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4.02.25•【字号】内安委办字[2004]5号•【施行日期】2004.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内安委办字[2004]5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自治区有关部门: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进一步明确自治区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二月二十五日附件: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为了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规定,自治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如下:一、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综合管理、监督、协调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1、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组织制定、实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全区安全生产科研规划,归口管理国家和自治区安全技术改造、安全技术措施资金项目;检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
2、负责自治区属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并实施监察制度;监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行业承担的专项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督促、指导各盟市、旗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职业卫生监察工作。
3、负责起草全区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拟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政策、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内教监管〔2023〕10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政务服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19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7〕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8〕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自治区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对2018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指导未进行分类选择的现有民办学校及举办者务必于2023年8月31日前作出学校办学属性选择,提交分类登记申请;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还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财务清算和预先核准名称并修改章程,申领过渡期办学许可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内政办字[2012]251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12〕251号2012年12月12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意见(自治区公安厅2012年12月)1999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办〔1999〕70号),对规范和加强全区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全区印章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特别是印章刻制防伪科技含量低,导致私刻、乱制公章现象屡禁不止,利用伪造印章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现就加强和改进全区印章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印章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印章是国家机关、武警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证明其合法资格,具有法律效力的载体,也是社会诚信建设的载体之一,在政治、经济、文化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印章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9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中明确提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章单位刻制。
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

内蒙古安全生产条例1、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2008年1月1日云南省发布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第四十六条规定的。
可以到百度文库搜索。
2、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什么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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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悬赏100分,求《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商业零售、餐饮、文化娱乐、体育运动项目、旅游饭店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地区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实施专业监督管理。
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会员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行业规范,提供相关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25•【字号】内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33号)精神,大力推动节能减排,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扎实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低碳转型,确保完成自治区“十四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推进,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区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2020年下降15%,能源消费总量得到合理控制,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8%、8%、10%、10%以上。
节能减排政策措施和体制机制更加健全,能源利用效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水平明显提升,重点行业能效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基本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经济社会发展由资源依赖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由粗放高碳型向绿色低碳型转变、由分散低效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取得显著成效。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7.31•【字号】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号)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条例(2023年7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边疆稳固、社会安定、人民安宁,守好祖国北大门、首都护城河,更好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促进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牢把握党中央对内蒙古的战略定位,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守住安全发展底线,构建与新发展格局相适应的新安全格局,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第四条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加快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夯实基层基础,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维护自治区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固的良好局面,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守卫祖国边疆安全。
第五条自治区建立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工作协调机制,设立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统筹部署、指导推动、督促落实等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以下简称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境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3.3 自治区政府领导同志认为需要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安委会)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协调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2013年6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院忠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具体分工为:(一)煤矿安全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四)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五)冶金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组织;(九)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十)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呼和浩特、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牵头,在各自管段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一)学校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二)旅游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十三)民航运输安全检查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十四)水利设施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五)电力系统安全检查由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十六)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七)食品药品加工检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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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发布日期】2011.09.05
【实施日期】2011.09.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表彰全区普
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的决定
(内教学工字〔2011〕25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近年来,全区普通高等学校保卫战线广大干部职工,以高
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落实高校安全稳定各项措施,为创建平安、文明、和谐校园,维护高校持续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按照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关于评选表彰全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的通知》(内教学工字〔2011〕16号)要求,在各普通高校推荐的基础上,经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审核研究,决定将李玉恩等90名保卫干部评选为“内蒙古自治
区普通高校优秀保卫干部”。
希望受到表彰的保卫干部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适应我区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新形势,完成新任务,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
高校保卫战线的广大同志要以受表彰的保卫干部为榜样,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推进平安、文明、和谐校园建设,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保卫干部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