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_飞地工业_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工业园区提升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5〕5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工业园区建设是促进工业稳定增长、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强区域经济活力的有效途径。
为把工业园区打造成为福建产业升级版的重要平台和载体,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经省政府研究,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规划引领推动工业园区规划与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城乡规划、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有机衔接,并强化刚性约束,促进“多规合一”,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相协调,打造一批产城融合、宜居宜业的现代化产业新城。
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新工业园区,完善功能配套和选址论证;支持一批集约程度较高的省级以上老工业园区重新修订规划,依法依规扩区升级;整合淘汰一批选址不当、规划不科学,入园企业规模小、布局散、产业层次低的县乡工业园区;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石化等七大重点产业布局,加快推进退城入园,促进中心城区工业企业按行业属性向工业园区搬迁,引导全省工业园区朝创新型、集约型、生态型方向发展。
力争到2020年,全省工业园区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比重75%以上;园区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在2015年基础上下降15%;培育形成年产值超五百亿元工业园区20个,其中超千亿元5个;建成省级以上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30个以上、循环化示范园区20个以上。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厅、科技厅、国土厅、林业厅、海洋渔业厅、环保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二、创新管理体制机制省政府成立由省经信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业园区省级联席会议,统筹推进全省工业园区管理与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省工业园区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榕政综[2008]8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工业发展的补充意见(榕政综[2008]8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优化我市工业发展环境,积极应对银根紧缩和原材料涨价对我市工业经济的影响,增强工业发展后劲,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我市实际,提出当前促进工业发展补充意见如下:1、对重点、高成长性、省市增长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适当贴息。
为切实帮助企业增强发展后劲,做大做强我市工业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值亿元以上或过去三年年均增长15%以上或列入省市增长点,并且会计核算地在福州地区、当年上缴税收累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年每增加1000万元,市财政及县(市)区财政各给予企业1.5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2、改进税收征管办法,减轻企业负担。
积极引导企业加强管理,对财务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成本的定率征收的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按生产经营实际进行征税,以减轻企业负担。
对出口工业企业,税务部门要加快出口退税的办理速度,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发放应在2个月内办理完毕,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周转压力。
3、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及补贴。
2007及2008年度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福州城区工业企业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规定属于四级(含四级)以上土地的,按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征收,然后由市财政按年度每平方米2元给予补贴;经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确定为工业企业闲置土地的仍按榕政综[2008]26号文件执行。
各县(市)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征收参照城区做法,由各县(市)制定征收补贴政策。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施行日期】2013.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省政府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3〕255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升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效益,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3]246号)的精神通知如下:一、积极引导工业项目用地进区入园(一)做好工业项目用地选址。
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仍有用地空间的,要引导项目进区入园的,原则上不在区外选址建设;用地空间不足的,应引导项目在规划确定的工业(产业)集中区内选址。
凡有条件建设标准工业厂房的,应引导中小微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
(二)严格项目用地落位审核。
各市、县(区)对工业项目用地选址落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在报批工业项目用地时,需在项目用地审查意见中对项目选址落位情况做出说明,对确需要在开发区外安排重大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项目,需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论证意见。
省厅将建立各类开发区(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对各地上报审批的工业项目用地是否进区入园进行用地四至范围的拐点坐标套合审查,对选址落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用地。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应于10月31日前向省厅上报工业(产业)集中区数据库及相关图件材料,包括在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基础上标注产业集中区范围、拐点坐标,多个区块的须标明每个区块的范围及拐点坐标。
图件数据格式采用ArcGIS平台提供的MDB文件格式,同时提供转换成JPG格式的图件一份;工业(产业)集中区拐点坐标文件应按勘测定界的成果格式提交。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经济交流的增加,飞地经济正在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飞地经济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一个国家、地区或企业以自由贸易区的形式进入另一个国家或地方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它可以带来诸多好处,比如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加快技术转移和创新等。
为了更好地支持飞地经济的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建立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1.制定飞地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明确飞地经济活动的范围和条件,建立起规范和有序的飞地经济管理机制。
2.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为飞地经济的各方提供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机制。
3.建立跨境金融监管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合作,防范和打击跨境金融犯罪。
二、提供优惠政策支持1.给予飞地经济企业减免或免征税费,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增加企业盈利空间。
2.放宽外资准入限制,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机会。
3.提供优惠贷款支持,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低息、长期的贷款,帮助其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就业岗位。
三、加强科技创新支持1.建立科技创新基地,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研发、试验和示范平台,推动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2.设立科技创新基金,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推动科技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3.加强国际科技合作,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科研机构和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实现技术共享和创新合作。
四、优化营商环境1.简化办理程序,提供高效、便捷的审批和注册服务,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和时间。
