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22页文档资料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22页文档资料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22页文档资料

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制度

一、分类监管对象

分类监管对象为驻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为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等六个分类监管评价类别。

二、基础信息数据

分类监管类别评定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包括: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二)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

保险公司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三)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保险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调研和非现场监管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四)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各地行业协会不定期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五)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其他单位、个人自愿反映,并经保险监管部门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六)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材料反映的数据信息。

三、监管指标体系

监管指标的选取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行为为目的,兼顾分析评价业务发展状况和潜在风险,分为守法状况、风险状况和诚信状况三大类共20个指标。保险代理机构适用全部20个指标,保险经纪机构适用其中19个指标,保险公估机构适用其中16个指标,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5个指标,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4个指标,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适用其中12个指标。各类机构分类监管评价表见附表一至六。

(一)守法状况

1、行政许可事项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是否依法经营。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②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③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3。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各项行政许可事项。

③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半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报批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

2、行政报备事项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是否依法经营。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②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③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指标值权重为1。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各项行政报备事项。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各项行政报备事项。

③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行政报备事项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半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部门上报行政报备事项的情况。

3、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是否依法经营。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

③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④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⑤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③警戒:过去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缴存和使用保证金,或未按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4、监管费用缴交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是否依法经营。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③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2。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

③警戒:过去1年出现未按有关规定缴交监管费的情况。

5、监管材料上报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是否依法经营。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③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3。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

③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的情况,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未按有关规定或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完整、真实、准确上报业务监管报表和其他监管材料的情况。

6、保险中介发票使用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

③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④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⑤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⑥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3。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3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②正常:过去2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③异常:过去1至2年存在不按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情况,但过去1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1年存在不按有关规定开具和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的情况;或过去2年存在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超过50万元。

7、保险中介费用收取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③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④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⑤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1。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

③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与客户(或保险公司)约定的比例和方式收取保险中介费用;或过去1年存在上述问题的金额超过50万元。

8、代收代付客户资金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数据信息

③行业内部反映数据信息

④群众反映数据信息

⑤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2。

(4)评价标准

①良好:过去2年,或设立以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

②正常:过去1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依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

③异常:过去半年至1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或非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的行为,但过去半年不存在上述问题。

④警戒:过去半年存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和使用代收保费资金专用银行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或非法开展代收代付客户资金业务的行为;或过去1年存在该类违法违规行为的金额超过30万元。

9、其他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外地驻粤保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外地驻粤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和外地驻粤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指标值权重为2。

保险监管部门对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其他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二)风险状况

1、盈利能力

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1)评价目的

评价市场退出风险。

(2)基础数据来源

①保险中介机构上报数据信息

②保险公司上报数据信息

③会计师事务所反映数据信息

(3)指标值权重

指标值权重为2。

(4)评价标准

营业利润率=本年累计税后净利润÷本年累计营业收入

应收款项比例=当季末应收款项余额÷当季末总资产余额

①良好

开业2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营业利润率10%以上(含10%);应收款项比例在60%以下(含60%)。

②正常

开业2年以内,或开业2年以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营业利润率0%-10%(含0%);应收款项比例60%至80%(含80%)。

