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XX安泰集团股份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X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 国担保法》、《关于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安泰集团股份XX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X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安泰集团股份XX(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X,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三)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员;

(四)信用等级的证明文件;

(五)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贷款用途的详细说明;

(七)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发展前景的说明;

(九)财务负责人认为的其它必要文件。

财务负责人认为必要时,可提请董事会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董事会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机构协助调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调查完成后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应包括担保或贷款金额、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贷款的用途、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贷款期限、对公司财务结构的影响等。

第十条董事会应对公司财务责任人提交的报告认真审慎的审议,并就相关对外担保事宜最终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担保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除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宜以外,其余对外担保行为均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管理要求第十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十六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的对外担保事宜由公司财务部管理,财务部负责对公司担保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和统计研究分析,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担保业务情况。

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破产、清算、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

3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十九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办理对外担保的有关资料应报公司备案,并按季度向公司报告有关担保业务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X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公司于2005年8月8日制定的《XX安泰集团股份XX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即行失效。

XX安泰集团股份XX

董事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4

华彩--三鼎控股—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三鼎控股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6年 5 月 目录 第一■章 ........................................................... 总贝U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2)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4) 第五章监督检查 (5) 第六章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或有负债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基 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三鼎控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三鼎控股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三鼎控股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三鼎控股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九条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包括: 1)担保业务的申请和审核; 2)对被担保企业调查和审批; 3)担保合同拟订与复核; 4)合同订立、履行担保责任垫付款项审批与付款;

保证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保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运用担保手续防范贷款风险,规范贷款保证行为,加强贷款保证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贷款保证,是指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办理贷款保证应当严格遵循《担保法》的原则、方法和有关规定,使保证贷款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 贷款保证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保证管理制度,完善保证贷款审批程序,规范保证合同内容,强化保证贷款监管,努力实现债权,以提高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辖区内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申请的保证贷款。 凡贷款应当办理保证合同,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条 除非股东会有决议或法律另有规定,本公司一般不对外提供保证。 第二章贷款保证人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审查保证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保证的合法性主要是指保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保证的各项手续完备;保证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保证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八条 对保证人应审查如下事项: (一)保证人是否具有合法的保证人资格,个人主要审查保证人个人品质、社会信誉、家庭户主姓名、家庭组成、经济状况、通讯号码及主要生产经营项目,企事单位主要审查企业性质,注册资本金、企业代码、公司章程、公司股东组成情况、经营范围、联系方式、企事业单位的上级管理部门情况及法人代表的个人品质、资信,经营管理能力等情况,如为分支机构是否有法人授权书等。

(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财产权属和代偿能力。主要审查有无稳定可靠的经济收入,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三)其他需要审查事项。 第九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为借款人提供保证: (一)自身有贷款的自然人,特别有逾期贷款和有欠息行为等不良记录,为他人已经提供保证贷款未归还的,企事单位资产负债率超过80%以上或有信用不良行为。 (二)保证人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害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的产品和项目的。 (三)用非法手段牟取收入的。 (四)列入金融黑名单的。 (五)社会闲散人员和无固定经济收入人员。 第三章保证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 经过审查确认借款人提供保证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经批准后,公司方可与保证人订立贷款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 保证人应提供的材料 (一)保证人身份证明,若企业单位作为保证人须提供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企业税务登记证、贷款卡、公司章程等。 (二)年收入证明。单位工作人员提供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农村人员应出具年收入的有效依据,企事业单位应提供近期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 (三)个人应提供家庭人员具体情况,企事业单位提供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如经营生产产品和项目,股东等。 第十二条 新发放保证贷款的保证人不同对象所保证的金额限制。 (一)个人保证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万元。 (二)国家公务人员、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根据年收入50%计算保证金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农村人员保证根据经济状况不得超过年收入的30%,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万元。 (三)企事业单位为其他自然人贷款保证不得超过20万元。 (四)上述保证贷款遇特殊情况或超原规定权限一律上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订立操作程序: (一)通过综合系统查询保证人是否自身有贷款或为他人借款提供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XX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目的 为防范担保业务风险,规范担保业务的开展,明确有关各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担保有限公司业务持续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原则 本办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与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客户开展业务往来。 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担保人,系指本公司。本办法所称借款人,系指经过本公司担保而取得借款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公司担保是指本公司与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债务时,由本公司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

