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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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XX业务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特制定本业务管理方法,以此作为公司业务操作的指引,并实现公司业务续作的制度化、规化、流程化。

第二章立项管理第二条业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案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营销和客户拓展工作。

第三条客户经理在前期营销以及与客户接洽的过程中,应重点明确以下容:一、业务来源,融资额度,业务种类,租赁标的物,资金用途,还款来源;二、客户根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历史沿革、经营现状、市场规模、行业开展、资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

第四条客户经理应在了解到客户的根本情况及需求后的一个工作日在部门业务台账上作登记。

第五条业务部定期召开业务分析会,对部门台账上登记的新业务进展可行性分析讨论,并确定是否予以立项。

第六条经业务分析会通过立项的工程,由业务部负责人指定工程经理,并由工程经理向客户发送融资租赁业务资料清单,进入尽职调查程序;对于未能立项的工程,业务部应详细记录原因,并转入储藏业务台账登记。

第三章尽职调查第七条工程经理应根据前期了解的客户根本情况以及工程特点制定尽职调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走访时间、走访地点、访谈对象、问询提纲、需现场核查的物件、核心财务数据、租赁标的物、担保措施等。

第八条工程经理拟定调查方案后,应提前将拟走访的时间、地点、需参加人员、调查流程等告知客户,确保调查工作效率。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常规流程包括: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走访,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高管面谈,资料与原件核实,租赁物核查,担保措施〔保证人、抵质押物〕核查等。

第十条尽职调查的根本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根本信息、股权架构、部治理、产品研发、行业地位、资信状况、盈利水平、还款来源、抗风险能力、担保措施等。

第十一条针对实地走访了解到的情况,应结合收集的资料以及通过客户同行、上下游、网络、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等多渠道进展印证、核实;对于经调查符合我公司要求的,由工程经理进展租赁案设计,租赁案包含以下要素:融资额度、租赁式、租期、综合费用构成、支付期、收益率、资金来源等。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租赁业务操作程序,改善业务管理水平,防范与化解金融租赁风险,不断提升判断能力,更好的服务于销售市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公司的销售部门及办事处,对客户的融资租赁需求,与融资租赁公司配合,对开展业务前的客户尽职调查、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要求。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主要指金融租赁,金融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受业务约束,集团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如下主要形式:直接租赁、售后回租。

(一)本办法所称直接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物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

(二)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

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第二章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四条租赁对象(承租人),主要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申请租赁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持有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并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证(卡);(二)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技改、基建项目批准立项列入国家或地方计划;(四)取得有关部门建筑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开工许可证或进口批文;(五)生产工艺成熟,技术过关,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产品产销对路,符合环保、消防等监控要求,在国内、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项目竣工后能正常生产,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六)企业有经营管理能力,守信用,能按期支付租金、手续费、租息及残值转让费,有承担租赁风险的可靠保证,能落实具有法人资格、有偿还能力、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进行保证或提供财产抵押、动产权利质押作为偿还债务的担保;(七)承租人对外的股本权益性投资总额未超过其资产净额的50%;(八)承租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投资额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尽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金融租赁公司非核心业务中的不良资产的尽职管理。

第二条不良资产的定义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是指金融租赁公司持有的经审查认定,经现金流分析或评估表明已无法或较难继续收回价值的资产或已逾期90天以上尚未追回的拖欠款项等。

第三条不良资产的分类金融租赁公司不良资产应当根据其情况分类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逾期还款类: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偿还本金、利息等款项且逾期超过90天的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二)资产质量下滑类:被评估为价值下降、收益下滑、保护难度加大的租赁和拆分基金业务;(三)借款人失信类:借款人申请破产清算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列为限制高消费的个人贷款、融资租赁业务等。

第四条不良资产的处置(一)逾期还款类1、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法律诉讼等,力求在短时间内收回欠款;2、采取变卖资产等方法以填补信贷损失;3、采取重组、加大监管等措施以推进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恢复。

(二)资产质量下滑类1、采取积极的管理策略以提高较为优秀的资产的质量;2、采取合理的资产配置策略以减少对下滑资产的依赖;3、对于风险较高的资产,采取逐步处置等策略,以降低信用风险。

(三)借款人失信类1、采取追诉措施,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损失;2、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限制高消费人员的借款人,采取更加严格的审查措施以避免信贷风险。

3、被借款人申请破产的情况,需要更加谨慎地审查这些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历史,以防止由此产生的信贷风险。

第五条不良资产的评估和计提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对其持有的不良资产进行及时、准确的评估和计提,确保应计损失的合理性和精度。

第六条不良资产的风险控制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建立完备的风险控制体系,对不良资产的管理进行严格监控,从而降低相关的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融资租赁车辆逾期处理方案

