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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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2010年财产损害赔偿案例分析案例背景2010年1月1日,某城市的一家汽车修理厂发生了一起严重火灾事故。

该修理厂位于市中心,占地约2000平米,经营汽车维修和保养服务。

火灾起因还不明确。

该店面积较小,四面环街,但附近并没有住宅区。

火灾在晚上8点左右开始,当时无人在修理厂内,没有人员伤亡。

事件经过1月1日晚,一位市民路过修理厂时发现大量浓烟正在冒出,立刻报警,消防队在20分钟内赶到现场,但由于火势太大,无法立即控制。

火势蔓延到附近的商铺,持续了5个小时才被完全扑灭。

火灾造成修理厂全部烧毁,附近商铺和停放的30辆汽车也被拖累受损。

所有权纠纷根据调查,修理厂的产权归A先生所有,修理厂由他租给B先生经营。

但是,根据租赁合同的规定,B先生对修理厂内的设备和工具负有保管责任。

火灾发生后,通过勘察报告和调查取证,初步认定火灾是由修理厂内一个老旧的焊接设备引起的。

然而,A先生与B先生之间就修理厂内设备和工具的损失责任存在争议。

经济损失与索赔火灾除了造成修理厂烧毁和设备损失外,还对附近的商铺造成一定损害。

商铺主要受水质和烟雾影响,店内的商品和家具均被严重损毁。

此外,有多辆汽车因火灾而损坏,需进行修复甚至报废。

损失的总额还需要通过调查和估价进行计算。

法律诉求与判决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要求B先生为修理厂的烧毁和附近商铺的损失赔偿。

B先生则坚持认为火灾是由修理厂内的设备引起的,他不承担责任,并主张自身也遭受了损失。

因此,双方在法庭上多次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

最终,法院在2010年5月10日做出了判决。

法院判决B先生要对修理厂和商铺的损失进行赔偿,并认定A先生作为修理厂的所有权人,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修理厂的价值和商铺损失的估算,B先生需赔偿A先生共计80万人民币。

此外,对于汽车的损失,法院判决由汽车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律师的点评本案中,修理厂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引发了产权纠纷和损害赔偿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引发的法律救济保护探讨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引发的法律救济保护探讨

财产损害赔偿案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引发的法律救济保护探讨案例:非法侵占他人财产引发的法律救济保护事件背景:在2010年,江苏省苏州市发生了一宗涉及财产损害赔偿的案件。

王某在当地拥有一处土地,该土地是他与其家族世代相传的财产。

然而,由于某些不可预料的因素,王某失去了对这片土地的合法登记,致使其财产遭到了非法侵占。

事件经过:具体时间为2008年6月,一家名为苏州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得知王某未能对土地进行及时合法登记,并趁机将该土地非法侵占。

该公司发现土地的潜力并有意将其开发成一处商业综合体。

王某对此不知情,直到2010年初才偶然得知了这个消息。

他立即找到了律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王某的律师提起诉讼:2010年3月,王某的律师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恢复对土地的合法权益,并向苏州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

律师在诉讼中详细列举了王某的权益被侵占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支持。

庭审过程:2010年9月,该案进入庭审阶段。

律师在庭上向法庭介绍了王某的权益被侵占的情况,并详细说明了苏州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

律师强调了王某对土地的合法所有权,以及对其家族世代相传财产的各项证据。

同时,律师还揭示了该公司有意隐瞒真相、伪造相关文件的恶意行为。

法院判决:2011年1月,法院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定苏州城置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非法手段侵占了王某的土地,并违反了王某的财产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对土地的非法占用,并决定恢复土地的合法权益给予王某。

此外,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经济损失的数额为500万元。

律师点评:在这起案件中,王某通过律师提起诉讼并取得了胜诉,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在此案中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和技巧,展示了对证据材料的准确运用。

通过紧密合作,律师与王某共同确立了辩护策略,并在庭审过程中有力地捍卫了王某的权益。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法律模拟法庭案例库(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张三诉李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系邻居,张三在自家院内种植了一棵大树,由于树木生长迅速,树枝伸入李四家院内,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

李四多次与张三协商解决,但张三未予理睬。

李四遂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赔偿房屋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因树木、建筑物等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三作为树木的所有人,未及时修剪树枝,导致李四家房屋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张三赔偿李四房屋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应当注意公共安全,对于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物品或设施,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剪,避免造成他人损害。

二、案例二:王五诉赵六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王五与被告赵六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六将房屋出租给王五居住,租赁期限为三年。

合同签订后,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王五遂将赵六诉至法院,要求赵六支付违约金并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赵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法院判决赵六支付王五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并交付房屋。