任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开展。 二、基本流程 担保业务流程的五大阶段 担保业务基本流程包含五大阶段,即“申请受理”、“调查评价”、“审查审批”、“签约及担保费收取”和“保后管理”等五大阶段。 1.申请受理:客户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对客户进行资格审核。 2.调查评价:对受理的担保项目,主要从客户评价(资信情况)、业务评价(业务及经营状况)和反担保评价(反担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实地调研和风险评价。 3.审查审批:由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批担保项目是否同意受理。 4.签约及担保费收取:经审批同意受理的项目,与客户、银行间签订一系列的担保合同,并完成反担保登记、担保收费等。 5.保后管理:包括对担保项目的检查、资金回收、代偿和追偿、担保终结等内容,在该项目终结后,完成相关档案整理、归档。担保业务流程的11个活动环节 担保业务的五大阶段,可具体细化为11个活动环节。 11个活动环节由“企业申请”、“担保受理”、“项目初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培训课件

Ⅹ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保后管理制度(试行)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安全运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全面实施,现根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后管理是指本公司对申请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的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的现状及变化趋势,包括资信状况、资金流向、现金流量、经营管理、项目进度、竞争能力、财务状况、履行合同、改组、改制等一系列影响担保风险的因素进行跟踪、调查、监控和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的过程。 第三条保后管理方式包括常规检查、重点检查等风险监控措施;业务发展部负责常规检查的组织工作,必要时可请风险控制部保后监管人员或法规事务部(律师)参与;风险控制部负责重点检查或专项检查以及风险监测工作。 第四条风险控制部是保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该项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 管理职责 第五条在保后管理阶段,业务发展部和风险控制部应依照岗位设置、发展规模、管理目标、人力资源等实际情况,

具体划分客户经理和保后监管人员的岗位职责。客户经理和保后监管人员应相互协作,共同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负责申请担保人的关系维护; 2、负责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包括含抵押人和质押人,下同)的年审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3、负责申请担保人、反担保人财务报表的收集、核实; 4、负责保后管理期间,金融部门对申请担保信用评级和债务承担额的动态调整; 5、负责申请担保人和反担保人资金使用和回流的跟踪、监控管理; 6、负责监控被担保人自筹资金到位、经营管理等情况; 7、负责保后过程管理日志、所担保的贷款台账和资金流向监控表等管理信息的创建、记录和维护; 8、负责对被担保人和反担保人经营、财务、行业等方面情况的保后现场检查、分析和研究; 9、负责拟写被担保人的跟踪管理,定期形成保后检查书面报告; 10、负责及时提交重大突发事件报告; 11、负责提出保后管理策略和建议,并及时组织实施; 12、负责被担保人保后风险分类信息的初分、更新和维护; 13、负责被担保人还本付息、贷款条件变更、贷款结清

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草案)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广东德美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二、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三、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四、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一般为三类企业: 1、与本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2、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 3、与本企业有密切经济利益的企业。 五、公司应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审批对外担保。 七、公司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议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集团公司担保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和决策,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各项工作制度,并对执行情况加强检查; (二)负责制定并审议本年度的担保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并承担由担保行为产生的风险责任;

(四)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作出相应决议,授权法定代表人签发对外担保合同,责成公司具体部门履约执行,并加强检查和日常跟踪、管理。 第五条公司财务审计部是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担保业务相关材料,具体办理对外担保相关手续; (二)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相关事项,定期监测、统计、分析、报告。 (三)建立完善的担保风险预警机制,适时监控被担保资金的使用状况、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责任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启动预警机制,采取应对措施。 第六条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应根据要求,协助财务审计部同做好担保业务的审查和全过程监控工作。 第三章担保对象 第七条公司担保对象包括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确实需要担保的,在担保前报杭州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公司为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提供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效益和偿债能力为主要依据确定对各企业的担保额度。对连续两年亏损、扭亏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企业原则上不予担保。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投资担保公司担保 业务操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融资担保业务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融资担保风险,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融资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第三条融资担保业务程序 1、申请受理:项目推荐人(项目责任人)推荐 填写《融资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 通知企业按照公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2、项目初审:确定第一调查人(项目负责人)、第二调查人(项目协办人) 确定项目初审基本内容 实地调查 撰写《融资担保项目初审报告》 3、项目评审:融资部审核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一部分 评审会成员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第二部分 依据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审批签字 4、签订合同:准备空白合同文本(委托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 填写空白合同文本 经审核后正式签订合同 5、抵押登记:准备抵押登记资料(委托担保合同、抵押担保合同、其他资料) 他项权力证书或抵押登记表(登记机关签章) 6、担保收费:按照公司规定的担保费收费 按照担保协议收费 7、发放贷款:通知理财部安排出资人放款 借款借据原件交出资人复印件留底 8、保后管理:日常检查、保后检查,填写《融资担保项目检查表》 于到期日前一周内填写《融资担保到期通知函》 融资担保项目展期(逾期)报告 9、代偿追偿:代偿和追偿方案 提起法律诉讼 10、担保终结:注销抵押登记

