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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2.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全区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0年12月26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6.04•【字号】内教人字[2012]30号•【施行日期】2012.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自治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评选工作的通知(内教人字〔2012〕30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教育局,内蒙古师范大学附属中学: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师德好、业务精、能力强、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优秀教师,为推动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教人[1993]38号)的规定,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决定年内评选我区第九批中小学特级教师。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及人数1、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原劳动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内教师管发[1999]11号)精神,特级教师评选范围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师范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学研究、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从事专职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以及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目前仍担任教学工作的管理人员。

2、今年我区拟评选特级教师100名,具体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

二、评选原则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推荐评选特级教师,必须坚持条件公开、名额公开、程序公开、参评人员公开、评选推荐结果公示,充分扩大和尊重广大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

特级教师是教师队伍中特别优秀的成员,在教师队伍中具有代表性、先进性和示范性。

推荐特级教师要“坚持标准,全面衡量,好中选优,确保质量”。

3、坚持重点推荐一线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9.01•【字号】内教体艺函〔2023〕96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各地各校进一步营造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氛围,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7个全国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多渠道开展近视防控宣传教育月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要全面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前、小学、中学等不同学段近视防控指引〉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24号)要求,通过开学第一堂视力健康课、主题班会、家庭日、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以“注重行为干预,融入日常生活”为主题,深入开展科学用眼护眼健康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觉爱眼护眼意识。

各地要发挥近视防控专家团队作用,结合2023年的秋季全区中小学生视力普查时间,安排本地区宣讲团专家同步入校开展宣传教育工作,9月份至少完成不少于15次入校宣讲任务。

宣讲需覆盖各个学段,要深入基层特别是农村学校开展针对性宣讲,做到抓早、抓小、抓全。

二、家校社协同联动加强近视防控工作各地各校要做好秋季学期近视防控工作部署,明确和细化教育部门负责人、校领导、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家长代表等多方职责。

鼓励设立班级学生视力健康委员等班级近视防控专门岗位。

面向班主任、校医(保健老师)、班级学生视力健康委员,开展班级日常视力健康管理工作和学生用眼行为规范培训。

组织地区间、学校间近视防控经验交流,充分发挥改革试验地区和试点学校引领作用,以点带面,持续推进近视防控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7.05•【字号】内教体艺函〔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进一步提升自治区中小学音乐、舞蹈、书法(美术)等专业美育教师素养和教学能力,推进美育教师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开展2023年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专项培训及教学实践活动,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目标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通过理论学习与现场教学等环节,进一步更新中小学美育教师教育理念、拓宽教育视野,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培养一批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业务精湛、教学有方的中小学美育骨干教师。

二、参训对象与条件(一)参训对象:全区各级各类中小学在编在岗、45周岁以下的音乐、舞蹈、书法(美术)学科骨干教师,原则上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和教研员,推荐名额见附件1。

(二)学员推荐条件: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音乐教师要具备良好的音乐专业素养和演唱或演奏能力;舞蹈教师要具备一定的舞蹈表演能力和创编能力;书法(美术)教师要具备书法基本功,了解书法教学的基本常识,懂得书法临摹与创作的基本方法;美术教师要具备良好的美术专业素养、基本造型基础及教学研究能力,并具备较好的美术课堂教学水平。

(三)推荐的参训学员需自愿承担本学校、本地区美育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能够配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形式多样、参与广泛的学生美育实践活动,发挥组织协调等作用,并将美育实践优秀成果进行推广宣传。

三、培训内容与形式(一)培训内容1.音乐、舞蹈紧密结合《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2022)》,分为“教学基本功”和“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两大部分,其中音乐课程包括:合唱指挥、钢琴即兴伴奏、小乐队编配、舞台艺术实践、优秀课例现场展示、中小学音乐教学法等;舞蹈课程包括:舞蹈基本功训练、少儿舞蹈编创、民族舞蹈鉴赏与教学等,具体课程设置见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19•【字号】内教基函〔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优化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管理,促进作业设计改革,提高作业质量,减轻学生负担,我厅研制了义务教育阶段语文等12个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及时安排学习。

各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作业质量工作,统筹安排各级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及时学习《指南》,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指南》的要求建议,切实提升教师设计作业的能力水平。

二、各中小学校要把作业设计作为校本教研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行教学与作业一体化设计的备课思路,按照《指南》要求建议,不断提高作业设计的科学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三、自治区教研室将根据各盟市的实际需求,向各盟市教研部门寄送《指南》汇编手册,教师也可在内蒙古教研公众号下载电子版使用。

各地要及时总结作业设计与实施的经验做法,并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自治区教研室。

