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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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2007年度)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2007年度)

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2007年度)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1.29•【文号】•【施行日期】2008.01.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发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通告(2007年度)以下151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业经我部批准发布,并已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现予以发布(见附件)。

公安部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强制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A 673—2007│警帽女凉帽│2007—01—18│2007—05—01│├──┼───────┼──────────────────┼──────┼──────┤│2│GA 674—2007│警用服饰丝织胸徽│2007—01—18│2007—05—01│├──┼───────┼──────────────────┼──────┼──────┤│3│GA 675—2007│警用服饰丝织警号│2007—01—18│2007—05—01│├──┼───────┼──────────────────┼──────┼──────┤│4│GA 676—2007│警用服饰刺绣软肩章│2007—01—18│2007—05—01│├──┼───────┼──────────────────┼──────┼──────┤│5│GA 677—2007│警用服饰刺绣套式肩章│2007—01—18│2007—05—01│├──┼───────┼──────────────────┼──────┼──────┤│6│GA 679—2007│警用防暴水炮车│2007—02—06│2007—04—01│├──┼───────┼──────────────────┼──────┼──────┤│7│GA 137—2007│消防梯(代替GA137—1996)│2007—03—16│2007—07—01│├──┼───────┼──────────────────┼──────┼──────┤│8│GA 688—2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数据项│2007—03—20│2007—05—01│├──┼───────┼──────────────────┼──────┼──────┤│9│GA 689—2007│民用爆炸物品书证信息编码规则│2007—03—20│2007—05—01│├──┼───────┼──────────────────┼──────┼──────┤│││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10│GA690.1—2007││2007—03—20│2007—05—01││││民用爆炸物品品种分类与代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11│GA690.2—2007││2007—03—20│2007—05—01││││涉爆单位类别代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12│GA690.3—2007││2007—03—20│2007—05—01││││涉爆单位编码│││├──┼───────┼──────────────────┼──────┼──────┤││GA690.4—2007│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2007—03—20│2007—05—01││13││涉爆人员类别代码│││├──┼───────┼──────────────────┼──────┼──────┤│14│GA 69—2007│防爆毯(代替GA 69—1994)│2007—04—03│2007—06—01│├──┼───────┼──────────────────┼──────┼──────┤│15│GA 701—2007│指纹防盗锁通用技术条件│2007—05—17│2007—10—01│├──┼───────┼──────────────────┼──────┼──────┤│16│GA 702—2007│囚车│2007—05—17│2007—07—01│├──┼───────┼──────────────────┼──────┼──────┤│││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代替GA 95││││17│GA 95—2007│—1995)│2007—06—08│2007—10—0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18│GA 703—2007││2007—06—13│2007—08—01││││术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代替GA36—││││19│GA 36—2007││2007—09—28│2007—11—01││││1992)│││├──┼───────┼──────────────────┼──────┼──────┤│││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20│GA306.1—2007│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代│2007—10—17│2007—12—01││││替GA 306.1—2001)│││├──┼───────┼──────────────────┼──────┼──────┤│││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21│GA306.2—2007│缆分级和要求第2部分:耐火电缆(代│2007—10—17│2007—12—01││││替GA 306.2—2001)│││├──┼───────┼──────────────────┼──────┼──────┤│22│GA 