融资租赁车辆逾期处理方案

融资租赁车辆逾期处理方案融资租赁车辆逾期处理,是指融资租赁企业在租赁客户逾期还款或者其他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或者协商方式,解决租赁款项追回、车辆归还等问题的过程。

逾期还款的危害融资租赁企业租赁车辆逾期还款,不仅会影响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而且也会对资产质量造成影响。

具体表现如下:1.资金链风险增加:逾期还款会使融资租赁企业出现资金链风险,无法及时履行其他财务义务和承诺,甚至威胁企业生存和发展。

2.规模萎缩:资产质量恶化会导致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上升,影响其扩大规模和提高市场占有率的能力。

3.损失加大:逾期租赁客户可能违约,将对融资租赁企业产生一定的损失,而且在司法讨债过程中,融资租赁企业还需要支付律师费、诉讼费等高昂的成本。

综上,对于融资租赁企业来说,及时采取逾期处理措施,保护企业的利益,维护公司的声誉,是至关重要的。

处理方案协商方案当发生逾期还款的情况时,首先可以尝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

对于不同的逾期情况,可以使用不同的协商方式。

常见的协商方式如下:1.调整还款期限:有些租赁客户可能由于短期资金周转不畅,导致无法按时还款。

此时,可以和租赁客户协商,调整还款期限,达成共识,缓解双方压力。

2.续租方案:当租赁客户逾期还款,但车辆却已使用了一段时间,且车辆价值较高时,可以和租赁客户协商,以续租的方式来缓解逾期还款的压力。

根据车辆成色、车龄等不同情况,可以确定续租方案。

3.实物置换:当租赁客户无法及时归还车辆的情况下,可以和租赁客户协商以其他物品进行置换。

协商方案在处理逾期款项时是一个比较便捷的方式,可以缩短逾期处理的时间,并且可以修复企业和租赁客户之间的关系。

法律手段当协商不成功时,融资租赁企业需要使用法律手段来追回逾期款项和收回车辆。

常见的法律手段如下:1.诉讼:当租赁客户拒绝归还车辆或者无法还清逾期款项时,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启动诉讼程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扣车、查封和冻结:当租赁客户逾期未还,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启动扣车、查封和冻结等法律手段,迫使租赁客户履行合同义务。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健康发展,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商务部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企业是指根据商务部有关规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

融资租赁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在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中小企业融资、企业技术升级改造、设备进出口、商品流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是推动产融结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资金实力和风险管控能力。

申请设立融资租赁企业的境外投资者,还须符合外商投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融资租赁企业应配备具有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专业知识、技能和从业经验并具有良好从业记录的人员,拥有不少于三年融资租赁、租赁业务或金融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风险控制主管等高管人员。

第五条融资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商务部对全国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

本办法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七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通过直接租赁等方式提供租赁服务,增强资产管理综合能力,开展专业化和差异化经营。

第二章经营规则第八条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条件下采取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第九条融资租赁企业应当以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为主营业务,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管理办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

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是指符合有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七条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二)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三)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四)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六)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

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

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为了加强我行国内信用证管理,规范国内信用证业务,根据监管部门要求,经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概念(一)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对象包括以下三类:1.银监会批准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2.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3,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国内试点融资租赁公司。

(二)设备租赁业务,是指租赁业务机构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设备和供货商的选择或认可,从供货商处购买设备,并将设备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包括以下三种业务:1.厂商租赁:由租赁业务机构与设备生产商或其代理商签订针对企业(设备使用方)的融资协议,租赁业务机构对中小企业提供设备租赁服务。

2.直接租赁:经厂商推介或承租人申请,由租赁业务机构按照与企业的约定向设备制造厂家购进所需设备,再对企业提供租赁服务。

3.回租租赁:企业将自有设备出售给租赁业务机构,同时与租赁业务机构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再将该设备租回使用。

(三)融资租赁业务采用保理和贷款两种方式。

1.保理是指租赁业务机构将尚未到期、分期实现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我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租人,我行根据应收租金债权情况给予租赁业务机构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分期、直接向承租人催收租金,遇承租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期(任何一期或多期)支付租金时,我行可向租赁业务机构追索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费用等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2.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租赁业务机构发放专项信贷资金,用于租赁业务机构购买租赁资产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以收取的租金作为归还贷款的主要资金来源。

(四)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须全面考察论证租赁业务机构、承租人、租赁设备供应商及租赁项目的实际情况,审慎进入,严格控制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由租赁业务机构提出申请,各分支行受理,按授权审查、审批。

二、我行融资租赁种类(一)为稳妥推进业务发展,我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建立在与租赁业务机构进行行业合作基础上,主要包括以下行业:1.金融机构设备租赁。

融资租赁租后资产管理办法

融资租赁租后资产管理办法

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后资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公司风险管理的需要,规范租后资产和风险资产的管理,提高公司风险资产处置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租后资产是指公司开展租赁业务后形成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风险资产是指租赁项目发生逾期且催收无效,并经租赁业务部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且公司确认后的资产。