3.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通讯、水电等,提高飞地经济区的生产和经营效率。
4.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为飞地经济企业提供高素质的人才支持,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范与管理1.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工作,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做好飞地经济的风险防范工作。
2.建立健全飞地经济信息发布和交流机制,提高信息透明度和共享率,及时掌握飞地经济的动态和风险。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闽政〔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福建省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进一步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传承弘扬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的重要理念和重大实践,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线,全面落实“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振外商投资企业在闽发展信心,更大力度、更加有效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资,为加快推进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
二、促进利用外资提质增效(一)加大重点领域外资项目招引力度。
围绕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策划生成一批补链强链延链项目,强化主动科学精准招商,推动更多重大外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项目落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闽设立研发中心,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和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外资研发中心承担省级重大科研攻关项目。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发改委、工信厅、科技厅)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省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生产研发过程所需配套的生物制剂,在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时实施“即来即办、即办即审”。
产业招商之飞地招商详解

「飞地经济」,是地方政府口中的热词,和土地一起飞起来的,还有各地领导对异地研发、异地孵化等无限想象。
不过,抛开历史背景谈「飞地」,总是少了那么点味道。
毕竟,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了解了「飞地」的历史,也就明白了「飞地」的模式。
「飞地1.0」:借地扶贫、技术开发1992年,国家做出了三峡库区移民的决策,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对口援建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飞地」作为对口援建的项目之一,首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位于三峡库区的兴山县,山大人稀,交通不便,信息闭塞,使之与外界的合作受到了极大的地理限制,在政策指引下,2000年,兴山县向交通便利的宜昌市「借」了300亩土地,建设了兴山工业园,这也是我国「飞地」的最早形态。
在此模式下,「飞入地」与「飞出地」双方是纯粹的「租赁」关系,宜昌市只负责提供土地,园区建成后由兴山县独立发展,入驻企业享受兴山县三峡库区特殊的优惠政策,各项收益也归兴山县所有。
再如2001年,苏州工业园的开发主体——中新集团援建拉萨市政府,建设拉萨经开区。
在这一过程中,拉萨更多的是接收一定的资金援助,以及学习苏州工业园的理念和园区运作经验,再利用本区的政策优势,吸引其他西藏企业来投资。
可以说,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双方的互需互补进行合作,可以管这个叫技术扶贫、借地开发,当然,也可以叫做「飞地」。
直到2002年,福建省福州市在《关于促进市级工业区发展「飞地工业」的若干规定》文件中,创新地提出了「飞地工业」一词,飞地的发展得以进入下一阶段。
「飞地2.0」:承接产业转移、破解用地瓶颈当时,福州经济发展面临几个痛点:1、土地资源短缺,福州素有「八三一水一分田」之称,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供给与用地需求间的矛盾日益加深;2、在政绩压力下,各部门、各级政府都在忙着「大干快上」,园区低水平重复建设问题十分严重;3、彼时福州的招商引资属于「捡到篮子都是菜」的阶段,主政领导还未形成产业链思维,产业发展较无序。
在这样的背景下,福州提出「飞地工业」的思路:由各县(市)划定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区域作为「飞地工业区」,把零散的工业项目集中在一个区内,税收「飞出地」与「飞入地」按7:3分成。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6年3月8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战略部署,促进“十一五”期间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十一五”期间我市本级及各县(市)区财政都要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工业经济发展。
市财政通过集中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产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工业企业搬迁和结构调整资金、农副产品和水产品加工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拍卖地块中的工业调节金等各类资金建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应不少于1.5亿元。
马尾区、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每年安排资金应不少于5000万元,其余县区每年应不少于2000万元。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工业企业技改贷款贴息;(二)对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补贴;(三)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补助;(四)对工业地价优惠的补贴;(五)大型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配套资金和贴息。
二、鼓励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集聚,扶持工业企业按产业布局搬迁扩产。
“十一五”期间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工业园区(集中区)、高新技术园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解决交通、污水处理、供水、供电等“瓶颈”制约因素。
通过整合,推进高新技术园区扩区,用足用活国家级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税收等优惠政策。
凡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范围内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因城市规划需要,经市政府批准,有计划地按产业布局异地搬迁到我市行政区域内继续生产经营的,其土地使用权收购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综〔2004〕230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非国有的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05〕258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支持“飞地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为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发展县域经济,繁荣壮大乡镇经济,加强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方向与原则(一)本实施意见中“飞地经济”是指打破区划限制,以目前已经批准的位于各市、县(市、区)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为主要载体,在园区内划分部分区域,通过创新规划、建设、管理和税收分成等合作机制,把招商引资过程中因功能区位不同、资源环境制约、规划或产业配套限制等原因不宜在本区域(即飞出地)实施的项目到承接区域(即飞入地)落户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飞地经济”园区,并明确园区名称、四至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省“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原则上每市“飞地经济”园区数量不超过5个。
(二)支持各市、县(市、区)依托现有园区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完善产业链条,做强做大优势产业;支持各地与省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承接产业转移,吸引和培育优质总部企业落户;支持各地与境外合作共建“飞地经济”园区,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进我省“一带一路”建设。
(三)“飞地经济”园区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数字经济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合作与分享机制(一)跨省“飞地经济”合作原则上双方按5∶5比例进行利益分享,重大项目双方可协商确定分享比例。
(责任单位:各市政府)(二)建立飞入地与飞出地财税分成、利益共享机制,利益分享期为10年。
全部税收收入,包括项目建设、土地使用等缴纳的税款由飞入地税务机关负责征管,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库。
对新上产业项目达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5∶5比例分享;对既有企业搬迁项目投产后10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成部分,前5年飞出地与飞入地原则上按6∶4比例分享,后5年按4∶6比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