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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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

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在当代中国,“能动司法”既是学术界的热门话题,也是法院系统改革实践的重要内容。

既“被认知为我国司法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形式……也是正确认识和理解我国司法乃至法治的一个重要视角,因为能动司法关及到司法及法治的一系列基本问题”。

然而,由于在能动司法基本含义这一核心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又很少有人从认识论角度阐释当代中国能动司法实践的基本要素,导致能动司法在理解和操作上的不统一。

这种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能动司法理论和实践的健康发展。

有鉴于此,笔者根据当代中国法治国家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从当前法院系统能动司法的实践出发,结合现有的相关研究成果,探讨当代中国语境下能动司法的基本含义和构成要素,探寻实现能动司法的理想路径。

一、实践映象:一呼百应中国特色的能动司法,更多的是法院系统在司法实践意义上倡导和践行的。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积极倡导能动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站在全局高度,多次要求在法院系统践行“能动司法”。

他强调:“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用发展的眼光阐释能动司法,他指出:“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的行动,也是能动司法的生动实践。

司法能动作用的加强,是当代司法的重要发展趋势”。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强调能动司法的人民性和时代性。

他认为,坚持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我国所处的特殊历史阶段所决定的,是时代对司法的新要求、人民对司法的新期待,是司法权的本质属性以及司法权运作规律所决定的。

坚持能动司法既意义重大、前途光明,又大有作为、使命光荣。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充分认识到能动司法的社会性,指出法院在处理经济纠纷等案件时运用能动司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落实了“司法为民”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倡导能动司法,法院领导及广大法官纷纷就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发表讲话或文章。

能动司法视阈下司法建议机制创新考量——以新形式建议创设为切入点

能动司法视阈下司法建议机制创新考量——以新形式建议创设为切入点

[ 关键 词 ] 能动司法; 司法建议; 机制创新; 新形式建议; 限定原则 [ 中图分类 号 ]D 9 2 6[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0 5 9 7 { 2 0 1 3 ) 0 4 — 0 0 2 0— 0 6
Abs t r a c t : T h e c u r r e n t j u d i c i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i s i m p o r t a n t f o r a l l l e v e l s o f c o u r t s t o i n s i s t 0 n j u d i c i a l a c t i v i s m。 d i s s o l v e s o c i l a c o n t r a d i c t i o n a n d
l e g li a t y a n d v a l i d a t i o n,p r o mp t n e s s a n d a p p r o p ia r t i o n,a n d r e g u l a t i o n nd a r a t i o n,wh i c h s h o u l d b e i mp l e me n t e d f r o m o p t i mi z i n g s y s t e m s e t t i n g s l s t r e n g t h e — n i n g c o mmu n i c a t i v e —l i n k a g e me c h ni a s m 。p e r f e c t i n g i n t e r n l a p r o c e d u e r nd a e s t a b l i s h i n g a ec r o  ̄ 一a n d—e x a mi n e d me c h a n i s m i n t h e P e o p l e’ S Co n g r e s s .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后感
张军能动司法观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的司法理念,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了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观看了张军关于能动司法观的讲话后,我对这一理念有了一些感悟和思考。

首先,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

这表明司法不应该是僵化的、被动的,而应该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司法理念和实践,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这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审时度势,勇于创新,不断完善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发展的需要。

其次,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

这意味着司法不应该脱离实际,而应该紧密联系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关注民生问题,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这需要法官关注民生、深入了解社会需求,加强与社会的沟通和互动,不断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最后,能动司法观强调司法要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体现了法治国家的核心理念,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公正是法治
的生命线。

法官应该坚守法律底线,严格依法裁判,不受任何干扰和利益困扰,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司法品格,让每一起案件都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张军能动司法观强调了司法要积极主动适应和引领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体现法治精神和司法公正。

这一理念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希望在全国法院系统广泛落实这一理念的指导下,能够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研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已经渗透到了司法领域。

能动司法是指通过科技手段对信息进行筛查和对案件进行主动研判,提高法官办案效率,缩短审判周期,减轻法官工作压力,促进司法公正及时性。

我国实现能动司法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政策支持我国司法机构高度重视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智能化司法。

《人工智能三年行动计划》也明确提出,智能司法要成为智能化社会的一个突破口。

同时《司法部2020年工作要点》中也提到,深化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推进智能案件分流和智能快审,实现优质案件高效办理。

