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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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风险及其防范

房地产抵押风险及其防范

规定 ,在 抵押 人不 能履 行债 务时 ,处 置抵 押物 所得 款前 顺位 抵押 权 记管理的混乱局面。因此, 笔者认为, 登记机构与管理权限的统一,
人优 先 后顺位 抵 押权 人。 因此 ,后顺 位抵 押权 人如 果没 有充 分把 握 不仅要求我 国所有的行政 区域 内房地均 由一个统一的机构一并登 好抵 押物 的价值 ,往 往会 造成 债权不 能 完全受偿 风 险。 记管理,而且要求各地区登记机构的名称、机构性质、登记管理 权 限 应保 持 一致 。 2 . 在 建 工程 抵押 的 风险 在 建 工程 抵 押 ,是指 抵 押人 为 取 得 在建 工 程 继 续建 造 资金 的 2 . 统 一登 记程 序 贷款 , 以其 合法 方 式取 得 的土地 使 用权 连 同在 建工 程 的投 入 资产 , 登记程 序 ,即房 地产物 权登 记 的步骤 ,具体 而 言 ,包含登 记 申 以不 转 移 占 有 的方 式 抵 押给 贷 款 银 行 作为 偿 还 贷 款 履行 担 保 的 行 请 、受理 审核 、登 记几 个方 面 。针对 目前 我 国 尚未完 善统 一 的房地 为 。 由于 在 建 工程 尚未 完 工 ,仍 属 非 担保 物权 ,对 于 接 受在 建 工 产物 权 登记制 度 的现状 ,统 一房 地 产物 权登 记程 序 要求关 于 不动 产 程 抵押 的债权人存在很大不利。又由于在建工程 ( 特别商 品房开 物权 登 记的 立法不 应仅 仅 着眼于 物 权登 记具 体 应分 为哪 些步骤 等 笼 发项 目)具有标的物价值大 ,修建周期长 ,需要资金量大,属风 统 的规 定 ,还应 深入 到每 个步 骤所 涉及 的细 节 问题 。统 一登 记程 序 险 高 。如 遇 到 融 资 困 难和 市 场 变 化 ,都 可 能 导致 工 程 烂 尾 。个 别 的基 础 在于 登记 申请材 料的 内容及 格式 应在 各地 区保 持统 一 。 不 法 开 发商 将 在 建 工程 抵押 贷 款 资 金卷 款 潜 逃 案件 也 时 有 发 生 , 3 . 建立 统 一 的房地 产 物权 公 示信 息 系统 如 何 防范 在建 工程 抵 押 风险 尤为 重 要 。在处 分 清偿 债务 ,根据 最 信息 社 会 为房 地 产 登 记工 作 带 来 了诸 多 的便 利 ,其 中最 重 要 高 人 民 法 院关 于 建 设 工 程价 款 俦 受 偿 权 问题 批 复 》 规定 :首 先 是 的即是要实现 房地产物权公示信息 的电子化 ,并在全国范围内建 善 意 购 房 者 优 先 ,其 次 再 是 工程 款 ,最 后 才轮 到 抵 押权 的受 偿 , 立统 一 的房 地产 物权 公 示信 息 系统 。 实 现信 息 的公 开 化 、共享 化 , 有 可 能到 了抵 押 权 受偿 时 ,抵 押人 已无 钱可 清 偿 。 3 . 超 值抵 押 房地 产 ,贷 款赔 付 受损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

商业银行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的风险与对策近年来,各商业银行为提高资产质量,抵押贷款作为了一种防范贷款风险的有效措施。

由于贷款抵押品管理存在一系列问题,导致商业银行贷款法律追索难度加大或贷款法律追索无望,不良贷款比例上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正常运营。

本文从合法合规角度出发,探究贷款抵押品风险成因,寻求防范抵押风险措施。

一、抵押的概念及抵押财产范围1995年,我国颁布了《担保法》,成为我国担保制度的主要法源,《物权法》的出台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了担保物权体系。

