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
住房公积金面试题目

住房公积金面试题目一、简介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为了解决居民住房问题而推出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近年来备受关注。
作为一种经济手段和政策工具,住房公积金在提供住房保障、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面试中,会有一些与住房公积金相关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些常见的住房公积金面试题目进行探讨。
二、问题及解答1.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住房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
具体来说,雇主和雇员按照一定比例将工资的一部分款项缴至住房公积金账户,形成一笔个人的住房资金。
2.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多少?根据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雇主和职工各缴纳工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单位政策有所差异,一般来说,雇主和职工各自缴纳工资总额的5-12%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
3. 住房公积金如何使用?住房公积金可以用于购买自住房、还款贷款、租赁住房等与住房有关的支出。
另外,住房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住房大修、装修等维护和改善住房条件的支出。
4. 住房公积金有什么优势?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基于职工个人帐户的积存制度,具有以下几个优势:- 长期积累:住房公积金是通过定期缴存,长期积累而成,可以为职工提供购房、租房和维护房屋的资金支持。
- 利率优势:住房公积金的利率一般较为低廉,低于商业贷款利率,对于购房者来说具有一定的吸引力。
- 税收优惠: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免税的,这为职工节省了一定的税收负担。
- 安全性:住房公积金由政府监管,具备一定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职工的住房需求。
5. 住房公积金有哪些限制?住房公积金在使用上存在一些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购房限制: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有一定的规定,如面积限制、住房所在地等要求。
- 租房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租房也有一定的限制,包括租房合同期限、租金上限等。
- 贷款限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也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个人缴存年限、最高贷款额度等限制。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住房公积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储金。
职工住房公积金包括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两部分,全部属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加快了住房制度改革步伐,缓解了住房资金的压力和矛盾,促进住房改革的稳妥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征缴与放贷呈现逐年增长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管理;问题;对策一、目前在公积金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积金管理决策制度不健全,决策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流于形式。
1.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监管归口不统一。
目前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的是住房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行使着住房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这种名义上多头监管的制度,而实际上住房公积金处于监管缺失、责任不明的状态。
2.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不力,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住房公积金存在风险隐患。
事实上,财政部门或暗渡陈仓或明目张胆揶用公积金的事情屡屡发生。
银行以吸储为中心的考核机制,监管不力甚至不管、主客观上都为住房公积金被挪用留下了缺口。
3、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制度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
(二)住房公积金制度宣传力度不够部分单位对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认识不足,公积金筹集率和贷款发放低的问题同时存在。
1. 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既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单位的义务,目前部分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意识淡薄,对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工作不够重视。
2、住房公积金支取政策不规范,手续繁琐、限制条件多。
按有关规定职工购房.装修、翻新等一般情况都可以申请支取公积金,但发生此种情况,住房资金中心对装修、翻新费用的标准.资金中心管理部门没有技术力量核实,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作出硬性的限制性条件,在现行住房制度下,许多购房人由于拿不到相关管理部门的房屋鉴定资料而被拒绝,即使放贷,贷款余额及规模受到极大限制。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过程中,为解决城镇职工住房消费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制度。
作为住房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机制转换的重要形式,它已成为基础性制度和核心制度。
经过多年的探索实践和制度创新,已经初步形成“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廉租保障”的政策体系,住房公积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了居民消费结构,促进了住房消费。
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日趋密切。
然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住房市场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房价的快速上涨,使住房公积金的保障作用开始弱化。
1.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1保障功能范围小由于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改革,财政供养人员逐步减少。
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国企改制,国有单位职工减少,很多非公有制单位的职工:个体工商业者、社会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尚未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基本上游离于制度之外等因素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范围有缩小的趋势。
1.2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缴存差距大城市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区域间业务发展的不平衡性进一步加大。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存在较大差异,职工公积金余额最高的有十几万元,最低的只有几千元,折射出职工在工资收入上存在不公平现象,过大的缴存差距有损制度的和谐。
1.3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行政执法难《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虽然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机构、监督等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没有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的操作规程。