政策引领为实现能动司法提供了政策保障。

二、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多个地方的法院已经成功实践了能动司法模式,比如深圳市南山法院在智慧法庭建设中运用了虚拟审判助手、语音识别技术,大大缓解了庭审压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广东省东莞市常平人民法院则成功实现了“刑事投案自首自动分配系统”,将投案自首的嫌疑人信息录入系统进行比对,实现自动分配案件至不同审判人员,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辨识案情,支持法官智能办案也是能动司法的一个方向。

如江苏盐城市中级法院利用数据挖掘技术对审判数据进行分析,提出了“定量量化、定性经验”、“分类精细、细节关切”的办案原则,同时提供审判关键点提示、裁判文书写作辅助等功能,实现了法官主动寻找关键因素、分析案情的智能办案方式。

总结起来,我国实现能动司法不仅具有政策支持,而且有多个地方法院成功实践案例和大数据分析辨识案情的技术支持,是可行的。

未来,随着先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我国智能司法的建设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智慧法庭建设智慧法庭建设是实现能动司法的重要手段。

随着大数据技术运用的不断深入,智能语音识别、自然语言处理等技术不断向司法领域渗透,智慧法庭的建设已成为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趋势。

比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开展智慧法庭建设,运用高科技手段为法官提供裁判指引、审判风险评估、法律规则适用等服务,极大提高了司法效率和效益。

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司法能动主义与我国民事司法审判的规范与创新
无人 对 这 一 概 念进 行 明确 的界 定 。 … 这 种 观点 ” 法 克制 ” 的讨 论 。近 年来 , 司法 能 动 主义 学 说被 介绍 是 ,
到我 国 , 国法学 理 论 界 与 司法 界 对 之 充满 兴 趣 , 我 特 在美 国学 者 克 里 斯 托 弗 ・沃 尔 夫 的 《 法 能 动 主 司
的司法能动却是有害的 , 当警惕。 应

解释, 司法能动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 “
程 中 , 因循先 例和 遵从 成文 法 的字面 含义进行 司法 不 解释 的一种 司法理 念 以及 基 于 此理 念 的行 动 。 当司

司 法能 动主 义
何为“ 司法 能 动 主 义 ” jdc l cv m) “ (uii ti , 即使 法机 构发 挥其 司法 能动性 时 , a a is 它对 法律 进行解 释 的结 在 司 法能 动主义 哲学 发源 地 的美 国 , 这一 概念 也是极 果更 倾 向于 回应 当下 的 社会 现 实 和 社 会演 变 的新 趋
一 别 是 司法界 对之 充满 热情 , 纷纷 展开研 究 与评论 。但 义—— 自由的保 障 还 是 安 全 的危 险》 书 中得 以 印 是 我 国学界 的部 分学 者 , 是 司法 界将 西方 的司法 证 , 书对 司法 能 动 主 义 的定 义 是 多 层 次 的 应 3予以承认并肯定其创新 司法的积极意 义 , - ' 但是 不可将其 泛化 , 广义而言我 国民事 就
审判 工作 应 当强调 规 范 化 。
【 键 词】 关 司法能动 【 中图分类号 】 F5 D 02
能动 司法
审判规 范
审判创新
【 文献标识码】 A
司法能 动 主义是 上世 纪 6 0年代在 美 国兴起 的 一 为模 糊 的 , 国学者 凯 米 克 曾经 做 出 过统 计 , 美 国 美 在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

落实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能动司法理念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要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还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案件的办理和审判活动中,通过有效的解决问题和互动沟通,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下面是一些能动司法理念的实践内容的参考。

首先,法官应该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主动地收集、研究证据。

据材料和调查,法官可以通过向当事人发出询问函、举行庭前调解等方式,积极收集案件相关的证据。

此外,法官还可以主动要求专家提供鉴定意见,以确保案件的事实和证据的完整性。

其次,法官应该在案件审理中积极主动地与各方沟通。

法官可以与当事人、辩护人、检察官等进行多次面对面的沟通,了解各方的观点和意见,解决争议和冲突。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该给予各方充分表达意见的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公平地发言。

第三,法官应该在判决阶段积极主动地提出法律观点和理由。

法官可以针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主动寻找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运用法律逻辑进行分析和论证,确保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如果案件中存在法律空白,法官可以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和裁判,推动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第四,法官应该在执行阶段积极主动地监督案件的执行情况。

法官应该关注案件的执行进展,监督执行的合法性和效果,及时采取措施解决执行中的问题。

法官可以采取电话、邮件、约谈等方式与执行部门和当事人保持联系,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五,法官应该在审判活动中积极主动地倡导司法透明和公开。