《物权法》所称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品管理存在问题风险分析第一,不动产抵押是贷款人采用的最主要的贷款担保方式之一,通过签订合同、资产评估、办理抵押登记,为银行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在实践中,不动产抵押一般是房地产和土地一并进行抵押,相关法律条文也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由于房产和土地管理部门分设,因此难免会出现使用权和房产分别设定抵押权的情况,无论是抵押在先的债权人还是抵押在后的债权人,抵押权的实现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给银行带来了潜在风险。

第二,一手楼抵押贷款未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或未在规定时间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利证书。

部分经营机构在办理一手楼抵押贷款时,限于某些主、客观原因,未及时办理抵押(预告)登记,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的现象;有的经营机构虽然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也未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借款人到当地住房管理部门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不动产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不动产抵押应注意的问题

【 关键词 】 不动产
抵押
为进一步在 激烈竞 争 的市场 中获得有利 的份额 ,近
如从抵押房产 的性 质上划分 ,抵 押房产可 以分为 门
几年各家担保公 司在担保方式上进行 了不 断的创新 ,如 面房 、写字楼 、住宅 。从担保公 司对逾 期代偿贷款反担 增加 了应收账款让与权担保 、应 收账款保理 、股权质押 、 保物处置 的情况 来看 ,门面房 、写字楼属于商业用房 , 股权加期 权 ,采矿权质押 、收费经 营权 质押 ,一定程度 比处置住宅要容 易得 多 ,可以避免一套住宅处置难 的问 上缓减 了 中小企业融资难 的问题 。但 我们 也应该看到 , 题 。在设置 门面房 、写 字楼抵 押时 ,重点关注 的是该类 最终通 过银行获得贷款 的中小企业大 多数是以不动产抵 房产 的租赁合同 、租期长短及租金收取 问题 。
楼 的人 ,除 了 自用 ,其余 肯定是 出租 ,否则 ,达不 到资 的价 值最 好是在 担保额 度基 础上 浮动 2 0 %~ 3 0 %左 右 , 产保值增 值的 目的。对 于出租房屋 ,担 保公司主要存 在 这样 ,如果 出现逾期代偿后 ,担保公 司经起诉进 行二次 的问题是该 租赁合 同的真实性 、租赁 的期限 、租金 的实 拍卖后 的价值基本上会 与担保贷款额度差不 多 ,就无须 际收取 问题 。因此 ,对 于租赁房产办理 抵押时一定要 注 在不 动产流拍后 ,担保公 司需再付钱来 购买 不动产 ,以
押作 为反担保 ,其余 的比重不是很 大。其实 ,一个企业 最终是 否能够还款 ,企业 的第一还款来 源和法定代表人 的品质信用为第一要素 ,反担保措施 的设 置只是促使 中
3 多套房 比一套房处置要容易
尽管最高人 民法院曾对一套住宅究竟能否抵押及借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对策
不 是 土 地 使 用 权 处 于 交 易 之 中 ,就 有 可 能 是 财 产 权 属 不 清 晰 或 权 属 登 记 不 规 范 ,一 般 情 况 下 ,不 宜 接 受 房 、地 权 属 不 一 致 的抵 押 物 。如 确 实需 要 接 受 此 类 抵
位 、社会 团体的教 育设施 、医疗 卫生设 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 不得抵押 。 《 ” 担保法》第 3 7条也有 同样规
现 等 阶段 。在 每 个 阶段 ,如 未 履 行 审 慎 注 意 义 务 ,会 引 发 法 律 风 险 。 本 文 在 现 有 的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内 . 对 银 行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抵 押 每 个 阶 段 可 能 存 在 的法 律 风 险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了 防 范措 施 。

审 查 阶 段 风 险 与 防范
( )抵押主体资格 的法律风 险与 防范 一 1公益设施的抵押 限制 。 《 . 物权法》第 l4条规 8
定: “ 学校 、幼 儿 园 、医 院等 以 公 益 为 目 的 的事 业 单
规 的规定 ,房屋 和其所 占用 的土地使用权一般应归属 同一 主体所有 。如房屋 和土地使 用权归 属不 同主体 ,
中 图 分 类 号 :F 3 .5 文 献 标 识 码 :B 文 章 编 号 :1 7 .2 5 ( 0 8 1-0 50 8 24 6 42 6 2 0 ) 10 5 .3
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 以借款人或第 三人 合法拥 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发放 的贷 款。银 行在办理房地 产抵押贷款 时一般分审查 、手续 办理 、贷后管理 、实
定 。值得 注意 的是 ,民办 教育 和 医疗等 机构 是 否为
“ 公益性 的单位 ” 《 ? 民办教 育促进法 》第 3条规 定 :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中的风险与防范

