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依据程序、要件、时限

一、土地登记发证的依据:

土地人申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的确权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3、《土地登记办法》

二、土地登记发证的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需要经过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核发证书等五个程序。

土地登记发证的要件:

申请土地登记发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土地登记申请人是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法人证明和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是企业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土地登记申请人是个人的,需提供个人户口本

和身份证。单位或个人委托他人代理的需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2、权属来源证明:(1)各时期政府或主管部门的征拨(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或挂牌确认书;(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所有权的,需提交原始取得证明、协议(合同)、司法公证文书等;(3)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的,个人使用者提供户口本,并由四邻签字认可,居委会或村委会幵具证明:单位使用者

由主管部门幵具证明。

1、以批准建设用地等其他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申报材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6)土地登记委托书

(7)宗地图

(8)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批准文件、其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权注销

证明或土地使用权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

(11)土地出让合同

(12)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2、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换、抵债、企业改制、兼并、合并变更登记申报材料有: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企事业单位法人执照、机关团体代码证书

(3)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证明书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5)土地登记委托书

(6)土地登记代理人身份证明

(7)宗地图

(8)用地批准文件及其附图

(9)地上物权属证明

(10)原土地使用证。出让土地还需提供

(11)土地出让合同、已付清土地出让金的凭证

3、相关票据(出让金、契税、价格调节基金等有关票据) 。

4、抵押登记的还需要提供: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地价评估报告、地上建筑物证明

(房产证)等。

5?其它相关材料。

土地登记发证的时限:

土地登记发证在宗地达到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符合市规划和现行产业政

国有土地登记提交材料清单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明书(交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交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需核对原件)

5、有权政府(部门)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

6、1982年以前使用土地无有权政府(部门)批准文件且需直接确权登记发证的,须提交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

7、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属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转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并调取原土地登记档案或土地登记卡;

9、属新增加建设用地的,必须有完备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10、地籍调查表及指界材料(原件1套)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电子版1套)

12、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或减免凭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

1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

14、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划拨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1份)

2、卖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等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5、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国土资源部门与受让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有权政府(部门)批准变更文件(原件 1份)

7、土地使用权变更协议(原件1份)

8 土地出让金、契税及有关税费的完税凭证(原件 1份,提供复印件的,需核对原件)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0、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产权证明材料(原件 1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权政府(部门)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原件1份)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1份)

7、招拍挂方式出让的还需提供《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8出让宗地原始土地权属证明;属存量土地的,应提交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及收回宗地土地使用权证书原件;属新增建设用地的,应提供完备的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手续。

9、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凭证(原件)

10、契税、耕地占用税等有关税费完税凭证(原件 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交易双方土地登记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转、受让双方土地转让合同或协议(原件 1份)

7、符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条件首次转让的提交:投资额度达到总投资额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或提交形成工业用地(其他建设用地)建设条件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1份)

8契税、土地增值税等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

9、土地上有完整建筑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材料(原件 1份)

10、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3份)

11、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商品房用地分割转让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 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房地产企业开发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3)原土地证书(俗称“母证”,原件、复印件各 1份);(4)《分割转让登记申请审批表》并附《宗地分割转让登记汇总表》(原件1份);(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1份);(6)商品房建设规划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1份);(7)商品房建设竣工规划验收许可证及竣工平面布局图(复印件1份)

2、购房人为个人的提供:(1)土地分割转让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 1份);(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3、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购房人(单位或个人)提供:(1)购房人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2)《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登记证明书》(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3)商品房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

;(4)购房缴款凭证及税费完税凭证(复印件1份)

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7、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继承、判决过户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

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原件);形成完整建筑物的,提交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6、继承、离婚的,提供有关协议、相应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相应的原件或复印件1份)

7、法院判决的出让土地过户变更登记的(依法抵押、合法交易、抵偿债务等),提供法院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明材料(原件1份)

8契税等相关税费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法定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不提交)(原件1份)

9、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0、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说明:涉及上述情况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仅限于经公证的法定继承和夫妻离婚涉及的非转让(买卖)性住宅用地和集体“四荒”地。

名称变更(更名)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6、名称变更后地上有完整建筑物、附着物的提交:有关权属证明(复印件1份)

7、自然人名称变更的需提交:(1)户籍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后的证明(原件);(2)新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

8企业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证明(原件 1份);

(2)名称变更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3)必要时,

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1份)

9、行政、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提交: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名称变更批准文件(原件 1份)

10、社团法人名称变更提交:(1)民政部门核发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明书》(复印件1份);(2)名称变更证明或其他相关材料(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说明:因单位合并、撤设、分立、破产、改制等原因引起的名称变更,应先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供地方式,再办理变更登记。

