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财会字[2000]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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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一、背景住房公积金是指雇员在工作期间按规定比例向公积金账户缴纳资金,用于购买、修缮、租赁住房等支出。

住房公积金既是政府保障居民住房权益的措施,也是保障个人住房安全的重要途径。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各地都建立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

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内容1.会计项目设置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项目设置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基本项目:•住房公积金收入项目: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违约金等。

•住房公积金支出项目:包括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贷款本息、投资收益、管理费用等。

•住房公积金财务状况项目:包括住房公积金结余、缴费人数、账户余额等。

2.会计核算操作流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操作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1.收集和汇总住房公积金各项资料信息。

2.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表和其他相关报表。

3.审核住房公积金资金的收支情况,确保收支平衡。

4.检查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对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3.会计监督机制建立住房公积金会计监督机制,是保障住房公积金安全管理的重要举措。

主要包括以下措施:•设置专门的会计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加强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人员的考核、培训和监督。

•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系统等进行安全保护和监督。

三、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重要性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不仅有助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公积金的合法权益,还有以下方面的重要性:1.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提高其效率和透明度。

2.为政府管理和监督住房公积金提供有力的依据和支持。

3.为住房公积金用户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四、总结住房公积金是繁荣社会、改善民生的重要措施。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实现公积金的安全有效管理和提高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透明度和效率。

各地将制定和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制度,提高其监督和管理功能,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住房权益贡献力量。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10号)
1999年6月14日
1999年6月14日
财综字[1999]87号
47
财政部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1999年6月21日
1999年7月1日
财会字[1999]20号
48
财政部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度
1999年7月19日
1999年7月19日
财际字[1999]165号
49
财政部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1993年12月30日
1993年12月30日
(93)财法字第43号
7
财政部
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8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
1994年6月30日
1994年6月30日
(94)财会字第27号
9
财政部、中组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财政部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1998年8月21日
1999年1月1日
财会字[1998]32号
40
财政部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1998年9月21日
1998年11月1日
财综字[1998]104号
41
财政部、民政部
社会福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0月5日
1998年10月5日
财社字[1998]124号
21
财政部
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财商字[1997]44号
22
财政部、国家科委
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1997年3月25日
1997年1月1日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会计经验: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

补充住房公积金会计与税务处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项基本和补充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先后都已出台了具体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办法,但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

以下笔者结合实务中的一些做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对其会计和税务处理作一分析。

 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 1.参照《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两个文件对住房公积金会计处理的规定,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记入管理费用。

 2.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补充医疗保险和非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试点地区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补充养老保险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笔者意见更倾向于第一种做法,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其理由是,实际中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而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的比例之和就已几乎达到工资总额的14%,且应付福利费还有其他支付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形成巨额的赤字。

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那么如何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呢?实务中也存在着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根据员工所在部门的不同,将其分别计入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全部作为期间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第3章缴存第4章提取和使用第5章监督第6章罚则第7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事业单位、城镇私营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城镇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事业单位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某工作人员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2章机构及其职责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2)根据本条例第108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3)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4)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5)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6)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1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1的规章制度,进行统1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1)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2)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3)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4)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5)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6)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7)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3章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1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2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1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职工某工作人员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1)机关在预算中列支;(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3)企事业单位在成本中列支.第4章提取和使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2)、(3)、(4)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5章监督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1)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2)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3)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6章罚则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核或者签字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1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2)未按照规定审核或者签字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3)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4)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5)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6)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7)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7章附则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行规定。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包括:1.资产负债表;2.增值收益表;3.有关附表。

(四)住房公积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住房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5号)
现将《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本通知自2001年1月7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六、企业收取的住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符合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条件向职工收取的建房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企业对职工集资合作方式修建的住房建成后,按代管资产处理,并设置备查账簿予以登记。
七、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应由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实际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八、取消“资产负债表”中“住房周转金”项目。
企业应在对外提供的200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会计处理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非调整事项,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在以后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中应详细披露处理时住房周转金的余额、冲减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的金额、尚未处理的金额、用国有股东应分得的股利弥补的住房周转金等。
(二)出售职工住房部分产权的,应按照出售全部产权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企业分得的企业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的,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和所得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分得的住房收入”科目。
二○○一年一月七日
附件: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财政部【颁布日期】 19991014【实施日期】 20000101【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章名】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账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

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一)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住房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住房公积金是由政府设立的,用于帮助职工购买住房的一种强制性储蓄制度。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方法有很多细节需要注意。

以下是关于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方法的50条详细描述:1. 公积金存款:单位为员工缴纳公积金的部分应当按月数缴入,存入银行指定的公积金账户内。

2. 个人缴存:员工本人应按规定的比例缴存公积金,个人缴存和单位缴存应分开核算。

3. 公积金利息:公积金存款按月计算利息,并应及时核算并入账。

4. 公积金贷款:根据员工的办理贷款业务进行相关会计核算,包括贷款发放、贷款偿还等。

5. 公积金提取:员工提取公积金时,需进行核算并在账户中进行相应调整。

6. 起租折旧:对房地产进行折旧核算,以及核算起租的折旧费用。

7. 房地产收益:核算公积金投资的房地产所带来的收益。

8. 透支利息:员工提前支取公积金需进行利息核算。

9. 贷款逾期费用:对逾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员工进行逾期费用核算。

10. 贷款罚息:对贷款逾期员工计算罚息。

11. 定期存款:公积金部分的定期存款需进行账面利息核算。

12. 风险准备金:按照规定计提相关风险准备金。

13. 抵押物估值:抵押员工贷款的房产进行定期估值核算。

14. 房地产投资:对公积金投资的房地产进行成本核算和减值准备计提。

15. 房地产租金收益:对公积金投资物业的租金收益进行核算。

16. 资产减值准备:根据实际情况对公积金投资的房地产进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

17. 职工住房贷款担保基金:按规定核算并划拨担保基金。

18. 资金清障支出:对公积金使用资金清偿过程进行资金清障支出核算。

19. 公积金透支违纪处罚费:对违规透支公积金的员工进行违纪处罚费核算。

20. 公积金异地转移:对异地转移的公积金进行核算。

21. 逾期罚金:对逾期偿还公积金的员工进行罚金核算。

22. 公积金证明盈余:对公积金账户证明盈余的部分进行调整核算。

23. 公积金缴费违约金:对单位违规拖欠公积金的违约金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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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财会字[200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以来,陆续接到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来电,反映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会计核算问题。

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我们对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有关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会计核算进行了补充,现印发给你们,请印发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益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二○○○年六月十三日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
一、会计科目
(一)增设“119其他应收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收款项。

如处置个人抵押物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由债务人清偿的部分等。

2、处置抵押物时,接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取得的价款低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务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二)增设“219其他应付款”科目
1、本科自核算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其他各种应付及暂收款项。

如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处置抵押物取得的价款超过逾期贷款账面价值应归抵押人所有的部分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过程中收到的多缴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退还款顶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处置抵押物时,接取得的价款,借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按逾期贷款账面价值,贷记“逾期贷款”科目,接取得的价款高于逾期贷款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住房公积金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二、会计报表
在资产负债表“应收利息”项目下“委托贷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收款”项目(7行),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其他应收款。

在资产负债表“应付利息”项目下“专项应付款”项目上增设“其他应付款”项目(21行),反映期末尚未偿付的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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