金融视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经营的扩大、消费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日益突现,贷款成为大多数人的选择。

为了防范风险、防止不良贷款的形成,抵押贷款由于其相对安全性,成为银行的首选。

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种类较多,现就房地产抵押贷款和个人汽车贷款办理过程中的风险论述如下。

1 房地产抵押贷款中的风险点1.1 受理与调查中的风险贷前调查环节容易出现以下风险。

第一,对于借款人的实际经营及收入情况调查不够详尽,导致准入了部分收入不稳定或收入较低的借款人,未把控好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为日后的按时还本付息留下隐患。

第二,对于抵押物的认定价值与实际价值有较大偏差,房地产市场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在认定抵押房产的价值时,要综合考虑近几年房地产市场可能出现的变化,以谨慎性的原则去评估房地产的价值,同时由于评估公司评估人员人为或公司的原因,会有一定的高估情况出现,不可过分依赖评估公司,应综合考虑评估公司、当地综合的房地产水平,同时参考一些权威的房地产网站的房屋成交记录来评估抵押物的价值。

1.2 贷款经办过程中的风险1.2.1 借款人是否单身,是否有共同借款人近年来,婚姻登记机关及相关部门不再开立单身证明,对于借款人是不是单身状态、是否存在共同借款人的判断比以前的难度更大。

对于自称为单身的借款人,最保险的做法是让借款人到公证处出具单身公证,但是由于公证涉及相关费用,很多银行十分谨慎,现在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借款人出具自书的单身声明,如单身声明不实,由出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 抵押房产的产权确定由于历史原因及地区差异,有些婚姻期间的共同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这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以前的老产权证(有地区差异)中十分常见,如果这种老产权证的持证人又经过了多次婚姻,那么抵押房产究竟是个人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又或者是经协议或判决归子女所有?如果是夫妻共有又是在哪段婚姻关系中共有,判断起来是非常有难度的。

判断失误,则容易导致抵押权落空。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摘要】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涉及到房产买卖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这包括证书真实性、债权人优先权等方面。

针对这些风险,可以采取一些对策建议,如加强审慎调查、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等。

法律责任及风险预防措施也需要完善,包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法律监管等。

要规避这些风险,需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并关注未来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相关策略以防范风险。

在房地产交易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性需加强监管,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法律风险、对策建议、法律责任、风险预防、监管、规避风险、监督与管理、发展趋势。

1. 引言1.1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建议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贷款抵押形式。

这种证书在一定程度上为借款人提供了便利,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我们有必要深入了解这种形式的抵押,分析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什么是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呢?简单来说,这是指借款人将不动产的权属证书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抵押的一种形式。

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无法处置此不动产,直到贷款还清后方可恢复权利。

这种形式的抵押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银行可能会直接通过该证书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给借款人带来巨大损失。

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不动产权属争议,导致法律纠纷。

为了规避这些风险,建议借款人在签署相关文件前,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借款人还应及时偿还贷款,避免违约情况的发生。