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政策与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政策不配套、不严密,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一些单位和企业受眼前利益和狭隘思想的驱动,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重视不够,认识不够到位,总是强调各种困难拖欠公积金,有些职工也对这项制度漠不关心,形成了业内人士所归纳的“法人不执法,主人不做主”的状况,造成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更为艰难。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各位员工:针对目前很多员工在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支取、转移等过程中比较集中的问题,我们汇总并制作了“住房公积金疑难解答”,希望能对大家的一些疑问有所帮助。
一、住房公积金办理及缴纳比例1、新员工入职后什么时候开始在我公司上住房公积金?答:员工转正后,人力资源部将为员工代办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一般在转正后2个月内办理完毕。
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答:个人和公司均按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扣个人所得税吗?答:住房公积金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1、住房公积金如何从上家单位转移到我公司?答:在上一家单位已经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需要办理公积金转移。
1)员工原单位为本市非事业单位,待员工转正后,人力资源部将直接为员工办理转移业务。
2)员工原单位为事业单位或非北京企业,待员工转正后,员工需联系人力资源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人力资源部协助办理公积金转移。
2、住房公积金转移时有一段时间的断缴,需要补交吗?答:无需补交,且不影响住房公积金其他业务的办理。
3、离职后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答:1)新公司为外地企业,待新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后,员工本人联系人力资源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2)新公司为北京市企业,由新公司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3)新公司为事业单位,需新公司提供开户证明后,联系人力资源部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查询和支取1、支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什么条件?答:本人或配偶购房,支取住房公积金所需材料详见公司OA通知:《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业务相关细则》(网址:http://192.168.0.16/ef2kweb/CHT/Default.asp)2、在除北京外的地方购房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吗?答:可以。
在中国境内购房,符合相关规定,支取提交的材料齐全就可以支取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支取周期是为多长时间?答:1)购买经济适用房和2006年4月之前贷款购买商品房最短按季度支取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购房最短按年支取住房公积金;2)持有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最短按季度支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能力不足问题清单

公积金能力不足问题清单摘要:1.公积金能力不足的定义与影响2.公积金能力不足的问题清单3.解决方案与建议4.结论正文:公积金能力不足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运营和管理公积金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公平性和可持续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公积金制度在保障居民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以下是公积金能力不足的问题清单:1.公积金提取难度大:部分公积金中心的提取流程繁琐,手续复杂,导致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2.贷款审批速度慢:公积金贷款审批周期较长,影响购房者的购房进程。
3.贷款额度有限:公积金贷款额度相对较低,难以满足部分购房者的需求。
4.区域发展不平衡:公积金政策在不同地区实施力度不同,部分地区的公积金能力明显不足。
5.投资渠道有限:公积金投资渠道较为单一,缺乏多元化投资,影响公积金的收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6.信息披露不透明:部分公积金中心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公众对公积金运营状况的了解程度较低。
为解决公积金能力不足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解决方案与建议:1.简化公积金提取流程:公积金中心应优化提取流程,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2.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公积金中心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加快贷款审批速度。
3.调整贷款额度政策:根据购房者的实际需求,合理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
4.促进区域平衡发展:政府应加大对公积金能力不足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区域间平衡。
5.拓展投资渠道:公积金中心应积极探索多元化投资渠道,提高公积金收益和保值增值能力。
6.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公积金中心应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提高公众对公积金运营状况的了解。
总之,公积金能力不足问题需要引起广泛关注,并通过改革和完善相关政策来解决。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闫晓红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的长期住房储金,管好、用好关系到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水平的提高,关系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之初为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推进住房商品化创造了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原有的公积金制度已施行近二十年,改革的步伐却过于迟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已不能满足现在的民众需求,加上其运行机制的天然不足,凸显问题也越来越多。
其一,管理体制监管不到位,机构性质定位不清,缺乏公众监督(一)监管不到位按照现行体制,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虽然《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由管委会负责管理,并按照利益各方制定了严密的管委会人员构成。
但管委会并不是一个常设机构,不负责公积金的日常事务和决议,具体事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当地房改办承担。
管委会与其常设机构之间的联系很松散,缺乏有效组织。
而且,在管委会人员构成中,也往往缺乏熟知公积金运作流程和精通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专业人士。
结果,很多公积金中心逐渐就脱离了管委会的实际控制,只流于形式,每年递交一次年度报告和预算。
巨额的资金在一个封闭的运行空间里,内控机制如果失控,很容易出问题。
地方财政审计部门每年一次的例行检查往往滞后,发现问题时往往都已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二)机构性质定位不清公积金中心是事业单位,行使的却是金融机构的职能,在定位上而言应该是一个金融管理机构,当前公积金中心角色与职能的不相符是导致当前住房公积金问题的根源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非常严格,而管理中心却长期置于金融监管机构之外。