③异常

开业2年以上,上述“正常”评价构成条件有1项以上不符合,但不构成以下“警戒”评价。

④警戒

开业2年以上,存在以下任何一项情况:营业利润率-10%

保险中介激励机制

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研究 摘要: 一、引言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2013年我国为世界第四大保险市场,是世界 最具潜力的新兴保险地区之一,巨大的市场提高了保险从业人员的需求量和素质要求,使得代理人制度管理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并日臻成熟。但是,由于我国保险代理人制度起步较晚,国内相关的配套法规尚未与其完全衔接,致使在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方面存在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之间激励约束合同的制定尚不合理,现行薪酬制度“头重脚轻”,只规定数量激励而忽视质量激励,使得代理人一味追求短期行为利益,极大地诱发了代理人道德风险的发生,也造成了代理人的高流失率。这种不健全的激励机制不仅损害保险人和 被保险人的利益,也加大保险经营的风险。因此,对保险代理人的激励机制的研究成为影响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本文运用相关原理并将经济学激励理论与管理学激励理论相结合,对我国保险营销人员激励机制进行研究与设计,有效地改进我国保险代理人的工作效率,提高保险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绩效,增强保险公司的业务和盈利能力。以平安人寿安徽分公司淮南支公司为实证研究对象,运用AHP法和专家打分法对该企业的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有效性进行了实证评价分析。最后针对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现状及问题,提出完善我国保险代理人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保险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经济增长点和重要组成部分,在 满足人们的多样化需求,提供新的就业机会等方面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也日益显现。其中最重要 的一个因素是保险业缺乏一个能够调动员工积极性、吸引员工并使员工忠诚于企业 的激励机制。 我国的保险行业正处于行业周期的成长阶段,有很好的发展前景,而保险业激 励机制现存的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和调整等,正是当前保险行业所面对的迫在眉 睫的问题。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业务档案归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业务档案的工作质量,维护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业务档案的信息存储、咨询作用,使之更好地为公司的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公司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业务档案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确保业务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业务档案的综合管理和有效利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业务档案是指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和保险公司在承保、批改、理赔等业务处理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各种单证、文字、图表、照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包括已承保的投保资料档案、保险合同资料档案、案件理赔资料档案及其它业务档案。 第四条业务档案包括文书档案及电子档案两大类。文书档案是指在传统直接记载有信息无需借助外部阅读工具阅读的各种纸质(包括纸、塑、胶等)文件档案。电子档案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档案。

第二章业务档案的归档 第五条在完成承保理赔工作后,应在一个月内向业务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所有原始归档材料,双方清点移交材料并在“业务资料归档交接清单”上签名(清单项目:移交机构、移交人、移交时间、保险合同号或赔案号、单证张数、接收机构、接收人签字),并确保原始档案资料的排列顺序与交接清单一致。 第六条业务档案管理员在收齐原始档案后,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整理归档入库,保险档案的整理、立卷应以保证各种文件、单证的系统、完整、真实和保持历史联系为原则。具体如下: (一)非车险保单按险种归档,依险种保单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 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归入原承保单证案卷中(如案卷已装订归档,则粘贴在首页),若单一险种当年度保单号不足50号,则与其他险种合并归档装卷。作废、丢失单证单独归档; (二)车险保单依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批单单独装订,按印刷流水号从小到大顺序装订,每50个流水号装订一卷。 第七条业务案卷承保材料依下述顺序从上至下归档装订: (一)交强险承保单证:依不同交强险险种类别归档