退还质押物、代管原件 融资担保业务档案归档 第四条反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为: 1、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2、抵押物、质押物权力凭证; 3、抵押物、质押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所有人(公司)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押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押物所有人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资料。 受理反担保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人代表授权委托需法人代表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融资担保项目和企业实际情况对资料、审核项目进行删除和添加。 第五条公司融资部客服人员负责项目受理,核实顾客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符合担保条件的项目正式受理,建立顾客档案及档案编号,将受理意见填入《担保项目申请受理表》,按公司的资料清单索取担保申请人材料、反担保人材料及其他材料,经融资部项目推荐人、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进入下一个流程。 第三章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第六条融资担保受理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并已通过年检; 2、依法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政策; 3、基本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并能提供抵押物、质押物或反担保措施; 4、单个企业融资项目金额不能超过我公司实收资本的10%; 5、申请融资金额不超过该企业有效净资产的60%; 6、该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章融资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第七条每个项目都应由融资部人员作为项目推荐人,项目推荐人为该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融资部根据人员和业务量实际情况,确定第一调查人、第二调查人。第一调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主要调查责任;

1、融资担保担保业务管理制度(标准模板)

融资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六条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能综述 第七条公司设立担保风险管理部和评审委员会。前者是公司担保业务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机构;后者是公司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机构。两者按各自独立的工作规则行使职权。 第八条公司设立担保业务部,负责公司的担保业务的具体管理和本规定的实施。 第九条公司担保业务主要包括: 贷款担保; 票据承兑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项目融资担保; 信用证担保; 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条担保范围分为部分担保和全额担保两种。具体操作与贷款金融机构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以及被担保人资信等级、担保金额等情况协商决定。 第十一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的一种或三种方式的任意组合,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为追偿的快捷实施,反担保的相关合同须在公证机关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履约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为规避企业重复抵(质)押,应事先向金融机构、工商、土地和房产管理等部门进行查询,获取真实的征信信息和公共信息。 第三章业务人员素质和基本要求 第十三条担保业务部业务人员的素质关系到公司的直接效益。在招聘业务人员时必须严格按公司相关规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全体业务人员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如下: 1 、对公司、对业务、对自已充满信心。 2 、认真执行公司“劳动纪律”和“员工守则”,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出于经营管理需要,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企业或控股子公司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子公司担保参照《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对外担保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和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对担保事项进行初步评审后,按程序逐级报总经理审订后,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按其各自权限进行审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偿债能力,应符合《公司章程》第110 条(二)(1)中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调查、审批权限与审查程序第六条在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前,财务部应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其基本资料,并对申请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公司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文档序号:XXGS-AQSC-001 文档编号:AQSC-20XX-001 XXX(单位)公司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编制科室:知丁 日期:年月日

担保业务执行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为准确掌握担保业务的进展情况,及时化解担保风险或尽量减少担保风险给企业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的所有担保业务。 第2章建立担保事项台账 第3条担保业务实行过程中,担保经办人负责设置担保业务事项台账,对担保相关事项进行详细全面的记录。 第4条担保业务记录至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名称。 2.担保业务的类型、时间、金额及期限。 3.用于抵押财产的名称、金额。 4.担保合同的事项、编号及内容。 5.反担保事项。 6.担保事项的变更。 7.担保信息的披露。 第3章担保业务监督检查 第5条担保经办人员负责对担保项目的执行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和监督。 第6条监督检查时限。 1.担保期限在××年以内的,担保风险在××级以上的

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需每1个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担保期限在××年以上的担保项目,担保经办人员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7条监督检查项目。 1.担保项目进度是否按照计划进行。 2.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是否正常。 3.被担保人的资金是否按照担保项目书的规定使用,有无挪用现象等。 4.被担保人的资金周转是否正常等。 第8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和问题,应本着“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的原则及时上报担保项目负责人,属于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企业管理层或董事会报告。 第4章合同协议管理 第9条担保业务经总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权限范围内批准后,应当与被担保人订立书面担保合同或协议。 第10条订立担保合同或协议,企业法律顾问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严格审核各项义务性条款,以保证企业的权益。 第11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专门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有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合同协议等。 第12条合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有关担保及反担保财