719—2007│警用航空器直升机类外观制式涂装规范│2007—11—06│2007—12—01│├──┼───────┼──────────────────┼──────┼──────┤│││显现潜在手印试剂第1部分:水合茚││││23│GA721.1—2007││2007—11—07│2008—03—01││││三酮│││├──┼───────┼──────────────────┼──────┼──────┤│││显现潜在手印试剂第2部分:3,3′,││││24│GA721.2—2007││2007—11—07│2008—03—01││││5,5,—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潜在手印试剂第3部分:1,8—二││││25│GA721.3—2007││2007—11—07│2008—03—01││││氮芴—9—酮(DFO)│││├──┼───────┼──────────────────┼──────┼──────┤│││显现潜在手印试剂第4部分:7—苄胺││││26│GA721.4—2007││2007—11—07│2008—03—01││││基一4一硝基苯并呋咱(BBD)│││├──┼───────┼──────────────────┼──────┼──────┤│││显现潜在手印试剂第5部分:1,2—茚││││27│GA721.5—2007││2007—11—07│2008—03—01││││二酮(1DO)│││├──┼───────┼──────────────────┼──────┼──────┤│28│GA 722—2007│茚三酮/DFO手印显现柜│2007—11—07│2008—03—01│├──┼───────┼──────────────────┼──────┼──────┤│29│GA 729—2007│警服材料拉链│2007—11—14│2007—12—01│├──┼───────┼──────────────────┼──────┼──────┤│30│GA 730—2007│警服材料四件裤钩│2007—11—14│2007—12—01│├──┼───────┼──────────────────┼──────┼──────┤│31│GA 731—2007│警服材料不饱和聚酯树脂钮扣│2007—11—14│2007—12—01│├──┼───────┼──────────────────┼──────┼──────┤│32│GA 732—2007│警服材料锦丝搭扣带│2007—11—14│2007—12—01│├──┼───────┼──────────────────┼──────┼──────┤│33│GA 733—2007│警服材料羊绒大衣呢│2007—11—14│2007—12—01│├──┼───────┼──────────────────┼──────┼──────┤│34│GA 734—2007│警服材料抗静电仿毛哔叽│2007—11—14│2007—12—01│├──┼───────┼──────────────────┼──────┼──────┤│35│GA 735—2007│警服材料针织罗纹布│2007—11—14│2007—12—01│├──┼───────┼──────────────────┼──────┼──────┤│36│GA 736—2007│警服材料涤纶网眼布│2007—11—14│2007—12—01│├──┼───────┼──────────────────┼──────┼──────┤│37│GA 361—2007│警服材料锦纶绳(代替GA 361—2001)│2007—11—14│2007—12—01│├──┼───────┼──────────────────┼──────┼──────┤│38│GA 340—2007│警服材料裙带钎子(代替GA340—2001)│2007—11—14│2007—12—01│├──┼───────┼──────────────────┼──────┼──────┤│39│GA 348—2007│警服材料垫肩(代替GA 348—2001)│2007—11—14│2007—12—01│├──┼───────┼──────────────────┼──────┼──────┤│40│GA 359—2007│警服材料涤纶长丝绸(代替GA359│2007—11—14│2007—12—01││││—2001)│││├──┼───────┼──────────────────┼──────┼──────┤│41│GA 355—2007│警服材料平剪绒(代替GA 355—2001)│2007—11—14│2007—12—01│├──┼───────┼──────────────────┼──────┼──────┤│42│GA 358—2007│警服材料口袋布(代替GA 358—2001)│2007—11—14│2007—12—01│││││││├──┼───────┼──────────────────┼──────┼──────┤│43│GA 740—2007│警服材料机织热熔粘合衬布│2007—12—17│2008—02—01│├──┼───────┼──────────────────┼──────┼──────┤│44│GA 741—2007│警服材料机织树脂黑炭衬布│2007—12—17│2008—02—01│├──┼───────┼──────────────────┼──────┼──────┤│45│GA 363—2007│警服材料防滑腰里(代替GA 363—2001)│2007—12—17│2008—02—01│├──┼───────┼──────────────────┼──────┼──────┤│46│GA 352—2007│警服材料胸绒(代替GA 352—2001)│2007—12—17│2008—02—01│├──┼───────┼──────────────────┼──────┼──────┤│47│GA 747—2007│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2007—12—28│2007—12—28│└──┴───────┴──────────────────┴──────┴──────┘二、推荐性标准┌──┬─────────┬──────────────────┬──────┬──────┐│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发布日期│实施日期│├──┼─────────┼──────────────────┼──────┼──────┤│1│GA/T 678—2007│联网型可视对讲系统技术要求│2007—01—23│2007—03—01│├──┼─────────┼──────────────────┼──────┼──────┤│2│GA/T 680—2007│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基本数据项│2007—03—08│2007—04—01│├──┼─────────┼──────────────────┼──────┼──────┤│││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3│GA/T 556.4—2007││2007—03—08│2007—04—01││││金融单位类别代码│││├──┼─────────┼──────────────────┼──────┼──────┤│││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4│GA/T 556.5—2007││2007—03—08│2007—04—01││││金融单位编码规则│││├──┼─────────┼──────────────────┼──────┼──────┤│││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5│GA/T 556.6—2007││2007—03—08│2007—04—01││││储蓄所(营业网点)编码规则│││├──┼─────────┼──────────────────┼──────┼──────┤│││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6│GA/T 