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公司范围内统一执行。
第三条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依规地有序进行。
第四条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公司负责人应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人员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一节一般要求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七条公司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会计核算应当按年度、季度、月份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八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
第十条公司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十一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的不断壮大,会计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会计工作的基本操作流程和规范,减少会计差错和意外风险,提高会计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一、总则二、会计主体细则适用于所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三、会计核算1.会计核算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包括会计核算制度、核算方法和核算程序。
2.会计核算应按照货币原则和实质原则进行,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3.会计核算的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凭证的登记、原始凭证的保存、会计账簿的建立和会计账簿的填制。
四、会计档案1.会计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会计档案包括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重要会计记录和资料,应保存至少10年。
3.会计档案的存储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储和纸质存储相结合,保证档案的安全可靠。
五、账务处理1.账务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和会计准则进行,确保账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账务处理包括凭证的登记、账簿的填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编制等。
3.账务处理应及时记录和更新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账簿的实时性。
六、财务报告1.财务报告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编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2.财务报告应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确保报表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相关部门,并对外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七、内部控制1.内部控制是会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2.内部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职责分工、规范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科学的风险评估和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等。
3.内部控制应定期进行评估和测试,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八、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会计凭证的制作和登记1.凭证的制作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凭证的准确和完整。
2.凭证的登记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科目、金额和日期进行,确保凭证的真实和及时。
3.凭证的核对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凭证的正确和合规。
二、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账簿的建立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齐全和完整。
2.账簿的管理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账簿的准确和安全。
3.账簿的月末结转应当按照会计核算规定的方法进行,确保账簿的清晰和正确。
三、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报表的编制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可比。
2.报表的填报应当按照报表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确保报表的完整和真实。
3.报表的审核应当由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报表的准确和合规。
四、会计档案的建立和保管1.档案的建立应当对所有重要的财务凭证和报表进行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可追溯。
2.档案的保管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可查。
3.档案的查阅应当经过授权,并且记录查阅人员的相关信息,确保档案的隐私和安全。
五、会计核算软件的使用1.软件的选用应当符合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要求,并且具备合法的使用许可证。
2.软件的操作应当由专业的会计人员进行,确保操作的准确和规范。
3.软件的备份和恢复应当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用。
以上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通过执行这些规则,可以提高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靠。
同时,也可以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违规操作和失误带来的风险。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基础工作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经济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人员的会计工作水平,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结合我校财务工作的具体实际,重新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内容:1、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2、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及公章(业务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或结算专用章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如自制原始凭证,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3、接受凭证单位的名称;4、经济业务内容;5、数量(或规格)、单价和金额。
(二)购买实物或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始凭证后面应有经办人、验收或证明人及部门经费审批人和经监负责人的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所付款项的用途。
如是需入库的实物,须有入库验收章;如购置的是固定资产,还须有固定资产报增单。
(三)教职工公出借款时,应填写借款单(一式三联),注明用途等事项,并经有关审批人签名。
(四)银行结算凭证包括银行支票、信汇单、电汇单、现金交款单和进帐单等,应按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或有合同协议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合同协议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在凭单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六)已办妥的收付款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收讫或付讫印章。