地址变更(更址)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地址变更(更址)批准材料(复印件 1份)

7、地址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

8自然人地址变更提交:户籍部门开具地址变更的证明文件或户籍部门发出的能够证明其地址变更了的有效证件(原件1份)

9、法人或其他组织地址变更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具的能够直接证明其地址变更的有效的证明(原件1份)

10、机关法人和其他的事业单位地址变更提交:主管部门关于地址变更批准文件或更址声明或更址通知书(原件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有权政府对改变土地用途的批准文件(原件 1份)

7、规划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原件 1份)

8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合同或用途变更协议(原件 1份)

9、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出让金交纳凭证和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证明)(原件1份)

10、变更后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份)

11、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12、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注销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含他项权证,原件1份)

6、土地权利灭失证明材料,如抵押权人出具的还贷(借)款证明(原件1份)、还款凭证(复印件1份)或不可抗力造成土地灭失证明材料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更正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需核对原件);(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1份)

6、更正登记证明材料(原件1份)

7、有权机关更正登记的批准材料(原件1份)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9、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补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补发土地证书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市级以上主要报纸声明土地证书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6、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7、申请人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 1份)

8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换发土地证书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换发土地证书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原土地证书(原件)

6、有权政府(部门)关于换发土地证书的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7、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8申请人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原件 1份)

土地查封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执行公务人员个人的身份证、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2、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原件 1份)

3、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1份)

地役权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地役权登记双方申请(文字记述式、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供役地权利人土地证书

6、需役地权利人土地证书

7、地役权合同

8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9、其他必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份)

异议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异议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1份)

2、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3、申请人是自然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4、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有关异议证明材料(原件1份)

农村村民宅基地设定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1份)

2、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合法权属证明材料

5、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6、其他必需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 1份)

二、权属来源材料

1、有权政府批复文件具体为:

(1)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耕地、园地的,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其它为公社管理委员会批

复文件;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 1998年12月31日止,使用耕地的,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为乡镇级人民政府的批复文件。

(3)1999年1月1日起至今,为县级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具备法定的审批手续。

2、 1982年2月13日以前的历史遗留宅基地:(1)村委会、国土所和镇街审核证明(内容包括:取得时间、坐落位置、取得面积、四至邻居、该户村内宅基地数量,至今没扩大用地面积,无争议)(2)国土局规划科出具的是否符合规划审查意见。(3)申请人出具承担情况失实法律责任承诺书。

三、面积认定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包括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或以依法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宅基地调剂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当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四、不予登记发证情形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或镇(村)建设规划;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的;

3、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的;

4、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6、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7、农村村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没有拆除的旧房所占宅基地;

&地上住宅房屋权属不清的;

9、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10、土地管理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26)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表格式,原件 1份);

2、申请人提供:(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供:(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二、权属来源材料

1、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资料

2、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房屋所有证(原件 1份)

3、实施〈〈六十条》时的有关土地所有权资料(原件份1

4、移民安置材料(原件1份)

5、村、队、场、社合并或分害等管理体制变化资料(份)1原件

6、土地调整资料(原件1份

7、权属界线协议书(原件1份)

&农业税缴纳凭证(复印件1份)

9、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 3份)

(27)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人土地登记申请(文字记述式,原件份)

2、土地登记申请书(表格式,原件1份

3、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1)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1份);(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份);(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 份,需核对原件)

4、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份,需核对原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原件1份)

5、委托土地登记的提交:(1)土地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2)委托人身份证明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有权政府地对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新增建设用地,原件1份),或企业改制方案及批准文件(企业改制,原件1份)

7、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及批准文件(原件 1份)

8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原件各 1份)

9、土地估价备案材料(原件1份)

10、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1份)

11、地上完整建设物、附着物权属证明(复印件 1份、核对原件)

12、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原件各1份)

13、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缴纳凭证(原件 1份)