【案例启示】本案例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一旦发生违约,当事人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案例三:陈七诉刘八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陈七在网络上发现被告刘八侵犯其著作权,遂将刘八诉至法院,要求刘八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作品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刘八未经陈七许可,在其网站上发表陈七的作品,侵犯了陈七的著作权。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范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案件名称:张某某诉李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件类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来源:某市人民法院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系邻居关系。

2018年5月,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了一棵大树,该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

事发后,张某某与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赔偿范围及数额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张某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在自家院墙外种植的大树因风吹导致树枝折断,砸中了李某某家屋顶,造成了李某某家房屋损坏。

根据法律规定,张某某在管理树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确定1.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李某某家房屋部分损坏,因此,张某某应承担房屋损坏的赔偿责任。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1)房屋修复费用: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房屋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万元。

(2)因房屋损坏造成的停业损失:李某某家房屋用于出租,停业损失为人民币1万元。

(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2. 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本案中,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2)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3)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张某某应承担的赔偿总额为人民币7.5万元。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5万元。

2.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停业损失人民币1万元。

3. 被告张某某赔偿原告李某某鉴定费用人民币5000元。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的是因树木折断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的一种纠纷类型。

一般来说,财产损害可以是直接的经济损失,也可以是间接的财务损失。

比如,人们的汽车被他人损坏,或者他人的不法行为导致经济受损,都属于财产损害赔偿范畴。

下面将就一些案例进行剖析,以期更好地了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相关问题。

案例一:小明的车被撞了小明是一名普通的上班族,他拥有一辆心爱的私家车。

某天,他的车在停车场里被一名醉酒驾车的人撞了,车子受到了严重破坏,车身和引擎都出现了问题。

小明心里很生气,他想要讨回自己的公道。

经过与车辆管理所的交涉,小明确认了肇事者的驾驶证信息,并将案件报案。

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小明被认定为无过错方,肇事者则被认定为有过错方。

法院最终判决肇事者需要赔偿小明汽车损失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一定的精神折磨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受到了小明的汽车损失以及他的精神损失的影响,并且最终的赔偿数量也得到了肇事者的认可和支付。

案例二:被窃取的财产纠纷小张是一名教师,他家住在一个不太安全的社区里。

某天晚上,他回到家里,发现所有的贵重物品都被偷走了。

小张非常痛苦,他立刻报案,警方在后续的调查中确认了案件,并令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认定小张的经济损失,并命令犯罪嫌疑人赔偿小张所损失的一切。

法院也包括了小张的财产价值和他经历的痛苦。

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是他也按照法院的命令赔偿了小张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商标侵权引发的赔偿纠纷某互联网电商平台上运营的一家艺术品商店发现另一家网店在网站上销售与其自有财产品相同的工艺品,并在网店的更多信息中误导消费者认为这些商品也来自第一家商店,引导消费者购买这些商品而不是第一家商店销售的商品。

在第一家商店向电商平台方面投诉无效后,第一家商店进行了民事起诉。

在这个案件中,法院终审判决了这个商标侵权,在赔偿第一家商店被侵权的资产价值损失和服务危害赔偿金的基础上,最终赔偿第一家商店的管理成本和监督费用,也是记忆财产权的司法维护和服务。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在日常生活中,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到个人财产受损,造成经济损失,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赔偿。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

某市民小王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电器,但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其家中电路受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小王向商场提出了索赔要求,但商场却以消费者误操作为由拒绝了其要求。

小王不满商场的处理结果,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首先,小王找到了一家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详细向律师陈述了事件的经过,并提供了相关的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等证据。

律师在初步了解案情后,建议小王向商场发出律师函,要求商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赔偿,并威胁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商场在收到律师函后,开始重新审视此事,并最终同意对小王进行赔偿。

在此案例中,小王通过法律手段成功解决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提醒商家在销售产品时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赔偿纠纷。

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买凭证、维修费用清单、相关通讯记录等,这些都是解决纠纷时的重要依据;其次,寻求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能够帮助你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最后,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情绪而做出过激的行为,这可能会对案件的解决造成不利影响。

总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处理需要谨慎对待,通过合理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商家在销售产品时也要严格把关产品质量,避免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享,能够对大家有所启发,有效处理类似问题时能够更加得心应手。

生活中一些法律法规案例(3篇)

生活中一些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邻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居民李某与邻居王某因房屋漏水问题发生纠纷。

李某家房屋顶部渗水,导致王某家天花板受损。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当保证房屋的正常使用。

李某未能尽到维修义务,导致王某家天花板受损,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损失。

【启示】生活中,邻里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

在处理邻里纠纷时,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事实,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作为房屋所有人,应尽到维修义务,避免因房屋问题给邻居造成损害。

二、案例二: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某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与前方王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某驾车逃离现场。

王某受伤住院,张某因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被警方抓获。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王某受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

