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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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监管评级评分标准
保险监管评级的标准是怎么样?
《办法》明确,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
分和10分;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

五章23条内容:
《办法》共五章二十三条,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组织实施、评级结果与分类监管和附则。

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评级要素。

监管评级主要从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
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等五个维度指标对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综合评分。

二是明确评级方法。

评分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以“赋
分制”打分,满分为100分,五个维度指标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

同时,监管机构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
常监管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三是规定组织实施程序。

明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并规定了公司自评估、监管复核评价、反馈评级结果和档案归集等评级程序和工作要求。

四是加强评级结果使用。

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划分为A、B、C、D四类机构,明确分类结果是衡量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的主要依据。

对于不同类型机构,监管机构将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创新、现场检查等方面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此外,《办法》设置了一年的试运行期,引导行业对照评价指标做好评级准备工作。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

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1.13•【字号】皖保监办函[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安徽保监局关于定期报送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的通知(皖保监办函〔2014〕3号)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完善保险中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我局决定建立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定期报送制度。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报送时间各单位每半年报送一次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

其中,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的相关数据,每年7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相关数据。

所报数据均使用电子文件形式(excel格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联系信箱。

二、报送内容1.产险公司报送“产险机构委托保险公估机构已结案件满意度统计表”(见附表1)。

2.寿险公司报送“寿险机构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个人长期人身险业务情况统计表”(见附表2)。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3)。

4.保险经纪机构报送现金流量表,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科目的总账,以及“保险经纪机构分类监管补充报表”(见附表4)。

三、其他要求1.各单位应根据机构类别报送相关数据,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并按时报送,对数据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于2014年1月30日前报送2013年度保险中介业务分类监管数据,同时将负责数据报送的工作人员的姓名、所在部门和联系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报送我局。

3.保险机构未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发生业务往来的,请通过电子邮件予以说明。

4.各单位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与我局联系。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银保监发〔2021〕6号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印发《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分局,省保险中介协会,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山东银保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3月19日山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监管导向,促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经营,加强风险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监管规定在山东省(不含青岛,下同)设立的保险专业代理、经纪、公估法人机构及辖外法人机构驻鲁省级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银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风险防控能力和风险状况、合规经营状况,依据评价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四条山东银保监局按照本办法对辖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条分类监管工作遵循突出风险导向、合规经营的要求,体现正向激励、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指标第六条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分为合规性指标、稳健性指标、内控有效性指标、评价类指标4类35项。

合规性指标主要反映机构在报告事项、注册资金托管、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高管人员任职、从业人员管理以及业务经营等方面的合规管理情况。

人寿保险监管指标

人寿保险监管指标

人寿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偿付能力充足率: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重要指标,包括核心偿付能力
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

根据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监管标准,否则将面临被整顿或撤换高管的风险。

2.风险综合评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风险状况的重要指标,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
状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如果保险公司的风险综合评级过低,可能会被限制开展新的业务或被要求增加资本金。

3.保险公司的治理结构:这是衡量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和治理的重要指标,包括股
东结构、董事会结构、高管薪酬等方面的评估。

4.业务合规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业务合规性的重要指标,包括保险产品销售、
理赔等方面的合规性。

5.资金运用合规性:这是衡量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合规性的重要指标,包括投资范
围、投资比例、投资风险等方面的合规性。

以上指标均由保险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和实施,对于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以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保险中介监管(1)

保险中介监管(1)
中国保监会在2009年全面对保险公司、保 险专业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并出台了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分类监管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对保险机 构进行分类,有针对性地采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的指标体系:合规性指标 稳健性指标
1.2保险中介从业人员:允许以个人形式存在
国外 个人保险公估人(日本) 个人理赔公估人(韩国) 个人保险经纪人(英美)
我国
个人保险代理人 不存在个人保险经纪人和公估人的形式
1.3保险公司:即保险人,保险中介监管部门对保险
公司的监管仅限于其与保险中介活动有关的业务, 如对代理人授权、营销员培训、向经纪人支付佣金 等
1.1保险中介机构 1.1保险中介机构
保险中介机构 (我国 )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经纪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公估机构并没有列保险监 管的范围,如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及我国 的香港地区 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公估工作并不完全局限于保险 领域 另一方面因为公估人的行为不对保险合同关系产生 影响受普通法约束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2.非现场检查 是指保险中介监管部门通过审查保险中介机构按要 求提供的材料,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 检查并作出合规性评价,从而评判是否符合监管 要求并以此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相 应的处罚。
六、保险中介监管的方法
3.委托监管 委托监管包括三种方式:1)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内 部审计稽核部门进行检查监督; 2)委托专业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对保险中介机构 进行检查监督; 3)委托专业资信评级机构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监督。
七、保险中介监管的国际比较和启示
管理机构 管理法规和行为 资格要求及培 准则 训 销售行为
美国
NAIC以及各 以及各 要求严, 要求严,尤其是 通过特定资格 全心全意向客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 州的监管机构, 寿险业,制定了 考试及每两年 户提供咨询和 加上行业自律 很多职业道德守 办理一次执照 服务为第一责 展期手续 则 任,及为客户 保密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日本 通过特定资格 对红利不得做 集中于财政部, 保险业法, 考试, 比如大藏省保 商业法以及劳动 考试,经纪人 虚假或错误解 险部 标准法, 标准法,三者共 有一定资本和 释,向客户提 银行存款保证 供最佳建议等 同约束 规定很细致, 倾向于行业自 规定很细致,包 通过特定资格 对销售过程的 律而非政府管 括证监会原则及 考试或取的相 每个阶段都做 理 了专门的规定 个人投资管理协 应证书 会业务守则 从最初见面到 售后服务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