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担保管理,控制担保风险,降低或防范担保业务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基本原则、组织与职责、担保的流程、风险管理与控制、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包括对内担保和对外担保。 对内担保,主要包括: (一)集团及各单位向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二)集团各单位向母公司提供的担保; 对外担保,是指集团及各单位向非控股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 第二章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集团及各单位提供担保,被担保人应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公司。 第六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外提供担保,必须与被担保人相互提供等额对等担保;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应与集团及各单位没有股 - 1 -

权关系。 第七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内提供担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否则应当要求被担保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第八条集团及各单位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应当与合资方按各自的持股比例共同向控股合资公司提供担保。 第九条集团及各单位对参股合资公司原则上不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应按参股比例与其他合资方共同向合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不得全额担保。 第十条集团及各单位原则上不向无股权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特殊情况确需提供担保的,应当满足第六条的要求。 第三章组织与职责 第十一条集团董事会是集团及各单位担保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审批集团本部对内、对外担保事项、集团各单位需报集团审批的担保事项。 第十二条集团各单位的对内、对外担保事项报本单位董事会审批,并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5日前向集团报送担保情况统计表。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是集团担保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担保申请人的担保申请; (二)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资料,重点审核财务相关资料; - 2 -

担保管理办法

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或有负债风险,加强对担保业务的管理和监控,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业务,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担的债务提供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开立银行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保函等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担保的行为有权且应当拒绝。 第四条公司作出的任何对外担保行为,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 第五条公司为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反担保适用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审查及方式 第八条确有融资需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公司可考虑为其提供担保: (1)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 (2)公司及全资下属子分公司之间因业务需要可相互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对于申请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3)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4)提供资料不充分的; (5)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保后管理制度

保后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担保业务过程控制,做好保后管理工作,提高担保业务质量,有效防范担保风险,根据公司管理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保后管理的目的 保后管理是担保业务安全重要的一道防火墙,其目的是通过保后的日常信息收集分析、定期及不定期回访、客户分级管理等手段,实现保后业务实时监测和风险预警管理, 控制风险。 第二条保后管理的原则 保后管理坚持科学性、及时性、主动性、服务性原则。 第三条保后管理方式及内容 保后管理方式主要有及时回访、信息采集报告、客户分类管理、还款提醒及催促、风险预警及处置。 (一)回访类别 1、例行回访:新办理的每一笔担保业务,不论是新、老客户,项目经理必须在业务发生后15天内,进行一次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存档。回访内容主要是:客户借款使用情况、资金真实流向及使用效果、生产经营、资产及负债发展变化情况、客户意见及建议。 2、定期回访:根据客户分类情况确定回访计划,优良客户每半年回访一次、正常客户每季度回访一次、关注客户每月回访一次、其他客户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特别回访。 3、特别回访:对所有关注类以下的客户,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随时进行回访监控。特别回访主要针对客户行

业动态、企业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及销售、财务状况、高管人事变动、体制变化、偿债能力、履约等,区别不同情况和级别,分别确定回访时间、频率和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二)回访方法 1、实地查看生产场所、盘点实物、查看有关帐务。 2、与客户及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座谈,交流、沟通,获取信息。 3、对生产工人等企业有关人员进行随机调查,通过有目的的询问等,了解客户和企业的情况。 4、通过相关部门和其他人员了解客户和企业情况。 (三)回访管理 根据客户情况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为:良好、正常、关注、风险四级。客户风险分级由各事业部根据日常管理情况每季末进行一次,并根据客户级别制定下季回访计划,于下季初10日前编报经营类在保客户风险分类表、回访计划表上报风险管理部。对关注、风险类客户,部门经理、项目经理A、B角要充分沟通,制定、填报适当的处置措施、方案。 各事业部要对每次回访情况进行认真记录,填写客户回访报告。下季初10日前将客户回访报告等资料整理移交风险管理部归档。 第四条处罚规定 1、未按客户回访规定时间要求进行回访的,每户每次由项目责任人献爱心50元。 2、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经营类在保客户风险分类表、回访计划表的,每次部门经理献爱心100元。 3、未按规定时间移交客户回访报告的,每次部门经理献爱心100

8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XX安泰集团股份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明确担保业务审批权限,有效防X对外担保的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中华人民XX 国担保法》、《关于规X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XX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XX安泰集团股份XX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X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安泰集团股份XX(以下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本制度中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