14、其他有关材料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 摘要 土地是人们进行生产生活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之一,直接关系到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在现代社会中,人口数量的急剧攀升,使得人们不得不在有限的土地上进行着大量的活动,土地的价值也因而上升了一个新的高度。 要想对土地合理管理、优化利用,政府就必须先对土地的状况有所了解,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这其中最直接的手段就是对土地进行土地登记。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因而土地登记也产生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土地登记制度。 因此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合理的规划,系统的登记在簿,最优化地利用,使得在有限的空间上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这样才能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有效地保护耕地,而这些都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广大人民的最根本利益。 关键词:土地、土地登记、制度。 Abstract Soil is the one of the most essential producers' goods for people to produce, which is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forces and the stability of people's lives. In modern society, the explosion of population makes people have a limited supply of land on which to do a large number of activities , therefore the value of the land has also risen to a new height . In order to rationally managed ,make best use of it,our government must have a knowledge of it before managing it. One of the most direct means is registration Of land. Our country is a Capitalist countries, which leads it to a country who has characteristic registration Of land. So, our government must deal with it rationally, Systematicly register in the book and optimally make use of it. so as to exert its biggest effects in the limited space. Only by that we can not only guarantee the socialism ownership of land, but also can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土地登记办法释义 【篇一:《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 编者按--- 有关土地登记的基本概念更加明确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一 《土地登记办法》比较突出的特点是对有关土地登记的一些基本概 念进行了明确,使定义更加科学,更便于地方在实践中进行操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对土地登记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1986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就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1989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了《土地登记规则》(1995年进行了修订)专门用以指导全国的土地登记工作,之后国家出台了不少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登记工作进行了规定。但什么是土地登记,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或文件中都没有进行明确的定义。《土地 登记规则》第二条第一款曾规定:“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 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但这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概念。 此次《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对土地登记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即土 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 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此定义包括了三层含义: 一是明确了登记的土地权利范围,即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 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 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 经营权)。 二是土地登记是将需要登记的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加以记录、记载。记录、记载是登记的字面含义,将土地权利在土地登记簿上加 以记载是土地登记的应有之义。 三是土地登记是土地权利的公示行为。登记在民事方面最重要的功 能就是产生公示公信效力。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只是行政确认,而不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策略探讨

关于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策略探讨 发表时间:2019-10-10T11:40:03.690Z 来源:《建筑模拟》2019年第33期作者:曾慧英 [导读] 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解决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曾慧英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寮步分局 523400 摘要: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解决农村地区土地所有权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各个地区都逐渐开展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不过在具体的土地登记发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要想推动农村地区更好地发展,规范农村土地所有权,必须要做好发证工作,提升各项工作的有效性。本文针对于这方面的内容进行了分析与探究,并提出一系列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更好开展的策略。 关键词:农村土地;登记发证;策略;土地所有权;有效性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于城乡统筹发展更加注重,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在这其中土地所有权问题发挥着重要作用,做好土地所有权确认是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础。因此必须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更好进行,要以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维护农民利益为基础,实现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协调、稳定、有序发展。 一、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意义 农村土地登记主要针对的主体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其范围涵盖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以及未利用地。之所以对这些土地进行登记,是为了避免存在违法宅基地、小产权房等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就当前的情况而言,由于受到经济条件以及其它各方面原因的影响,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开展的并不顺利,进展相对较为缓慢,虽然部分地区已经开展了该方面的工作,但是具体的登记也不够具体和详细,部分资料亟待完善。并且受到城市化进程加快的影响,农村地区的土地发证工作与地区发展存在不协调的现象,因此提升该方面工作的有效性,对其进行管理尤为重要。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不仅是政府以及国家的要求,同时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也是十分重要的。具体来看,其意义可以总结为如下几个: 第一,有助于政府了解农村土地利用情况,更好地开展农村规划和管理,推动农村地区更好发展。通过对农村土地进行登记发证,能够更为清晰地呈现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明白土地的实际状态,这就能够推动政府更好地开展规划,对于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意义重大。第二,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的权益,降低纠纷。通过土地发证登记,能够对每一户农民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明确登记,这就能够预防土地纠纷,减少农村、农民的矛盾,更好地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维护。同时,对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是从法律上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维护的,还能够推动农民法律意识的提升,更好地推动农民发展。第三,能够推动国家对土地进行有效管控,及时对土地资料库进行构建和更新,推动国家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通过农村土地发证登记,能够对土地的性质、所有权、方位等都进行全面地了解,并做好登记造册,这就能够推动政府对土地进行更加科学地掌控和管理,提升其对土地的管理力度,实现农村土地的更好利用。 二、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策略 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化的工作,涉及到的内容较多,较为复杂繁琐,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工作的分配,合理进行责任划分,并做好准备工作,对每一个工作环节进行管控,优化工作流程。具体来看,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策略总结为如下几个: 1.做好思想工作,提升农民以及各个政府人员的思想水平 农村土地发证工作的更好实施,对于农民以及政府人员而言都是有利而无害的,因此为了推动该项工作的更好开展,必须要从思想上对其提升认识。社会是不断进步的,人们对于土地的需求只会更大,这就会引发土地所有权问题。当前受到城市化发展的影响,人们对于城市地区土地的开发和利用较为注重,并不注重农村地区的土地,这就导致很多人员在对农村土地占地开发的时候不依据规定来,对农民的补偿不科学、不到位,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所以,必须要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政府应当对农民进行宣传,让农民明白发证登记工作的目的,对自身所带来的好处,有效配合政府进行登记,对农民的利益进行更为有效地维护。只有做好思想工作,深化思想认识,才能够为该项工作的更好落实提供基础。 2.做好前期准备与宣传工作 由于该项工作较为繁琐,所以必须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加强教育与宣传,提升各个人员对其重视度。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各个省、市、县、乡、村的各级干部群众进行宣传,对该工作提高认识,加强重视,力争更为合理、规范地完成该项工作。比如,可以对每一个村的村委会人员进行教育,推动其对村民开展宣传,为村民解释土地登记发证的意义、目的,以便村民对该项工作有更为全面地理解,从而更好地配合基层领导开展工作。 3.做好试点工作 可以采用以点带面、稳扎稳打的方式开展该项工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一,应当做好调查,并选取试点,依据具体的类别进行登记。要对试点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所有权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进行了解,详细化对其进行分类,并测绘确定,合理对其制定档案,确保每一位农户都能够得到登记。第二,在试点工作成功之后,再开始大面积实施该项工作,要在每一个村内成立对应的小组,专门负责该项工作,确保短时间内能够高质量地完成工作。如果发现所有权有变更,那么要及时对其进行调整。 4.要严格规章制度,依据规范标准开展工作 为了推动农村土地登记工作的更好进行,必须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的统计标准,依据具体的规范开展该项工作,在发证的时候要确保土地权属材料齐全,测量的面积较为准确,申请主体合法等。并且在登记的时候还要做好审核工作,确保所提交的每一份资料都是准确的、完整的,并且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必要的时候,还可以采用现代化的手段,对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进行精准测量。比如,可以对每一个地区的土地面积进行卫星测量,将测量的结果与登记的结果进行比对,查看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进行原因的寻找,并及时消除登记错误的部分。如此能够提升地籍调查的成果,并推动农村土地登记有更高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公信度。 5.做好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之所以开展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为了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维护,避免出现土地纠纷问题。具体来看,农村土地确权是以法律的形式对