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完整版

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2018保险中介十大发展趋势 只有洞察趋势,才能把握未来。 告别风起云涌的2017年,伴随互联网科技巨头、拥有独特资源禀赋的央企、民营实业巨头,风险投资基金、及诸多业内外人才的涌入,保险专业中介的价值正在不断被发现和重估。 《今日保险》根据过往一年的市场概况,研判中国保险专业中介市场十大趋势,以飨各方参与者。 趋势一:大风口下,更多资本涌入,依旧一照难求 保险中介是保险交易活动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经验表明,保险业越成熟的国家,保险中介越发达。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将逐步走向成熟,保险中介市场也将迎来广阔发展空间,成为保险业增长的“风口”。具体来说,支持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发展的因素至少包括: 第一,我国保险业仍然有着巨大的发展空间,保险市场“蛋糕”的做大,必然会为保险中介带来大量的业务机会。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Sigma杂志,2016年全球的平均保险深度为%,平均保险密度为美元,而我国内地的保险深度仅为%,保险密度仅为美元,均低于国际保险业的平均发展水平,与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差距更大。这些差距,反映出我国保险业长期增长前景可期。 第二,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日趋多元化,要满足这种不断升级的需求,离不开保险中介的促成。在居民收入普遍增加的背景下,人们对保险保障的需求有了全方位的提升,并且这种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态势。然而,面对种类繁多、责任各异、条款复杂的保险产品,消费者要作出最适合自己的购买决策,并非易事。虽然不少消费者对保险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保险意识也较强,但是与专业的保险中介相比,他们的知识储备是不全面的,也难以跟上保险市场的快速变化,仍需要专业第三方的帮助。 第三,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鼓励和支持保险中介的发展。一方面,保险中介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如2015年《保险法》修订时明确删除了设立机构时的前置审批规定,并取消了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职业资格认证。另外,费率市场化改革增强了市场的活力,也为保险中介业务的开展带来了利好。另一方面,2015年9月,保监会专门出台了《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肯定了保险中介在保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美国保险中介制度 [摘要]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在世界上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独特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美国采取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共存的保险中介制度模式,并确立了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严格的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美国保险中介制度的借鉴意义包括:保险中介人适当的业务分工;严格的资格认定,等级考核和培训制度;严格的保险中介行为规范控制;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 美国的保险中介制度概况 (一)保险中介制度管理机制 美国对保险中介制度的约束主要经过各州保险法律或法律中的特别规定、自律性规则和保险中介合同体现。由于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因此,对保险中介人的立法管理,无论在范围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均存在很大差异。保险中介人需要遵守的自律性守则包括:全国人寿保险协会职业道德守则、美国特许人寿保险经销商(CIU)和特许金融顾问协会(CHFC)的职业道德守则,以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的职业道德守则等。 美国采取政府管理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中介制度双重管理机制。联邦政府成立有全国保险专员协会(全国保险监督官协会)来对全国保险业各方面予以协调,协会下设保险规定信息系统,该系统在必要时为