第五条本制度中的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公司应就对外担保适宜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被担保人应满足以下标准: (一)管理规X,运营正常,资产优良; (二)近三年连续盈利,现金流稳定,并能提供外部审计审定的报告;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四)资信状况良好,银行评定信用等级应不低于A级; (五)近一年内无因担保问题引起的诉讼或未决诉讼。 1被担保人不满足上述标准中的任一一条标准的,该等担保事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若公司认为需要,被担保人需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八条对被担保人的资信审查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财务负责人可以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如下资料: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已经2014 年6 月4 日召开的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所属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各级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含公司所属各级子公司,下同)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包括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所属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与公司所属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0%。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其他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除对公司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外,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或互保,反担保或互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担保行为的日常管理部门,公司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审计法务部分别按照部门职责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专业管理。 第二章担保对象的基本条件 第八条除公司所属子公司外,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可为其提供担保: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汉滨区老年公寓及汉滨区残疾人托养中心工程 安全管理制度及保证措施 编制: 审核:

编制单位:安康市汉滨区成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第一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施工作业的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二、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机动船艇驾驶、爆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合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 四、施工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检查人员。 五、施工现场要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施工人员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应组织一支经过训练的义务消防队伍。 六、施工单位应加强与气象、水文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气温、雨雪、风暴和汛情等预报,做好防范工作。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八、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九、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和必要的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十、下挖工程,施工前应根据设计文件复查地下构造物(电缆、管道等)的埋置位置及走向,并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中如发现有危险品及其它可疑物品时,应即停止下挖,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十一、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1、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融资担保业务保后跟踪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业务保后跟踪管理办法 (201X修订试用版) 第一章总则 依据集团公司“早发现、早预案、早解决”的整体策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集团公司保后跟踪管理工作,特将原保后跟踪管理制度修订成《保后跟踪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范围:集团公司承保的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二条保后跟踪期间:自项目上报审批通过之日(上会、汇签等形式)起,至项目到期结清之日止。 第三条保后跟踪管理工作的内容概要 保后跟踪管理是指单户项目在保后跟踪期间内,担保人对借款人履行主合同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情况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排查发现担保风险隐患,及时预案及时处理担保风险的持续性工作。保后跟踪管理的目标重点在于跟踪担保贷款能否按照规定用途合理使用与偿还、及时预警借款主体在保期间风险隐患,及时制定风险处理化解方案,最大限度降低或解除担保代偿损失。 第四条保后跟踪管理的分工: 保后跟踪管理的分工指由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部门所属在保客户组织实施保后跟踪管理工作,并对保后跟踪期间发现的风险点和问题及时汇报,制定方案并执行。风险经理建立业务跟踪管理台账,依据本办法规定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保后跟踪与检查的形式: 保后跟踪的形式以现场保后为主,电话保后为辅;保后跟踪检查的形式以审核保后记录和客户材料为主,风险经理参与现场保后检查为辅。 现场保后是指到企业办公地点、工厂、库房、卖场等实际经营活动地及抵押物地址处进行实地保后检查。 第二章保后跟踪频率 第六条保后跟踪频率: 保后跟踪期间内,单户项目每两个月现场保后一次,两次现场保后间隔不得超过3个月,总体对于单户项目的现场保后不得少于6次(6次中包括项目续作及风险排查)。 其中,部门经理大A角至少参与3次,风险经理参与至少3次,财务数据核实、重建,资产科目(尤其抵质押物类)筛查不少于3次。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定稿)

xxxx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2007 年9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1) 第三章决策与操作程序控制 (3) 第四章担保履行控制 (5)

第五章监督检查 (6) 第六章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对担保业务的管理,规避企业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xxxx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主要包括: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出于各种原因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承担被担保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连带偿付责任,其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 第四条xxxx 总部完全掌握担保决策权,下属子集团仅仅是提出担保需求并配合担保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目前xxxx 及其下属子集团的担保业务均需经集团总裁审批决定。 第六条xxxx 各子集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担保业务内部会计控制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重点主要包括: 1) 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严格限定担保权限;加强对被担保单位 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的调查了解; 2) 强化对担保审批管理,注意担保合同的订立和推敲; 3) 重视对被担保单位的即时监控监督和担保业务执行控制。 第二章岗位分工与审批权限 第八条各子集团或各子公司应当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关于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拒绝他人强令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二章办理对外担保的程序 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审批程序,由财务部负责实施。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第八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 (1)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担保的主债务合同; (4)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 (5)被担保人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6)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管理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对被担保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审核: (一)被担保方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行业; (二)提供的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 (三)被担保方偿债能力及偿债的资金来源; (四)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及银行贷款还贷的守信度;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产权是否清晰、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权属受限的情形; (六)应当关注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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