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水域防污染1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

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交通运输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等工作要求,切实做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工作,防治船舶及其作业活动污染赣江水域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本公司船舶及聘用所有船舶以及港口码头。
第三条积极配合交通、水路执法大队、环保(环卫)、环保、交通执法。
第四条从事船舶拉圾、残油、含油污水等接收作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作业风险相适应的预防和清除污染的能力,熟悉作业方案,遵守操作规程。
第五条接收单位接收的船舶污染物必须交由岸上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合法单位规范处理,做到日收日清。
第六条从事船舶废油等属于环境污染危险废物的船舶污染物处置单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的相关经营许可。
第七条本公司所有船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及交通运输部的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
不符合排放规定的船舶污染物应当交由港口、码头或有资质的单位接收处理。
第八条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完毕后,应当填写《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注明作业双方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船方和接收部门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船舶交接污染物的证明备查。
第九条《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单》一式叁联,分别由船舶接收单位、被接收舶舶、监管部门在接收和转运处置每个环节交接过程中填写并分别留存。
第十条船舶生活拉圾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船舶拉圾由转运单位运行至拉圾处置单位(城市拉圾中转站或拉圾处理中心),进行后续的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转运处置联单按以下程序运行:(一)船舶废油、油污水接收作业完成后,接收部门如实填写“第一联”“第二联”,并由船舶和作业部门双方签字确认,“第一联”交船方留存,“第二联”交接收单位留存。
船方将联单保存在油类记录簿文书中至少3年。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

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为了保障水域船舶通航安全,预防和减少船舶污染,维护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内河、湖泊、港口、航道等水域的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第三条船舶登记与审批1.所有航行于我国水域的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2.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载货能力、通航区域等进行审批,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四条船舶安全设备要求1.按照国家标准,船舶必须装备相应的安全设备。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船舶通航规则船舶在水域通航时,必须遵守相应的通航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航行速度、航道使用、避让规则等。
第三章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第六条污染物排放标准1.船舶的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排放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将根据不同水域特点进行细化,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污染物防治设施要求1.船舶必须安装相应的污染物防治设施,包括油水分离器、废气净化装置等。
2.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定期对污染物防治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八条污染物监测和处置1.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污染物监测。
2.发现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处罚第九条监督机构1.监督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工作的机构为水运管理部门。
2.水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
第十条处罚措施1.对违反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规定的船舶和相关责任人,将依法给予处罚。
2.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航、吊销船舶证书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对于在水域船舶通航安全和防治污染监督管理方面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其他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水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2010年12月30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第五条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船舶安全防污染预案

一、总则为保障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预防污染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船在国内外港口、航道、锚地、水域及临时停泊点等范围内的航行、停泊、作业活动。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1. 船长为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指挥和监督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实施。
2. 大副负责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船长完成各项防污染任务。
3. 船员按照职责分工,严格遵守各项防污染规定,确保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落实。
四、防污染措施1. 船舶排放污染物管理(1)船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船舶排放污染物标准执行,不得超标排放。
(2)船舶应配备有效的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处理效果。
(3)船舶在排放污染物前,应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 船舶垃圾管理(1)船舶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
(2)船舶垃圾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3)船舶垃圾处理完毕后,应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
3. 船舶燃油、润滑油管理(1)船舶应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合格的燃油、润滑油。
(2)船舶燃油、润滑油应妥善储存、使用,防止泄漏。
(3)船舶燃油、润滑油泄漏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4. 船舶废弃物管理(1)船舶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2)船舶废弃物处理完毕后,应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
5. 船舶事故应急处理(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2)船舶应立即向船舶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培训与宣传1. 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防污染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 船舶管理部门应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船员对安全防污染工作的认识。
六、监督检查1. 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2. 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船舶安全防污染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远洋船舶抵美国港口防污染(VGP)各项规定

