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03.17•【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7•【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部署,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推进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为着力点,改革机构设置,优化职能配置,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提高效率效能,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深化国务院机构改革,要着眼于转变政府职能,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强和完善政府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职能,结合新的时代条件和实践要求,着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机构职能优化和调整,构建起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高政府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渝水〔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2018〕194号各区县(自治县)、万盛经开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管理,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联系人:宋泉岑,联系电话:89079067,157****1309,传真:89079071。
重庆市水利局2018年8月13日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和涉水行政许可事项专题技术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提高技术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技术评审工作公平、公正,根据《行政许可法》、《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水利部令23号),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局技术评审专家的申请、聘任、使用、管理和考核。
市级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检查等其他事项需临聘的专家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已入选重庆市水利局建立的水利建设项目技术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且以独立身份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公开征聘、集中入库、资源共享”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工作可聘用专家库中专家。
第五条重庆市水利局勘察设计处(总工办)负责专家的资格审查、培训、考核,以及专家库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家库组建第六条重庆市水利局设立专家库,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遵循“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资格认定、统一入库、集中管理”原则。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017年10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1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管理,科学公正开展各专业技术领域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委员会是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国家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技术委员会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技术委员会工作,负责技术委员会的规划、协调、组建和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技术委员会管理相关的政策和制度;-1-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二)规划技术委员会整体建设和布局;(三)协调和决定技术委员会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四)组织技术委员会相关人员的培训;(五)监督检查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对技术委员会的考核评估;(六)直接管理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跨领域的技术委员会;(七)其他与技术委员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技术委员会,对技术委员会开展国家标准制修订以及国际标准化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协助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委员会,为技术委员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技术委员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2-X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一)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议;(二)编制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体系,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本专业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项目建议;(三)开展国家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复审及国家标准外文版的组织翻译和审查工作;(四)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国家标准起草人员的培训工作;(五)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归口国家标准的解释工作;(六)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七)组织开展本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研究相关领域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八)管理下设分技术委员会;(九)承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鲁科字[2018] 14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鲁科字[2018] 142号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省科技厅制定了《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12月24日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增强对创新型省份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创新支撑能力,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工程中心是全省科技创新平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与工程化、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依托具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及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分为企业类和公益类两种类型。
(一)企业类省工程中心依托研发投入力度大、创新能力强、研发条件完善的科技型企业建设,重点开展行业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究,打造产业技术创新资源的重要聚集地,为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公益类省工程中心依托创新人才聚集、科研条件完善、开放创新程度高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新型研发机构等建设,重点开展产业前瞻性技术研究和面向产业需求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为行业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创新支撑。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省工程中心,实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与产业需求的有效对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工作,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现予以重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7月16日(联系人:李嘉祚,联系方式:83124445)附:广州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科技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立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聘任、更新、选用、考评以及解聘专家等;(二)建立专家库以及专家随机抽取平台;(三)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四)组织专家交流学习。
第四条对专家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有利于提高论证工作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列专业或其他相关专业工作满15年以上,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绩突出的专业人士;(二)最近5年无违法违纪行为,诚信记录良好;(三)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良好,能够承担相应论证工作;两院院士、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年龄限制;(四)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7.09•【字号】•【施行日期】2018.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做好2018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横琴新区党群工作部,香洲区委组织部,各区(经济功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7〕52号),今年我省职称评审在申报材料、资历条件、受理程序、评审组织、评委会管理和资格证书等方面进行了改革。
为做好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86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时间(一)申报时间。
我市职称申报点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8月6日至9月14日,详见附件1。
(二)评审时间。
1.我市各评委会(附件2)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12月31日前完成;2.需上报或委托省属评委会评审,不在我市评委会评审范围的,以省属评委会办公室的评审工作通知为准。
二、申报评审条件(一)各专业职称评审条件。
按照国家和省现行的职称政策规定和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
(二)学历资历条件。
实行职称制度改革,颁布了新的学历资历条件的系列专业,按新的规定执行。
其他系列专业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条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2018年第26号公告

(三 )建立严格 的管理制度 ,包括 机构 管理制度 、评价工作 规 程 、评价人员管理制 度 、专家审议制 度等 ;
第 五条 评价工 作按 照 自愿 原则 ,公 平 、公 正、公 开 地 开展 评 价 活 动 。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 主管部门依据本 办法 管理 工业 固体 废物 资源综合利用评 价 ,促进 工业 固体 废物 资源综 合利 用 产业 规 范化 、绿色化 、规模化发展 。
第七条 开展工 业 固体废 物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价 的企 业 ,可 依据 评价结果 ,按 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 环境部关 于环境 保护 税 有关问题 的通知》和有关 规定 ,申请暂 予免征 环境 保 护税 ,以 及减 免增值税 、所得 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
评价机 构)依据 目录开展工业 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 。 第 十一条 评价机构是指 开展工业 固体废物 。列入 推 荐 名单 的评 价机 构 应 具备 以下 条 件 :
(一 )独立法人 ,在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估 、评 价、技 术服 务等 相 关领域具有 一 年 以上 业务 经 验 ,熟 悉相 关 产业 政 策 、标 准和 规 范 ;
目录包括 工业 固体 废物种类 、综 合利用 产品 、综 合利用 技术 条件和要求等 内容 。
工业 和信 息化部根据工业 固体废物 资源综合 利用技 术发展 水平 、综合利用产品市场应用情况 、产 品 目录 的实施情况 等适 时
调 整 目录 。 第 十条 工业 固体废 物资 源综合 利用 评价 机构 (以下简 称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8〕9号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为加快我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专业特长和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2018年8月21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深圳市装配式建筑的发展,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专家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装配式建筑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审核纳入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并以独立身份提供装配式建筑领域专业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专家管理办法,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建立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家继续教育培训,对专家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受市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专家库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对专家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四条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分类管理。
纳入专家库的专家由建设、设计、施工、质监检测、部品部件生产、装饰装修、建设经济和科研咨询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纳入专家库的专家实行信息化管理。
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编号、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称、从事年限和专业业绩)、工作质量情况(包括工作次数、工作完成情况、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不良行为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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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专家委员会组成 (2)
第三章专家委员会职责权限 (3)
第四章专家委员会决策程序 (4)
第五章专家委员会议事规则 (4)
第六章回避制度 (6)
第七章附则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公司决策科学性和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公司资源与技术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该专家委员会是一个为董事会提供决策意见与建议的非常设咨询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任务是对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投资以及产业并购决策以及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专家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9至13名成员组成,其中应包括4至6名矿业资源专家、3至4名工程及自然科学专家、1至2名金融专家、以及1至2名管理方面专家。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选举批准产生。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相关技术领域或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具有较高权威和影响力;独立工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强,对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具有较好的判断能力。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