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中国的司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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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江)

论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内容提要:当代的中国提出了法治的口号,但要想真正达到法治化的程度还是有一段很漫长和艰辛的路要走的。

如何才能走好这段法治化过程的路呢?当代中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又到底是什么呢?本文便从中国社会发展的历史入手,分析中国现阶段特殊的时代背景,提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立目标,是以尊重民主、尊重人权为核心内容的,以法治国的目标。

着重强调建立法治国家所需要的政治条件和经济条件,进而确认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要求。

关键性的词:法治、法制、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法治国家的目标1997年9月12~18日在北京成功召开了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

江泽民总书记代表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了题为《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的报告。

报告着重阐述了邓小平理论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提出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随后在1999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修宪将“以法治国”的内容写入了《宪法》。

自此,“以法治国”成为在舆论界讨论最多的议题之一,同时也为许多法学家和政治学家们分析研究的重要课题,法治的口号也在大江南北被叫响。

中国是一个具有四千多年历史的古文明国家,其中二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的历史已经使人们习惯了人治,至少是对人治已经是熟视无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人阶级夺取了政权后,建立了新中国,提出了法制的口号,希望以此来建立一个法制的国度。

建国近半个世纪来,我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确实为此作了大量的工作,建立起了一整套法律制度,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也在一定程度上基本达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状态。

虽然到目前为至,这与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目标还相距甚远。

如,在法制建设的理论上仍然存在有一些长期形成的,如能导致右倾错误的机械论和左倾错误的空想论等传统思想不能被抛弃;而在司法领域,则某些个别地区时常会发生以权势干涉司法独立的现象,使公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极大地损害了人民对法制的信赖。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

关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适用及立法完善我国《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本法。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该款即我国刑法空间效力属地原则的规定,正确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属地原则,实际上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哪些属于该款中中提到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及如何认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内犯罪”。

鉴于我国刑法学界对这几个问题的解释,多有与我国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国际法学界以及刑法规定本身内在逻辑相悖,或者不甚清楚的地方,笔者愿谈一些自己的看法,望能得到学界同仁的指正。

一、如何理解《刑法》第6条第一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在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上,我国刑法学界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刑法》第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属于我国领域,是否属于我国刑法属地原则适用范围的问题上。

从刑法效力角度看,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涉及到两个不容混淆的问题:一是在我国登记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应否适用我国刑法;二是对在我国的船舶、航空器和驻外使领馆内发生的犯罪是否应根据属地原则适用我国刑法。

对前者的回答必须以我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为基础,而对后者的回答则只能以我国领域的范围为据。

这二者的区别在于:一国的刑事管辖权是一个没有地域限制的概念,因为一国的刑事管辖权不仅包括属地管辖,而且也包括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和专属管辖(后面我们将看到,这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用来表示一国对该国船舶行使管辖的崭新的概念),除属地管辖外,后四种管辖的范围都与特定的地域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一国的领域则是一个必须有明确地域界限的概念,因为所谓一国的领域是一个国家能够行使完全排他性主权的地域范围,因而一国的领域只能是“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1]。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

法学基本理论法学基本理论[提要]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初步掌握国法的基本特征、本质和作用,认清法的历史发展特点与运行规律,熟悉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的现实运行过程及其相关问题,掌握现代民主法治的基本知识与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树立健全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与权利意识。

不仅认清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性与现实性,而且懂得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艰巨性与渐进性。

法学的性质、体系与历史一、法学的性质法学是法律科学的简称,是研究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人文社会科学。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法学体系是由法学各个分权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学学科可以划分为三部分: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和边缘(交叉)法学)。

三、法学发展的历史(一)西方法学发展简史西方法学始于古希腊,罗马法是古代西方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中世纪法学处于衰落时期;公元11世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后西方法学蓬勃发展,古典自然法学派迅速发展;19世纪是西方法学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时期,出现了以德国的康德和黑格尔为代表的哲理法学、以英国边沁和奥斯丁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以德国的萨维尼和英国的梅因为代表的历史学派;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出现了社会法学派、新自然法学、法律经济学等;现当代西方法学呈现了派别林立、错综复杂的格局。