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随着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保险经纪机构的多元化、专业化趋势日益明显。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并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

本文将围绕这一话题展开讨论。

一、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重要性保险经纪机构是保险市场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它们通过提供保险咨询、推销、投保管理等服务,成为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但与此同时,由于保险市场制度的不完善、监管机制的薄弱等原因,一些保险经纪机构也会出现不规范、违规经营等问题,从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整个市场的发展。

因此,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显得尤为重要。

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种类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主要分为两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法律法规我国保险法、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等都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法律上的监管规范。

其中,保险法是对保险经纪机构进行最广泛的规定,它明确了保险经纪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禁止其从事欺诈、欺骗、违法经营等行为,并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了处罚。

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对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条件、资质证书颁发、监督管理、处罚措施等方面都作出了严格规定。

2、规范性文件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业务管理规定》等是对保险经纪机构从行业标准的角度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

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管理、报告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对整个保险经纪业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准入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团队、资金、经营场所等条件,才能得到注册和开展业务的许可和资格。

例如,《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就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必须设立独立专门的机构和岗位,严格按照职责划分、工作流程、信息安全等要求进行管理。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

险企分支机构划分四类 将受区别监管继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进行分类监管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也将被分为A、B、C、D四类,被实施分类监管。

昨日(6月8日),保监会印发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完善分类管理制度。

分支机构打分分类根据《暂行办法》,按照经营、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的优劣,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被分为A、B、C、D四类。

A类机构,指经营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未发现问题的公司;B类机构,指经营较合规,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虽有问题,但不严重的公司;C类机构,指经营存在较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较大风险的公司;D类机构,指业务经营存在严重违规情形,或业务发展、内部控制等至少一个方面存在严重风险的公司。

对于划分的依据,《暂行办法》指出,保监局应当依据业务经营风险指标、合规风险指标、内控风险指标三类监测指标和日常监管中掌握的信息对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

保监会要求保监局按照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类监测指标的得分确定评价类别。

评价得分满分为100分。

得分高于80分(含80分)的评为A类机构,得分为65至80分(含65分)的评为B类机构,得分为50至65分(含50分)的评为C类机构,得分在50分的以下评为D类机构。

保监局可以参考日常监管掌握的信息,对分类评价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评级类别。

监管措施因类而异分类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的“优等生”将享受较宽松的监管环境,而“差等生”则要被紧盯,从A到D,监管呈现逐渐严苛的趋势。

根据《暂行办法》,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具体而言,对A类机构,保监局不采取特别的监管措施;对B类机构,保监局可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风险提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针对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对C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采取全面检查、建议总公司撤换有关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对D类机构,除可采取对B、C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保监局还可根据分支机构违规事实,依照有关规定采取其他一项或多项监管措施,包括暂停批设分支机构、责令对存在严重违规的业务进行整顿或暂停办理该项业务,以及保监局认为必要的其他监管措施。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号:分类监管(风险综合评级)(征求意见稿第三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二章评价内容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三章评价类别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四章评价方法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五章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六章运行机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七章附则 ..................... 错误!未指定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规范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的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省级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

第四条分类监管,即风险综合评级,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各类风险,根据其综合风险的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取相应监管政策或监管措施的监管活动。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进行分类监管。

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评价,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分类监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六条分类监管评价包括以下内容:(一)对难以量化的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进行评价;(二)综合考虑偿付能力充足率及上款4类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结果,评价保险公司的综合偿付能力风险。

第七条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及监管合规风险(不包括战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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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指标
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合规性指标:
业务合规指标、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指标
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指标、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指标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指标、其它合规指标
稳健性指标:
资产状况指标、分支机构状况指标、业务异动指标
高管状况指标、从业人员状况指标、自律状况指标
舆情与投诉状况指标、外部审计情况
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
中介部近日下发通知,要求各保监局高度重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工作,要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监会将对保监局分类监管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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