556.7—2007││2007—03—08│2007—04—01││││ATM机编码规则│││├──┼─────────┼──────────────────┼──────┼──────┤│││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7│GA/T 556.8—2007││2007—03—08│2007—04—01││││金库编码规则│││├──┼─────────┼──────────────────┼──────┼──────┤│││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8│CA/T 556.9—2007││2007—03—08│2007—04—01││││文件编码规则│││├──┼─────────┼──────────────────┼──────┼──────┤│││金融治安保卫管理信息代码第10部分:││││9│GA/T556.10—2007││2007—03—08│2007—04—01││││安全防范设施合格证编码规则│││├──┼─────────┼──────────────────┼──────┼──────┤│10│GA/T 681—2007│信息安全技术网关安全技术要求│2007—03—20│2007—05—01│├──┼─────────┼──────────────────┼──────┼──────┤│11│GA/T 682—2007│信息安全技术路由器安全技术要求│2007—03—20│2007—05—01│├──┼─────────┼──────────────────┼──────┼──────┤│12│GA/T 683—2007│信息安全技术防火墙安全技术要求│2007—03—20│2007—05—01│├──┼─────────┼──────────────────┼──────┼──────┤│13│GA/T 684—2007│信息安全技术交换机安全技术要求│2007—03—20│2007—05—01│├──┼─────────┼──────────────────┼──────┼──────┤│14│GA/T 685—2007│信息安全技术交换机安全评估准则│2007—03—20│2007—05—01│├──┼─────────┼──────────────────┼──────┼──────┤│15│GA/T 686—2007│信息安全技术虚拟专用网安全技术要求│2007—03—20│2007—05—01│├──┼─────────┼──────────────────┼──────┼──────┤│││信息安全技术公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16│GA/T 687—2007││2007—03—20│2007—05—01││││要求│││├──┼─────────┼──────────────────┼──────┼──────┤│17│GA/T 691—2007│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数据项规范│2007—03—30│2007—06—01│├──┼─────────┼──────────────────┼──────┼──────┤│18│GA/T 692—2007│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交换格式│2007—03—30│2007—06—01│├──┼─────────┼──────────────────┼──────┼──────┤│││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1││││19│GA/T 693.1—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勘验职责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20│GA/T 693.2—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现场风向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21│GA/T 693.3—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现场出入口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4││││22│GA/T 693.4—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现场物品翻动程度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5││││23│GA/T 693.5—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物证分类与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6││││24│GA/T 693.6—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物证形态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7││││25│GA/T 693.7—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检材处置状况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8││││26│GA/T 693.8—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作案工具来源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9││││27│GA/T 693.9—2007││2007—03—30│2007—06—01││││部分:现场图类型分类和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8│GA/T693.10—2007││2007—03—30│2007—06—01││││10部分:现场照片类型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29│GA/T693.11—2007││2007—03—30│2007—06—01││││11部分:现场勘验光照条件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0│GA/T693.12—2007││2007—03—30│2007—06—01││││12部分:尸体状况分类与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1│GA/T693.13—2007││2007—03—30│2007—06—01││││13部分:人员致死原因分类与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2│GA/T693.14—2007││2007—03—30│2007—06—01││││14部分:死亡性质分类与代码│││├──┼─────────┼──────────────────┼──────┼──────┤│││案(事)件现场勘验信息分类与代码第││││33│GA/T693.15—2007││2007—03—30│2007—06—01││││15部分:尸体角膜混浊度代码│││├──┼─────────┼──────────────────┼──────┼──────┤│34│GA/T 