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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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

综合工时制考勤制度一、目的和原则综合工时制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和劳动权益。

本制度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作时间的合理分配,防止过度劳累,促进员工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那些工作性质不适宜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员工,如研发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等。

三、工作时间安排1. 综合工时制以月、季或年为周期,员工需在该周期内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 员工每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应根据工作任务的紧急程度和难易程度灵活安排。

3. 员工应保证每周至少有一天的连续休息时间。

4. 加班须经过部门经理审批,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四、考勤记录1. 员工应通过公司指定的考勤系统进行打卡,记录实际工作时间。

2. 对于无法打卡的特殊情况,员工应及时向直属领导报告,并在事后补录工时。

3. 部门经理负责监督和审核员工的考勤记录,确保工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休假制度1. 员工享有法定节假日、年假等休假权利。

2. 员工申请休假应提前与上级沟通,安排好工作交接。

3. 病假、事假等特殊休假应按照公司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六、违规处理1. 未按规定打卡或伪造工时记录的行为将被视为严重违反工作纪律。

2. 对于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其他纪律处分。

3. 严重违规者可能面临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

七、其他事项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公司保留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制度的权利。

3. 员工如有关于综合工时制的疑问或建议,可向人力资源部提出。

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工作行为,保障公司运营效率,制定本综合制工时考勤管理制度。

旨在明确员工工作时间、考勤管理、请假、休假以及迟到、旷工等方面的规定,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二、适用范围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2. 试用期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非正式员工参照本制度执行,具体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3. 特殊岗位或特殊工作性质的员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制度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

三、工作时间1. 公司标准工作时间为每周五天,每天八小时,具体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2. 公司可根据业务需要,对部分岗位实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1)弹性工作时间:在保证每天工作八小时的前提下,员工可根据个人工作情况自行安排上下班时间;(2)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月、季、年为周期,根据工作性质和任务量,合理确定员工工作时间;(3)不定时工作制: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等特殊岗位,不设定具体工作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3. 公司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工作时间制度。

4. 员工应严格遵守公司工作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直属上级请假,并按照请假制度办理相关手续。

四、考勤制度1、每日签到制度(1)公司实行每日两次签到制度,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和下午上班签到。

(2)员工签到时需使用公司规定的考勤设备,确保签到信息的准确性。

(3)签到时应亲自签到,严禁代签、替签等弄虚作假行为。

2、签到次数和时间(1)每日签到次数为两次,分别为:上午上班签到:08:30-09:00;下午上班签到:13:30-14:00。

(2)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签到,需及时向直属上级报告,并在当日内完成签到。

3、因公外出未签到处理(1)因公外出员工,需提前填写《因公外出申请表》,经直属上级批准后,可免予签到。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标准工时工作制,又称标准工作制,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作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单位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集中轮休等方式,使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

这两种工作制度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般行业,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于一些特殊行业或岗位,如铁路、航空、建筑、化工等。

2.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方法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超过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3.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规定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时间为基准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加班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4.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是每周休息一天,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休息时间可以是每周休息一天,也可以是每周休息两天或更多天数。

5. 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不同。

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的,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工资支付标准是以同一类劳动者在同一时间段内平均计算工作时间为基础计算的。

总之,标准工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加班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以上几点。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加班工资如何支付现在有不少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那么什么是综合工时制,什么是不定时工时制,如何支付这些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的加班工资呢?一、综合工时制这类工时制度是以标准工时制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1、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的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该类工时制度有以下的特点:(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时间数为多少,只要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作时间数不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间数,既不视为加班。

若超过,则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第五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从综合工时制的特点来看,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一定周期范围内员工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二、不定时工作制这类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

标准工时制‎与综合工时‎制的定义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什么是综合‎工时制?1、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劳动‎法下主体的‎用人单位。

标准工时制‎一般为5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此可以见‎,在标准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做‎相应调整,但是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a、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b、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c、在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什么意思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和工作量,通过一定的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合理安排和管理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在考虑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和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管理,以达到提高生产效率、优化资源利用、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核心是要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强度和工作量,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确保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避免过度加班和工作不足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多种计算方法,如标准工时法、弹性工时法、计件工资法等,根据不同岗位和工作性质的员工,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义在于能够更好地平衡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实现双赢。

