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平等自愿、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工程建设领域中介市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撒大大

撒大大

从“串联审批”到“并联审批”重庆市规划局副局长邱建林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来的建设领域的串联审批是“企业多头找政府”,试点后的并联审批是“企业认准4个部门,其余事情政府跑腿”。

试点前,重庆市建设领域的行政审批环节繁琐、手续复杂,跑一个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提前就要到13个部门办好前置审批,一些长期搞建筑的人都一头雾水。

如今,“五大环节并联审批”,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涉及到的59项审批中有37项实现了“并联”,从立项到验收,企业只需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4个部门。

据有关统计显示,过去重庆市发生的腐败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与建设领域行政审批有关,个别行政机关把行政审批作为权力“寻租”的手段,一个项目在科长那里都能卡两星期。

而今,“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工作机制、主办部门最终决定权、协办单位超时默许制等一系列措施的出台,给政府部门戴上了“紧箍咒”,促使他们规范行为、转变观念。

由“串联审批”到“并联审批”,需要很大的智慧。

方案制定前,重庆市政府法制办首先找准了城市建设管理的三大主要矛盾:城市规划、建筑质量和生态环境,决定将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全过程分为立项、规划、用地、设计、验收五大基本环节,实施“有限并联审批”。

为保证试点取得实效,还区分了主办和协办部门,明确了各自的责任。

一次推动行政运行体制改革的试点《试点方案》通过后,重庆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4个主办部门,迅速分别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市建委在政务办理中心公示了审批流程;市规划局、市公安消防局挑选业务骨干,进驻市建委政务办理中心实施“一站式办公”;市规划局一个多月内数次召集协办部门,会商解决并联审批出现的问题……采访中,一些行政机关认为,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的有力配合,是保证并联审批得以落实的重要基础,但这种配合的机制仍在摸索之中。

一位行政机关负责人说:“试点涉及到10多个部门,相互之间磨合肯定需要一个过程,总体上看,试点之路仍很长。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7.09
•【字号】渝建〔2019〕365号
•【施行日期】2019.07.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
《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促进工程建设行业技术创新,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发展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工程应用,规范我市工程应用专项技术论证管理,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领域新技术工程应用专项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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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
节实施办法》解读
来源:时间:2010-1-29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进一步深化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和规范规划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效率,市规划局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以建设领域为重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22 号)等有关规定,修订了《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划环节实施办法》),并于2010年2月1日正式施行。

二、适用范围
《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主城区范围内纳入规划环节行政审批改革试点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

具体为:(一)除抢险救灾建筑工程、临时建筑工程、城镇居民自建自用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以外的建筑工程;(二)重要节点立交、规划控制红线44米以上的城市干道、跨江大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市政设施工程。

三、相关许可(审批)手续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涉及“一书两证”的办理,即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其中,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涉及并联审批(审查)项目。

(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办理仅限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申请人根据建设项目类型,持相关申请材料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知有关协办部门领取其所需的申请材料;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审查)。


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系规划部门独立审批,无并联审批(审查)项目。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申请人持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文件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及时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实施。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协办部门所需申请材料等有关材料,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规划部门应自作出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规划部门在作出同意受理的当日,通知有关协办部门领取其所需的申请材料;协办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联审批(审查)项目的审批(审查)。

协办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审批时限。

2、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
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系规划部门独立审批,无并联审批(审查)项目。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审查通过后,申请人持建筑(市政)施工图有关规划部分内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及其附图或国有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附图(不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除外)等有关材料报规划部门。

规划部门应自同意受理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许可)决定。

因情况特殊,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四)不计入时限的规定
规划部门办理的主办事项依法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
构评估等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期限,规划部门可决定中止办理,并将进行上述事项的依据、内容等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审批结果的公布和颁发
规划部门自作出同意、不同意规划许可(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触摸屏、网上公布等多种形式公布审批结果,申请人即可到规划部门报建窗口领取许可证件(文件)。

五、相关政策查阅途径
社会公众可通过重庆市规划局公众信息网()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规划环节实施办法》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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