694—2007│公安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信息表示规范│2007—03—30│2007—06—01│├──┼─────────┼──────────────────┼──────┼──────┤│││信息安全技术网络通讯安全审计数据留││││35│GA/T 695—2007││2007—05—14│2007—07—01││││存功能要求│││├──┼─────────┼──────────────────┼──────┼──────┤│││信息安全技术单机防入侵产品安全功能││││36│GA/T 696—2007││2007—05—14│2007—07—01││││要求│││├──┼─────────┼──────────────────┼──────┼──────┤│││信息安全技术静态网页恢复产品安全功││││37│GA/T 697—2007││2007—05—14│2007—07—01││││能要求│││├──┼─────────┼──────────────────┼──────┼──────┤│││信息安全技术信息过滤产品安全功能││││38│GA/T 698—2007││2007—05—14│2007—07—01││││要求│││├──┼─────────┼──────────────────┼──────┼──────┤│││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入侵报警通讯││││39│GA/T 699—2007││2007—05—14│2007—07—01││││交换技术要求│││├──┼─────────┼──────────────────┼──────┼──────┤│40│GA/T 700—2007│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网络入侵分级要求│2007—05—14│2007—07—01│├──┼─────────┼──────────────────┼──────┼──────┤│││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部分:涉外案││││41│GA/T 704.1—2007││2007—07—02│2007—08—01││││(事)件种类代码(代替GA 59.1—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2部分:入出境││││42│GA/T 704.2—2007││2007—07—02│2007—08—01││││通行口岸名称与类型代码(代替GA 59.2 ││││││—1993)│││├──┼─────────┼──────────────────┼──────┼──────┤│││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3部分:境外人││││43│GA/T 704.3—2007│员入境登记身份分类与代码(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3—1993)│││├──┼─────────┼──────────────────┼──────┼──────┤│││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4部分:中国公││││44│GA/T 704.4—2007││2007—07—02│2007—08—01││││民出境事由代码(代替GA 59.4—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5部分:通报备││││45│GA/T 704.5—2007││2007—07—02│2007—08—01││││案单位类别代码│││├──┼─────────┼──────────────────┼──────┼──────┤│││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6部分:出入境││││46│GA/T 704.6—2007││2007—07—02│2007—08—01││││案(事)件类型代码│││├──┼─────────┼──────────────────┼──────┼──────┤│││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7部分:境外人││││47│GA/T 704.7—2007││2007—07—02│2007—08—01││││员入境事由代码│││├──┼─────────┼──────────────────┼──────┼──────┤│││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8部分:中国签││││48│GA/T 704.8—2007││2007—07—02│2007—08—01││││证种类代码(代替GA 59.8—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9部分:通报备││││49│GA/T 704.9—2007││2007—07—02│2007—08—01││││案人员类别代码│││├──┼─────────┼──────────────────┼──────┼──────┤│││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0部分:外国││││50│GA/T704.10—2007││2007—07—02│2007—08—01││││人居留事由代码│││├──┼─────────┼──────────────────┼──────┼──────┤│││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1部分:入出││││51│GA/T704.11—2007│境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类型代码(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11—1993)│││├──┼─────────┼──────────────────┼──────┼──────┤│││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2部分:出入││││52│GA/T704.12—2007│境证件附注项种类代码(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21—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3部分:入出││││53│GA/T704.13—2007││2007—07—02│2007—08—01││││境人员分类代码(代替GA59.13—1993)│││├──┼─────────┼──────────────────┼──────┼──────┤│││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4部分:港澳││││54│GA/T704.14—2007│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机读码顺序标识(代│2007—07—02│2007—08—01││││替GA 