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59号发布时间:2009-06-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以下称《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二○○九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的说明2009年1月17日,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联合印发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要求全面实行以政府为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说明。
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坚持政府主导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是建立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安全有效使用医疗卫生公共资金的保证。
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坚持政府主导,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健全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构,并给予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
二是政府建立非营利性采购交易平台。
各地应当建立政府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并确保政府拥有平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这是坚持政府主导的核心标志。
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实施方案(公示稿)

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作者:————————————————————————————————日期: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公示稿)为规范我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原卫生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省医改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科学合理、公开透明、阳光操作、规范运行、全程监管、严格处罚。
(二)实施范围和采购周期全省政府举办的公立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本轮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结果。
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半。
(三)招标药品范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2014年版)中所列药品和剂型及其对应的规格,作为本次集中招标药品。
基本药物严格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及处方集中的药品剂型与规格;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一类、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公共卫生类用药、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等,不纳入本次招标目录。
(四)组织机构1、领导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我省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工作重大问题,成员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管理监督机构:省医改领导小组下设监督办(设在省发改委)和药招办(设在省卫生厅)。
监督办负责全程监督药品招采工作,药招办负责药品招采日常管理工作。
招标期间,在省卫生厅监察室设置信箱接受举报和投诉等。
省卫生厅监察室将收到的材料分类整理:属于招标业务范围的送省卫生厅药政处分办,属于招标纪律问题的送纪检监察部门。
省卫生厅药政处及时将招标各阶段工作中涉及到委、厅、局职能的,分送药招办各成员单位和部门界定。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三方不满的原因与政策建议

以上各方面条件是相 辅相成 、 互为条 件 的。药师 需要在
工作 中不断提高 自身的综合素质 , 努力加强 业务 水平 , 才能在
临床药学实践 中有的放矢 , 切实协 同医生做 好合理用药服务 ;
状况 。可以采取进修 , 中心的课题 , 题讲座 , 多 专 学术 交流会
议 等形式。2 0 0 5年开 始的从 基层 医 院选拔 药师参 加 临床药 师培训试点基地 的学 习 , 也是交流 的一种形式 。
费用负担 ; 也有一部 分人 则认 为 ” , 中招标 采购带 来 了许 J集 多问题。 1 1 药品质量难 以把握 , . 配送 供应 不及时 , 医疗机 构不满 意
药 品集 中招标采购虽然减少 了一 定 的流通环 节 , 由于招标 但
这说 明医 院管理 层需 要改变认 识 , 不能 局 限于” 以药 养 医” , 而应发挥 临床药师在合理用药上的天职 。
7 结 语
加强地区间 、 上下级医院间的药学交流 , 共享技术 、 息 、 信 经验 , 彼此学习 , 同促 进。药学 界应有 整体意识 , 共 以业 界发 展为重 , 打破个人主义 、 区保 护主义 , 地 努力解 决发展不 平衡
维普资讯
S r i P a ma e t a o r a Vo 1 o 1 0 7 t t h r c ui l u n l l N . 2 0 a c J 9 2
为病人 用药把关 。
5 加 强技 术 信 息 交流 与 共 享
医院重视药品收入 , 忽视药学 的多元化发展 , 显然是阻碍 临床 药学发展的客观原 因之一。19 99年提出” 医药分业 ” 试 图切 ,
[] 1 吴永佩 , 颜青. 1 2 世纪医院药学 的发展趋势 [ ] J .中国医 院, 0 , 2 2 0
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思考

现代经济信息90对药品集中采购相关问题的思考赵 明 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摘要:药品集中采购是降低过高药价和纠正药品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的重要政策手段。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以来,在保持了招标药品平均价格下降趋势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
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明确公立医院在采购中的主体地位,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全过程的管理是实现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目标的关键。
关键词:药品;集中采购;政策中图分类号:F253.2;R9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90-01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实施以来,药品中标价格持续走低,但不合理的购销行为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未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1]群众就医负担特别是用药经济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影响了政策效果。
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理顺相关工作部署,创新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充分调动参与改革各方的积极性,推动公立医院加强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群众用药安全、降低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是落实改革要求,推动改革目标顺利实现的关键。
[2]一、我国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基本情况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保障患者健康权益,2001年国家卫生部开始会同有关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2015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3]进一步细化实化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措施,增强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操作性。
药品集中采购实施以来,在保持了招标药品平均价格下降趋势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药品“一招就死”、新药创制含金量偏低、药品规格乱象丛生等问题,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药品集中招标 “量价脱钩”。
药品集中采购是在政府完成集中招标后,由医院自主采购。
2001年制定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曾要求医院明确采购数量,但由于覆盖的医疗机构和药品品种太多,招标药品的规格太过复杂,许多地区放弃了对采购数量的规范。
集中采购意见