(二)传统中国法学发展状况中国法学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清末时期、民国时期、共和国时期。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及其在中国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的产生、本质、特点、功能、作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真正使法学成为一门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以马克思恩格斯为代表的时期,以列宁为代表的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时期,以邓小平为代表的时期。

法的概念与体系一、法的词义1、我国古代法的词义古汉语中,法的词源意义有三:⑴在古代,法刑通用。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

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什么很多时候我们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法规,通过一些案例分析我们能够更清楚的理解。

下面是本人为您介绍的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希望对你有帮助!一、两则案例引发的问题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

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

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

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

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

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

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

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

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

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

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

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

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

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

当代中国刑罚制度改革论纲赵秉志*内容提要 当今中国的刑罚制度需要在近年来已有进步的基础上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

在刑种和刑罚体系方面,需要通过立法和司法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完善或充实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并对刑罚体系和结构作整体调整;在刑罚裁量制度方面,应当将量刑原则明确化,量刑标准具体化,某些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在行刑制度方面,应当确立开放性行刑的理念,并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在刑罚消灭制度方面,应当考虑增补行刑时效和单位犯罪的时效制度,激活赦免制度;在特殊人群的刑罚适用方面,应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罚适用予以全面的宽缓和有针对性的改革,并对老年犯罪人贯彻刑罚适用的宽恤。

关键词 刑罚制度 刑罚体系 刑罚制度改革一、前 言21世纪初的中国,正处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重大历史关头,经济繁荣、文明昌盛的步伐越迈越快。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决策领导层正确而及时地提出了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发展命题。

围绕这一命题,我国在政治、经济、法治、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和调整。

刑事法治从来都是法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刑事立法、司法水平的提升,都是当代中国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近年来,在刑事法学者和刑事法实务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刑事法治取得了有目共睹的重大进步。

但是,随着当今世界法治水平日新月异的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期新问题、新情况的不断出现,我国现有刑事制度中的某些缺陷及不合理因素,正越来越明显地成为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制约性因素。

可以说,我国刑事法治水平的提升暨刑法制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毫无疑问,刑罚制度是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中的重要问题。

数千年来的刑法发展历史已经证明,人类社会文明的进步,法治发展水平的提高,集中反映到刑法制度中,就是刑罚制度的更新和变革。

因此,在当今我国法治文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吸收现代刑事法律科学的理论成果,顺应国际趋势、借鉴国际社会经验,对刑罚制度进行系统改革和完善可谓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

政治制度革命统治秩序制度建设法律建构宪法人民主权原则人民民主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拥有国家主权。

我国现行宪法把人民主权作为政治制度的首要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原则,是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理论来源,与之相应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为中国政治合法性提供了制度来源与保证。

依法治国原则作为党和国家执行方略与原则的“依法治国”原则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和实行:依法治国的核心是“良法之治、宪法至上”;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政治中应侧重于限制与规范国家和政府的权力与保障人权;依法治国还要求司法独立,以保障法律所体现的正义与公正得以实施。

四项基本原则四项基本原则是指在中国要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共产党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主权原则在中国政治中的具体形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不可动摇;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是中国共产党和建设社会主义的指导思想。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含义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

作为中国政治制度基本原则的民主集中制,在实践中有三个层面的表现:它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它是中国政治制度运作的基本原则、它是一种具体的决策机制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原则公民的权利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所应该享受的权利,也是国家政府及其法律应该保障的权利。

公民的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中国公民的权利是人民主权这一政治原则的具体表现;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党和国家领导体制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是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改革实践中衍生出来的一个概念,实际上就是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是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实现形式,是为实现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而建构的各种具体的政治形式、制度和运作机制的综合。

狭义上的“党的领导体制”就是党组织自身的组织制度,包括体现中央、地方和基层各级党组织权限和地位的中央集权制的领导体制,以及体现党组织实施决策的集体领导制度。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复习材料

法理学期末复习材料简答一、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基本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与其他现象或事物的基本关系的表现。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它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而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泛指在人类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之间交互行为的准则。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保证其实施社会力量,即都有某种强制性。

二、法的局限性法以其特有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对社会生活发生着深刻的影响,正如以上所述,法是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所必不可少的因素。

