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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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国有土地闲置管理办法]闲置土地管理办法

闲置土地管理办法篇一:最新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辟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辟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辟但开辟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辟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辟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五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辟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第六条《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涉嫌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三)涉嫌闲置土地的事实和依据;(四)调查的主要内容及提交材料的期限;(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需要调查的事项。

第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闲置土地调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问询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有关的土地资料;(四)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辟延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土地闲置原因说明材料,经审核属实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处置:(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导致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辟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辟的;(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辟的;(六)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充分利用土地,根据国家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建立闲置土地处理检查制度,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城建、规划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闲置土地的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

第四条闲置的土地能复耕的应复耕,不宜复耕的应调整使用,并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直至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处理闲置土地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土地管理部门)。

市辖区、县级市国土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以下称区、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认定第六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管理部门认定。

在市辖区,市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委托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认定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作闲置土地:(一)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其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其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拆迁期满一年仍未实施房屋拆迁的;或者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开工条件,但超过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 全文包括“总则”、“调查和认定”、“处置和利用”、“预防和监 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共计32条
第二部分 主要内容:

53号令的新特点

53号令逐条解读
一、53号令的新特点
1.加强了对闲置土地的预防和监管,尽量减少新的闲置土地产 生。 2.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未按期开工 [构成违约] 签订合同或 划拨决定书 约定、规定的 开工日期 应开工 后一年
构成闲置土地
二、53号令逐条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 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 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 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3.闲置土地处置程序更加完善,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4.区分闲置土地处置方式,强化政府原因导致土地闲置的责任 5.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促进闲置土地有效利用。 6.新规定更加便于操作:各个处理环节更贴近实际,有依据有 抓手,便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
配套文书: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闲置土地处置法律文书 示范文本‡和†闲置土地处置案卷表‡的通知‣(国土资厅 发„2013‟16号) 已正式下发给各省厅。
三、政府原因导致的闲置土地比例较大,须妥善处置盘活利用。
2011年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31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 推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Green Apple Data Center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年$月%&日国土资源部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0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第四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年未动工开发时"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第五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状况"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优先使用闲置土地#建设用地能使用闲置土地的"必须使用闲置土地"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对闲置土地利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地区"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应当重新明确用途(设定使用条件(确定供地方式"并向社会公告#收回的国有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应.闲置土地处置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确定的用途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其他临时用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可以组织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可采取绿地等方式作为政府土地储备#$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第八条收回的集体所有的闲置土地"应当采取以下方式利用&$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内"应当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建设项目!本集体经济组织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置换方案"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安排其他建设项目"并对原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补偿# $二%规划用途为农用地"耕种条件未被破坏的"应当恢复耕种!不适宜耕种的"应当改为其他农用地#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的基础上"查清闲置土地位置’面积等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宗地档案"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监督跟踪其利用情况#第十条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后土地权属和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重新核发土地证书#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土地未进行建设的,按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进行认定。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是怎样的(二)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未依法进行规划、施工报建的,已建成建筑物,按如下标准进行认定:已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地块总用地面积×建筑密度下限。

建筑密度下限的确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出让合同(划拨土地决定书)未约定建筑密度的,建筑密度按30%确定。

已建成建筑物是指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属钢结构,钢、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混合结构,砖木结构的建筑物。

(三)用地项目在2012年7月1日前,经依法报建(包括临时工程报建),按如下标准认定:根据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建筑平面图,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占地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未达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调查认定闲置土地按照以下的程序办理(1)发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应该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的利用情况、闲置原因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2)履行闲置土地调查的职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询问当事人以及其他证人;现场勘测、拍照、摄像;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人相关的土地资料;要求被调查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出说明。

(3)经调查核实,构成闲置土地的,应当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闲置土地认定书》,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闲置土地的有关信息;属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土地闲置的,应当同时公开闲置原因,并书面告知有关政府或者政府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8•【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一○年一月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第一条为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的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