法官可以定期发表审判公报,向社会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舆论监督。

在特定的案件中,法官可以适当地邀请公众参与庭审活动,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信任。

在实践能动司法理念的过程中,法官还应该注重与各方的合作和协调,保持公正和中立的立场,坚守法律的边界和底线。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双赢。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

能动司法若干问题研究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若干问题,包括其概念、实践和挑战等方面。

关键词:能动司法,司法实践,法律体系,公正,效率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能动司法在实践中逐渐崭露头角。

能动司法强调法官在审判案件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在法律范围内适当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本文将探讨能动司法的概念、实践和挑战,以期更好地理解这一司法理念。

二、能动司法的概念能动司法是指在法律框架内,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根据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对案件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同时,能动司法也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保障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

三、能动司法的实践在实践中,能动司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拓展法律适用:能动司法鼓励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积极探索和拓展法律适用范围,通过对法律原则和精神的理解,为案件找到更符合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解决方案。

2、强调社会背景:能动司法要求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背景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通过深入调查和了解案件发生的原因和影响,为当事人提供更公正、合理的司法服务。

3、促进公正与效率平衡:能动司法旨在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过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既要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又要尽可能提高审判效率。

四、能动司法面临的挑战虽然能动司法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面临着以下挑战:1、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需要充分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背景等因素,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然而,如何保证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运用,防止滥用或偏袒现象的发生,仍是一个需要的问题。

2、解释权的规范行使:法官在行使解释权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解释方法和原则,确保判决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然而,如何规范行使解释权,避免主观臆断和任意解释现象的出现,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3、当事人的参与和救济:能动司法强调在法律程序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和诉求。

能动司法理念下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探析

能动司法理念下行政诉讼司法建议探析

近年来 , 随着 “ 服务大局 、 能动司法” 等司法理念
中个 案 的
当前 我 国的 能动 司法 主要表 现 为 两个 方 面 : 一是 法 改革 。近年 来 , 虽然 能 动 司法 已在 我 国司法 系 统全
的提 出 , 社会 的发 展迫 使 人 民法 院不 能 只局 限于现 实 司法个 案 中实 现 能动 司法 ; 二是 近 年来 逐 步开 展 的 司
杨 娇
( 中南林业科技 大学 , 湖南 长沙 , 4 1 0 0 0 4 )
[ 摘 要 ] 能 动 司法理念 下行政 诉讼 司法建议 是一 个 具有现 实意 义的课 题 。本 文拟 对 能动 司法理念 下
行政 诉讼 司法 建议进 行 系统深入 的研 究 , 提 出我 国司 法建议 制度 的 阻滞 性 因素 , 进 而提 出完善 我 国行 政 诉讼 司 法建议 制度 的有 效对策 。
【 Ab s t r a c t J U n d e r t h e c o n c e p t o f a c i t v i s m J u d i c i a l , t h e j u d i c i a l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t i g a t i o n i s a r e l a i s t i c s u b j e c t . T h i s
a b o u t j u d i c i l a r e c o m m e n d a t i o n s y s t e m i n c h i n a a r e p u t f o r w a r d . E f f e c i t v e c o u n t e r me a s u r e s a y e p r o p o s e d a b o u t j u d i c i l a s u g g e s t i o n s o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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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我国司法建议研究摘要:司法建议是起源于我国的一种崭新的解决社会矛盾的方式,是我国人民司法与能动司法结合的优异体现,为我国司法建议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注入全新理念。

本文主要以司法能动为视角,结合司法建议的概念和我国司法建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论述,并对司法建议制度的完善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司法能动;司法建议;实施现状;完善路径引言司法建议是在我国形成的,其实施及其推广可以说是我国司法实践领域的伟大创新与尝试,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司法举措,兼顾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全面平衡、修复和保护,符合和谐社会理念的内在要求和以人为本、和谐有序的司法理念及现实需要,更有利于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顺应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潮流。

构建司法建议制度在我国具有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等原因,我国的司法建议制度还未形成完善的系统。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并借鉴相关经验,应以“司法能动”为研究视角去探索我国司法建议制度问题。

一、司法建议和司法能动的概念(一)司法建议司法建议通常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以预防纠纷和犯罪的发生为目的,针对案件中有关单位和管理部门在制度上、工作上所存在的问题,主动地建议他们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进行科学管理,提出改进和完善管理工作的建议。

广义的司法建议包括法院的司法建议和检察院的检查建议。

但现在所说的“司法建议”,多数指的是前者。

(二)司法能动能动司法是我国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介入社会生活管理的重要理念。