第一,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中的一种。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法,但不是唯一的方法。

第二,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

第三,法对千姿百态,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的涵盖性和适应性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

第四,在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资源、精神条件和物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法不可能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法的局限性,并要以对法的局限性的认识为基础,把法的调整机制与其他社会调整机制有机的结合起来,建立良性社会秩序,并以此保障改革开放,保障小康社会建设。

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不仅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和胜利成果,而且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纲领。

2.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这里是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的角度,也是从狭义的角度来理解法律的含义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法律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其他地位仅次于宪法。

第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它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基本法律。

《论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论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论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1.引言1.1 概述在编写《论全面坚持依法治国》这篇长文之前,我们首先需要对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概念进行一个概述。

依法治国是指以法律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国家的一种治理理念。

全面坚持依法治国,则是指在国家治理的各个领域和方面,都要全面推进法治化进程,确保国家权力行使和社会管理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

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出发点是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进步。

它追求的是社会公正、法制透明、权力有序、人民安居乐业的目标。

在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依法裁判、依法执法,推动法治化进程,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实践要求我们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同时,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法治制度,提高法律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此外,还要加强法治监督,加强法律监察,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公正司法。

总之,全面坚持依法治国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繁荣的重要保障。

只有坚定不移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涵盖了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相关内容和意义。

下面对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引言部分概述了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主题,并对文章的结构和目的进行了说明。

在概述中,将阐述全面坚持依法治国对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为读者打下思考的基础。

正文部分将重点探讨全面坚持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基本原则。

在2.1节中,将详细阐述全面坚持依法治国对于国家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以及人民权益保障的重要意义。

通过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国内外的案例和研究成果,对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进行深入分析。

在2.2节中,将介绍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包括法治平等原则、法治公正原则、法治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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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中国的司法原则
论文摘要:
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就奠定了我国司法原则的基础,此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逐渐健全,在由法制国家向法治国家进程的推进过程中,我国当代的司法原则也逐趋完善为独立司法原则、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责任司法原则四项基本司法原则。

笔者认为,在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独立司法原则是实现其他三项原则的前提,因此,本文将着重从独立司法原则入手、分别对上述四个司法原则进行相应阐述。

关键词:独立司法平等司法依法司法责任司法
司法亦称法的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而司法原则是指规定在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中的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①我国的司法原则包括:独立司法原则、平等司法原则、依法司法原则、责任司法原则。

一、独立司法原则
(一)、独立司法的概念
独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也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独立司法的历史渊源和立法渊源
独立司法原则起源于资本主义国家,是体现资本主义国家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资本主义国家三权分立原则的构成要件,在漫长的资本主义历史进程中,该项原则的客观存在与发展,为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巩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比如现在英国对布莱尔首相的独立调查、几年前美国对原总统克林顿的独立调查,使得资本主义国家民众充分相信资本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而掩盖了资本主义制度不科学的一面。

我国的独立司法原则最早规定于一九四一年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中,该纲要规定:“除司法系统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或处罚。

”如果说这一规定对独立司法原则规定的还不太清淅,那么,在随后的一九四六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则就非常明确了,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除服从法律外,不受任何干涉。

”新中国成立后,一九五四年《宪法》和一九七九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分别写入了上述规定,这使得独立司法原则成为了我国法定的一项基本司法原则。

(三)独立司法的特征
1、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此权利。

2、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独立行使职权的同时,必须依法行事,不得滥用权利、枉法裁判。

(四)对我国当前贯彻独立司法原则的理性思考
我国虽然创设了司法独立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客观存在以及个人私欲的无限膨胀,使得这一司法原则在贯彻实施和具体操作过程中,并没有真正达到创设这一基本司法原则的立法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出现下面三种情形:
1、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独立。

有些法官或检察官认为司法独立即是法官、检察官的个人独立,于是乎,个别法官或检察官为了个人目的,便以独立司法为借口,大开腐败之门,枉法裁判。

究其原因,就是因为他们没有弄清独立司法的真正内涵,其实,独立司法是指司法机关这一司法组织独立,而非司法组织中的司法人员独立,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是代表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并不是司法工作人员个人的司法独立。