银行也应加强对不动产的审查,确保其权属证书的合法有效性。

在监督和管理方面,相关部门也应建立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管机制,加强对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监督,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银行收执抵押人不动产权属证书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实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取得销售租赁债权 的资 金 , 然后, 由 中间商 以这些 债权为抵
押, 发行 租赁 ( 抵 押) 债券 , 二级市场 的中介机构把证券化 的 租赁债权销售给投 资者 , 从 最终 投资 者那 里取得销售租赁抵
[ 4 ] 欧 阳卫 民 .中 国金 融租 赁 业 的现状 和 出路 [ M] . 北京: 中国
的过 程 。 这 一 过 程 的 资 金 流 动 方 向 是 , 租赁 债权 的拥 有者
[ 1 ] 吴 慎之 .强化 融资 租赁 : 小微企 业 融资 的必然选 择[ J ] . 中央 财 经大 学 学报 , 2 0 0 3 ( 4 ) . [ 2 ] 粱飞媛 .发展 中国小微 企 业 融资 租 赁 的若 干意 见 [ J ] . 商 业
研 究, 2 0 0 6 ( 7 ) .
( 租赁公 司) 将所持有 的各 种流动性 较差 的同类 或类似 的租 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 的机构( 中间商 ) , 从 中间商那 里
[ 3 ] 王爱英 , 梁喜 .面 向小微 企业 的租赁 创新 思路探 讨[ J ] . 商业
时代 , 2 0 0 9 ( 1 1 )
当前房地产抵押贷款 实务操作 中 存在 的风险及防范对 策
口 饶 以春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 , 湖 南 怀化 4 1 8 0 0 0 )
摘要 : 房地产贷款是 商业银行 最为 常见的贷款 业务 , 它 不仅 关 系到 商业 银 行 经 营 效 益 , 也 影 响 到 我 国金 融 市 场 和 社
权、 房屋所有权作 为偿还 贷款 的担 保。 自《 担保 法》 1 9 9 5年 押合 同编号与实际签订 的抵押合 同编号不一致 。
者拟设立抵押的房产 , 在抵押 物清单 中只填列房 产 , 未填列

房地产金融论文--浅析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优劣势

房地产金融论文--浅析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优劣势

浅析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优劣势摘要: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证券化是一把双刃剑。

一方面,以证券化为代表的二级市场推动了银行业的专业化与规模化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盈利模式,帮助新兴银行突破资本的瓶颈,分离存贷款业务,使其可以凭借较少的资本控制大量的盈利性资产,从而推动专业化贷款银行的诞生。

另一方面,证券化的方便融资功能以及直接连通投资人与贷款资产的功能,也确实为银行拓展风险边界提供了便利,从而可能引致风险的残留,而这些残留的风险在证券化推动的规模化过程中将以更快的速度积聚,埋下风险的隐患。

关键词:抵押贷款证券化优劣势1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它是资本主义银行的一种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地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

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器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2抵押贷款分类2.1银行抵押贷款2.1.1个人住房贷款1。

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是银行信贷资金所发放的自营贷款,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本市城镇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商业性贷款、2.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住房公积金所发放的委托贷款,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城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以其所拥有的产权住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银行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凡符合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办理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同时还可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即借款人以所购本市城镇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可同时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这种贷款方式简称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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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不动产抵押贷款的主要风险及原因(一)借款人信用意识淡漠,一物多押骗取银行贷款。

《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该法确定了贷款发放应当担保的原则。

另一方面,随着中国加入WTO,和国际接轨日益密切,银行的风险意识在不断加强,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贵客担保,各担保方式中又以抵押最受欢迎。

于是借款人为了多获取贷款,往往将同一财产多次向多家银行抵押,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担保法生效前将财产抵押给甲银行,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

由于在担保法生效前,抵押合同的生效不以登记为要件,借款人将不动产抵押给甲银行时,不动产的主管部门没有登记记录。

借款人利用这一漏洞,在担保法生效后,又将同一财产抵押给乙银行,并进行登记。

甲银行的贷款担保因乙银行的抵押权的设定而落空。

2、抵押人将其不动产的产权证书押于甲银行取得贷款,又在骗得不动产主管部门补发的产权证书后,将该不动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办理抵押登记。

3、利用登记部门工作衔接失误,将房地产重复抵押骗取贷款。

在我国多数城市,房产和土地多由二个部门管理,即分别由房产局和土地局主管,而且由于体制上的原因,两个部门之间很难沟通。

抵押人正好抓住这点,先是和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抵押给银行,并到土地管理局办理抵押登记,随后,抵押人又将该土地上的房产抵押给乙银行,并在房产局办理登记。

