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水产品量安全监管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
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7.27
•【文号】食安办〔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07.2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
《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
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6〕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农业(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办)、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水利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水产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效遏制畜禽水产品中违规使用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问题,促进兽药合理、安全使用,加强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6年7月27日附件: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

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因此,建立和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对于确保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应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针对水产品养殖环境的检查应是监管的重点之一。
饲养环境对养殖水产品的成长和生存至关重要,养殖水体的清洁与否直接影响着水产品的质量。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水质标准,定期对养殖场的水质进行检测,并对水质不合格的养殖场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水产品养殖场的兽药和添加剂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的兽药和添加剂符合国家标准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同时,监管部门还需对养殖场的消毒和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养殖场的卫生状况良好,减少水产品的污染风险。
其次,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应对水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水产品的加工环节对最终产品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水产品加工厂的监督检查,确保加工厂符合卫生标准,且使用的加工设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还应对加工厂的生产工艺进行检查,确保其生产过程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对策措施,防止水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污染问题。
第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还需要加强对水产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
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关的销售标准和流通环节的规范,确保从生产到销售的全程监管。
监管部门还应加强对市场、超市和餐饮企业等销售场所的检查,确保销售环节的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得到严格遵守。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对销售场所的存储和运输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水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规定,防止水产品在销售环节出现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为了建立有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查制度,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总结报告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总结报告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总结报告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成为社会的关注焦点。
本报告将对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提高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一、问题总结1. 饲料安全问题:饲料是畜禽水产品生产的基础,但部分饲料中存在着添加激素、抗生素及其他有害物质的问题,导致畜禽体内积累有害物质。
2. 养殖环境与防疫问题:部分畜禽养殖场环境脏乱、禽畜密度过大,容易造成疫情传播,增加了养殖过程中使用抗生素的频率,进而导致抗生素滥用的问题。
3. 兽药残留问题:兽药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使用广泛,但残留的兽药物质超标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担忧,特别是一些有毒性、致癌性的兽药。
4. 传染病传播问题:畜禽水产品生产中,由于防疫不到位,疫病传染的风险较高,一旦传播至人体,可能会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二、原因分析1. 盈利至上观念:部分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不顾产品质量安全,以低成本、高产量为主要目标,导致饲料添加有害物质、使用兽药滥用等问题的出现。
2. 缺乏监管与执法力度:监管机构对于畜禽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监管不力,缺乏及时、有效的执法力度,导致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 农民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农民从事畜禽水产品养殖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缺乏科学的饲养管理方法,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对策与建议1. 加强立法与监管:加强对畜禽水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立法和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同时提升监管机构的科学化水平和执法效能。
2. 完善养殖环境与防疫管理:加强对养殖场的环境卫生监管,推行科学的养殖模式,合理控制畜禽密度,规范使用抗生素,加强疫苗接种,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3. 加强饲料安全监管:建立健全饲料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对饲料行业的监管,严禁使用有害物质,加强对饲料生产企业和销售渠道的抽检和监测,确保饲料质量安全。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法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0 3
规 宣传 。使 生 产 者 、经 营者 和执 法 者 能够 做 到 知法 、 懂
作者简介 : 粟德龙 ( 1 9 6 2 一) , 男, 经济师, 主 要 从 事 畜禽 水 产
炎陵
4 1 2 5 0 0 ; 2 . 湖 南 省 炎 陵 县 畜 牧 兽 医 水 产 局 石 洲 乡动 物 卫 生监 督 所 , 湖 南
炎陵 4 1 2 5 0 4 )
4 1 2 5 0 3 ; 3 . 湖南 省 炎 陵县 畜牧 兽 医 水产 局龙 溪 乡 动物 卫 生监 督 所 , 湖南
摘要 : 针 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 实际情况 . 提 出了从养殖 、 收购贩运 、 屠宰 、 肉品加 工和 流通消费
等 各 个 环 节 加 强 监 管 力度 的 具体 措 施 。
关键词 : 畜禽水产品; 质 量安 全 ; 监督 管 理
中图分类号 : F 3 2 2
文 献标 识码 : B
3 查
文 章顺 序 编 号 : 1 6 7 2 — 5 1 9 0 ( 2 0 1 3 ) 0 2 — 0 0 8 8 一 叭
录是 否 完整 齐全 , 看 一看 有 无漏 记 项 目 . 特 别 是 消
问题 , 及时与兽药饲 料经营户 、 贩运 户 、 屠夫和养殖业
者沟通 , 并书 写执法 文书 , 写 明 检 查 结 果 和 拟 提 出 的 整 改 意 见 。要 对 在 限 期 整 改 的期 限 进 行 回访 , 了解 整 改 的情 况 , 并 加 以落 实 到 位 。严 格 实 施 可 追 溯 管 理 。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近年来,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关注,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
这些事件给人民群众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健康风险,对农牧业的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冲击。