2、司法机关难以独立行使司法权。

有些权利机关或领导为了保护非法利益或为了个人目的,经常干拢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务,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均由权利机关产生,司法机
关的财政开支由地方解决,因此,司法机关迫于压力,不得不听命于权利机关或个别领导,从而难以实现真正的独立司法。

3、司法机关自身的干扰。

包括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干扰、司法机关内部的干扰。

比如:院长对本单位司法人员的干扰和司法人员对本单位司法人员的干扰,在这种情况下,司法工作人员出于平衡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本单位上下级领导之间的关系、同事之间的关系,难以做到独立司法。

针对如上情形,笔者建议:
1、其一、在司法机关应实行淘汰制,对那些个人主义和利已主义膨胀的司法工作人员一定要及时淘汰;其二、把好司法机关进人关,在司法机关的人员任用上,一定要择优录取德学兼备之人。

2、让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人事选任权,让司法机关的财政权独立,摆脱对地方政府的财政依赖从而实现司法机关与权利机关和领导的彻底决别。

3、强化推行司法机关业务指导淡化制、审判长负责制、独任审判员负责制,从而避免内部裙带关系的羁束。

二、平等司法原则
(一)平等司法原则的概念
平等司法原则也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二)平等司法原则的立法渊源
早在一九五四年,我国第一部《宪法》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随后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又重新对此原则进行了重申,从而确立了这一司法原则。

(三)平等司法原则的真正含义
1、平等司法原则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并不包括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立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如果规定全体公民在立法上平等,那么,由于公民之间利益的复杂性和不可统一性,因此,根本无法实现立法上的统一。

2、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包括:其一、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一视同仁,不能因人而异;其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贯彻执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如果仅强调权利或义务上的平等,而不综合起来适用,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其三、应彻底清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对司法工作人员的影响,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主义统治之中,一些封建思想已经根深蒂固,如果让封建思想作崇,允许封建等级特权思想存在,这必然会使司法工作人员在适用法律时等级有别,无法实现平等司法原则。

三、依法司法原则
(一)依法司法原则的概念
依法司法是我国多年来司法实践的科学总结,是正确适用法律的一条基本经验。

在我国,它具体体现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对依法司法原则的正确理解
1、以事实为根据。

以事实为根据是指司法机关在从事司法活动中应当以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所掌握的事实为定案依据,而这里的事实是指法律事实,而非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往往会与用证据所证明的法律事实有所差别,虽然客观事实是真实的事实,但往往无法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以法律事实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

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应处处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衡量一切的唯一标准。

这里的法律应是已经生效的、在我国有适用性、没有被废止的法律。

并且这里所指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政策等,但当这些广义上的法律之间发生冲突时,应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来选择适用。

四、责任司法原则
(一)责任司法原则的概念
责任司法原则,亦即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它是为正确适用法律而确立的补救性原则,也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一贯方针。

(二)责任司法原则的内容
责任司法原则应该包括如下内容:
1、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以抗诉或提出司法建议的形式实施监督;
2、司法机关内部的错案追究制度;
3、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4、有权机关(包括人大部门及政法机关等)的个案监督;
5、当事人以上诉或申诉的形式对个案的监督;
6、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7、最高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监督;
8、信访监督。

(二)责任司法原则在我国的实施现状。

责任司法原则虽然规定了多种监督体制,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超期羁押、超期审理、枉法裁判等现象比比皆是,可实际给予纠正的却微乎其微,很难达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这一实质要求。

究其原因,无外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碍于面子死不认错或者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愿将案件事实公之于众等等。

(三)改变我国现有责任司法原则现状的建议:
1、加强监督力度,如一经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制造错案或故意阻碍案件的纠正,应加大处罚力度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扩大监督队伍,让广大民众加入到监督队伍之中,因为人民的力量是最大的。

3、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应该对司法机关进行大换血,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分子的渗透和滋生。

4、增加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从公开、公正的角度避免错案的发生。

五、结束语
当代中国的司法原则虽已建立并趋于完善,但如前所述,在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些弊端,因此还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进中国法治社会的历史进程。

注释:
①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一版172、175页。

②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一版177页。

③刘金国、舒国滢:《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一九九九年四月第一版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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