各州设计一些示范法律及指导建议来监管保险中介人,供各州采纳。 州政府经过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监督官来实行对保险中介人的直接管理和监督。她们负责认定中介人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和条件、管理其销售行为,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二)保险代理制 保险代理人是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的中心角色,美国当前拥有100多万代理人,她们代理的业务遍及各行各业,是寿险及非寿险公司获取业务的重要来源, 保险代理人的资格确立。保险代理人根据销售业务的不同有人寿保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和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之分。代理人若想从业必须经过相应考试获取专业资格。以纽约州为例,个人从业必须经过保险总监举办的书面考试,完成保险总监批准的预备课程。保险总监可就个人代理人的资格举行听证,以确定其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另外,获有特许财产责任险经销商(CPLU)或CLU专业资格者,被认为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则不需要参加考试。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则。绝大多数州规定,保险代理人必须取得执照才可正式从业。在纽约州,个人领取执照以经过保险总监的教育培训和资格考试或获取CLU和CPLU专业资格为条件。申请执照,应送检保险公司的委任证书连同其它文件并缴纳有关费用。代理人的执照必须每两年续延一次,续延时须提交续延申请和执照费。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2.保险市场规范、成熟的标志,是保险业集约化经营的程度,而集约化经营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保险公司与中介公司之间业务的分工。在保险市场化程度较高的西方国家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核保、核赔和业务管理等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而将承保业务交由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办理,理赔案件的处理则交由保险公估人办理,从而提高了保险经营的效益。 3.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正处于发展初期,各种中介机构发展很不平衡。随着保险事业的发展,过去那种单纯依靠保险公司办理全部保险业务的弊端已日渐显露。例如:保险诈骗案件屡屡发生,致使被保险人利益受损,保险人经营费用不断加大,保险的社会声望受到影响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进而逐步实现集约化经营,除了加强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提高社会保险意识之外,必须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公司的作用。应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以求保险主体之间尽快达到总量平衡,从而促进保险公司能够深化内部经营体制的改革,尽快摆脱力不从心的业务局面,进而提高服务质量,降低保险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迈向集约化经营的步伐。 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上作用的发挥,是由其在专业技术服务、保险信息沟通、风险管理咨询等诸方面的功能所决定的。专业技术服务功能可分解为三个层面:一是专业技术。在保险中介公司中都具有各自独特的专家技术人员,能够弥补保险公司存在的人员与技术不足的问题,二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一种专业性较强的经济合同,非一般社会公众所能理解,在保险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由保险中介人出面,不仅能解决专业术语和条款上的疑难问题,而且容易缓解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三是协商洽谈。由于保险合同双方在保险的全过程中存在着利益矛盾,意见分歧在所难免。由于保险中介公司的介入,能够提供具有公正性和权威性的资证,供保险双方或法院裁决时参考,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消除。保险信息沟通功能,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保险市场中,建立保险中介制度,并利用其专业优势,为保险合同双方提供信息服务,是加强保险合同双方的信息沟通,协调保险合同双方的关系,促进保险经济关系良性发展的最佳选择。风险管理咨询功能,是指保险中介公司凭借其专业技术和专家网络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评估、防灾防损等风险管理咨询服务,这种特殊性的专业技术优势,使保险中介公司在保险市场中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 4.保险市场国际化对保险中介的发展提出了更为紧迫的要求。首先是世界经济正朝着一体化和自由化方向发展,我国入世使得更多的外资公司可以进入国内保险市场,同时国内一些保险公司也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保险市场竞争,中国的保险业将会面对来自包括保险中介制度在内的各个方面的挑战。按照国际惯例,外资保险公司会将应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的业务交由保险中介公司办理,在外资保险人看来,保险中介公司是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随着外资保险公司不断涌入国内保险市场,为其服务的保险中介公司必将紧随其后。因此,在入世之后的五年过渡期中,我国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和保险市场规范有序地走向成熟,将有赖于保险中介公司的迅速健康的发展及其专业化优势的充分发挥,并得到全社会的公认。这是我国保险市场、国际保险市场乃至我国保险中介业的神圣职责。其次,随着保险市场的开放,再保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及启示 保险中介人制度是典型的“舶来品”。了解保险业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的特点,比较分析不同制度模式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运行效率,有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促进我国保险的健康发展。 在发达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中,英国、美国和日本的保险中介人制度各具特色,代表着三种不同类型的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本文将在介绍这三个国家的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基础上,对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进行比较,并分析其对我国建立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借鉴意义。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一)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模式的特点 英国的保险业悠久,其保险中介人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形成了鲜明的特点: 1,英国保险中介人制度的典型特点是以保险经纪人为中心。由于英国是现代海上保险最古老、最发达的国家,国民的风险观念和保险意识强,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进而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人模式。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最为完善,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影响巨大。 2.在保险业务的市场分割上,保险代理人充当了寿险市