为了保障畜禽水产品的质量安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措施,更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从源头到终端全程监管,实现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可持续发展。
在过去的几年里,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是使用违禁药物、添加非法添加剂、饲养环境污染等。
这些事件严重破坏了消费者对畜禽水产品的信任,对生产者造成了巨大损失。
首先,违禁药物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的使用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之一。
许多农户为了追求高产、高效,滥用药物来提高动物的生长速度和肉质质量。
这些违禁药物对人体健康有潜在危害,并可能导致细菌耐药性问题的出现。
其次,添加非法添加剂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为了提高产品的外观、口感等方面的品质,一些生产者采用非法添加剂,如工业染料、果蔬保鲜剂等,这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对环境造成了污染。
最后,饲养环境的污染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一些农户对畜禽的饲养环境不加管理,动物在不良环境下生长,容易患病,并将病菌传播给人类。
此外,畜禽养殖的废弃物排放也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
针对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必须从源头到终端全程监管,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加强生产环节的监管,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剂。
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养殖场、屠宰场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加大对畜禽养殖场环境的治理力度,推行绿色养殖方式,减少环境污染。
其次,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畜禽水产品追溯体系。
对畜禽养殖、屠宰、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加强产品检测,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
同时,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此外,还应加强对畜禽水产品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增加消费者对食品质量标签和检测报告的认识,提高对畜禽水产品的选择能力。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手册

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手册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手册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变得越来越重要。
养殖水产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蛋白质来源,因此保障其质量安全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本手册旨在指导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养殖水产品的质量安全达到标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食品。
二、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性1. 保障食品安全:养殖水产品是人们主要的蛋白质来源之一,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健康。
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够确保食品安全,减少食品中毒和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2. 维护行业形象:养殖水产品是一个庞大的产业,其质量安全的监管关系着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发展。
通过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能够提升养殖水产品行业的形象,增强消费者对养殖水产品的信任和认可度。
3. 促进经济发展:养殖水产品是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对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起到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够提升产品的质量,提高产品附加值,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的增长做出贡献。
三、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和要求1. 生产环境的规范管理:(1)养殖水体质量监测:定期对养殖水体进行监测,包括水质、溶解氧、温度等指标,确保养殖水体的质量符合标准,不含有害物质。
(2)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养殖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确保养殖水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2. 养殖过程的规范管理:(1)养殖水产品饲料管理:严格控制饲料的原材料和配方,确保饲料的安全合格。
(2)养殖环境管理:加强对养殖场的管理,确保养殖水产品在生长过程中得到良好的环境条件。
(3)疫病防控管理: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养殖水产品疫病。
3. 养殖水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1)抽检和检测:定期抽检和检测养殖水产品,包括养殖水体、养殖环境和养殖水产品本身的质量,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及措施

Summarize and reviews | 综述与专论148 ·2021.090 引言畜产品是人们食物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大众的生活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功能。
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各地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屡屡发生。
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引起广大民众对畜产品信任度的降低,直接影响畜产品在市场上的供应,对我国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畜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已成为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对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威胁的隐患存在于养殖、屠宰、加工、储运、销售等多个环节[1]。
因此,要针对这些环节具体分析可能影响畜产品质量的各种因素,找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点。
1.1 养殖环节第一,养殖环境。
当前达州市的部分养殖场在选址和布局方面没有达到规范标准,缺乏有效的动物防疫条件,环保措施没有到位。
不少养殖场场地简陋,围挡低矮,没有设置清粪设施,主要采用人工清粪的方式,难以满足无害化处理的要求。
由于部分养殖场在布局上不够合理,没有能做到净道、污道,养殖场大门位置没有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池的利用率不高。
部分养殖场的周边是工业区域,易于导致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第二,饲养管理。
目前,达州市的部分养殖场在疫病防治、药品运用、粪便处理等方面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在疾病防控方面,达州市规模化养殖场通常都能做到计划免疫、定期消毒、疫病净化、抗体水平监测,其投入市场的大部分动物都不会存在安全隐患。
然而,不少中小养殖场和散养户尚未形成疫病预防和控制的观念,没有采取持续性的免疫和消毒措施,养殖场内的动物被感染的可能性较高,出栏动物可能对公众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在应用兽药中,一些养殖人员仅仅重视提升动物的成活率和降低死亡率,未能掌握科学饲养和合理用药的方式,缺乏安全生产意识。
1.2 屠宰加工环节第一,屠宰加工卫生环境。
达州市畜产品的加工设备仍存在一些问题。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内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内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总结
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针对畜禽及其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内容包括:
1. 生产环节监管:对养殖场的规范管理,包括场地环境、水源质量、饲料质量、疫病防控等方面的监管,确保畜禽养殖的安全和卫生。