(七)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或刮擦,但可以划正,发现错误的,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开出单位公章。
(八)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部门经费审批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报告,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盖公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一、前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是企业在财务、经营、税务等方面的重要保障,是企业规范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为了更好地实施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本文档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详细阐述,旨在帮助会计人员更好地掌握相关工作规范,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2.1 会计凭证的填制(1)会计凭证应当用笔填写,不得使用钢笔、铅笔等橡皮印泥、挂号信封和其它会计凭证格式不符合规定的纸张。
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保证字迹清楚、规范、端正,不得含糊、涂改、错位等。
(2)会计凭证的编号应当按照科目和日期依次编排,并标明制证人、审核人和记账人的姓名和负责部门,以便纠错和追溯。
(3)填制会计凭证时,应当认真核对各项业务事项,包括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填错或漏填必要信息。
2.2 会计账簿的建立和管理(1)建立会计账簿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的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的账簿要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各项规定,做到科目明确、账目齐全、记账规范、账页整洁等要求。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凭证审核和记帐等流程清晰、规范。
要保护会计账簿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严格限制访问权限,保护数据的安全。
2.3 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填报(1)会计报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要求进行,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真实。
(2)填报会计报表时要注意数据报表中的各个栏目的准确性,报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以及报表的格式规范性和排版美观度等要求。
2.4 审计的规范实施(1)审计工作的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财务审计制度进行,审计过程和结论应当明确、准确、真实。
(2)审计工作应当由正规的审计机构和负责人进行,并尽可能避免利益冲突和损害审计机构和受审计企业的利益。
三、总结会计工作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基础,所以要认真地实施会计工作规范,做好会计凭证的填制、账簿的管理、报表的编制和审计等各个方面的工作,确保企业的财务管理井然有序。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内部的会计机构与人员、会计核算、帐簿管理、财务报告编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会计机构与人员管理企业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
第三章会计核算基础工作会计核算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原则。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确保会计科目的设置、凭证的填制和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等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章会计帐簿管理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帐簿管理制度,确保帐簿的设立、登记、保管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帐簿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五章财务报告编制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六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确保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有效性,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人员因故离职或调岗时,应进行规范的会计工作交接。
交接工作应包括帐簿、凭证、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的移交,确保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八章会计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档案的保存、使用和销毁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会计档案应真实、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会计历史记录,为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第九章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执行。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企业名称][日期]。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会计法,是以处理会计事务的各种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下文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范我管理组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范,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内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范,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证、设置会计帐簿、记帐、算帐、对帐、结帐、查帐、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范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配备具有相应业务素质、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建立和完善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范一、《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基础工作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规公司会计工作行为,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二、本细则是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的原则性规定而制定的会计工作具体操作规,目的是使会计人员在从事会计工作时具有全面、系统、明确的标准,便于执行和考核。
三、本细则包括以下容:会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及管理规;会计核算全过程的基础工作规,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记账、算账、对账、结账、查账、编制财务报告;建立健全部会计管理制度,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及会计档案管理规等。
第二章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管理规一、各单位要按《会计法》的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要同本单位责任制相联系。
以责定权,责权明确,严格考核,有奖有惩。
三、会计工作人员的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以外的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会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出纳员、程序编制人员,不得兼任微机录入工作,不得进行系统操作。