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企业竞争力。

对于员工来说,合理的工时安排可以保障员工的休息时间,减轻工作压力,提高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充分考虑员工的工作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出现过度加班或者工作不足的情况。

同时,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确保工时制度的执行效果。

此外,企业还应该注重对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工时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对企业和员工都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会面临一些挑战。

比如,如何科学准确地评估员工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如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如何平衡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需求等等。

因此,企业在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综合运用各种计算方法,灵活调整工时安排,不断完善工时管理制度,以确保工时制度的科学合理和有效执行。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努力,需要企业建立健全的工时管理制度,加强对工时的监督和考核,需要员工积极配合,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综合计算⼯时制?综合计算⼯时制是什么意思?⼯时是指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为履⾏劳动义务⽽从事劳动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不定时⼯作制和综合计算⼯时⼯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规定,⽬前,我国的⼯时制度主要分为两⼤类,标准⼯时制度与特殊⼯时制度。

特殊⼯时⼜分为不定时⼯时制、综合计算⼯时制。

现在我国存在三种⼯时制度。

(1)标准⼯时制:标准⼯时制,是由⽴法确定⼀昼夜中⼯作时间长度,⼀周中⼯作⽇天数,并要求各⽤⼈单位和⼀般职⼯普遍实⾏的基本⼯时制度。

我国⽬前实⾏的是每⽇⼯作8⼩时、每周⼯作40⼩时的标准⼯时制。

因此,如果⽤⼈单位安排劳动者在8⼩时之外⼯作的,就属于加点;超过8⼩时部分的时间,就是加点的时间。

休息⽇、节假⽇安排劳动者⼯作的,就属于加班;休息⽇、节假⽇⼯作时间,就是加班时间。

因此,10⽉1⽇、2⽇、3⽇安排加班的,公司应⽀付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300%⽀付劳动者⼯资。

10⽉4⽇、5⽇、6⽇、7⽇安排加班的,公司可以选择调休,不⽀付加班⼯资;也可以选择⽀付劳动者本⼈⽇或⼩时⼯资标准的200%⽀付劳动者⼯资。

(2)不定时⼯时制:不定时⼯时制,也称为不定时⼯作制,它是指因⼯作性质和⼯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时制度。

通俗地讲,不定时⼯作制就是每⼀⼯作⽇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作制的职⼯主要有以下三种:(1)企业中的⾼级管理⼈员、外勤⼈员、推销⼈员、部分值班⼈员和其他因⼯作⽆法按标准⼯作时间衡量的职⼯;(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仓库的部分装卸⼈员以及因⼯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3)其他因⽣产特点、⼯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不定时⼯作制的职⼯。

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的⼯作时间不受固定⼯作时数限制,所以对实⾏不定时⼯作制的劳动者⽆法认定其加班加点的时间。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

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我们知道,综合工时制是适用于交通、铁路、运输等工作性质较为特殊的岗位,那么综合工时制究竟要如何计算呢?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以下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的相关内容。

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内容仅供参考。

一、综合工时制的概念综合工时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中国规定的工时制度有三种,即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

二、综合工时制怎么计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

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工作日的计算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

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三、综合工时制的相关规定1、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所谓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在企业的工作时间制度的基础之上的加班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根据《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41条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营业的;(4)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5)为了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6)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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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准工时制也称为标准工作制,是由立法确定每天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

标准工时,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在标准工时制下,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并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1、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4、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综合工时制,又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轮调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工时制度有以下特点:
1、一般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2、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3、其基础仍然是标准工时制,虽然允许具体的某日(或某周)工作时间可以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但是仍然要坚持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及平均工作时间都不能违反法定的标准。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

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果在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平均工作时间总数不超过该周期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总数,只是该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某一具体日(或周、或月、或季)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其不超过部分不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时制也称为不定时工作制。

它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作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直接确定职工劳动量的工作制度。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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