远洋船舶抵美国港口防污染(VGP)各项规定1. 船舶抵美国港口前堵塞甲板设备围栏泄放孔,直至离开美国水域;2. 甲板排放的必须是没有漂浮固体物、没有可见泡沫和闪光等污染物的洁净水;3. 在美国港口或水域严禁进行油漆作业和冲洗甲板;4. 船舶在美国停留时间太长,确需冲洗甲板时,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要求进行;5. 船舶严格按照MARPOL公约处理船舶污水,并且在该VGP约束的水域禁止使用OWS;6. 严格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更换压载水,在离岸200海里、水深超过200米水域方可进行;7. 所有压载水操作都要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上,操作者、大副和船长都须签字确认;8. 检查压载舱时,须仔细查看淤泥沉淀情况。
如情况严重,要上报公司,设法加以清除;9. 坞修前船舶要报告压载舱内部洁净状况,公司将视情安排清洁;必要时通过认可的岸上接受设备处理压载水;10. 船舶在太平洋沿岸航行时,严格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和2.2.3.6条款规定处理压载水;11. 手动控制的空的压载舱或不能完全排净的压载舱,进入美国水域要做好标记,并记录在压载水记录簿上;12. 在特殊水域,船舶遵照当地法规要求进行排放。
在美国水域不得使用轻水泡沫溶液(AFFF),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13. 船舶遇到所列任何情形,遵照所述指导原则进行操作;14. 严格遵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船体油漆不含有TBT成分;15. 如在加洲水域锚泊超过25天,船长应提醒公司;16. 船舶锅炉在美国水域不进行排污,若要进行排污,必须得到当地主管机关的同意并进行记录;17. 如果船舶在美国水域航行或停泊超过一周,并且装备有ICCP装置的船舶确认其处于良好状况;18. 锚链出水时彻底冲洗,锚链舱在坞修时彻底清洁,除去污泥沉积物和其它的污染物;19. 除非紧急情况,锚链舱的积水在美国水域禁止排放;20. 船舶侧推水下部分的检查保养工作在坞内进行;21. 船舶的钢丝绳在保养后,多余的牛油必须擦掉;22. 造水机在港内或美国水域禁止使用;23. 有电梯的船舶,电梯坑道的污水和机舱污水一样处理;24. 船抵美国水域前,启动消防泵将管内的水进行置换;25. 消防水系统在美国水域不进行维护和训练。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第九章 附 则
•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 施行。1983年12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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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次的加油,每一次的努力都是为 了下一 次更好 的自己 。20.11.1820.11.18Wednesday, November 18, 2020
• 第七章 船舶污染事故损害赔偿
• 第五十条 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 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 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 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一条 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 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 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
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
,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 书。
• 第十四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 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 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 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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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
• 第十五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 海域向海洋排放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 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废气等 污染物以及压载水,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 第三十六条 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
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 船舶污染事故;
(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 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 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三)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 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 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港口水域污染防治与管理
港口水域污染防治与管理港口是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随着港口的发展和扩张,港口水域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
港口水域污染不仅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还对人类的生活和健康构成了威胁。
因此,港口水域污染的防治与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首先,港口水域污染的防治需要加强监测和预警系统的建设。
通过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可以及时掌握港口水域的污染情况,实施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措施。
监测和预警系统不仅需要包括水质监测,还应该考虑到港口周边的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因素,以全面了解港口水域的环境状况。
其次,港口水域污染防治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制定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港口企业和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法律法规得以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港口水域的污染行为,才能保证港口水域的环境质量。
第三,港口水域污染防治需要加强环境教育和宣传。
通过开展环境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意识,引导人们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同时,加强对港口企业和船舶的环境管理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港口水域污染的有效防治。
第四,港口水域污染防治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港口是国际贸易的重要枢纽,污染物的跨国传输和排放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此,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制定和执行国际环境保护协议,共同应对港口水域污染问题。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实现港口水域污染的全面治理。
最后,港口水域污染防治需要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支持。
通过引进和推广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港口水域污染的治理效果。
同时,加强科技创新,开展相关研究,推动港口水域污染防治的技术进步。
只有通过科技创新,才能实现港口水域污染治理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港口水域污染防治与管理是一个复杂而严峻的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公众以及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监测预警、法律法规制定执行、环境教育宣传、国际合作和科技创新,才能实现港口水域污染的有效防治和管理。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主管机关及其职责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是按“统一监督管理,分工分级负责”的原则构建的,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其具体内容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
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
军队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军事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本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的我国海洋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的细化,也是针对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
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分析及对策
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分析及对策摘要:随着“长江经济带”多式联运发展,内河航运在促进沿江地区腹地经济社会发展、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水运发达导致船舶污染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愈发明显,港口逐渐成为受污染的高发区域之一。
因此对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等问题进行分析,为管理机构提供决策和指导,对实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动水环境保护和水运绿色发展具有实际意义。
关键词:水环境保护;船舶污染防治;岸线资源整合;清洁能源;水运绿色发展引言由于我国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相对落后、船用油硫含量水平高,污染防治形势日趋严峻。
研究表明,船舶港口排放已成为我国沿海沿江地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
为全面提升我国船舶港口污染防治水平,有效降低污染排放,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未来我国在船舶港口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应进一步加严船舶排放控制区要求、加强船舶排放监管、优化港口集疏运结构、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及国际交流合作等。
1河船舶和港口污染现状1.1技术层面目前防治船舶污染大气的技术主要包括建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船舶主机的排放控制技术、船舶能效管理计划、船舶利用LNG燃料技术等。
建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是控制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基础工作,目前,广东省、江苏省、上海港、天津港均开展了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研究工作。
船舶主机的排放控制技术包括电子控制技术、尾气净化技术、乳化燃烧技术、催化燃烧技术、脱硫装置等,这些技术在国内得到了较好的应用。
中国航运企业在中国船级社的组织下开展了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高了船舶能源利用效率,从而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1.2污染物接收、处置经济效益低内河港口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高,水运不发达的地区由于港口、码头分散,企业进行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成本更高,经济效益方面的内在驱动力不足。
在上述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方面,通过引入社会资本投入,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机制存在相当的困难。
由政府购买服务或财政专项补贴模式支持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工作的营运在一定时间内可以看到效果,但无法长期持续。
港口水域污染问题
港口水域污染现状
01 污染物排放
随着港口吞吐量增长,船舶、码头等排放的含油 污水、生活污水、洗舱水等污染物不断增加。
02 水质恶化
部分港口水域水质严重恶化,出现富营养化、重 金属超标等问题。
03 生态破坏
污染物对港口生态系统造成破坏,导致生物多样 性减少、渔业资源衰退等。
影响与危害
01
对人类健康的影响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
作为全球环境问题的权威机构,UNEP通过制定国际环境法规、推动各国政府间的合作, 为港口水域污染治理提供指导和支持。
国际海事组织(IMO)
IMO负责制定和实施国际海事安全和环保标准,通过推动船舶排放控制、港口国监督等制 度,减少船舶对港口水域的污染。
世界卫生组织(WHO)
政策建议与措施应对
加强法规建设
制定更加严格的港口水域 污染防治法规,明确各方 责任和义务,加大违法成 本。
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和企业应加大港口水 域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 保障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广先进技术
积极推广先进的港口水域 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治理 效率和效果。
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港口水域污染防治的 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 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 与的治理格局。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推动技术创新和研发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加强技术 创新和研发,提高港口水域污染治理
的技术水平和效率。
强化跨部门协作
加强环保、交通、海事等部门间的协 作,形成港口水域污染治理的合力, 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实施。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积极参与国际组织和多边金融机构的 合作项目,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 为中国港口水域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支 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