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料(终审稿)

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 料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关于控制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的相关资料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对吉林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基本情况的反映、征拆工作对公路建设的影响和制约以及对征拆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阐述并建设性地提出合理控制征地拆迁成本的措施。 【关键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控制措施 目前,我省正处在加快高速公路建设的关键时期,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先决条件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完成。征地拆迁工作敏感、紧迫、难度大,涉及百姓切身利益、关乎社会公平公正和谐稳定,直接影响高速公路建设周期、工程进度及工程成本。征地拆迁工作平稳有序的进行,是公路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保证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有利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征地拆迁基本情况 (一)征地拆迁费用情况 自“十五”交通建设至今,高速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持续增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实际费用大部分超批复预算或与地方包干费用。其中主要有两方面: 1. 正常合理的增长。自1999年以来国家和省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土地方面法律法规及政策,完善了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征地补偿标准不断提高,以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下简称两费)为例由2003年以前的10倍产值至2010年逐步提高到25倍产值;全省平均产值标准由平均0.67元/m2逐步增加到平均1.5元/m2。房屋拆迁补偿价格也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不断攀升而不断增长。 2. 非正常不合理的增长。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前发生的抢栽抢种、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的问题;水库、鱼塘、苗圃、林木及林下经济作物、林蛙养殖等借机虚报产值产量的问题;电力、电讯部门为了部门利益导致拆迁成本虚高问题;征地拆迁滞后、持续时间长,导致增加青苗补偿,补偿标准变化提高等。这些方面都不同程度的提高了征地拆迁成本。 (二)征地拆迁费用政策执行情况 1.目前我省公路建设征用土地费用 征用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地管理费、防洪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测绘费、测地籍图费、林业勘测设计费、文物勘察费等。 2.概预算中现行的拆迁标准 (1)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房屋):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

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 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同时,要注意做好变更地籍调查及变更登记,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 凡有条件的地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地籍调查应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坐标并计算宗地面积;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采用图上量算或数据库计算的方法计算宗地面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

