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北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由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对小区或物业项目提供的各项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北仑区是宁波市下辖的一个行政区,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和运营,北仑区市政府决定制定《北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北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保护业主和住户的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实现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优化物业管理模式,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品质,促进小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收费项目根据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具体情况,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物业管理费:包括小区清洁、绿化养护、保安服务、消防设施维护等费用;2.公共设施维护费:如电梯维护费、停车场管理费等;3.环境卫生费:包括小区垃圾清运费、垃圾分类处理费等;4.水、电、燃气费: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收取;5.其他附加费用:如小区活动费、维修基金等。
四、收费标准和核算方式1.收费标准应根据小区或物业项目的实际情况,合理公平地确定;2.物业服务收费的核算方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按照建筑面积计费: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收费金额;–按照使用人口计费:根据居住人口数量计算收费金额。
五、费用的使用和监督1.物业服务收费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区或物业项目的运营和维护;2.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向业主公开透明,定期进行公示;3.业主可以通过物业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进行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查询;4.物业服务收费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政府和社区监督。
六、费用调整和退费1.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应提前进行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业主同意;2.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时,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告,说明调整原因、范围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3.业主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提供费用明细并进行解释,如果发现费用存在问题,可以要求进行退费。
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7.01•【字号】甬政[1996]11号•【施行日期】199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政〔1996〕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了适应居民住宅产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房地产管理社会化进程,提高居民住宅区整体管理水平,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1996年1月1日后交付使用的住宅区全面推行物业管理,同时开展老住宅区物业管理试点工作。
为此,特将《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物业管理与传统的房地产行政化、福利型管理有着重大的区别,是消费领域房地产管理方式的重大变革,需要人们在思想观念、运行机制、操作方法等各方面进行大幅度的调整。
因此,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建设港城文明的一个重要环节抓紧抓好。
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要指定一位领导及一个业务处室(部门),具体分管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加大工作力度。
对现正在组织或计划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应按本意见精神予以规范;已进行物业管理试点的住宅区,原有做法与本意见不一致的,请各区政府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后,妥善衔接。
宁波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关于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顺利推行住宅区物业管理,根据国内外城市居民住宅物业管理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行市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物业管理的范围和内容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合同和契约,对已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和附属配套设施及场地以经营的方式进行管理,同时对住宅区的环境卫生、社区秩序、公共绿化、道路养护等实施专业化管理,并向业主、住用人提供综合性服务。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

宁波市前期物业服务费管理办法一、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方式(一)物业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商品房时,明确告知购房人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前期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应当合理、公平、透明,不得强制收取。
(三)物业开发商收取前期物业服务费时,应当提供明细清单,详细列明各项费用的用途和金额,接受购房人的监督。
二、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范围(一)前期物业服务费应当用于小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公共设施购置、绿化景观打造、物业管理人员培训等与小区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物业开发商使用前期物业服务费的范围和用途必须与购房人之前所签订的合同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挪用资金。
三、前期物业服务费的管理与监督(一)物业开发商应当设立专门账户,将收取的前期物业服务费存入该账户,并明确标注为前期物业服务费。
(三)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开发商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报告,物业开发商应当按要求提供。
(四)业主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投诉结果进行公示。
四、前期物业服务费争议的解决(一)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争议应当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二)物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争议,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途径进行协商解决。
(三)如果物业开发商与业主之间无法达成一致,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双方应当遵守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的裁决。
五、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物业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退还费用、赔偿损失等。
(二)物业开发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前期物业服务费的合法收取和正确使用。
六、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 13:14:20来源:市物价局作者: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高新区、东湖旅游度假区、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东湖旅游度假区、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工作;(五)物业档案管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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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甬价房[1999]51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物业管理公司: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要求,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修订了《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物价局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国家、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业主、住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经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资质审查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受管委会委托(在管委会成立前由当地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选聘,下同)的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管理服务的收费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接受管委会委托对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备、设施、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修缮、整治管理服务及提供其他与居民生活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海曙、江东、江北和甬江新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房屋建筑装璜垃圾清运费、停车管理费和特约服务费。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 13:14:20 来源:宁波市物价局作者: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杭州湾新区、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档案管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甬政发[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政发〔2010〕5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二日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 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1月1起施行。
为确保《条例》顺利贯彻实施,现根据《条例》规定及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区、街道、社区的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发展的政策措施。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
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
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
(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项目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服务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规范的物业服务企业及时督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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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包括房屋本身的房屋的防水层、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有部位和公用的污水管、雨水管、废水管、空调落水管、电梯、照明、防盗、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提供日常维修养护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包括普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规定幅度内确定。
(二)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中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住宅是指别墅和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基本造价(或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
属高标准的中高层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房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售合同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以及普通住宅小区规模、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备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统一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清洁卫生费用;(三)绿化养护费用;(四)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
具体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拟定方案,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核定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普通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调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重新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时,应当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服务的具体方案、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普通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如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对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商业服务、邮政、金融、医疗卫生等经营性用房按规定标准计收;(二)学校、幼儿园用房按实际的日常垃圾清运费用计收;(三)警务室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免收。
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小区内单独实行内部物业管理的中高层房屋,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凡是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着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以独立管理区域为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以及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房屋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电费分摊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采取酬金制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前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