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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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

‎‎‎‎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例‎(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发给原申请人撤销登记决定书。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登记的程序规定。

三、条文释义:
明确登记机关使用的文书是“撤销登记决定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
(一)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登记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应当予以撤销。

(七)有关行政机关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通知登记机关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被撤销、吊销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
届满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注:若依照次六项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一)至(五)项规定撤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查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规定。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公开查询,是指为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不动产权利状况,保障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实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措施。

这里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过程中形成和收集的一系列文字和图件等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

本条分为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查询,二是公务查询。

一、《条例》的规定《条例》中虽然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对不动产登记结果资料和原始登记资料并未作出区分,都采取了有限制的公开查询模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的沿袭。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法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和复制,赋予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权利,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向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登记资料的义务,是对《物权法》的贯彻。

这里的:“权利人”是指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物权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如虏屋的租赁权人就不属于这里的权利人的范畴。

我国法律对“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和实践中对此概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

我们认为,对“利害关系人”实质内容的界定不属于登记机构的职责范围,不动产登记机构没有权力也没有能力对究竟是否属于利害关系人进行判断,登记机构只需在形式上审查查询申请人是否是利害关系人即可,即申请人只要能#提供与不动产登记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登记机构就可以认为申请人属于利害关系人。

如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对登记资料进行查询、复制。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是我国为更好地规范和管理个体工商户行为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该条例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着重探讨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背景、内容以及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意义和影响。

一、背景个体工商户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就业、推动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长期以来,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无序竞争、违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成为当务之急。

二、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注册、登记、经营、办公、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内容如下:1. 注册登记: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程序和要求,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和责任义务,方便监督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2. 经营规范: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要求个体工商户合法、守信经营,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办公要求:要求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办公场所,便于监督管理和解决纠纷。

4. 信息公示:个体工商户需要根据法定程序对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包括经营范围、营业时间、联系方式等,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力。

5. 监督管理:明确了政府和社会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意义和影响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有着积极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规范市场秩序: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明确了合法经营的要求和规范,可以有效遏制无序竞争、不正当竞争等不良行为,保护市场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要求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消费者维权,提高消费者的购买信心和满意度。

3. 促进经济发展:个体工商户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实施可以推动个体工商户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一、条文内容: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

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招标投标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
投标者相互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均会损害招标者的利益,使招标者无法从中选择条件最优者,从而失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意义;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私下议标,就排挤了其他投标者的公平竞争,使招标投标活动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而且也助长了一些项目执行单位的行业不正之风。

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规定上述情况下的中标无效。

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或依照本法向项目主管部门、人民法院或本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申诉、控告。

为了更有效地防止和制止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突出规定了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标者或招标者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即授权本法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对投标者或招标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从事串通投标的投标者处以罚款时,应根据每个投标者的行为情节分别处以罚
款;对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相互勾结的投标者和招标者处罚时,也应当根据其情节分别处以罚款。

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

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

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

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二、主旨:本条是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公证机构告知义务方面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第一款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申办公证所需的证据材料,二是公证机构也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办理公证所需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当事人一般应符合三个条件:(一)以自己的重要的地位,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二)与申请公的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三)在公证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事人是公证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之一,在公证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与公证申请人是有区别的。

申请人是指向公证处提出具体的公证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申请人有时与当事人就是同一人,但下列情况下的申请人就不能成为当事人:如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不属于公证业务范围或不属于收到申请的公证处管辖;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等。

申请公证提供的证据,是公证机构判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出具公证书的重要依据。

公证机构只有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才能保证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收集证据在公证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填写公证申请表或者与公证人员进行谈话时,必须如实地提供公证证明材料,不得隐瞒和欺骗。

根据规定,申请公证的证据材料分为:(一)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向公证人员提供的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陈述。

公证活动中的证人是指了解与公证证明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税前扣除中的收入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种类很多,形式各异,与企业取得的收入的关系也呈多样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收入与支出的关联、配比等原则要求,并非所有的企业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扣除,否则将严重侵蚀企业所得税的税基,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各国企业所得税法一般都只是允许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

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也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原外资税法对此没有直接作出规定。

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明确了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是企业所发生的准予税前扣除的支出都必须遵循的两个指导性原则,也是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规定各项扣除项目、标准、范围、方法等的依据。

但是,企业发生的支出在何种条件下构成“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出于立法体例和整体框架的考虑,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其进行直接界定,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多少,所以实施条例有必要对此作出界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

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与取得收入有关”本身是一个弹性相对比较大的不确定概念,若将任何与企业所取得的收入有些联系的支出,都界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那么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了企业可以税前扣除的支出范围,架空了支出扣除中的相关性原则,因为企业任何形式的支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可以与企业的收入扯上关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12.03•【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1998.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个体工商户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7年9月5日工商个字(1987)第23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第一条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按照《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申请人应当持户籍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提出申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准予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登记表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三条申请人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登记时,除户籍证明外,还应当出具有关证明:(一)申请从事机动车船客货运输的,应出具车船牌照、驾驶执照、保险凭证;(二)申请从事饮食业、食品加工和销售业的,应出具食品卫生监督机关核发的证明;(三)申请从事资源开采、工程设计、建筑修缮、制造和修理简易计量器具、药品销售、烟草销售等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者资格证明;(四)申请从事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的,应提交所在地公安机关的审查同意证明。

请帮手、带学徒的,还应当报送与帮手、学徒分别签订的合同副本。

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应出具保险凭证。

第四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列行业的划分:工业、手工业,是指从事自然资源开采和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矿产开采,以及生产设备、工具修理等;建筑业,是指从事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和建筑设计、房屋修缮等;交通运输业,是指从事公路、水上客货运输,装卸搬运等;商业,是指从事商品收购、销售、贩运、储存等;饮食业,是指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酒馆、茶馆、切面铺等;服务业,是指从事理发、照相、浴池、洗染、旅店、刻字、体育娱乐、信息传播、科技交流、咨询服务等;修理业,是指从事钟表、自行车、缝纫机、收音机、电视机、黑白铁及其他杂品修理等;其他行业,是指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其他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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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

一、条文内容: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二、主旨:
本条是关于申请补领或者更换执照的条件和要求。

三、条文释义:
遗失或者基于灾害毁灭才能补领,变更登记涉及执照载明事项或者损坏才能更换。

对于遗失的,必须公告后补领;对于灾害毁灭的,需提交相应证明文件或者客观事实的说明;对变更或者损坏进行更换的,必须收缴原执照正、副本。

有些个体工商户以执照太脏或者太旧要求更换,或者由于家庭经营基于诉讼等原因要求补领,于法无据,工商机关应不予受理。

有些基于年度验照方格用完要求更换也于法无据,只要执照是完好的,就无需更换。

验照机关也不能以年度验照方格用完要求个体工商户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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