司法权虽然是被动的,但是这并不限制司法去能动地为社会服务。

司法具有独立性、中立性,但不要求与外界隔绝;法院的审判工作虽是不告不理,但未要求对于发现的问题必须保持沉默,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去面对与解决。

司法能动扩宽了司法服务社会的新手段,司法能动理念使得司法建议制度建设的理论依据得到落实,因为司法能动就是让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服务社会民主,服务政治、经济大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能动司法,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推动社会发展与前进。

二、我国司法建议在实践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在我们看到司法建议取得阶段性成绩同时,还应当以新的视角观察和审视新形势下法院司法建议可能面临的困难,多角度、全方位地去实现司法建议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的积极效应,消除消极的影响。

(一)立法不完善使司法建议缺乏刚性司法建议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并且法律未赋予司法建议的司法约束力,被建议单位没有向法院回应的义务。

现行司法建议制度尚无自己的理论制度体系,还没有严格完整意义上的制度性规定,《意见》的规定比较笼统,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二)司法建议的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适用司法建议的范围随意性大、不统一。

在我国法律规定中,适用司法建议的案件范围并没有规定,这容易使得一些法官滥用权力,造成司法建议增加,浪费了司法资源。

还有对司法建议的作用认识不统一,导致适用司法建议不均衡。

各地方在司法建议程序方面仍有“地方特色”,没有形成像诉讼程序那样程序上的一致,其发送和备案程序存在混乱和无序,缺少必要的制约,这令司法建议难以建立制度,因为要形成制度就需整齐划一,像规章一样去执行。

(三)履行司法建议缺乏保障履行司法建议缺乏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制度,接收单位自然就没有受到各方面谴责的风险,“你建议你的,我继续干我的”这种独行思想大肆泛滥,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建议工作不能全面开展,不能取得司法建议工作能够收到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不能让司法建议更好地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大局进行服务。

(四)法官的素质良莠不齐一些法官常常以“官”态自居,脱离人民群众,只是简单的结案,并不是去解决事情的根源矛盾,造成民怨极深,常有当事人上访的事情发生;一些法官漠视群众的利益,办案效率低下,不能秉公执法,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受到严峻地考验;一些法官不尊重民意,害怕受到制约监督。

由于法官片面追求政绩,为了自身的升迁和福利待遇及薪金的增长,他们极易变相增加司法建议的发出量,只追求量而忽视质,最终这样的滥用权力的行为会让社会大众不愿认同,甚至质疑司法建议制度的本身,不能很好地推行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和延续。

(五)缺少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面对社会形式变化多端,立法的脚步很难及时跟上时代的迅速步伐,由于法律存在漏洞,社会管理极易出现矛盾尖锐化等问题。

我国因缺少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使诉讼成为惟一的选择,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把所有案件不加区别、整齐划一地适用一种程序、一种解决方式,忽视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导致单一纠纷解决方式与当前日益复杂的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无法适应和难以回应社会对形式各异的纠纷解决路径的不同需求。

三、我国司法建议的完善路径研究司法建议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建设重要的部分,必然应遵守我国立法宗旨,保证社会利益,在平衡中发挥司法建议在司法领域内的能动作用,以“亲民、惠民、利民”为核心。

笔者认为,对于司法建议制度其自身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没有必要过多进行争议与质疑的情况下,更多的应当聚焦在司法建议制度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加强的建设,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自上而下,组织协调,既积极行动又设立监督机制,确保改革的整体性和一致性。

(一)立法方面司法建议制度的立法依据来源于司法建议权的法定。

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项专有权力,应当在我国法律中明文增设独立的条文予以明确,并制定专门的监督法,在立法上明确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建议权力的职能,保障司法建议工作的开展。

而且法律的使用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和理解,在立法的同时,还要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工作,对法律规定中不明确的条文进行解释。

(二)司法方面1、建立审核把关制度和辅助机关制度。

对于各个业务庭室起草的司法建议,要求承办法官交其庭长进行审核,报院长签发,重要的司法建议还应当经过审判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辅助机关制度即在法院内部单独设立一个相关的辅助机关,拨划专业人员和高素质人才对司法建议进行归类研究,跟踪把握某些重大的司法建议,并经常保持与试点单位的联系,适时掌握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动态,善于发现和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迅速向本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以便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对于准备好的司法建议书,应将审查报告和材料报告汇总,制作一份司法建议的书面建议以供参考。

