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实用版)目录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2.动物类3.渔业产品4.初级加工产品正文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05 年四月四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 中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我们可以对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做如下整理。
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1) 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 (如:大麦、燕麦等) 及其他粮食作物。
(2) 蔬菜:包括萝卜、白菜、青菜、豆角、瓜类、辣椒、姜、葱、蒜等。
(3) 水果:包括苹果、香蕉、葡萄、柑橘、梨、桃、杏、柿、枣等。
(4) 坚果:包括核桃、杏仁、花生、瓜子等。
(5) 中药材:如枸杞、黄芪、人参、当归等。
2.动物类:动物类包括畜牧、家禽、水产等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范围包括:(1) 肉类: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鹅肉等。
(2) 蛋类:包括鸡蛋、鸭蛋、鹅蛋等。
(3) 奶类:包括牛奶、羊奶等。
(4) 蜂蜜:包括蜂蜜、蜂王浆等。
3.渔业产品:渔业产品包括捕捞、养殖的海洋、淡水水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
范围包括:(1) 鱼类:包括鲤鱼、鲫鱼、草鱼、鲢鱼、鳙鱼、鲈鱼等。
(2) 虾蟹类:包括对虾、小龙虾、蟹等。
(3) 贝类:包括蛤蜊、蛏子、牡蛎、鲍鱼等。
(4) 海带、紫菜等藻类:包括海带、紫菜、裙带菜等。
4.初级加工产品:初级加工产品是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而形成的产品。
范围包括:(1) 面粉:包括小麦粉、玉米粉、大麦粉等。
(2) 食用油:包括花生油、大豆油、菜籽油等。
低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1

什么属于低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低级农产品?和食用农产品范围有哪些?现将咱们搜集的相关资料提供于后,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什么属于低级农产品国家规定低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通过加工的这种产品。
包括:一、烟叶。
是以各类烟草的叶片通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式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和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持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持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维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
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置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一、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二、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4、光禽和鲜蛋。
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五、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六、除上述动物之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有哪些?现将我们收集的相关资料提供于后,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包括:一、烟叶。
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
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4、光禽和鲜蛋。
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完整版)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国家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文中的附件所表述: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玉米米、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
(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食用农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得通知(商建发[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就是指可供食用得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就是指可供食用得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与天然生长得各种植物得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就是指供食用得谷类、豆类、薯类得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她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得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以粮食为原料加工得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与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就是指可作副食得草本、木本植物得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与少数可作副食得木本植物.(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得蔬菜。
(3)将植物得根、茎、叶、花、果、种子与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得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与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就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得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得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得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得水果。
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那么什么是初级农产品?以及食用农产品范围有哪些?现将我们收集的相关资料提供于后,供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什么属于初级农产品国家规定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包括:一、烟叶。
是以各种烟草的叶片经过加工制成的产品,因加工方法不同,又分为晒烟叶、晾烟叶和烤烟叶。
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而成的烟叶;烤烟叶(复烤烟叶除外)是指在烤房内烘烤成的烟叶。
二、毛茶。
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三、食用菌。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食用菌,包括鲜货、干货以及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连续进行简单保鲜、烘干、包装的鲜货和干货。
四、瓜、果、蔬菜。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瓜、果、蔬菜,包括农业生产者利用自己种植、采摘的产品进行连续简单加工的瓜、果干品和腌渍品(以瓜、果、蔬菜为原料的蜜饯除外)。
五、花卉、苗木。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并保持天然生长状态的花卉、苗木。
六、药材。
是指自然生长和人工培植的药材。
不包括中药材或中成药生产企业经切、炒、烘、焙、熏、蒸、包装等等工序处理的加工品。
七、粮油作物。
是指小麦、稻谷(含粳谷、籼谷、元谷),大豆、杂粮(含玉米、绿豆、赤豆、蚕豆、豌豆、荞麦、大麦、元麦、燕麦、高梁、小米、米仁)、鲜山芋、山芋干、花生果、花生仁、芝麻、菜籽、棉籽、葵花籽、蓖麻籽、棕榈籽、其他籽。
八、牲畜、禽、兽、昆虫、爬虫、两栖动物类1、牛皮、猪皮、羊皮等动物的生皮;2、牲畜、禽、兽毛,是指未经加工整理的动物毛和羽毛;3、活禽、活畜、活虫、两栖动物,如生猪、菜牛、菜羊、牛蛙等等;4、光禽和鲜蛋。