日本土地登记制度

1.日本登记制度的现状①登记所在日本,登记事务是由隶属于法务省之法务局主管,包括法务局所属派出机关,全日本各地计約有550个登记所存在。而由以法务局長为顶奌,统括登记官、登记官、登记专門职员等国家公务员接受申请人所提出之登记申请书后办理之。不动产登记係依不动产所在地,商业登记则依总店所在地來決定接受各该登记之登记所。登记內容係採取將之登载于纸本登记簿而存放在登记所之方式,或将之保存于电磁记录登记簿之方式。被保存在电磁记录且得经由电脑为登记申请之登记所正显著增加中。如欲知悉登记簿上所载登记內容而拟取得登记履历事项证明书时,以纸本为登记并保存之登记所虽無法提供,但以电磁记录保存于登記所之登记事项內容,则有可能在少许时间內于全国各登记所中取得。(参照附件履历事项证明书1)②登记对象係以不动产登记及商业?法人登记为主要,其他尚有成年监护登记或动产?债权转让登记等。并分別以不动产登记法、商业登记法、监护登记等相关法律、关于动产及债权转让对抗要件之民法特例等相关法律为其依据。有关不动产登记,詳如后述,其他登记简述如下,以为参考。商业?法人登记,係就以一般营利为目的之公司、或社団?财団法人、学校法人、社会福祉法人、协同組合(合作社)等其他非营利法人之內容,进行登记之制度。亦即将公司或法人之设立目的、所在地、董监事等事项登录于登记簿。公司须経登记始能成立。伴随扶植新兴投机企业之国家政策,透过2005年7月16日法律第86号公司法之施行,最低资本額制度被废弃,预计今后之公司登记申请将日益增加。所谓成年监护登记,係指在日本以20歲以上成年人因精神残疾以致欠缺或不具充分辨识事理能力者为对象,对其指定类似保护人之制度。法院基于申请,根据本人辨识事理能力之程度,审判其为被监护人、被保佐人或被补助人;而监护人、保佐人或补助人之姓名则与上開受其保护者之姓名一同被记录于登记簿中。所谓动产?债权转让登记,係指針对随著今日经济的发展或複杂化,致转让契约书类及确定期日常無法適切因应之动产或债权之转让,透过登记形式而对其赋予对抗要件之方式。係出自经济界之要求,乃经历数年而成立之登记制度;而目前已有相当数量之申请登记件数。③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登记法〈2004年6月18日法律第123号〉第1条明文,为谋求国民权利之保护,并以促进交易安全与圆滑为目的,而有公示不动产表示和有关不动产权利并对之进行登记此一制度之制定。明治初年所制定之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在其后曾历经数度变迁,終上述法律作为新的不动产登记法而被制定。不动产登记法除附则之外,本文计有164个条文,又相关联法规之不动产登记令〈2004年12月1日政令第379号〉计有24个条文(所附附表计一页,相当長,可再细分为75个项目),不动产登记规则〈2005年2月18日法务省令第18 号〉计有2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计有12个),不动产登记事务处理程序准则〈2005年2月25日民二第456 号〉计有146个条文(附件格式及附表有120个);而日本之不动产登记乃是依据上開法令而被運用。[!--empirenews.page--] 2.不动产登记①可为登记之权利登记係針对土地及建物等不動产之表示,抑或就不动产为下述权利之保存、设定、移转、变更、限制处分或消灭为之。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典权(优先购买权)、質权、抵押权、租借权(賃借权)、採矿权所谓不动产之表示登记,在土地之场合,係将其所在、地号、地目、所占面積登载于登记簿;建物则係就其所在、房屋编号、種类、构造、建築面積加以登记。土地之分笔、合笔、所占面積之更正、地目变更登记等,亦属之。除关于分笔、合笔等创设性登记以外之建物新建、增建等之表示登记,其申请乃属义务;怠于此一申请义务者将被科以一定罚款。为求不发生现地与登记簿不一致之情形,亦对所有权人课予责任(不动产登记法第47条第1项、同法164条等) . 在其他国家裡其土地登记簿或许尚未能涵蓋其所有之土地,但在日本,土地未登记在登记簿上的,甚为稀少。所谓权利登记之例,不胜枚举,诸如因建物买卖所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因父母死亡所为土地等之継承登记、为确保通行之地役权设定登记、清偿借款时涂销抵押权登记等,均属之。在日本,土地及建物各有其登记簿并採取个別登记方式,与其他国家不

