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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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全省近期内要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工作进度,努力实现土地登记发证的全覆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清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

土地登记发证是一项重要的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它在理清土地产权关系,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培育和规范土地市场,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依法确认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产权关系,界定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土地上的权益范围,从而为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权利变动结果予以确认,以此保护土地产权交易安全,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同时,可以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管,对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而有效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不法交易行为。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对土地的用途变更进行审核,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耕地资源,制止随意将农业用地转变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破坏耕地、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使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可以适时掌握土地动态变化情况,为国家收取各项土地税费和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站在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从有利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充分认识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加大土地登记力度,加快发证进度,全面实现“以证管地、凭证用地”的目标,把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这项国土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任务,进一步加快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度

各地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的一系列部署要求,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要求,规范土地登记发证程序,针对不同证书的发放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进度。

(一)全面完成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已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发证,并作为一项正常的基础业务开展起来。尚未完成国有土地初始登记发证的地区,要加快进度,提高效率,限期完成。要认真学习推广苏州市分割登记工作的经验,采取“提前介入,尽早审核”的办法,争取主动。对企业因改制、资产处置等土地权利人或地类用途发生变化涉及土地证书发放的,要本着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从速办理。在城镇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手续齐全、条件具备的,要在十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对省级以上开发区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以内完成办证手续,力争做到立等可取。

(二)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要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9号)的规定,于年底前全面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上,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以及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立项时,逐步做到将《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必备要件。省厅将在总结昆山、海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将江宁、张家港、盱眙、高邮等4县(市、区)也作为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省级试点单位。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这项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三)基本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要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初始登记发证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今年年底之前,全省要努力完成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发证工作。对已基本完成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地区,要注意做好变更登记工作。尚未完成的地区,要制订工作时间表,加快工作进度。对原属集体企业使用的集体土地,企业改制后土地性质没有改变的,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明晰产权,保证集体土地流转的交易安全。

(四)要按照《国土资源“十五”计划纲要》和《地籍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总体部署,以建设城乡一体化现代地籍为目标,以建设现代地籍信息系统为手段,加大投入,加快步伐,加强管理,通过对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和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的整合,建立城乡统一的现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信息化建设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土地登记发证速度。

三、健全制度,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国土资源管理事业的深入发展,土地登记发证工作面临的任务日益繁重。要通过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确保土地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在搞好土地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无论是地籍调查还是土地登记、发证,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按规范的法律程序操作。要建立起正常的工作制度。在土地转用征用、开发复垦整理、地价评估等方面涉及土地登记发证或需对土地的权属面积地类进行确认的,均应按地籍管理要求和程序办理。对已转用征用的土地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在土地开发复垦整理中,要认真做好权属管理,按土地权属管理程序操作;在开展地价评估时,需凭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相关资料进行。对未按规范程序操作的,不得办理登记发证和变更登记发证。

(二)建立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和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办法》的要求,把土地调查登记的有关政策以及登记资料等信息上网,并将允许公开查询的内容及时向外界提供。要保持土地调查登记资料的现势性和准确性,保证土地登记公开查询结果的权威性,使查询方便、快捷、准确。

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和《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对土地证书进行定期查验或年检,特别要重点做好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各种经营性用地的土地证书的年检查验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证书印制和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查验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处理。对不按规定发证、不按规定换证以及在土地证发放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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