联系人:张扬,电话:************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作业设计与实施指南(试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22年5月19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内教基函〔2023〕19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为深化课程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经研究,决定启动全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在课程改革中,以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为引领,全面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指导原则1.系统化原则。

系统梳理总结国家、自治区课程改革文件精神,对标对表国家课程方案和学科课程标准,加深理解国家教育政策法规和课程标准,面向社会科研生产实践,深度发掘整合优质课程资源,建设符合新时代需要,为学生终身发展服务的育人课程体系。

2.规范性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全面规范落实国家、自治区课程方案(计划)和课程标准,认真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教学管理规范》。

3.实践性原则。

认真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优秀教育成果和广大一线教师的先进实践做法,加大课程提炼转化力度,不断丰富课程内涵,提高课程品质,塑造学生核心素养。

4.参与性原则。

全区各地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都是开展课程建设行动计划的主体,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师范院校和教育科研部门要积极参与,支持配合学校做好各项课程建设工作。

5.创新性原则。

坚持将课程建设基本原理与本地实际相结合,探索适合本地区、本校实际的课程建设新路径,有效开发区域课程资源,走特色创新的课程建设之路。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教发〔2011〕7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根据教育部《关于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0〕6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等7部委《关于2011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解决我区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和“以县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免试就近入学,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和教育公平公正,为自治区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为工作重点,认真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各项政策,完善招生政策,规范招生秩序,督促旗县(市区)切实履行投入和监管责任。

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加大查处力度,努力抓好教育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切实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不断提升。

三、工作措施1.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各地要不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薄弱学校建设和改造力度,缩小薄弱学校与优质学校的差距,并努力办出特色。

推进学校标准化建设,合理配置师资力量,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旗、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学生家长择校和由此引发的乱收费问题。

2.继续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教学、考试等办学行为。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19.10.10•【字号】内教办发〔2019〕184号•【施行日期】2019.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中等教育正文关于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创建工作的通知内教办发〔2019〕184号各盟市教育(教体)局、文化和旅游局:为有序推进我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工作,依据自治区教育厅等10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教办字〔2019〕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自治区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以下简称“自治区级研学基地或营地”)创建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基地须符合以下9项基本条件:1.申报单位具备法人资质。

2.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6种类别:(1)优秀传统文化类。

包括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非遗场所、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等为核心的场所,能够提供学生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践、传承中华传统美德、中华人文精神,坚定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2)革命传统教育类。

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遗址等资源单位,能够教育引导学生了解革命历史,增长革命斗争知识,学习革命斗争精神,培育新的时代精神。

(3)国情教育类。

包括体现基本国情和改革开放成就的美丽乡村、特色小镇、大型知名企业、大型公共设施、重大工程基地等资源单位,引导学生了解基本国情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成就,激发爱党爱国之情。

(4)国防科工类。

包括安全教育基地、国防教育基地、科技馆、科技创新基地、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能够教育引导学生学习科学知识、培养科学兴趣、掌握科学方法,树立国家安全观,增强科学精神和国防意识。

(5)自然生态类。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12.25•【字号】内人社发[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学校:为深化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高校岗位设置管理自主权,有效激发高校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现就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高校岗位设置管理权限高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依法自主管理学校内部岗位设置。

(一)自主设置工作岗位。

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自主设置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类工作岗位,重点向教学科研岗位倾斜,并明确每个岗位的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

(二)自主制定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

结合实际,自主制定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自主按岗聘用。

根据各类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聘用管理五级及以下岗位人员,其中管理五级、六级岗位在学校聘用(任免)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备案;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主聘用专业技术二级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对九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四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可统筹使用。

二、建立健全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一)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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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文件
内教基字【2010】19号
关于执行义务教育课程计划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
从2010年秋季开学始,《内蒙古自治区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将正式施行,为顺利实施课程计划,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减轻学生课业负担,促使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禁中小学随意增减课时,随意提高教学难度,随意延长教学时间和在校时间。

二、要保证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开设。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所属中小学,积极创造条件,充分挖掘社区、学校、教师和家长的资源,为学生自主选择研究性题目或课题创造丰富多样的平台,使学生通过研究性学习活动,提高自己运用所学到的只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精神,将课程计划中一、二年级的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4课时,八、九年级体育课课时调整为每周3课时。

四、为促进民族中小学双语教学的有效进行,执行《全课时日制
民族中小学汉语课程标准》和《蒙古族中小学蒙古语文课程标准》,决定蒙古语授课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汉语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汉语授课的蒙古族中小学的“第二语言”即蒙古语文课程自二年级起开设,每周3课时。

有条件的学校可以从一年级起进行“第二语言”的口语教学活动。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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