光禽,是指农业生产者利用自身养殖的活禽宰杀、褪毛后未经分割的光禽;5、动物自身或附属产生的产品,如:蚕茧、燕窝、鹿茸、牛黄、蜂乳、麝香、蛇毒、鲜奶等等6、除上述动物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

食用农产品的界定及其具体范围(最新版)目录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2.动物类3.渔业产品4.初级加工产品正文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 2005 年四月四日《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 号) 中所附的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我们可以对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做如下整理。
一、食用农产品的定义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的具体范围1.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1) 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 (如:大麦、燕麦等) 及其他粮食作物。
(2) 蔬菜:包括各种蔬菜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3) 水果:包括各种水果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4) 坚果:包括各种坚果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5) 中药材:包括各种中药材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2.动物类:动物类包括畜牧、家禽、水产等供食用的动物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1) 肉类:包括各种畜禽肉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2) 蛋类:包括各种蛋类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3) 奶类:包括各种奶类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4) 水产类:包括各种水产品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3.渔业产品:渔业产品包括各种鱼类、虾蟹类、贝类等水生动物及其初级加工品。
4.初级加工产品:初级加工产品是指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简单加工而形成的产品,如磨制的面粉、榨取的油、腌制的蔬菜等。
综上所述,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包括植物类、动物类、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这些产品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主要食物来源,其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食用农产品范围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 [2005]1 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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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之附件《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界定。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规定: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植物类、畜牧类、渔业类。
食用农产品范围注释食用农产品是指可供食用的各种植物、畜牧、渔业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
范围包括:一、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及其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粮食是指供食用的谷类、豆类、薯类的统称。
范围包括:1.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杂粮(如:大麦、燕麦等)及其他粮食作物。
2.对上述粮食进行淘洗、碾磨、脱壳、分级包装、装缸发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如大米、小米、面粉、玉米粉、豆面粉、米粉、荞麦面粉、小米面粉、莜麦面粉、薯粉、玉米片、燕麦片、甘薯片、黄豆芽、绿豆芽等。
3.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园艺植物1.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
范围包括:(1)各种蔬菜(含山野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2)对各类蔬菜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
(3)将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和食用菌通过干制加工处理后,制成的各类干菜,如黄花菜、玉兰片、萝卜干、冬菜、梅干菜、木耳、香菇、平菇等。
(4)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菜等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
下同)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2.水果及坚果(1)新鲜水果。
(2)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分类、包装、储藏保鲜、干燥、炒制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果仁、坚果等(3)经冷冻、冷藏等工序加工的水果。
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3.花卉及观赏植物通过对花卉及观赏植物进行保鲜、储蓄、分级包装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用于食用的鲜、干花,晒制的药材等。
(三)茶叶是指从茶树上采摘下来的鲜叶和嫩芽(即茶青),以及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
范围包括各种毛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精制茶、边销茶及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和茶饮料,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油料植物1.油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榨取油脂的各种植物的根、茎、叶、果实、花或者胚芽组织等初级产品,如菜籽(包括芥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
2.通过对菜籽、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籽、芝麻籽、胡麻籽、茶籽、桐子、棉籽及粮食的副产品等,进行清理、热炒、磨坯、榨油(搅油、墩油)等加工处理,制成的植物油(毛油)和饼粕等副产品,具体包括菜籽油、花生油、小磨香油、豆油、棉籽油、葵花油、米糠油以及油料饼粕、豆饼等。
3.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精炼植物油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药用植物1.药用植物是指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
2通过对各种药用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进行挑选、整理、捆扎、清洗、晾晒、切碎、蒸煮、蜜炒等处理过程,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材。
3.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中成药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六)糖料植物1.糖料植物是指主要用作制糖的各种植物,如甘蔗、甜菜等。
2.通过对各种糖料植物,如甘蔗、甜菜等,进行清洗、切割、包装等加工处理的初级产品。
(七)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通过对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去除杂质、脱水、干燥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半成品或初级食品。
具体包括:天然生胶和天然浓缩胶乳、生熟咖啡豆、胡椒籽、肉桂油、桉油、香茅油、木薯淀粉、腰果仁、坚果仁等。
(八)其他植物是指除上述列举植物以外的其他各种可食用的人工种植和野生的植物及其初加工产品,如谷类、薯类、豆类、油料植物、糖料植物、蔬菜、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藻类植物等。
可食用的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也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畜牧类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及初加工品。