四、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五、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三章会计基础工作一般规一、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各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五)收入、支出、费用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二、办理会计事项要求书写正规的文字与数字。
书写正规的文字和数字,是会计人员的基本功,也是会计基础工作好坏的重要标志。
会计数字与文字书写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应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禁止使用圆珠笔或铅笔;按规定需要书写红字的,用红墨水,需要复写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可使用圆珠笔。
(二)在凭证、账簿、报表上填写摘要或数字时,要在格子的上方留有二分之一的空距,用以更正错误。
(三)书写阿拉伯数字,应紧靠底线书写,字体要自右上方斜向左下方,倾斜度为55度-60度。
字与字之间的距离要相同,大约空出半个数字的位置,数字之间不许连写。
写6上出头,写7和9下出头,并超过底线,出头的长度约为一般字体高度的四分之一;写0时,字高、字宽要与其他数字相同;写6、8、9、0时,圆圈必须封口。
(四)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汉字正楷或行书体书写。
书写的文字以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为标准,力求工整,清晰。
不要自造简化字,也不要滥用繁笔字,禁止使用连笔字。
大写(正楷、行书):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圆(元)、角、分、零、整(正)。
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仨、另(0)等字样代替。
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或"正"字样,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人民币字样,应加填"人民币"三字,"人民币"三字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小写金额数字合计前,要填写人民币符号"¥",与金额数字之间也不得留有空白。
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101.5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佰零壹元伍角整。
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零肆圆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数字之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不写"零"字,如1,32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叁佰贰拾圆伍角陆分。
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壹仟圆零伍角陆分,或人民币壹仟圆伍角陆分。
(五)书写数字发生错误时,要采用正确的更正方法即将错误数字全数用单红线注销,并在错误数字上盖章,另在上方填写正确的数字,严禁用刮擦涂抹或用药水消除字迹方法改错。
三、正确使用各种印章(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使用时须征得财务负责人同意;"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账收讫"、"转账付讫"章也要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可以刻制会计科目章,科目章规格,最大不超过四号字,最小不小于五号字,字样为仿宋体或楷体为宜。
(三)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四)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五)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四、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四章会计凭证规一、原始凭证规(一)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单位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合法的原始凭证。
(二)原始凭证应必备以下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填制人;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的单位全称;经济业务容;数量、单价、金额。
(三)从外单位取得的凭证和对外开具的凭证必须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四)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各种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分别加盖现金银行收付讫或转讫章。
发票必须有税务部门监制印章,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监制印章。
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上,还款时,应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
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并连续编号。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销毁。
(五)有附件的必须注明附件自然数,有效金额必须相等。
经过上级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也可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原件另行保管。
各种附件应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如附件数较多,应从原始凭证的右上角起按自右至左顺序重叠粘贴,不得遮盖报销金额,如单据过多,原始凭证背面不够粘贴时,另用白纸粘贴,附在原始凭证背面。
公共电汽车及地铁车票,只粘贴报销金额部分,各种卡片或车船票应将票面撕下粘贴,飞机票不粘贴,与原始凭证放在一起。
各种附件大于原始凭证的,应按原始凭证大小折叠,附在原始凭证后面。
如有破损应粘贴补齐。
破损严重无法辨认时,应重新取得,确有困难的,其经济业务容与金额由经办人员另附说明,经单位领导批准。
(六)可将同一经济业务容的原始凭证,按单位或按人名分别汇总填制原始凭证汇总表。
(七)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复制。
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八)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金额和容等,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二、记账凭证规。
(一)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二)记账凭证必备容填制日期;凭证编号;应用会计科目、子目、细目;经济业务事项摘要;应借应贷金额;所附原始凭证数;制单、审核、出纳、记账、会计主管盖章。
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记账凭证增加科目编码栏。
(三)记账凭证日期应以财会单位受理会计事项日期为准,年、月、日应写全。
凭证编号可按月顺序自然编号。
(四)各单位可采用收、付、转账凭证分类编号的形式或按更细层次划分的会计凭证分类编号方式,也可采用单一记账凭证统一编号的形式,但采用哪种形式一经确定,在一个会计年度不允许任意更改。
如一项经济业务涉及一借多贷或一贷多借,一凭证不够时,可用分数编写。
(五)采用科目汇总表的应根据单位业务量多少定期或不定期汇总编制,并按月或年顺序编号。
一汇总表上,不能出现两个相同会计科目。
定期汇总以汇总日期为准,不定期汇总以最后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的记账凭证时间为准。
(六)填制记账凭证摘要应简明扼要,说明问题。
一般应有以下几点要求。
1、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款项应写明收付对象、结算种类、支票和款项主要容。
2、财产、物资收付事项应写明物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收付单位。
3、往来款项要写明对方单位和款项容。
4、财物损溢事项应写明发生的时间、容。
5、待决待处理事项应写明对象容、发生时间。
6、部转账事项应写明事项容。
7、调整账目事项应写明被调整账目的记账凭证日期、编号及原因。
(七)填写会计科目应符合下列要求:1、填写记账凭证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填写会计科目、明细科目全称,对其名称、编号、核算容及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不得用科目编号或外文字母代替或简化。
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也要填制汉字会计科目名称,一级会计科目编码应符合会计制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