第四条资产管理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实施职能部门,财务部、租赁业务部、风险控制部和法务合规部是租后资产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第二章职责权限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评审委员会按照风险资产处置金额对风险资产处置做出决议.第六条分管财务副总经理、分管风控副总经理、资管总监、业务总监、法务总监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租后资产进行管理;(二)及时制定风险资产清收、处置等措施并负责实施。

第八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及时统计租赁租金回收及租赁债权逾期情况,及时报告债权逾期情况;(二)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九条租赁业务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于发生欠租的项目,及时做好催收工作,并根据承租人的情况变化拟定具体措施;(二)根据租后资产逾期情况,及时提交“风险资产评估申请”;(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第十条风险控制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定期对承租人及其行业进行风险分析,对租赁业务部的风险预警信号进行识别,提出化解和处置意见;(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防止发生新的风险资产,确保新增投放资产的安全;(三)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全面揭示风险点,并提出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法务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租赁业务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向承租人发出《律师函》;(二)对风险资产处置预案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方案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对风险资产处置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权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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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逾期客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x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的发展,完善对逾期客户的管理流程,健全风险防范体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指逾期是指:承租人未能在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日将当期租金(如有以前累计罚息,则含罚息)完全付清的一种违约情形;从第二日起计算逾期天数;出卖人是否为承租人垫付租金不影响租赁公司对承租人逾期的界定。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将承租人逾期天数划分为1-15(含15)天、15-30(含30)天、30-45天(含45)、>45天四类;根据资产管理部提供的《逾期租金周报》,各相关部门视承租人逾期天数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章操作规程
第四条承租人逾期1-15(含15)天:
1.逾期一周内:资产管理部进行电话催收;
2.逾期超过一周至15天以内的,资产管理部除电话催收外,应开始向承租人以书面形式发送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签字的《租金催收通知书》;
3.逾期天数达到15天时,资产管理部应通知法律合规
部准备好“租金催收律师函”。

4.资产管理部应每周出具《逾期租金周报》报送相关部门,抄送总经理;
5.资产管理部催收人员应对逾期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完成《租金催收记录总表》,该表在每月底经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签字后由风险管理部存档,催收书面记录由资产管理部存档。

第五条承租人逾期15-30(含30)天:
1.资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安排对承租人进行现场资产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资产检查报告》须经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存档;
2.业务部门应及时对承租人进行调查评估,并与出卖人及时沟通,了解承租人最新经营情况,出具《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
针对融资租赁金额较大的客户,业务员还应向承租人索取月度财务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内容在《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予以反映;
《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需递交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在对此出具相关意见后存档;
3.风险管理部需定期对各部门在逾期客户管理过程形成的各类工作报告及催收记录进行检查,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严格执行逾期客户管理流程;
4.资产管理部每月底出具的《逾期租金周报》需提交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进行讨论;
评审委根据《逾期租金周报》,在对《承租人租金偿还能力评估报告》及《资产检查报告》进行审议后,如认为有项目需要直接进入资产处置程序的,则由法务部配合资产管理部采取资产处置手段;
5.资产管理部在承租人逾期天数达到30天时,在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通知法律合规部准备“诉讼律师函”。

若承租人逾期天数未达到30天,“有关部门”认为有必要提前发出“诉讼律师函”的,也可经由资产管理部通知法律合规部准备“诉讼律师函”。

第六条承租人逾期30至45(含45)天的:
1.法律合规部向承租人发送律师函,并着手准备诉讼材料;
如该项目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则同时以书面方式通知第三方担保人关于承租人的逾期情况;同时检查所有的抵押、担保资料等,确保诉讼、资产处置时资料的完整、齐全;
2.资产管理部门着手制定相关资产处置预案,并提请评审委审议;
3.对于由出卖人提供回购担保的客户,若出卖人不同意采取上述行动的,在获得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则可以停止执行上述方案。

第七条承租人逾期超过45天的:
1.法律合规部提起诉讼;
2.资产管理部立即执行资产处置方案;
3.资产处置结束后,财务部门应对该项目的损益情况进行核算,并出具书面报告;评审委及总经理将视最终的损益情况做出是否进行进一步追索的决议;
4.对于由出卖人提供回购担保的承租人,若出卖人不同意进行资产处置的,在获得出卖人的书面通知后则可以停止执行资产处置方案;
5.例外情况处理:
若承租人逾期超过45天的,但确有真实证据表明承租人可以在未来较短时间内恢复正常还租,可由业务部门起草《暂缓资产处置申请报告》,按租赁公司业务审批流程执行,最终交由评审委及租赁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八条资产处置结束后,由风险管理部整理该项目所涉公司及个人名单,建立黑名单预警管理系统。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管理制度由公司风险管理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管理制度自公司总经理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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