《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土地登记办法》系列解读之三2008-09-10 16:22调整土地登记类型分类标准,增加新的土地登记类型——《土地登记办法》解读系列之三 法律中心蔡卫华 关于土地登记的种类,《土地登记规则》将土地登记分为初始土地登记(总登记)和变更土地登记。其中变更土地登记包括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此种分类,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不足:一是初始登记和设定登记容易产生混淆,不容易区分;二是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注销土地登记等都统称为变更土地登记,有时不知所指。 因此,起草《土地登记办法》的过程中,大家都认为登记类型应该调整,但具体怎么调整,争议比较大。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主张在《土地登记规则》分类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保持原有的土地登记分类的延续性;第二种意见的有的特别是房地合一的城市主张借鉴房屋登记的分类方法,将土地登记也分为“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注销登记”等,以便于与房屋登记衔接,促进统一登记;第三种意见主张根据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四种情形,而将土地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消灭登记”等,与《物权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土地登记办法》综合上述意见,根据土地登记的特点,将土地登记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其他登记”,而“其他登记”又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其中,“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和“地役权的登记”是根据《物权法》新增加的土地登记类型。 关于总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土地总登记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土地总登记有期限,持续一段时间后即结束;二是区域性。土地总登记的作业区是一个行政辖区,它通常是一个县或市;三是集中性。土地总登记是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有计划统一进行的。 关于初始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初始登记具有以下特点:(1)是在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初始登记有可能在土地总登记之后发生,也有可能在总登记之前发生;(2)初始登记具有经常性,只要某宗地上新设定了某种权利,就要进行初始登记。(3)初始登记具有分散性,哪块土地设定了新的权利,就要对那块土地进行初始登记。 关于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更,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变更登记具有以下特性:(1)变更登记是以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为基础,没有进行总登记或初始登记,不可能进行变更登记;(2)登记的内容发生变化,包括权利人、地址、土地用途、面积等发生变更都应该进行变更登记。 关于注销登记,《土地登记办法》将其定义为因土地权利的消灭等而进行的登记。注销土地登记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2)国家组织移民后不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3)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注销登记。(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6)因债权实现解除抵押等而产生的抵押权注销登记。 关于更正登记,《土地登记办法》没有定义。一般是指土地登记的结果有误或有遗漏时,由权利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流程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流程 征地拆迁工作分为九个阶段:征迁准备阶段、宣传发动阶段、勘察核实阶段、征地拆迁阶段、资金兑付阶段、拆迁安置阶段、工程建设阶段、竣工通车阶段、验收总结阶段。 一、征迁准备阶段 1、委托文物、压矿、地灾、水保、环评、土地等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完成相应的报告书,并获取相关行政批文后,委托国土咨询评估机构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及土地预审呈报书,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2、在设计单位出征地红线图后,委托林业勘察单位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使用林地调查报告》,报林业厅初审,报国家林业局批准。 3、省政府印发永武高速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4、地方政府建立相应的征地拆迁协调领导小组,并成立全职的征地拆迁办公室,办公室应设立土地核查小组、房屋丈量小组、矛盾纠纷协调小组。 5、根据初步设计编制征地拆迁简介,准备征地拆迁使用的各种表格及工具、用具等。编制项目征地拆迁实施预案,为正式实施征地拆迁做好充分准备。 6、召开征地拆迁动员大会。 二、宣传动员阶段 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项目的重要性和征地拆迁政策。通过宣传发动,使沿线群众和征迁安置对象熟悉掌握永武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政策、计划安排,争取公路沿线被征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参与、支持。 三、勘察核实阶段 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以施工设计图为依据,通过实地勘察放线,划定高速公路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对征迁范围内的实物指标进行丈量、清点、核实、登记、签认,为开展征迁补偿提供数据指标。 1、与地方征迁办签订红线边沟开挖协议。 2、由设计单位依据红线图划定红线范围,进行红线放样,项目办、地方征迁办共同参与。确定中线和边线、打桩、开挖边沟和边界保护。 3、勘测界定:土地勘测单位以施工图为依据,对项目征地进行勘测核对、绘制勘测界图、市县勘测定界报告书,正式确定公路用地范围。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Full text document of land registration measures 编订:JinTai College

土地登记办法全文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 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土地登记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土地,按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土地登记上岗证书。 第二章一般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规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精心整理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流程及具体操作办法 这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市每一个村组的所有范围,包括每个村组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通俗的说就是包括每个村组所有的山水田林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包括了“林权证”、“草原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行政勘界成果资料),水利部门(水域及水利设施的有关资料)、规划部门(乡(镇)新农村规划资料和有关农村测绘成果)等等。 村小组收集:主要是权属资料:1)土改时、“四固定”或农业合作化时期的土地所有证、资料;2)山林所有权证;3)土地承包合同;4)山林纠纷调解书;5)有关农村土地权属制度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其它资料等。

(二)发布通告阶段。市人民政府向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土地登记区的划分、土地登记的期限、收件地点、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以及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这次通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张帖;二是直接送达申请人。 (三)提出申请及申报飞地阶段。 (1) (2) 表格)12月20 (3) 飞地申报包括飞在本乡本村其他村小组的,飞在本乡其他村其他村小组的以及飞在其他乡镇的,在土地座落里把乡镇、村委、村小组名称填写清楚,并提交相应的权属资料,与土地登记申请书一起(12月20日)上报乡“三权”发证办公室。(四)地籍调查阶段。 1、具体操作是:

