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精)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文号】国土资发[2016]191号•【施行日期】2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印发以来,各地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同时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地方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基础薄弱,难以有效支撑和保障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有的地方只开展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没有调查房屋及其他定着物;个别地方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后,仍然颁发老证;一些地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占面积等问题比较严重,且时间跨度大,权源资料不全等,影响了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整体进度。
尤其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迟缓,直接影响了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目前全国所有的市、县均已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机构整合,除西藏的部分市、县外,都已实现不动产登记“发新停旧”。
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房屋所有权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
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二、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公布日期】2010.12.13•【文号】国土资发[2010]197号•【施行日期】2010.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军用土地调查是全国土地调查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和农村地籍调查的重要内容。
按照国土资源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关于做好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军用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第二次军用土地调查工作于2008年7月全面展开。
两年来,在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军用土地调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为进一步加强军用土地管理,切实做好军用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配合,加快军用土地确权工作确定军用土地权属界线,是军地双方的共同任务。
军用土地调查时,军队单位要主动联系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组织相邻单位对军用土地进行指界确认。
对于权属界线清楚的,各方应当在地籍调查表或权属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如四邻单位无故缺席指界或不签字盖章确认的,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无权属来源相关文件或权源资料不齐全、土地权属无争议的,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出具证明,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依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
国土资源部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 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新 政 解 读
国 务 院 要 求 加 强 煤 层 气开 发利 用 管 理
增 设一批矿 业权, 通过竞 争方式 优先配 置 给有开 发实力 企业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日前 印 发 《 关 于 采 取 合 作 或 调 整 煤 层 气 矿 业 权 范 围 开 发 的 企 业 ,核 减 其 矿 业 权 面 积 ; 对 进 一 步加 快 煤层 气 ( 煤矿 瓦斯 ) 抽 采 等 方 式 ,优 先 保 证 煤 炭 资 源 开 发 需 具 备 开 发 条 件 的 区 块 , 限期 完 成 产 能 利 用 的意 见 》 , 提 出要 从加 强 煤层 气 要 , 并 有效 开 发利 用煤 层气 资 源 ; 对 建设 ; 对 不 按 合 同 实 施 勘 查 开 发 的 对 矿 业 权 管 理 、建 立 勘 查 开 发 约 束 机 煤 炭 规 划 5年 后 开 始 建 井 开 采 的 区 外 合 作 项 目, 依法终止 合 同。 制 、 鼓 励 规模 化 开发 利用 、 规 范投 资 域 , 应坚持“ 先采气 、 后采煤” , 做 好 《 意见》 要求 , 鼓 励规模 化开发利 项 目等 4个 方 面 ,进 一 步 加 强 煤 层 采 气 采 煤 施 工 衔 接 。增 设 一 批 煤 层 用 , 规 范 煤 层 气 投 资 项 目管 理 。统 筹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篇一: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20XX-12-16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6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领会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必然要求。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查清宗地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改变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现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迫切需要。
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形成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当前,本市正在加快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需要依法依规流转农村集体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和效益。
二、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三)工作基本原则。
依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和谐稳定。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充分考虑历史遗留问题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保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依法合理确定权属,积极调解处理权属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四)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
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础上,按照发布通告、申请、外业复核、指界测绘、权属审核、公告、政府确权、登记审批、注册登记、颁发证书等10项步骤开展工作,要严格履行程序要求,建立健全档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指界人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推举产生。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09•【字号】豫政[2011]77号•【施行日期】201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豫政〔2011〕7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农业厅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十月九日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深化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民生、统筹城乡发展、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基础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间要求(一)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覆盖全省农村和城镇的全部集体土地,涉及农村所有农户和城镇部分农户及使用集体土地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以地籍调查结果为基础,以经县级政府确认的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为依据,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开展。
按照统一要求建设农村集体土地权属和登记信息系统。
国土资发(2011)60号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以下简称中央1号文件)有关要求,切实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地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土地登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受当时条件的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体滞后,有的地区登记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分只确权登记到行政村农民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这与中央的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的客观需要。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也是摸清土地利用情况的过程,从而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等14则

五部委:加快推进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长办公会研究深化土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可进行登记发证。
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在登记发证工作中注重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日前,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利益。
三是应发尽发,立足长远。
《通知》明确,各地农业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和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要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求,全面落实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农房等集(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结合国家建立和实施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要求,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应发尽发。
各地要优先选择房地合一地区开展房地一体上建筑物、构筑物纳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的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铺开工作积累经验。