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目录一、关于坚持政府主导二、关于以省(区、市)为单位集中采购三、关于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四、关于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五、关于组织专家评标议标六、关于合理控制中标率七、关于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八、关于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九、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十、关于落实部门责任卫规财发〔2009〕7号09年1月17日由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签署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于日前印发。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
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
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
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
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
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湖北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

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等六部委印发的《2007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国纠办发〔2007〕4号)、省政府〔2006〕第79号专题会议纪要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运用政府平台,实行政府主导,全省统一,网上采购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包括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在鄂部属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第四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政策指导和监管。
第五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由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受理交易中违纪违法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对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采购方——医疗机构,成交商——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经办机构——省综合招投标中心)。
第二章采购管理第七条全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统一在“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上操作,凡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医疗机构必须采购挂网药品。
不得使用非挂网药品。
第八条凡列入挂网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都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系统中勾选和交易,具体选用的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确定。
第九条凡参加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在网上采购平台注册,并通过资格审查,领取相应的用户名和密码后,按网上采购平台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医疗机构在网上采购药品时,应结合用药实际,高、中、低档药品兼顾。
采购目录和价格的确定,应由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集中讨论决定。
防止“二次攻关”。
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整改措施

卫生院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开展情况说明整改措施篇一:xx镇卫生院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自查报告xx镇卫生院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自查报告根据卫生局会议及基本药物制度精神,为巩固完善我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果,客观分析问题,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做好我镇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确保广大群众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我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组织一次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的自查,并做了大量的工作,现就我院开展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自查工作汇报如下:一、工作进展情况1、基本药物制度体系建设情况我院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我镇辖区内共有xx人,有12个自然村,常住人口2千余人。
根据我镇的地理情况和人口分布情况,本着让基本药物制度能覆盖全镇的目标,经卫生院村卫生室基药推行工作小组研究,我院拟设置规划8处村卫生室,所处的村为:北窑、焦寺河、岭南、西岭、南原、言里、窑瓦、隍城。
这8处村卫生室全面施行基药制度之后,基本上能达到覆盖全镇的目标。
2、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药物情况我院严格按照要求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及省增补药物,无私自购药情况。
20XX年村卫生室购进基药及省增补药物98个品种,县增补13个品种,20XX年北窑购进药物25966.01元、焦寺河购进药物2602.33元、岭南购进药物24855.01元、南原购进药物43896.89元、言里购进药物8906.48元、窑瓦购进药物5820.85元、隍城购进药物38132.52元。
3、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情况我院基本药物统一网上集中采购、基本药物订单发送、货款统一支付。
4、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情况我院基本药物全部实施零差率销售,无差价现象存在,要求每次对购进使用的基本药物价格进行公示。
5、基本药物报销政策落实情况严格执行现场结算、当场结报政策。
6、宣传培训情况采取定期培训、学习教育的方式,加强卫生管理人员及医务人员对政策和制度核心内容的理解和掌握,加强对合理用药情况的管理,群众对基本药物制度已基本知晓,满意程度良好。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