59.14—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5部分:中国││││55│GA/T704.15—2007│机读护照证件名称及种类代码(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15—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6部分:中国││││56│GA/T704.16—2007│护照证件机读码顺序标识(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16—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7部分:签注││││57│GA/T704.17—2007││2007—07—02│2007—08—01││││种类代码(代替GA 59.20—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8部分:中国││││58│GA/T704.18—2007│公民出境审批结果代码(代替GA│2007—07—02│2007—08—01││││59.18—2000)│││├──┼─────────┼──────────────────┼──────┼──────┤│││出入境管理信息代码第19部分:入出││││59│GA/T704.19—2007│境证件签发机关代码(代替GA 59.19—│2007—07—02│2007—08—01││││2000)│││├──┼─────────┼──────────────────┼──────┼──────┤│60│ GA/T 705—2007│公安警卫基础工作信息数据结构│2007—07—12│2007—09—01│├──┼─────────┼──────────────────┼──────┼──────┤│││犯罪嫌疑人员数字像片技术要求及采集││││61│ GA/T 706—2007││2007—07—19│2007—10—01││││规范│││├──┼─────────┼──────────────────┼──────┼──────┤│62│ GA/T 707—2007│消防监督检查员岗位资格条件│2007—07—19│2007—10—01│├──┼─────────┼──────────────────┼──────┼──────┤│││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体││││63│ GA/T 708—2007││2007—08—13│2007—10—01││││系框架│││├──┼─────────┼──────────────────┼──────┼──────┤│││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64│ GA/T 709—2007││2007—08—13│2007—10—01││││本模型│││├──┼─────────┼──────────────────┼──────┼──────┤│││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65│ GA/T 710—2007││2007—08—13│2007—10—01││││本配置│││├──┼─────────┼──────────────────┼──────┼──────┤│││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软件系统安全等级保││││66│ GA/T 711—2007││2007—08—13│2007—10—01││││护通用技术指南│││├──┼─────────┼──────────────────┼──────┼──────┤│││信息安全技术应用软件系统安全等级保││││67│ GA/T 712—2007││2007—08—13│2007—10—01││││护通用测试指南│││├──┼─────────┼──────────────────┼──────┼──────┤│68│ GA/T 713—2007│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测评│2007—08—13│2007—10—01│├──┼─────────┼──────────────────┼──────┼──────┤│││构件用防火保护材料快速升温耐火试验││││69│ GA/T 714—2007││2007—09—28│2007—12—01││││方法│││├──┼─────────┼──────────────────┼──────┼──────┤│70│ GA/T 715—2007│公安信息系统应用开发管理规范│2007—09—28│2007—11—01│├──┼─────────┼──────────────────┼──────┼──────┤│││电缆或光缆在受火条件下的火焰传播及热││││71│ GA/T 716—2007││2007—10—17│2007—12—01││││释放和产烟特性的试验方法│││├──┼─────────┼──────────────────┼──────┼──────┤│72│ GA/T 717—2007│摩托车安全气囊服│2007—10—22│2007—12—01│├──┼─────────┼──────────────────┼──────┼──────┤│73│ GA/T 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7—10—29│2008—03—01│├──┼─────────┼──────────────────┼──────┼──────┤│74│ GA/T 720—2007│消防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07—11—07│2008—01—01│├──┼─────────┼──────────────────┼──────┼──────┤│75│ GA/T 723—2007│储墨指纹捺印盒│2007—11—07│2008—03—01│├──┼─────────┼──────────────────┼──────┼──────┤│76│ GA/T 724—2007│手印鉴定程序│2007—11—07│2008—03—01│├──┼─────────┼──────────────────┼──────┼──────┤│77│ GA/T 725—2007│现场手印检材的包装、送检规则│2007—11—07│2008—03—01│├──┼─────────┼──────────────────┼──────┼──────┤│││反恐怖信息管理代码第1部分:恐怖行││││78│GA/T 726.1—2007││2007—11—07│2007—12—01││││为方式代码│││├──┼─────────┼──────────────────┼──────┼──────┤│││反恐怖信息管理代码第2部分:针对目││││79│GA/T 726.2—2007││2007—11—07│2007—12—01││││标类型代码│││├──┼─────────┼──────────────────┼──────┼──────┤│││反恐怖信息管理代码第3部分:预案级││││80│GA/T 726.3—2007││2007—11—07│2007—12—01││││别代码│││├──┼─────────┼──────────────────┼──────┼──────┤│││反恐怖信息管理代码第4部分:预案类││││81│GA/T 726.4—2007││2007—11—07│2007—12—01││││别分类与代码│││├──┼─────────┼──────────────────┼──────┼──────┤│││反恐怖信息管理代码第5部分:演习级│││。