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犯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启示】遵守交通法规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在道路上行驶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停车,救助受伤人员,并报警处理,切勿逃逸。

三、案例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案情简介】某建筑公司拖欠农民工刘某工资,刘某多次催讨无果。

无奈之下,刘某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经调查,该建筑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处理结果】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对建筑公司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其支付刘某工资及赔偿金。

同时,对建筑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劳动管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启示】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农民工在求职过程中,应选择正规渠道,签订劳动合同,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四、案例四:网络侵权案【案情简介】某网络平台上,网友甲恶意诽谤网友乙,捏造事实,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

乙发现后,将甲诉至法院,要求甲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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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例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七建公司),住所地:本市国强路317号。

法定代表人林秀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一鸣,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嫒芳,女,1945年1月出生,汉族,蚌埠市第三人民医院退休医生,住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

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桂成,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蚌埠市公路局退休干部,住址同刘嫒芳,系刘嫒芳丈夫。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嫒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安徽省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郑一鸣,被上诉人刘嫒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刘桂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七建公司承建的位于本市建国路体育路的第三人民医院商住楼工程,附近17米处为刘嫒芳居住的市第三人民医院七层老住宅楼(刘嫒芳住六楼)。

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QTZ63型塔式起重机的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约40多米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居住的住宅楼上的北侧。

事故发生后,市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对相关检测报告进行复检、勘查及论证,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房可以安全正常使用,但须对检测报告中认定的受损构件(部位)采取可靠加固维修措施。

同年9月,市建委、卫生局召开受损住户代表会议,通报房屋鉴定结果,听取加固维修意见,因住户代表不接受鉴定结论而该楼至今未加固维修。

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嫒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被砸的受损范围、程度及受损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七建公司亦有鉴定意愿。

原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鉴定。

其检测的刘嫒芳房屋破损现状为:1、9-10/A-B顶板有一条平行A轴的直缝,缝宽约1.0~2.0mm,裂缝与予应力多孔板拼缝方向一致。

2、8-9/A-B楼面板、顶板均存在与多孔板拼缝平行的裂缝。

3、8-9/1/в-C楼面板跨中部位有一条与多孔板缝平行的裂缝。

4、9-10/B-C楼面板、顶板分别有3条和1条平行于多孔板拼缝的裂缝。

5、8-9/C墙处木窗及窗户罩被砸严重变形;窗下墙体上有水平裂缝,缝宽0.25~0.30mm;该墙粉刷层有较多的龟裂纹,且局部存在渗水痕迹。

6、8-9/1/в-C墙体、8/1/в-C墙体粉刷层有较多不规则裂缝,8-9/1/в-C墙圈梁下有水平向裂缝,缝宽0.4~1.0mm。

两道墙体交接处有一条斜向裂缝,缝宽0.10~0.45mm,凿开粉刷层观察,接合处内部不密实,有空洞。

7、10/1/в-C墙体内侧面瓷砖有4道较长的水平向、斜向裂缝,最大缝宽约0.30mm。

8、9-10/2/в处木质隔墙向北严重倾斜;隔墙门边墙体粉刷层上有竖向裂缝,凿开搪粉层观察,搪粉层厚35mm,砖砌体上没有裂缝。

结论意见为: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原判认为,七建公司在从事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时发生事故损害了刘嫒芳的财产,应当对给刘嫒芳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故刘嫒芳要求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其恢复原状的范围,应是刘嫒芳房屋的质量检测报告所列举的八项事实、刘嫒芳提供的照片及房屋安全鉴定书中涉及刘嫒芳房屋的相关部位的加固维修。

要求刘嫒芳提供房屋被砸前原状的证据是不现实的,且本案属举证责任倒置,七建公司如能证明损害后果是刘嫒芳故意行为造成的,才不承担民事责任。

故对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恢复原状参照物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判决:七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为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加固、维修、恢复原状;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案件受理费300元,其他诉讼费60元,送达费50元,鉴定费1000元,合计1410元,由七建公司负担。

宣判后,七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不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2、被上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只是说明塔吊大臂倾倒对其房屋破损状况有不利影响,并未肯定被上诉人所诉房屋裂缝就是塔吊大臂碰撞所致。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塔吊大臂碰撞与被上诉人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被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受损部位状况的原状,原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房屋恢复原状没有依据。

4、被上诉人提供的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对其房屋所做的检测报告与原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没有本质区别,属于重复鉴定,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负担。

故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刘嫒芳辩称:七建公司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时,塔吊大臂坠落碰撞被上诉人房屋,使被上诉人房屋的稳固性受到损害,七建公司理应为被上诉人恢复原状。