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实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发证。
此次系领导小组成立以来首次五部门联合发文,标志着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步入新的阶段和高度。
以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立足长远为原则,进一步夯实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基础。
针对工作目标和任务,《通知》从三方面提出了要求:一是统筹兼顾、夯实基7月31日下午,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础。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农村地籍调查,统筹推进土地总督察姜大明主持召开第20次部长办公会,研究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补充调查工作。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特别是征地制度改革、农村集体经营《通知》明确各地要以服务和支撑登记发证工作为切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等有点,兼顾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改革完善宅基关问题,并研究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总结表彰方地制度等土地制度改革、不动产统一登记建设的实际需案。
会议指出,土地制度改革事关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要,因地制宜确定调查方法和精度,积极稳妥推进本地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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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全省近期内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发证的全覆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它在理清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权利变动结果予以确认,以此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同时,可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法交易行为。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土地的用途变更进行审核,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制止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使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落到实处。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适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情况,为国家收取各项土地税费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进度,全面实现“以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标,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这项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土地登记发证程序,针对不同证书的发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一)全面完成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已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并作为一项正常的基础业务开展起来。
尚未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限期完成。
要认真学习推广苏州市分割登记工作的经验,采取“提前介入,尽早审核”的办法,争取主动。
对企业因改制、资产处置等土地权利人或地类用途发生变化涉及土地证书发放的,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从速办理。
在城镇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要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
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力争做到立等可取。
(二)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9号)的规定,于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
在此基础上,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逐步做到将《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必备要件。
省厅将在总结昆山、海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江宁、张家港、盱眙、高邮等4县(市、区)也作为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级试点单位。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基本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
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初始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今年年底之前,全省要努力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
对已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区,要注意做好变更登记工作。
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制订工作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
对原属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企业改制后土地性质没有改变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明晰产权,保证集体土地流转的交易安全。
(四)要按照《国土资源“十五”计划纲要》和《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建设城乡一体化现代地籍为目标,以建设现代地籍信息系统为手段,加大投入,加快步伐,加强管理,通过对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土地登记发证速度。
三、健全制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深入发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
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
在搞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无论是地籍调查还是土地登记、发证,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规范的法律程序操作。
要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
在土地转用征用、开发复垦整理、地价评估等方面涉及土地登记发证或需对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进行确认的,均应按地籍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
对已转用征用的土地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要认真做好权属管理,按土地权属管理程序操作;在开展地价评估时,需凭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相关资料进行。
对未按规范程序操作的,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变更登记发证。
(二)建立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的要求,把土地调查登记的有关政策以及登记资料等信息上网,并将允许公开查询的内容及时向外界提供。
要保持土地调查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保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使查询方便、快捷、准确。
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证书进行定期查验或年检,特别要重点做好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各种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证书的年检查验工作。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
对不按规定发证、不按规定换证以及在土地证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三)实行土地调查登记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要加强对土地调查登记的业务培训和考核工作。
土地登记人员只有取得全国统一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并经本人所在单位确认后,方可从事土地登记工作。
对已取得《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的人员,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工作通知》的要求,做好继续教育和考核工作。
当前,要对全省地籍调查登记人员进行一次调查,摸清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做好培训考核工作。
请各市按照《土地调查登记人员业务情况表》(附后)的要求,以县为单位填报并经省辖市局汇总后于月底之前报省厅地籍处。
对新调入土地调查登记工作岗位的人员,应按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土地登记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进行培训考试。
(四)稳步推进土地登记中介代理制度。
要按照国家颁布的土地登记代理人员考试及资格管理办法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认证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土地中介代理的行业规范。
以此为基础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通过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试行将土地登记中的事务性工作以中介代理的方式推向社会。
省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拟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应登记备案。
省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使用及有关情况。
我省将在南京、连云港两市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行土地登记中介代理工作。
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是事关国土资源管理全局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工作,涉及面广,有很强的政策性、业务性和技术性,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作支撑。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从全局着眼,从保证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把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从组织、人事、经费和政策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OO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