供应商资质要求经营范围,有警用装备或警用器材项目。

供应商资质要求经营范围,有警用装备或警用器材项目。
*提供生产厂家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鲜章。
10
14
多功能腰带
材质:皮质;尼龙材质两款可选
金属扣头,由外腰带、斜肩带、手铐套、对讲机套、强光手电套、警用工作包、警用水壶套、警棍套、枪套、催泪喷射器套组成。
20
15
警用装备包
装备包面料采用涤纶长丝涂层布,PVC涂层,表面防沾水处理;面料及其辅料配件的颜色为黑色;警徽图案和标识文字为白色;里料和防雨罩采用涤纶长丝防雨平纹绸,PVC涂层,表面防沾水处理;内部隔板装具插袋,正面分别印有“手铐”、“喷射器”、“警棍”、“强光手电”、“急救包”、“防割手套”、“警用水壶”、“警用制式刀具”字样;装备包上面和两个侧面有加强筋和提手。上方有姓名牌插袋;包顶端提手下部有产品编号牌。
9照相功能:设备开机后应自动进入取景预览模式,按下相应键进行拍照,照片分辨率≥5472×3468,保存格式JPEG.
★10最大记录间隔时间:执法记录仪采用分段记录方式时,相邻两段间最大记录间隔时间无间隔。
★11夜视功能:执法记录仪应具有夜视功能,在开启夜视功能后,能看清≥12m处人物的面部特征;能看清≥20m处的人体轮廓.
2、前胸及后背防护层使用2.0mm厚铝合金拼接层、工程塑料成型盔甲及软质吸能材料制作,四肢防护层使用增强尼龙材料成型盔甲及软质吸能材料制作,护档使用2.0mm厚整体铝合金板及软质吸能材料制作;
3、总质量:7.18kg;
4、防护面积:前胸及裆部≥0.10㎡;
后背≥0.10㎡;
上肢≥0.18㎡;
下肢≥0.30㎡;
30
3
新型约束带
1、上身束缚带长度1600mm,宽度300mm,辅助双绑绳长800mm,宽30mm。
二、重量:其中上身约束带重950g。

浅析我国安全防范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浅析我国安全防范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186浅析我国安全防范产业的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则国权 四川警察学院治安系 四川 泸州 646000[中图分类号]:K8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20-0186-02一、我国安全防范产业的发展历程我国的安全防范技术是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建国以来,随着电子技术在人类生活中日益广泛的应用,安防器材和设备也随之得到了逐步的发展。

各地的公安机关、保卫部门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过程中深感单靠“人防”的办法来保卫社会和人民财产的安全是不够的,所以开始自发研制和生产了各种安防器材。

从门锁、安全门、保险箱到利用高科技生产的各种报警器,这些器材在安防工作中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1977年12月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召开的《全国刑事技术预防工作会议》中,提出了在加强刑事案件侦破的同时,要积极开展犯罪的预防工作,力争把犯罪消灭在预谋阶段、减少发案率、提高破案率,标志着在中国大陆安全技术防范进入公共安全管理议题。

1979年公安部77号文件明确了技术预防工作是同刑事犯罪分子作斗争的重要手段,是整个预防犯罪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从而进一步确立了防范技术在安全防范中不可动摇的地位,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由此诞生。

大体分为三个阶段:第一,起步阶段。

从1979年到1983年,大批公安科研单位、军事单位、大专院校、大小企业研制和开发、生产了不少安防技术的产品和系统控制的设备。

但这一阶段,安防行业的应用范围有限,主要限定在非常重要和特殊的单位和部位,当时的典型安防工程是故宫博物院工程和天安门的监控工程。

第二,发展阶段。

1984年到1996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国外大量先进可靠的安防技术和产品的引入,更进一步促进了国内安防技术的发展,形成了一个开放、搞活和系统配套的新格局。

此阶段安防行业的应用以内部保卫为重点,广泛发展到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

公安部于1984年在科技局设立了安全技术处(三处)。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第四章产品评价责任第五章监督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证消防产品的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和评价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定义及特殊性)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预防、扑救火灾和火灾现场防护、逃生的产品。

消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应当实行强制性管理。

第四条(监管原则)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单位负责、行业自律、中介评价,政府部门依法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制度第五条(准入制度)国家对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

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型式认可证书的消防产品,应当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和型式认可标志。

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型式认可制度管理的消防产品,暂时采用强制检验制度。

采用强制检验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经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监督抽样,并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型式检验合格。

进口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与境内生产的消防产品实行相同的市场准入制度。

不符合上述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安装、维修和使用。

第六条实行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调整,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会同公安部共同实施。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确定的市场准入制度的消防产品信息由公安部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站向社会发布;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信息同时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其政府网站上发布。

第七条(执行标准)消防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生产单位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评价依据时,应当委托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组织对其安全和使用要求进行评审确认。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1•【文号】公通字〔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公通字〔2014〕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2013年度行业监督抽查共抽查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道路交通信号灯2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配备并使用的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设备,对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于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一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些地方出现了贴牌、冒牌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