住房公积金的委托银行与管理中心的关系就是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一样,管理中心是银行的大客户,完全掌握着资金调度的主动权,成为管理大笔款项的特权机构。
(三)缺乏公众监督虽有文件规定,管委会需要吸纳公众代表参与,但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很难实行,在很多地方,公众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上没有发言权,即便有公众代表,通常也因为这样的代表不具代表性而沦为摆设。
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

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一、装修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什么?装修自住住房不能提取公积金。
这是由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质决定的。
即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条例》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支出上。
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居民居住水平不高,而且有相当一部分居民没有住房或住房面积较小等因素,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和保障性的特点出发,为加快解决城镇职工的基本住房问题,《条例》强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主要用于解决购买住房、建造住房等住房基本消费方面的支出,而装修、装饰作为享受性支出则不在此列。
二、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死亡职工缴存的公积金怎么处理?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所有的合法财产,在职工死亡后就列入遗产的范围进行继承,应当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来执行,如果死亡职工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都有权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至于如何分配遗产,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
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需提供家属书面申请书(单位加意见并盖章)及身份证、医院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有遗嘱的还应提供遗嘱、公积金专用存折,填写《支取申请凭证》,到市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提取。
三、能否提取公积金提前还住房贷款?政策规定:职工使用个人公积金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每年或每隔几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提前偿还住房贷款的,可在偿还后一年内办理提取,提前还部分本金的,可提取偿还部分,提前还清贷款的,提取限额应是累计偿还的本息,同时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额。
关于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解答

关于住房公积⾦常见问题解答住房公积⾦常识⼀、什么是住房公积⾦?住房公积⾦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在职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
⼆、职⼯所缴纳的公积⾦归谁所有?住房公积⾦由职⼯个⼈和所在单位按规定⽐例共同缴存。
职⼯个⼈缴存的住房公积⾦和职⼯所在单位为职⼯缴存的住房公积⾦,属职⼯个⼈所有。
三、缴存住房公积⾦的职⼯享有哪些权利?职⼯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住房公积⾦账户和按期⾜额缴存住房公积⾦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帐户、提取、使⽤住房公积⾦和监督住房公积⾦管理的权利。
职⼯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控告挪⽤住房公积⾦及住房公积⾦增值收益的⾏为。
四、职⼯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怎么办?职⼯发现所在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可以向住房公积⾦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举报。
职⼯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单位和职⼯应怎样缴存住房公积⾦?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管理中⼼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续,为职⼯建⽴住房公积⾦帐户。
每个职⼯只能有⼀个住房公积⾦帐户。
住房公积⾦管理中⼼应当建⽴职⼯住房公积⾦明细帐,记载职⼯个⼈住房公积⾦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六、住房公积⾦有哪些⽤途?职⼯购买、建造、翻建、⼤修⾃住住房时可使⽤住房公积⾦。
七、职⼯住房公积⾦⽉缴存额如何计算?计算职⼯住房公积⾦⽉缴存额为:职⼯住房公积⾦缴存⽐例与单位住房公积⾦缴存⽐例之和乘以职⼯本⼈上⼀年度⽉平均⼯资。
职⼯和单位住房公积⾦的缴存⽐例均不得低于职⼯本⼈上⼀的度⽉平均⼯资的百分之五;⼋、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设⽴⼿续怎么办?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设⽴⼿续的,由住房公积⾦管理中⼼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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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常见问题
一.申请贷款第一步要到什么地方,准备什么材料?
答:申请贷款第一步要到您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向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志了解您住房公积金的交存处),提出您的贷款要求,介绍您的情况,提供一系列证明文件,最终目的是拿到管理中心开具的《调查通知单》。
一般来讲,建议您采用以下步骤:1、有了购房意向,到管理中神农百草膏心向贷款经办人员如实介绍您所购房屋情况、本人及配偶的工作情况、希望申请贷款的金额和期限、可以提供什么样的担保。
领取借款申请表,由经办人员给您初步建议,告诉您需准备的材料。
2、准备齐全的文字材料,请经办人员审核。
文字材料主要指:
(1)有效身份证、神农百草膏第二代户口本、结婚证;
(2)填写好并由单位盖章的借款申请表;
(3)购房合同或意向书
(4)若有保证担保的出具担保方同意担保的担保函;
(5)经办人员要求的其它材料。
根据您提供的文字材料,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方式。
需要评估的贷款,由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初审完毕,由管理中心签发《调查通知单》,第一步工作完毕。
二.申请贷款第二步要到什么地方,做什么工作?
答:您拿到调查通知单后,筋络速通下一步要到《调查通知单》上注明的银行经办机构,由银行经办机构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指导您填写有关的贷款合同。
需要盖章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收押合同)到有关部门加盖公章,采用财产抵押担保或购买购房综合险的需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银行对贷款调查后将有关材料送管理中心,并告知您等待通知。
第二步工作完毕。
三.申请贷款第三步要做什么?
答:管理中心根据银行的调查意见对所有贷款材料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银行将通知您到银行办理放贷手续。
贷款将直接拨付到售房单位帐户。
四.新设立的单位怎样办理住房公积金?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消、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五、什么情况下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少林活络膏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所在的市、县或者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租房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
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