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三篇篇一: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标为进一步完善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竞价采购制度,保证临床用药的质量与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降低流通成本,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行为,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建立反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强化对药品、耗材购销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20XX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纠办发〔20XX〕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等四部门关于《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药品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上集中竞价采购的涵义在政府主导下,通过搭建公益性、服务性的药品医用耗材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为药品医用耗材网上交易提供载体,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在监管平台竞价交易;任一合格企业的药品医用耗材均可进行网上竞价销售;建立医疗机构公开、公平、公正采购制度和企业不良行为退出机制,对采购交易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
第三条网上竞价采购遵循的原则1、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2、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3、强化竞争机制,贯彻统一、规范、简捷、高效的原则;4、保障中、低价位药品,兼顾其他需求的原则;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行全程有效监督。
第四条集中网上竞价采购方式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网上采购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网上采购平台)发布公告,全区旗县及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其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均利用网上采购系统实行网上集中竞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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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相关问题说明
《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经公开征求意见修订后,于9月30日正式公布。
《实施方案》共分十三章节,就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组织机构、目录遴选、采购方式、药品限价、企业申报以及药品评审、采购和配送等分别予以规定。
现就《实施方案》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福建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有哪些特点?
2014年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遵循“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医改目标,以破除“以药补医”为导向,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配合公立医院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和配送制度,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药品虚高价格,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一是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合并集中采购。
二是统一制定省级药品采购目录和基准品的限价,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
议价和采购。
三是综合考虑药品定价类别,合理区分药品竞价层次,切实提高药品竞价成效。
四是调整药品集中采购“双信封”评审方法,先看商务标、后看经济技术标,有效抑制药品虚高价格。
五是实行中标药品“一品一厂家”的规定,保证中标区域实现单一货源,增强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成效。
六是确定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参考价,遴选质优生产厂家的常用低价药品直接挂网供医疗机构自行采购。
七是对部分基础输液品种按照“统一定价、定点生产、网上交易、直接结算”的方式进行采购供应。
八是推动药品配送模式的变革,实行全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统一配送,提高药品配送企业集中度,降低药品配送成本,提高偏远地区药品配送率。
二、《福建省2014年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省级采购目录》)是如何制定的?
《省级采购目录》是通过向各设区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省属医疗机构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遴选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遴选,经公示后,由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确定。
目录包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以及《福建省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目录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和《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品目录(2013年版)》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福建省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共计2655个品种。
三、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内,采购目录是否可以增补?
原则上每半年左右对采购目录进行一次补充,主要针对新上市的国家化学1~3类新药、中药1~6类新药、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物制剂以及福建省内企业生产的全国独家品种进行遴选,并补充进入采购目录。
四、《省级采购目录》中的药品品种,是否所有剂型、规格都可以报名参与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
除涉及到具体品规的基本药物外,《省级采购目录》只公布可采购的药品品种,具体剂型、规格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根据本区域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临床用药习惯等进行确定。
为保障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的使用,除与基本药物同通用名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外,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原则上不区分层次。
凡与基本药物和常用低价药品同一通用名、同一给药途径(口服、注射、外用)的其他剂型和规格,原则上不再列入区域采购目录。
五、《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未具体列出,但属于该目录某一编号下的品种能否参与本批次药品集中采购?
属于《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编号(非医保报销编码)下的品种可以参与本批次药品集中采购。
六、即是基本药物,又是常用低价药的药品,如何采购?
凡属于常用低价药品,不分层次,一律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七、若企业报价低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是否能够视作常用低价药进行挂网采购?
只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才能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八、区域目录的品种是否能突破《省级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必须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临床用药习惯等,遴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的品种、剂型、规格。
九、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最高限价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限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临床供应紧缺的血液制品按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为最高限价。
(二)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
同一竞价组药品原则上只选一个基准品,该竞价组的其他药品依据基准品限价,根据《药品差比价规
则》按就低原则确定最高限价。
没有基准品限价或与基准品没有差比关系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属于议价品种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
标价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四)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十、什么是基准品?《省级采购目录》基准品中未列剂型、规格能否报名参与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
基准品是对同通用名、同层次(或同竞价组)、不同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在报价过程中,为了便于价格比对而设置的一个比照标准品。
能否参与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应根据本次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所确定的目录而定。
十一、基准品是如何选取的?
基准品是参照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具体确定。
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
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
竞价分组待企业报名后确定。
十二、为什么有的品种没有显示基准品?
原则上每个竞价组都有确定基准品,但属于下列情况的药品基准品待企业报名后确定:
(一)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
(二)《省级采购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
(三)血液制品。
(四)其他暂未采集到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记录的。
十三、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品层次如何划分?
政府定价且属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价格文件中标注特定生产企业或商品名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公布为准)以及取得FDA(美国)认证的中国自主品牌药品(品种)归属第一层次;其他药品归属第二层次。
十四、竞价组划分中,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的药品,是否可以单列竞价组?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竞价组是根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是否完全不同进行划分,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增加的药品,原则上不划分不同竞价组。
具体详见《实施方案》第八章《药品评审》部分的相关说明。
十五、只要涉及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可用的药品都能单列竞价组吗?
只有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方可单列竞价组。
十六、竞价药品“双信封”评审的流程是什么?
竞价药品先评审商务标书,符合要求的申报企业再进入经济技术标书的评审。
按照企业经济技术标书得分从高到低,确定拟中标企业。
经济标分值相同的,取报价低的中标;经济标分值相同且报
价一样的,进入专家议价谈判。
议价可采取人机对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人机对话是由议价专家委员会结合药品报价及临床使用量等信息,与申报人就申报药品的价格进行2轮远程谈判。
如议价品种仅1家的,第一轮报价(即初始报价)低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拟中标;若高于专家商议价,则进入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若仍高于专家商议价,由议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拟中标。
如议价品种2家的,第一轮报价(即初始报价)低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1家拟中标,另1家淘汰;若2家均低于或等于专家商议价的,降幅大者拟中标,另1家淘汰;若第一轮未产生中标品种的,则进入第二轮报价;第二轮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报价,若仍高于专家商议价,由议价专家委员会对价低者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拟中标;如第二轮报价出现相同的情况,则交由议价专家委员会进行投票,票数过半数的拟中标,另1家淘汰。
十七、各区域确定本区域中标药品后,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还要遴选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目录?
各区域确定中标药品目录后,辖区内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应在本区域集中采购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遴选确定本单位使用的药品。
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不得进行备案或标外采购。
十八、各区域确定本区域配送企业后,辖区内医疗机构是否还要从中选择?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应在开展带量采购前,确定本区域不超过10家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在采购网上公布,供医疗机构选择。
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