范围包括:(一)肉类产品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
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冷却肉、盐渍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等。
3.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
4.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蛋类产品1.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2.蛋类初加工品。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等。
3.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等。
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奶制品(1)鲜奶。
是指各种哺乳类动物的乳汁和经净化、杀菌等加工工序生产的乳汁。
(2)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花色奶等。
用鲜奶加工的各种奶制品,如酸奶、奶酪、奶油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四)蜂类产品1.是指采集的未经加工的天然蜂蜜、鲜蜂王浆等。
2.通过去杂、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等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鲜王浆以及蜂蜡、蜂胶、蜂花粉等。
各种蜂产品口服液、王浆粉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五)其他畜牧产品是指上述列举以外的可食用的兽类、禽类、爬行类动物的其他组织,以及昆虫类动物。
如动物骨、壳、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树脂等。
三、渔业类(一)水产动物产品水产动物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及其他水产动物。
范围包括:1.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等。
2.将水产动物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盐渍、干制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动物初加工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二)水生植物1.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海苔、羊栖菜、莼菜等。
2.将上述水生植物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和包装的产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粉碎等处理和包装的产品。
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三)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品通过对食用价值较低的鱼类、虾类、贝类、藻类以及水产品加工下脚料等,进行压榨(分离)、浓缩、烘干、粉碎、冷冻、冷藏等加工处理制成的可食用的初制品。
如鱼粉、鱼油、海藻胶、鱼鳞胶、鱼露(汁)、虾酱、鱼子、鱼肝酱等。
以鱼油、海兽油脂为原料生产的各类乳剂、胶丸、滴剂等制品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
《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范围问答1、前店后厂(场),如有固定门面的面包店、糕点店、馒头店、鸭脖店等,是否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前店后厂(场),只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
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属于餐饮服务,应当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但是注意区别对待。
(1)如果既是加工场所又是销售场所的,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2)如果仅从事销售行为的经营者,按从事直接入口类散装食品处理,需要按规定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3)如果“前店后厂(场)”同时销售其他食品,例如蛋糕店在门店销售饮料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或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销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的食品的情形,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2、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不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司建议对商场、超市内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3、街区摊贩经营食品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暂不办理。
以省人大常委会出台食品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为准。
4、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者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集贸市场内食品经营场所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有固定门面的;第二种是摊位。
对有固定门面的,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对以摊位形式经营食品的,不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铁路运营区域内食品经营主体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国家工商总局已同意铁道部、卫生部关于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在铁路运营区域内继续进行食品安全监管的意见。
即铁路运营区域内的食品经营主体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由铁路卫生监督机构核发。
6食品贸易企业和委托加工食品企业是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答:建议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工商机关在巡查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检查。
7、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答:法律、法规未就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上有效期如何核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总局食品司建议,参照企业注册登记的做法,在许可事项变更后,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即不重新计算)。
8、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是否变化?答:《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明确规定:“市场主体在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存续期间,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湖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发管理暂行规定》也规定:“变更后的《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限不变,发证时间按照实际情况填写。
”因此,在许可事项变更后,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编号不变。
9、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可否申请变更食品流通许可项目中的负责人?答:不可以。
个体工商户在业主发生变化时,只能重新登记不能变更。
因此,以个体工商户形式设立的食品经营者变化负责人时,只能重新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10、食品经营者办理变更手续,是先办食品流通变更许可,还是先办变更登记?答:食品经营者名称、主体类型发生变化的,先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再到许可机关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换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