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消灭的六种情形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有效,消灭的情况有哪些?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新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起点,是民法典编写的依据和基石,是现代民法典里程中极为重要的一步。
新民法总则做了很多修改和新增内容,其中关于撤销权有效时间和消灭的情况也做了一些变化,下面我们来谈谈新民法总则撤销权几年会被撤销及其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一、撤销权的定义1、撤销权为实体法上的权利;撤销权为附属于债权的示意权利;撤销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的性质。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只能对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得自由支配其财产。
但当债务人与他人实施某种行为,使其作为债权担保的责任财产不当减少,因而害及债权人的利益,致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情形时,债权人可申请法院撤销债务人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使债权得到确保。
▲二、撤销权消灭的情况和具体时间(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重大误解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未主张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 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对司法考试的影响——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再是统一的,区分重大误解和受胁迫。
▲三、撤销权人如何行使撤销权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请求权是债权人的核心权利,是实现债权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的请求权可能因各种原因而消灭。
请求权消灭后,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请求权消灭的概念、原因以及消灭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请求权消灭的概念请求权消灭,是指债权人的请求权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效力,债权债务关系不复存在。
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
三、请求权消灭的原因1. 债务履行完毕: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请求权随之消灭。
2. 债权免除:债权人自愿放弃债权,或者因法律规定而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导致请求权消灭。
3. 债权转让: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成为新的债权人,原债权人的请求权消灭。
4. 债权消灭时效:在法定时效期间内,债权人未行使请求权,导致债权消灭。
5.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导致债权债务关系无法履行,请求权消灭。
四、请求权消灭后的法律后果1. 债务人免除履行义务:请求权消灭后,债务人不再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无需履行债务。
2. 债权人丧失债权: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丧失了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无法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 法律关系终止:请求权消灭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4. 返还财产:在请求权消灭前,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所受利益返还给债务人。
5. 诉讼时效中断:请求权消灭后,债权人不得再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
6. 损害赔偿:在请求权消灭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五、案例分析甲乙双方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
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催促甲还款,但甲以各种理由推脱。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
在诉讼过程中,甲突然病故,其继承人丙表示不再履行债务。
第十章债的消灭

抵销也自始无效。 效力受有限制不得行使的债权,不得 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如,存在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进行 抵销,否则,无疑剥夺了抗辩权人的抗辩 权。但是,其作为被动债权并无不当,在 此情形,主动债权人也就是抗辩权人,放 弃了抗辩权。
2.须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 未届清偿期的债务,债权人尚不能请 求履行,故不能主张抵销。 3.须双方所负债务为相同种类。 如果双方互负的债务种类不同,不但 计算不便,且易使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受 损,失去公平。因此,法定抵销的,用于 抵销的债务须属同一种类。
4.须债务依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限制 抵销。 上述三个要件,是抵销的积极要件, 而本要件,是抵销的消极要件。 并非所有的债务皆可抵销。依债的性 质和法律规定有抵销限制的,不得抵销。 不得抵销的债务主要有:
(1)性质决定不得抵销的。所谓性 质决定不许抵销,是指某些债务所具备的 如果抵销即违反其成立目的的特性。例 如,当事人互负不作为义务,一旦抵销, 则双方的债权全都落空,违反了成立不作 为之债的目的。 (2)按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 (3)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销的。
(二)种类 1.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是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发生 的抵销。 2.合意抵销。 合意抵销是按照当事人的抵销合意发 生的抵销。
二、抵销权 (一)意义 抵销权是债的当事人依法定或事先约 定所享有的,得依其单方意思表示使互负 的等额债务消灭的权利。 如上举甲、乙互负金钱债务例,甲、 乙都享有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抵销的权利。
(三)债虽消灭但当事人依约定或法 定负有赔偿责任的,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使债消灭 的,债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当事人之 间的原债消灭而新生损害赔偿之债。 (四)在合同之债,当事人间发生后 合同义务。
09第九章 债的消灭

五、清偿抵充
♥ 《合同法司解(二)》第20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 合同法司解( 条 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 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 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 已到期的债务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 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 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 负担较重的债务 抵充; 抵充。 后顺序抵充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但是, 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 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 《合同法司解(二)》第21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 合同法司解( 条 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 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费用;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利息; (二)利息; 主债务。 (三)主债务。”
第一节 债的消灭概述
♥ ♥ ♥ 二、债的消灭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 合同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法》第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 条 权利义务终止: 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二)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解除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在我国,债权转让是合同法规定的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债权转让可能会被解除。
本文将从债权转让解除的法律后果出发,探讨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和影响。
二、债权转让解除的法律后果1. 债权消灭债权转让解除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随之消灭。
这是因为债权转让的目的是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从而使原债权人脱离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
一旦债权转让解除,原债权人重新成为债权人,债务人重新成为债务人,原债权债务关系恢复。
2. 第三人权益受损债权转让解除后,受让的第三人可能因无法获得预期的债权收益而受损。
具体表现为:(1)第三人可能无法实现债权收益。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可能已经为债权收益付出了代价,如支付了转让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等。
一旦债权转让解除,第三人可能无法实现这些付出,造成经济损失。
(2)第三人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第三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违约责任。
