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集下载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浙政采办字〔2004〕17号)省级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联系。

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2.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工作流程图(略)二○○四年七月六日附件1: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办事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以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按本规程办理政府采购。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是指依法批准设立、具体实施省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是法定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中介)机构是指经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认定具备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可以实施分散采购项目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统称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执行模式。

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浙财综〔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20〕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0年5月6日浙江省财政票据印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政票据印刷企业管理第三章财政票据印制、运输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管理,规范承印企业印制、保管、运输财政票据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票据印刷质量,有效保障财政票据的供给,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财政票据的印制管理。

第三条省财政厅是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主管部门。

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承担全省财政票据印制的具体工作,协助省财政厅对财政票据印制质量和印刷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条省财政票据管理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全省财政票据定点印刷企业的政府采购工作,确定全省财政票据承印企业,并颁发《浙江省财政票据准印资格证书》及财政票据监制章。

每次采购承印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参与投标的印刷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三)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四)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具有承印财政票据所需的生产设备、技术能力、专业人才,近三年财务经营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等不良状态;(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年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违法违规记录,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各省级单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6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并于2019年9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保证金规定的宣传,并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浙江省财政厅2019年4月25日——结束——。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3.07.28•【字号】浙财综字[2003]80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3〕80号)省级各单位: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省财政厅将分批与省级各部门就非税收入执收单位、项目、收缴方式、代理银行、票据使用等事项进行确定。

附件: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附件:浙江省省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2003〕33号)精神,不断更新理财观念,建立规范化的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省级非税收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是指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政府授权的其他组织,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以及凭借国有资源而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以外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范围包括:(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不含社会保障基金);(三)罚没收入;(四)主管部门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从所属单位集中的资金;(五)经国家批准发行彩票募集的资金;(六)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资金;(七)预算拨款单位国有资产出让转让收益;(八)其他财政性资金。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财法字[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2•【字号】浙政办发[2005]71号•【施行日期】200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7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制定的《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日浙江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为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同意的《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资金运作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构建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主要体现在:财政资金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难以及时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和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在预算单位重复、分散设置的账户上滞留了大量财政资金,造成资金浪费,影响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出现腐败现象。

因此,必须加快现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为进一步加强财政收支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遵循以下原则:(一)“一结合、三不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12.29•【字号】浙财行〔2015〕116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行〔2015〕1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部门: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15年12月29日浙江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三章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节约会议费支出,降低行政运行成本,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财政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财行〔2015〕1号)、《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发〔201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机构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一定数量的宾馆饭店或专业会议场所作为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场所(以下简称会议定点场所)的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等举办的外,应当在会议定点场所召开。

第四条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各级党政机关举办会议共同使用,执行统一的会议定点场所目录和相同的协议价格。

第二章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第五条会议定点宾馆饭店应当具备保证会议所需要的住宿房间、会议室、餐厅以及相关设施。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各单位银行账户和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3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银行账户的设置第三章银行账户的开立第四章开户银行的选择第五章银行账户变更与撤销第六章银行账户的管理与监督第七章公款竞争性存放第八章附则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银行账户和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资金安全监管,完善廉政风险防范,根据《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学(协)会,厅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统称为各单位)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和对本单位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管理。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

第三条成立厅银行账户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各单位开户银行及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招投标工作。

成员由规划财务处、办公室、驻厅纪检组、资产中心等部门组成,规划财务处为牵头单位。

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1)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管理,推动往来款清理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往来款项是指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款项、应付款项。

具体包括:(一)应收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暂付款、预付款等。

(二)应付款项:指各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支付而尚未支付、已经收到但尚未结算而形成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暂存款、应缴款、借入款等。

第三条各单位是往来款项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往来款项管理职责和审批流程,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控制规模和占用时间,及时结算、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往来款项管理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往来款项管理业务流程并组织实施,做好往来款项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组织业务经办部门开展往来款项核对、清理和处置工作,督促业务经办部门和人员及时结报往来款项。

第五条各单位对预付、垫付的各类应收款项应当实行"一事一报""谁经手业务谁负责催收〃的管理制度,责任到人,及时清理结算,避免长期挂账。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违规出借或垫付资金。

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办理借款预支;对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以及其他公务支出项目确实需要临时借款或预支预付的,应说明原因,提供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支撑材料,并严格履行相应审批手续。

涉及政府采购业务的,需完成招标采购等前置程序。

第七条各单位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对各类应收款项组织催收和结算,防止可能发生的坏账和损失。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
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办[2015]1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31
【实施日期】2015.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办〔2015〕14号)
厅机关、厅属各单位:
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本级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31日
浙江省财政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存放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提高资金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91号)、《中共浙江省财政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工作的通知》(浙财党〔2015〕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厅机关、厅属事业单位及其全资国有企业、协(学)会、党工团组织(以下简称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

金控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下属单位、莫干山财政干休所公款的竞争性存放管理,由其自行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的公款是指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资金、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等。

第四条成立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省财政厅公款竞争性存放工作。

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机关纪委、法规处、执行局、监督局、政法处等部门组成,办公室为牵头部门。

第五条开展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

厅机关及厅属单位应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