场上的主要角色,而在非寿险领域,则是保险经纪人控制了约2/3的市场,尤其是再保险业务和劳合社承保的业务,都是保险经纪人在运作。同时,英国的保险中介人制度采用了两极化原则,即寿险代理人与经纪人二者不能兼营,保险经纪人只能从事保险经纪业务,而保险代理人则只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3.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宏观监管力度不同。英国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最为严格,适用的法律主要有1977年颁布的《保险经纪人(注册)法》、《保险经纪人行为法》、英国保险人协会的《实务法》及《服务法》等,其中对保险经纪人的资格、职业行为、授权范围等有详尽的规定。对寿险代理人的监管则相对而言较为宽松,例如无特别的规定限制寿险代理人销售非寿险产品等。另外,保险公估业务在英国法律上不属于保险监管范围,而受一般的代理法管制。 4.保险中介人的行业自律较强,且行业自律组织分工较细。英国政府的贸工大臣享有对保险业实行全面监督和的权力,其监管机构侧重于对保险公司的管理,而对劳合社则依据专门立法赋予其自律的权利。保险经纪人协会不仅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还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它保险组织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行业自律组织严格分开,保险公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保监会

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资料来源:保监会网站(中外保险中介市场比较分析-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发达国家保险中介市场基本情况与特点 各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可分为三种模式:一是以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典型国家为英国。二是以代理为主,典型国家为日本。三是代理、经纪并存,典型国家为美国。 (一)英国保险中介市场。英国是世界上最发达的保险经纪市场,现有3200多家独立的保险经纪公司,是保险公司的4倍,近8万名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涉及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和再保险领域,市场份额占财产保险业务量的60%以上,占一般人寿保险业务量的20%,占养老金保险业务量的80%。英国经纪人组织形式可以是个人、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 英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管理相当严格,主要表现在:一是经纪人独立于保险人,为客户安排最佳保险合同;经纪人应定期向协会提供交易统计表,说明它与每家寿险公司交易的比例情况。二是1977年《保险经纪人法》明确规定了运营资本最低金额,保险经纪人必须提交偿付保证金和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每年要向注册理事会提交审计过的财务报告。三是注册委员会唯一的处罚办法就是将违法者除名。 英国采取了以保险经纪为主的中介模式,有两方面的原因:从英国的商业历史看,借助于经纪人开展业务是英国商人的独特习惯,而劳合社在英国保险业的特殊地位造就了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及经纪制度。从社会环境看,经纪人有着独特的法律地位,与代理人相比有更高的灵活性和自由性。 (二)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日本1996 年保险业法修订之前, 保险市场上进行营销的中介人仅仅是保险代理人,其后也引进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保险代理制度仍占绝对主导地位。日本在保险销售方面沿袭历史做法,擅长自我推销,借助于代理人开展业务。另外日本企业注重信誉,重视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准和员工素质,接受保险代理服务。因此,代理在保险市场上一直起着主导作用。 日本保险代理人分为生命保险营销人和损害保险代理店两种,都必须在保险监管机构金融厅注册。日本寿险公司采取生命保险营销人制度。营销人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为相似,主要区别在于营销员与公司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日本的财产险公司主要采用的是代理店制度。截至2004年末,共有损害险保险代理店28.6万家,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92.9%。损害保险代理店分为4个等级,不同的等级为一家或数家保险公司提供销售服务。 (三)美国保险中介市场。美国采取的是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并存、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的中介制度体系。

2018年保险中介行业分析报告

2018年保险中介行业 分析报告 2018年11月

目录 一、保险概述 (4) 1、机动车辆保险 (4) 2、人身保险 (5) (1)人寿保险 (5)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3)健康保险 (7) 二、行业监管体系 (7) 1、行业主管部门 (7) 2、行业协会 (8) 3、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8) 三、行业概况 (12) 1、行业简介 (12) 2、我国保险中介行业发展历程 (14) (1)第一阶段:保险中介的雏形阶段 (14) (2)第二阶段:保险中介主体的多元化、全面化阶段 (14) (3)第三阶段:保险专业机构快速发展阶段 (15) (4)第四阶段: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规范发展阶段 (15) 3、行业发展趋势 (16) (1)专业化 (17) (2)集团化 (17) (3)综合化 (17) 四、行业壁垒 (18) 1、政策壁垒 (18)

2、资金壁垒 (19) 3、市场壁垒 (19) 五、行业市场容量 (19) 1、保险行业稳定增长 (19)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稳定增长 (21) 六、行业竞争情况 (21) 1、保险公司的直销 (22)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22) 3、保险专业代理机构 (23) 七、影响行业发展的因素 (23) 1、有利因素 (23) (1)国家政策支持 (23) (2)保险行业快速发展 (25) (3)保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市场需求 (26) 2、不利因素 (26) (1)社会认知度相对不足 (26) (2)保险中介行业竞争形势严峻 (27) (3)业务资质限制和优秀人才缺乏 (28) 八、行业风险特征 (28) 1、市场无序竞争风险 (28) 2、行业监管风险 (29)