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七建公司对刘嫒芳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塔吊大臂砸坏并不能修复的事实表示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事实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中关于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刘嫒芳房屋检测的受损部位及结果是否系七建公司塔吊大臂倾倒碰撞所致?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所举证据,本院对上述争议事实作如下分析判断:2001年4月15日7点15分,七建公司施工使用的起重机吊臂突然从60多米高的主架上坠落,吊臂一头倾砸在刘嫒芳所居住的七层住宅楼上的北侧。

刘嫒芳主张,其屋顶、墙体及地面多处裂缝,窗户、遮阳棚、防盗窗被砸坏。

为证明其房屋受损范围、受损程度及受损原因,刘嫒芳提出鉴定申请。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出具检测报告,对检测的受损状况进行了描述,并分析了受损原因:1、该房8-9/C墙木窗及窗户罩严重变形,系2001年塔吊失事时碰撞所致;2、墙体、楼面和顶板裂缝以及木质隔墙破损倾斜等的发生和发展与塔吊大臂碰撞有一定关系,即碰撞对破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

七建公司质证认为,对该检测报告证据形式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于受损部位受损状况的检测结果均无异议,但不能证明墙体、楼面及顶板裂缝即系塔吊大臂碰撞所致,故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本院认为,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报告证明,塔吊大臂碰撞对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的产生有不利影响,由此表明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后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

虽然该报告关于房屋受损原因的表述未能肯定塔吊大臂碰撞是导致刘嫒芳房屋受损的唯一原因,但该种表述方式已足以说明塔吊碰撞与房屋受损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联系。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刘嫒芳所居住之楼房系1986年左右交付使用,直至2001年被塔吊撞击之前,一直在正常使用,从生活常理判断,该楼房在未受到外力强烈作用的情况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可能性是较小的;相反,在通常情况下,往往是由于受到外力的强烈作用,才有可能发生该房屋墙体、楼面及顶板产生裂缝的状况。

而塔吊从高空坠落后对楼房的撞击力,无疑就是这种具有强烈作用的外力。

因此,经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检测的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系因七建公司塔吊坠落撞击造成之事实的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应予认定。

七建公司主张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可能另有原因造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高度危险作业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依日常生活经验及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的检测报告判断,七建公司塔吊大臂碰撞与刘嫒芳房屋受损状况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盖然性较大,刘嫒芳对该因果关系存在事实已尽其证明责任。

七建公司诉讼中主张该因果关系不存在,依举证责任的一般分配原则,在刘嫒芳完成举证责任后,应由七建公司提供相反证据就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事实予以证明,但七建公司未提供证明该因果关系不存在的证据,故七建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刘嫒芳为证明其房屋所受损害事实及所受损害与塔吊大臂碰撞具有因果关系,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该鉴定对象指向的是刘嫒芳居住的具体房屋,与其在本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上的关联,故申请该项鉴定系刘嫒芳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不属于重复鉴定。

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并不以致害人具有过错作为损害赔偿成立的构成要件,致害人只有在证明损害结果系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致害人才能免责。

诉讼中,七建公司既未主张该项免责事由,亦未就该免责事由提供相关证据,故七建公司应对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撞击所受损害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建公司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指的是致人身损害,并不包括财产损害,系对法律条文含义的错误理解,对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民法关于恢复原状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在于对被损坏之财产恢复其原有的外观、性能、结构及功能,使其发挥原有的效用,以补偿受害人所受之损害。

刘嫒芳房屋因塔吊大臂碰撞受损,刘嫒芳要求七建公司对其受损的构件及部位恢复原状,以使其达到安全居住的标准,该请求于法有据。

刘嫒芳房屋所在之楼房系1986左右交付使用,用途系居住,从常理判断,住宅楼具有长期使用的属性,在正常使用期间,每一户房屋均应符合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此一事实,为一般社会公众所认知之事实,刘嫒芳不必举证证明。

因刘嫒芳诉请之房屋原状内容,系就一般居民住宅的安全居住标准而言,故该项请求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七建公司关于刘嫒芳未提供证据证明房屋原状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另外,根据二审查明事实,刘嫒芳被砸坏之北屋窗户、防盗窗、遮阳棚已不具有修复价值,故可由七建公司采取更换之方式承担其民事责任。

原判认定主要事实清楚,但判决七建公司对刘嫒芳房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恢复原状不当。

其次,原判未对刘嫒芳受损之房屋恢复原状所应达到的标准予以确定亦有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03)蚌山民一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二、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对刘嫒芳所有的本市建国路17号4栋2单元6楼11号房屋的加固、维修、恢复原状,以使其在外观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外观标准,在内部结构上达到一般居民住宅楼房的安全居住标准;其加固、维修的范围应包括两份鉴定报告及相关照片涉及的刘嫒芳房屋的部位。

三、七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刘嫒芳房屋北屋之木窗、防盗窗、遮阳棚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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