2、建立培训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

将司法建议的书写写作技术列入法官技能培训的一项要求,作为考核法官培训工作的内容,并搭建司法建议信息化交流平台,不断提高法官的技能;把司法建议工作情况特别是采用情况作为评价考核法院、部门的重要指标,引入法官岗位目标考核,作为考察其业绩和工作能力的一项指标,定期开展优秀司法建议的评比、刊登、展览活动。

3、将司法建议纳入审判程序。

这里指纳入审判程序终结阶段,因为此阶段对于案件针对的事实、问题、证据均已明了,此时提出司法建议可保证本身具有更有力的针对性,使得司法建议的书写变得更有理有节,取得被建议单位的认同,产生更大的社会效果。

4、建立问责机制。

对于司法建议发出的法官,如果其书写的司法建议及时有效,且被建议单位及时反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应该对于该法官进行表彰或者年度考核时进行加分;反之,如果法官随意发出的司法建议,内容空洞无物,没有充分的说理论据,不仅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造成滥用司法权的后果,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理应进行惩处,不仅仅要惩处法官个人,对于审批的人员例如庭长、主管院长也应批评或者采取其他惩处方式。

5、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对于法官职业道德建设,应当定期开展座谈会或者展览会,对于优秀的司法建议进行表彰,对于滥用司法建议权的行为要给予惩处。

在思想上,积极开展各种培养干警先进执法观念的座谈会、宣教会;在行动上,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需要提前警醒注意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不能简单地一判了案。

6、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工作。

人民陪审员也是有着深厚的社会经验的群体,他们对于司法建议中针对的问题提出与论证也能够提供有益的见解和帮助,让人民陪审员参与司法建议的工作,也是他们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人生价值的有效方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也同法官一样,有权参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故司法建议作为审判权的延伸,他们也同样有责任提出有意义的司法建议。

(三)执法方面1、建立档案制度。

对于法院发出的针对其行政行为的司法建议,应当备案登记,以省、市简称加“收建”进行排号收入,例如(2012)京收建1号,即2012年北京市某行政机关收到的1号司法建议文件。

2、建立反馈制度。

反馈时间以5个工作日为宜;由接收的行政机关发出反馈意见书,对于司法建议内容是否得当等内容进行表述,以反射出行政机关对此类司法建议的想法,尤其是拒绝实行司法建议内容的反馈,应当着重论述拒绝的理由,以便以后司法建议在此方面做出时候进行经验的积累。

3、建立追踪制度。

把司法建议实施的效果及时进行追踪,如果大有成效,应当通知发出单位,这种追踪行为能够更好地让法院融入司法服务社会大局的浪潮中,4、建立专家评估制度。

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聘用一些领域的专家,由专家提供意见,司法建议中遇到的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咨询专家。

同时,对于司法建议真正付诸实施时所能遇到的执行风险,可以让专家事先预测,有助于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科学转化。

(四)监督方面1、公民方面民众是司法建议制度的最大受益者。

在具体实行上,应当在法院所管辖区设立司法建议的民众监督场所,以民众推举的代表为中心,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对于民众代表反馈的信息法院必须尊重,如有必要,可以将他们的意见附加在司法建议之中,这样笔者相信接收司法建议的有关部门或者企业,更能从宏观和微观观察他们行为的效果和收益。

2、媒体方面媒体关注的焦点及发布的信息能动引起社会民众的注意和关注,这有利于司法建议扩大社会效果,有助于司法建议质量的提高和保证。

通过在报纸开辟司法建议书专栏;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在司法方面的杂志上刊登优秀的司法建议,以供其他法院进行参考;在电视频道上播放滚动字幕,或者针对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司法建议进行集中报道;在互联网上,可以采用成立司法建议查询网络和反馈墙等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开法院司法建议的工作信息,包括司法建议的内容、回馈情况、政府的工作动态等。

3、人大、党委方面我国人大和党委是我党执政性的体现,而且我国司法建议制度并不完善,不可避免有些司法建议存在不足或过激的问题,故理应对其进行监督。

他们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可促使法院充分落实司法建议工作,建立并完善司法建议制度,提升我国法治的水平。

同时法院也可以提出司法建议给人大和党委,预警社会风险,给它们提供参考依据,对于行政机关没有反馈而且法院和审判人员认为确有行政机关接收反馈的必要的司法建议,可以将该种司法建议交予人大或者党委机关,由它们参与保证司法社会服务职能的延伸,由党政辅助共同推动司法建议工作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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