2. 加工环节监管:对畜禽产品的屠宰、加工、包装等过程进行监管,确保产品的卫生和安全性。
3. 流通环节监管:对畜禽产品的运输、仓储、销售等流通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产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稳定性。
4. 检验检疫监管:对畜禽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工作,包括对进口畜禽产品的检验检疫,以及对国内生产的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检验,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5. 监督抽检: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畜禽产品进行抽检,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踪处理,并对相关企业进行问责。
6. 宣传教育:加强对畜禽养殖户、加工企业和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增强大众对畜禽产品质量安全重要性的认识,推动形成良好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氛围。
综上所述,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从生产、加工、流通到消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确保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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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熟悉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相关要求,不按标生产
不符合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的,在扶持项目等安排时实行一票否决,并督导整改。
生产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畜牧法》第四十一条、《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养殖场(小区)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或水产养殖生产记录。
畜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规范(试行)
(2017年修订)
湖南省畜牧水产局质量安全与兽药管理处编制
一、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风险点
处理措施
标准化养殖、健康养殖措施执行情况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条、《畜牧法》第五十七条等法律规定,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视具体的违法行为以及对“瘦肉精”的溯源查处,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肉品品质检验和屠宰检疫情况
出厂(场)未经屠宰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等违法行为
视具体的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生猪屠宰前后检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等记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
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使用禁止药品及人用药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兽药使用记录
用药记录
1、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
标签和说明书
兽药产品(原料药除外)必须同时使用内包装标签和外包装标签。
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标明。兽药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表示,月份用两位数表示,如“有效期至2002年09月”,或“有效期至2002.09”。
标签使用不规范、说明书要素不全
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应根据《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假兽药处罚;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出具
按照《湖南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关于推进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在试点市县等特定区域内,非认证、未经检测(检疫)的畜禽水产品出基地时,应使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
无法溯源
督导整改。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风险点
处理措施
生猪定点屠宰资格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七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不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无法溯源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 17996)规定的宰前检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染疫生猪或无检疫证的生猪入场
督导屠宰场建立落实生猪入场查验制度。
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开展“瘦肉精”自检情况
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批准文号
鉴别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企业所在地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序号+企业序号+兽药品种编号。
更改、冒用兽药产品批号(产品批号的有效期为5年)
使用无效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违反《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不开展自检,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责令限期整改。
宰前是否存在违规使用“瘦肉精”和注入其他物质的情况
1、《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饲喂“瘦肉精”
督导养殖企业采购“瘦肉精”速测设备、开展自检并如实记录。
对检测出“瘦肉精”等违法添加物的养殖场(户),除依法追究责任外,一律取消国家项目扶持。
自配料的管理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处方保存年限2年以上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罚。
标准化兽药房建设
按照《关于开展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兽药房建设的通知》(湘牧渔办函[2017]29号)的要求,设置独立的标准化兽药房,配备药品架、冷藏冷冻柜,建立健全兽药采购、储存和使用等制度,严格执行处方药和休药期等规定。
兽药房建设不规范
督促限期整改。
劣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他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使用劣药
停止使用
休药期药物
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被用于食品消费。
兽药使用记录是否及时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罚。。
处方签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如实记录检验结果。
《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屠宰、销售等违法行为
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兽药包装检查
在自配料配制时违规添加药物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视具体的违法行为,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罚则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
病害生猪随意丢弃、屠宰、销售等违法行为
依据《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部门对“瘦肉精”的监督抽查
《湖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除按前款规定进行检疫外,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瘦肉精的监管工作,对定点屠宰的生猪进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验。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进行私屠滥宰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查处。
生猪进场(厂)检查登记制度
变更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人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