(1)由乡政府、国土分局、村组干部和技术队伍,组成外业调查组,分四个小组,每组3-5人。 (2)按调查计划,向调查宗地相邻单位发送指界通知,组织进行权属调查指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的指界人要指定村民小组长以及对权属情况比较了解的年长一些的同志参加,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指界人可以由村民小组内多数群众推举 (3) (4) (5) 15 (6) 实地测量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从而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2、划界原则: (1)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土地权利归属的确定,既要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和政策,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土地使用的实际状况。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土地登记办法》,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交易安全,保护土地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土地登记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登记类型包括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预查封)登记和补(换)证登记等。 登记的土地权利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土地登记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登记工作。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和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应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登记。 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土地权利的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 第四条土地权利的设立、变更和消灭,由当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土地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分别申请土地登记。特殊情况下可由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登记机构的共同上级指定机构办理。 土地登记的前提是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第五条下列情形的土地登记,可不经申请由土地登记机构直接予以办理:(一)因区域地址整体变更引起土地坐落或宗地号等变更的登记;

(二)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注销登记; (三)依职权可以进行的更正登记; (四)预告登记和异议登记失效、查封登记、查封期限届满或法院解除查封的登记; (五)其他可以依法直接予以登记的情形。 第六条土地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地按其所处层面可分为地表宗、地下宗和地上宗。 宗地以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宗地平面界址图和竖向界限图)、用地批准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并结合实际用地情况划定。 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拥有一宗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为共有宗地,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章土地登记程序 第七条土地登记的一般程序为:(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批准;(四)注册登记;(五)核发、变更或注销土地权利证书。 必要时,土地登记机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进行实地查看和公告。 第八条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是土地权利合法来源证明中记载的土地权利人或者土地权利合法变动的当事人。 按份共有的,各土地权利人可以就拥有的相应份额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共同申请土地登记。 共同共有的土地因部分共有人下落不明无法申请登记的,应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等法定程序确定土地权利的继承人或代理人后,由继承人或代理人与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第九条未成年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

论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论如何做好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1 进行农村土地产权登记并发证的意义 当然,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也有很多不足,比如,我国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立所有权以及发放所有权证书的工作比较滞后,这是受当时的社会条件限制的,有一些个地方政府对于这一项工作非常滞后,就是已经发放证书的也只是确立到一些行政农村的集体土地确认,并没有做到每一个农村集体当中去,这就大大的背离了党中央的要求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所以我们的工作任重道远,必须要加快这一工作的步伐和进程。 (1)尽快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是有重大意义的,例如,它可以有力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和保障农村的安定和谐的发展等等。众所周知,一旦土地所有权认证了,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一些因为农村土地引起的纠纷,从根本上消除和减少农村和农民之间的很多矛盾,我们根据国家法律来确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利用法律来增强全国农民的所有权意识,可以有效的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2)尽快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也是我们工作的客观性决定的,例如这项工作可以做到有效地节约土地、加强对于土地的有效管理、提高对于土地的开发利用的层次以及保护我国有线耕地等等。我们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可以对我国土地的所有权、大小土地性质方位进行清算并登记造册,这样就有利于我们对土地进行管理和掌控,增强我国农村对于土地管理的力度。 (3)对于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保证城市和农村协调发展来说也需要尽快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工作。尽快进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保护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还要利用改革来进行规范,总之要形成所有权明白、清晰,权利受法律保护,土地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一种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城市和农村土地进行市场化运作的重要前提,这也为我们进行城乡和谐发展,为城乡经济建设提供动力。 2 如何进行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2.1 在思想上有一个正确并且深刻的认识 因为,社会和经济是不会停止发展的,并且会发展越来快,伴随着对于土地的需求就会越来越大,所有权问题就会迎面而来,现在人们普遍有一种思想就是比较重视县城的土地开发利用,往往不注重农村土地的利用,在占地开发时,对于农民土地的补偿不到位,因此,我们更应该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 2.2 进行工作时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先找试点,再一步一步的开展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doc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为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至高速公路工程(段)征地拆迁工作按时、依法、有序顺利进行,根据海府办[2016]22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征地工作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 (二)本次征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镇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 二、征地拆迁的范围 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至高速公路工程(段)勘测定界图,段长度为36.28公里,永久用地征地面积3454.41亩。其中,镇范围内931.42亩,项目征地拆迁由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部分组成。 (一)永久用地部分。 权属情况为国营上埇林场79.15亩(国有土地)、镇人民政府3.08亩(国有土地)、上埇城镇用地48.34亩(国有土地)、镇上埇林场17.86亩(国有土地)、上埇林场28.38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667.52亩,未明确用地单位国有土地87.09亩,实际征地面积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涉及的权属村委会有5个,分别是上埇村委会、礼都村委会、田头村委会、龙池村委会、棉寨村委会。改移道路、道路连接线、沟渠涵洞顺接用地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扩补征部分,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