原计划抽查58家企业的5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2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38家企业的38种产品,其中31种产品检验合格,7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合格率81.6%。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考核责任分工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4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各区县、各部门、各行业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和《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分工》,明确负责领导、工作机构及人员,逐项组织实施,全力推进各项考核任务落实,并按月向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属地管理,研究出台本地区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内容分解至基层,细化工作环节,使消防工作责任落实到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消防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精神,为严格落实本市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对各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完成年度消防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

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第三条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全市消防工作考核及迎接国务院年度考核等工作。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2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xx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

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013年第27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为进一步促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科学、规范、有效,根据《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类文件调整总体方案,我委现已编制完成两份新增的通用实施规则:《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现予以发布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编号:CNCA-00C-003)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编号:CNCA-00C-004)国家认监委2013年9月24日附件1编号:CNCA-00C-00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2013-09-24发布2013-10-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目录0.引言 (5)1.范围 (5)2.术语和定义 (5)2.1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5)2.2基本认证模式 (6)2.3认证模式 (6)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7)3.1基本原则 (7)3.2生产企业分类涉及的质量信息 (7)3.3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和保存 (8)3.4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的确定和调整 (9)3.5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结果的应用 (10)3.6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结果的通报和传递 (12)3.7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信息的监督 (12)4.认证模式的选择与确定 (13)4.1认证要素及使用 (13)4.2基本认证模式的确定 (14)4.3认证模式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 (19)4.4基于风险控制的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 (21)附录:生产企业四级分类管理参考示例 (22)0. 引言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认证机构应“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有效的跟踪检查,控制并验证获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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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
果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公通字[2014]31号
【发布部门】公安部
【发布日期】2014.09.01
【实施日期】2014.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公安部关于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
(公通字〔2014〕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提高公安装备器材和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业务工作服务,经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依据国家发布的相关国家标准和公安部发布的相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公安部于2013年底至2014年4月对部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实施了行业监督抽查。

现将主要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检产品类别及承检机构
2013年度行业监督抽查共抽查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和道路交通信号灯2类产品,分别由公安部特种警用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承
检。

二、抽检依据和结果
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是公安机关各警种在执勤、执法等任务中配备并使用的现场图像、声音采集设备,对于及时收集、保存证据,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民警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于2011年8月发布并实施,对产品质量的提高和技术创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近年来由于企业在生产规模、质量控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导致一些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要求,有些地方出现了贴牌、冒牌产品。

此次检验依据是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GA/T947-2011)。

原计划抽查58家企业的58种产品,由于“以销定产”、“无库存”等原因,20家企业未能按计划抽到样品,实际抽到38家企业的38种产品,其中31种产品检验合格,7种产品检验不合格,抽查合格率81.6%。

道路交通信号灯作为重要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其技术及质量的水平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的畅通和人员安全。

为了保证和提高道路交通信号灯的产品质量,国家质检总局在2012年7月1日出台了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从电气安全性能、光学性能、电学性能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从产品委托检测情况来看,部分信号灯产品在发光单元尺寸、光学性能、功率及功率因数、启动瞬间电流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标准要求情况,部分企业在批量产品生产过程中未能有效落实整改。

此次检验依据是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信号灯》(GB14887-2011)。

原计划抽查30家企业,其中计划抽查企业中有3家未抽到产品,增加抽查了2家备选企业,实际抽查了29家企业29个型号,其中25家企业25个型号产品检测合格,4家企业4个型号产品检验不合格。

合格率为86.2%。

三、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此次抽查的后处理工作由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实施。

各地公安科技管理部门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反映出的问题,严格按照《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公科质〔2001〕45号)的有关规定,协调本地有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此次抽查的后处理工作。

(一)及时将本通报下发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有关部门,同时将本通报转发给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抽查结果和后处理有关要求通知被抽查企业。

(二)督促此次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在本通报印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整改工作。

对完成整改企业提出的复查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核,并按规定程序上报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

(三)各级公安机关不得装备、使用此次抽查结果不合格的产品(不含经整改后复查合格的产品)。

(四)对未抽查到产品(包括以销定产或零库存)的生产企业,各级公安机关在采购其产品时要慎重选择。

附件:1、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2、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明细表
3、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未抽查到样品情况汇总表
公安部
2014年9月1日
附件1
2013年度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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