保险客户群体分析

开拓六大保险客户市场 中国保险报2010年7月9日 在寿险经营与实践中通常会遇到新人留存相对困难的问题。究其原因,这与新人在前期未能掌握开拓市场的有效方法有关。为此,本文就不同的市场类型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以供参考。 在寿险经营与长期带新人的实践中,我们会发现,新人留存率低的主要原因是客户拓展做得不好,最终导致收入偏低而离开公司。那么能不能有一种方法,可以帮助新人增加留存率,提升客户量呢?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型的陌生市场开拓方法应运而生,从目前来看,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也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细分客户市场,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生意人士市场、医院市场、大学教师市场、社区市场、工薪上班族市场、学校市场等6个客户群,下面将集中研讨每个市场,从切入面谈、访问话术以及险种设计,并进行销售实战演练。 生意人士市场 生意人应是新人最容易也最方便找到的人群,在批发市场进行拜访,一开始可以以摆咨询台的方式,主要是让批发市场档主对你有所认识和了解,以后不会太拒绝你。 还有一种更快的方法是利用调查问卷的方法进行。但是这个市场调查问卷与一般的问卷有所不同,严格来讲,它是一种产品调查问卷,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客户的职业与一些基本情况后,马上转入对一些保险产品的问答,在问题中要将利益讲得较为吸引人。这种产品问卷的方法特点是快速切入保险话题。 也许有些人会觉得用这样的方式与客户谈保险会不会有点突然,会不会太快?但事实上,很多人只要知道你是保险公司的,就知道你的最终目的,还不如直接询问其喜欢的产品。通过实践证明,利用产品调查问卷这样的方法是可行的,不少生意人士对这种访问方式比较接受,而且有相当多的人对产品问卷中所列的产品如理财类、重大疾病类保险表示了兴趣,还有的主动询问社保或者财产保险方面的内容。 从风险角度上讲,生意人士主要比较看重理财类保险,因为其本身比较重视金钱,对一些能赚钱的方法比较感兴趣,一般与其交流的方法是谈一些理财方法与技巧,从而导入全方面保障的观念,如重疾险、医疗险等。从目前签单情况分析,生意人士较为欢迎的是投连险附加重大疾病险。 与生意人士交谈要注意着装,尽可能与其保持一致,不要穿着太为正式的服装,这样有利于双方拉近距离,便于沟通。另外,生意人士中有些人疑心较大,不太容易相信人,需要尽可能多见面,让其对你有一些了解。 医院市场 医生会因工作关系经常在科室之间走动,因为身着白大褂,拜访目标比较明显,而且其收入比较高,对保险相对有较多了解,更因为职业特点,风险需求主要是在重大疾病与子女教育方面。医生由于其知识水平高的特点,他们一般愿意了解保险,特别是职业责任险。因此可以以此为话题;也可以用向他们请教问题为借口增进了解。此外,与医生建立好关系,还可以为今后服务更多的客户打下基础。 在下午的时间里,新人可以到医院进行访问。新人收回的问卷调查显示,医师对子女教育及一些重大疾病险有明显偏爱,不少人约好在第二天呈交计划书。当然,在医院看病的病人新人也有接触,但是因为保护新人健康的原因,我们一般不建议新人深入医院内拜访病人,而更多的是针对陪同人员或看望病人的亲属。 大学校园市场 大学校园中,教师及教务工作人员的特点是收入稳定、福利保障好,因此对保险公司的一些医疗产品不是很感兴趣,其切入问题最好是子女教育或理财、养老类险种,当然也可以

保险经纪人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保险经纪人制度 篇一: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 摘要 作为保险中介之一的保险经纪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 成部分。而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起步时间不长,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如何完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对于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有着重大意义。本论文将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力图结合英、美等保险经纪发达国家有关保险经纪人制度的法律和判例,借鉴其先进和成熟的经验,基于我国《保险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对健全我国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有所帮助。 本论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介绍了经纪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以及保险经纪人的分类和作用,阐述了保险经纪人制度的起源及其在世界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为后文具体论述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作了宏观上的介绍和铺垫。

第二章首先从保险经纪合同的角度讨论了保险经纪合 同的分类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在这部分分析比较了在英美法,大陆法中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并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法律地位。同时文章用了大篇幅来阐述保险经纪人的合同行为及其在保险经纪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义务。保险经纪人权利义务是本章内容的重点,首先分别讨论保险经纪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其次在此基础上探讨当前在我国保险经纪实务中存在却还未归入我国保险经纪法律制 度的其他特殊权利和义务,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第三章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法律制度。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总结其先进经验加以借鉴。随后对我国的保险经纪人监管法律制度作了概要介绍,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设想。 第四章回顾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发展历程,评述了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对具有自身特点的海上保险经纪人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而对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研究的意图在于通过对保险经纪人有关的法律问 题进行讨论,来构建系统的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并对我国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 位及其制度借鉴 保险中介的功能定位及其制度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