(二)临时用地部分 1、大型临时用地:拌合站、取弃土场、堆料场、制梁场等为大型临时用地 2、小型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工棚等为小型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永久用地征地面积及临时用地面积以勘测定界图的数据为准。 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10.84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征收补偿和坟墓补偿)补偿费实行包干,标准为3.6万元/亩,其中3万元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万元为工作经费,0.5万元为征地奖励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2015]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包干费用按征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平衡统筹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届43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荒地、沿海滩涂,给予“安置补助费”补偿。

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

《土地登记办法》条文理解 (规则该为办法,由一般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国务院部门规章,由文件上升为法律,层级提高。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说明规章的效力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着明显的区别。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都属于规范性文件,但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 第40 号 《土地登记办法》,已经2007年11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绍史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公示的行为。 (登记是一种公示行为,公示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定要求) 前款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不含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权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取得的权利。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农、林、牧、渔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以承包方式获得的取得,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 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但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向土地部门申请,报人民政府注册登记,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说明人民政府是登记、发证机关。) 跨县级行政区域使用的土地,应当报土地所跨区域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办理土地登记。 (跨区不是由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登记,而是按区分别登记)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上传时间:2010-5-29 浏览次数:2566 字体大小:大中小 一、《土地登记办法》出台背景及意义 2007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对现实生活中包括土地方面出现的一些新的物权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而国土资源部门原有的土地登记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为此,国土资源部在已往土地登记规定的基础上,于2008年12月30日颁布了《土地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制定出台,为土地登记各方当事人依法登记提供了操作规程,有利于土地权利人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土地登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矛盾或纠纷。 二、商业银行适用《土地登记办法》应注意的问题 《土地登记办法》中的“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均直接或间接涉及商业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因此,商业银行应正确适用《土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防范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问题 1、土地用途变化需作变更登记。《土地登记办法》第48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原土地权利证书,申请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依据该条规定,土地的用途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申请变更登记。商业银行在接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实地调查土地的实际用途与登记的用途是否相符,必要时应要求土地使用权人向登记部门申请出具土地用途未变化的证明文件。 2、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影响抵押权的存续。《土地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高速公路工程征地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一)征地工作本着“依法实施,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和被征地权益人三方利益。 (二)本次征地工作由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镇政府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配合开展工作。征地工作应做到责任明晰、任务明确、督查到位,按时完成,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群众及社会舆论监督,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久生计有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生产、生活秩序得到正常恢复。 二、征地拆迁的范围 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至高速公路工程(段)勘测定界图,段长度为36.28公里,永久用地征地面积3454.41亩。其中,镇范围内931.42亩,项目征地拆迁由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部分组成。 (一)永久用地部分。 权属情况为国营上埇林场79.15亩(国有土地)、镇人民政府3.08亩(国有土地)、上埇城镇用地48.34亩(国有土地)、镇上埇林场17.86亩(国有土地)、上埇林场28.38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667.52亩,未明确用地单位国有土地87.09亩,实际征地面积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涉及的权属村委会有5个,分别是上埇村委会、礼都村委会、田头村委会、龙池村委会、棉寨村委会。改移道路、道路连接

线、沟渠涵洞顺接用地以及有可能发生的扩补征部分,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 (二)临时用地部分 1、大型临时用地:拌合站、取弃土场、堆料场、制梁场等为大型临时用地 2、小型临时用地:施工便道、工棚等为小型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采用租赁方式有偿使用。 永久用地征地面积及临时用地面积以勘测定界图的数据为准。 三、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按10.8468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赔偿,依法有偿收回国有农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根据市政府十四届55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征收补偿和坟墓补偿)补偿费实行包干,标准为3.6万元/亩,其中3万元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0.1万元为工作经费,0.5万元为征地奖励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琼府[XX]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偿,包干费用按征地面积由市国土资源局拨付给镇政府,由镇政府平衡统筹使用。 (三)按照市政府十四届43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按照15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偿,依法收回农村集体使用的国有荒地、沿海滩涂,给予“安置补助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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