债权转让解除后,第三人可能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人权益受损债权转让解除后,债务人可能因无法继续履行原债权债务关系而受损。
具体表现为:(1)债务人可能面临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转让解除后,原债权人重新成为债权人,债务人重新成为债务人。
这可能导致债务人同时面临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增加其负担。
(2)债务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债务人可能已经履行了部分或全部债务。
债权转让解除后,债务人可能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而承担违约责任。
4. 法律责任承担债权转让解除后,相关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原债权人可能因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债权转让无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第三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债权转让无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债务人可能因违反合同约定、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导致债权转让无效,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债权未发生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主债权,是指债权人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债务人享有的、具有独立性的债权。
在法律实践中,主债权未发生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等。
对于主债权未发生的情况,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处理原则和规则,以确保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公正。
本文将从主债权未发生的原因、法律规定、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主债权未发生的原因1. 合同未成立合同未成立是主债权未发生的最常见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2)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3)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合同不符合上述条件,则合同未成立,主债权自然未发生。
2.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而被宣告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导致主债权未发生。
3. 合同被撤销合同被撤销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使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被撤销机关依法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被撤销后,主债权未发生。
4.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主债权未发生。
三、主债权未发生的法律规定1. 合同未成立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效。
”第四十四条规定:“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有效。
”对于合同未成立的情况,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3第七章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一分编通则)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债的消灭)第一节债的消灭的概念和原因债的消灭的概念: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既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
也称债的终止。
债的消灭的原因,55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①债务已经履行(清偿);②债务相互抵销(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免除);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⑥法律规定(死亡)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一、清偿清偿指依据债务的内容履行债务给付的行为。
这一行为从债务人方面说,为给付;从债权人方面说,为履行;从债的消灭上说,为清偿。
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债权人的权利实现,债的目的达到,债当然也就消灭。
因此,清偿为债的消灭的最正常的最常见的原因。
1、债的清偿抵充顺序:560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2、费用、利息和主债务的抵充顺序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二、抵销(一)抵销的概念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付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广义的抵销包括法定抵销与协议抵销两种,狭义的抵销则仅指法定抵销而言。
法定抵销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届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销。
其中,用作抵销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受动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是一种对自我债权的保护,但是原有的法律关系被破坏,很多问题也不清楚,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小编将为大家做出解释,请仔细阅读。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一)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撤销的债务人的行为,一是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二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三是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按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这过于狭窄。
因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据此应得出结论: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减少了责任财产,并害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均应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对象。
为此应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补充进催告、诉讼上的和解、抵销等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适法行为。
一种意见认为,债务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交付定金,充任保证人,亦可能减少其责任财产,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故应作为可撤销的标的。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债务人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者不得予以撤销。
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财产上受直接影响的行为。
例如结婚、收养或终止收养、继承的抛弃或承认等,不得撤销。
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法律行为,财产上利益的拒绝行为,以不得扣押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行为,均不得作为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标的。
拒绝赠与要约、拒绝第三人承担债务、抛弃继承权或遗赠等行为虽然以财产为标的,但它们均属未增加债务人财产的行为,并未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依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立法目的衡量,它们不宜属于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势力范围。
于此场合,债务人行为的自由更应受到尊重,换言之,这些财产上的拒绝行为不得被债权人撤销。
3.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所谓有害债权,是指债务人减少其清偿资力,不能使债权人依债权本旨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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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消灭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权利丧失或终止,下面是六种常见的债权消灭情形:
偿还:债务人偿还债务后,债权就消灭了。
债权人不再有权利向债务人追讨已经偿还的债务。
报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相同的债务关系,那么当债务人向债权人报销该债务时,债权消灭。
免除:当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时,债权消灭。
这通常需要经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协商和签署免除债务的协议。
时效:如果债务人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内履行债务,那么债权消灭。
债权人将失去向债务人追讨该债务的权利。
合并:当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身份相同的时候,债务与债权就合并为一个整体,债权消灭。
合法原因:如果债务人因合法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债务,例如因病、因意外事故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债权消灭。
以上是常见的债权消灭情形,理解这些情形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了解和维护自己的权益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