而根据不动产的特点和法律规定,土地与其地上建筑物应同时抵押,这样同一房地产的重复抵押使得甲、乙银行在实现抵押权时势必发生冲突,给贷款造成风险。

(二)转贷或借新还旧时没有重新设定抵押,贷款变为信用放款。

附随性是抵押权的特性之一,即抵押权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于主合同,随着主债权存在而存在,随着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或信用证垫款转贷款和借新还旧都是用一笔新发生贷款偿还原已存在的垫款或贷款,其结果是一笔新债发生,一笔旧债消灭,其担保效力并不当然及于新发生的债权。

而在实践中往往错误地认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期间于转贷或借新还旧时还未到期,甚至长于新贷款的到期日,抵押在转贷或借新还旧时仍然有效,其担保效力应及于新贷款,因而在办理新贷款时,没有与抵押人重新办理抵押合同及办理抵押登记,使新贷款变成没有抵押的信用放款。

(三)抵押人擅自以共有不动产抵押,抵押行为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人只能以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的不动产设定抵押,否则抵押行为无效。

共有财产的抵押必须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则抵押人无权就共有财产设定抵押。

以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无效的行为主要有三种形式:1、抵押人擅自以家庭各成员共同所有,各家庭成员对共同房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

任何一名家庭成员对该共有房产作处分必须经其它成员书面同意,否则处分无效;2、抵押人擅自以夫妻共有财产作抵押。

根据我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二人共同所有;婚前归一方所有,但婚姻存续超过一定时间的也属共同财产。

对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抵押的,其抵押行为无效;3、抵押人擅自以与其它共有人共有的财产未经他人同意的,其抵押行为无效。

(四)抵押不登记,抵押行为无效。

在不动产上设定抵押,世界各国均要求设立抵押登记。

有的国家规定抵押登记是抵押登记行为的对抗要件,有的国家规定登记是抵押行为的生效要件。

根据我国的《担保法》规定,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抵押合同不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实践中,由于工作人员对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各异,或许为企业节省融资成本,往往出现下列情况:1、只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登记;2、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不办理抵押登记,但扣留办理抵押时的不动产权证书;3、只同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而不办登记,但办理抵押合同登记,并赋予公证文书强制执行力。

以上三种形式虽然抵押合同已签订成立,但抵押合同并未生效,对抵押人没有任何约束力,贷款到期后银行也无法主张抵押权。

(五)抵押物评估价值与实际价值差距较大,债权难以全部保全。

抵押贷款对银行而言最根本的目的是确保债权的安全,故抵押债权的价值应大于或等于债权。

《担保法》也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价值不得超过抵押物的价值。

而且银行还往往设定一个抵押比率,以进一步保障贷款安全。

但在实践中,一方面抵押物的价值随市场行情而变动,相对不确定;另一方面借款人为了多贷款也常想尽一切办法抬高抵押物价值,最终抵押物可能无法满足担保债权的需要,其主要表现在:1、中介机构的不规范竞争使得其常应抵押人的要求高估抵押物的价值,抵押人藉此高估的评估报告抵押贷款;2、银行业务人员经验不足,根据抵押人提供抵押物资料主观确定抵押物的价值,致使抵押品价值水份大,抵押物实际价值小于贷款金额。

这种操作实属违规操作。

3、用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勿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凡是通过划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如果贷款到期需将抵押物变现时,必须交40%-60%的出让金,结果实现抵押权时,实现所剩价值款很少,很难实现全部债权。

(六)法律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随着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事业单位的经济运行也发生巨变,它们对资金需求在与日俱增,而事业单位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也引起各家银行的高度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贷款通则》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公益事业单位的某些财产是不得对外设立抵押担保的。

《担保法》明确规定,社会公益单位是不能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以社会公益单位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设施作为抵押物。

但是在《<担保法>若干规定问题解释》中规定了社会公益单位“以其拥有的公益性质以外的设施为自身的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

”在实践中,往往分不清哪些属公益性财产而盲目设定抵押,使抵押行为无效。

另外导致抵押贷款形成风险的还有以下一些形式:比如抵押物极难变现,抵押担保虚化;行政部门违规行政导致抵押无效;主合同无效导致抵押无效;抵押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后,在6个月内宣布破产;抵押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一个人;银行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第三人抵押等。

上述这些均会造成贷款抵押无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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