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对土地闲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解读
二、 土地 闲置 的行政确 认
源部对《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以下简称 《 办法》 )
进 行修 订 ,较好 地解 决 了原 规定 中存 在 的 问题 , 为 闲置 土地 处置 提供 了参考 依据 。 本 文从 闲置 土
根据《 办法》 第2 条第 1 款规定 , 闲置土地是 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 规定的 动 工 开发 日期 满一 年 未 动 工 开 发 的 国有 建 设用
王达专栏
对 土地 闲置违 法行为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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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解读
王达 广 州 大学公 法研 究 中心
1 9 9 9 年, 国土资源部颁布了《 闲置土地处置 办法》 , 但目 前北京 、 广州 、 海南 、 江苏等地仍然存
在 十分 严重 的土 地 闲置 问题 。业 内人 士表 示 , 该
人就有关土地权利及使用问题作 出说明即当事 人陈述。进行行政调查 的主体是市 、 县国土资源
主管 部 门 , 并 非人 民政 府 。行政 调查 对 土地使 用
办法对闲置标准 、 闲置原因的区分等具体问题 的
规 定 缺乏 可 操作 性 。2 0 1 2年 5月 2 2日, 国土 资
权人并未产生权利义务的实质影响 , 因此 , 土地 使用权人对行政调查不可 以申请行政复议也不 可 以提起 诉讼 。
开展调 查 核实 , 向国有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人 发 出 闲
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 在接 到 闲置土地 调 查通 知 书之 日起 三 十 日内 , 按
照要求 提供 土 地 开发利 用情 况 、 闲置 原 因 以及 相 关说 明等 材料 。 《 办法 》 第 6条对 闲置 土地调查 通 权 人 的 姓 名 或者 名 称 、 地址 ; 2 . 涉嫌 闲置 土 地 的 基本 情况 ; 3 . 涉 嫌 闲置土 地 的事 实和依 据 ; 4 . 调查 的 主要 内容 及 提交 材 料 的期 限 ; 5 . 国有 建 设用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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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颁布部门】广州市政府【发文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颁布时间】 2010-01-08【实施时间】 2010-03-01【效力属性】有效【正文】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2010)《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13届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二0一0年一月八日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管理,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闲置土地的处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农业、国有资产、林业和园林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办法的实施。

闲置土地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闲置土地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协助农业、林业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对复耕、复绿的闲置土地及复耕、复绿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闲置土地检查制度,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

单位和个人可以对闲置的土地进行举报或者反映情况。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包括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和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

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一)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期限,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建设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非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是指超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通知用地单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各类文件的有效期或者规定期限,用地单位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

第六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本办法第五条第二、三款规定期限延迟的,经核实后,受影响时段不计入规定期限。

前款所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行为包括:(一)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因规划调整不予受理用地单位规划许可申请或者受理后延迟核发规划许可文件造成土地闲置的,但用地单位申请规划许可时土地闲置已满2年的除外;(二)权属不清或者不符合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条件,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动工开发建设的;(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因文物保护、市政建设等原因书面告知用地单位停止施工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但因用地单位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四)因国家相关政策重大调整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造成规定期限延迟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房屋建设项目已实施基础施工,其他建设项目已实施通水、通电、通道路和场地平整工程。

前款所称实施基础施工是指经依法批准,实施建筑物向地基传递荷载的下部结构的施工。

第二章闲置土地的处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八条闲置土地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认定。

调查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第九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当事人及其他证人;(二)现场勘测、拍照、摄像;(三)查阅、复制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用地审批文件、土地权利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应当向用地单位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相关证据和土地后续利用意见,书面报送调查部门。

用地单位在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者办理变更建设用地批准书时已书面确认土地闲置事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直接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应承担的工作)造成无法开发建设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单位可以在下列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届满60日前;(三)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用地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证明材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7日内启动调查。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经查证属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顺延期限的决定或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情况复杂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决定。

第十二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闲置土地调查中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不属于闲置土地的,应当书面告知用地单位。

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或者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应当通知抵押权人或者采取保全措施的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第十三条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应当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

第十四条经认定土地闲置满1年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标准计收土地闲置费:(一)用地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二)用地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价款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无划拨土地价款的,按划拨土地时土地使用权价格的20%计收土地闲置费。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用作临时绿地和广场的,临时使用期间免收土地闲置费;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用作停车场的,临时使用期间按原计征标准的60%计收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应当在缴纳土地闲置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闲置费。

用地单位逾期不缴纳土地闲置费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1‰的滞纳金。

第二节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五条处置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自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批准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四)收回闲置土地。

按照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用地单位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补充合同;土地增值的,按照有关规定调整土地价款;同时,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中止计算土地闲置期间,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闲置的,土地闲置期间自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继续计算。

第十六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以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或者改变用途继续开发建设的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二)符合产业用地政策;(三)具备占总建设投资额30%以上的资金实力。

第十七条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安排临时使用:(一)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养护临时绿地、广场等;(二)临时用作停车场。

经批准临时用作停车场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闲置土地临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

临时使用期限届满,用地单位应当在30日内清理场地、完善开工相关手续并动工开发建设。

第十八条已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无偿收回。

第三节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处置第十九条处置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包括下列方式:(一)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继续开发建设;(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以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方式处置闲置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缴纳相关税费,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二)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在限期内完善出让必备条件,并提出公开出让申请。

闲置土地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在办理前款规定的相关手续之前,应当办结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二十一条未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闲置土地,用地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且闲置期间累计满2年的,政府可以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前期投入费用不予补偿。

第四节收回闲置土地和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第二十二条市、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一)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二)告知当事人拟作出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四)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五)将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六)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终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同时告知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七)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闲置土地被收回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原用地单位仍然应当承担其原有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收回闲置土地或者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原用地单位实际占用土地的,应当自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要求移交土地。

第二十五条闲置土地因属于下列情形而被注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收回的,应当给予原用地单位补偿:(一)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造成闲置土地的原用地单位无法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要求限期完善建设用地手续或者开发建设的;(二)土地闲置未满2年,但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为导致土地不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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