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本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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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日本宪政体制

1日本宪政体制

选制改革评估
投票率下降 竞选经费未曾减少 对小党不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六)日本政党
日本是亚洲近代史上最早出现政党的国家之 一,实行多党制,但长期由一党执政。日本 主要政党可分为保守政党、革新政党和中道 政党3种类型。
日本政党
政党体系 1. 2004年,参议院选举,自民党114席,民主党 79席,公明党24席,共产党9席,社会民主党8席。 2. 2005年大选,政党在众议院席次分别为:自民党 296席,民主党113席,公明党31席,共产党9席, 社会民主党7席,国民新党2席。自民党人数过半, 仍与公明党组联合政府。 3.2009年8月30日举行的众议院选举中,自民党遭 遇历史性惨败,议席由选前的300席急剧 缩水至 119席,减 少60%
1867年大政奉还,王政复古,敲响幕府丧钟 民权运动是推动民治宪法的动力 1882年伊藤博文为首的宪法调查团,赴欧考察,以普 鲁士宪法为蓝本,主张绝对君主制 。1885年,设立
内阁,伊藤博文任首任总理大臣。 1886年明治天皇命伊藤博文、井上毅等人秘密起 草宪法。同年5月,成立枢密院以审议和修改宪法 草案及其附属法律草案。 1890年11月29日由明治天皇宣告明治宪法正式生 效。
(二)日本国会—立法权 日本国会
(二)修宪倡议权:为防止某些个人或者集团利用 修宪倡议权: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 日本国宪法》 手中权力篡改宪法,《日本国宪法》规定了修改宪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96条规定 宪法的修改, 条规定, 法的特别程序。该宪法第 条规定,宪法的修改,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 必须经过国会两院全体议员三分之一的赞成,由国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 会创议,向国民提出,并得其承认。此种承认,必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须在特别国民投票或国会规定的选举时进行投票,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 必须获得半数以上的赞成。宪法的修订在经过前述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 承认后,天皇立即以国民的名义,作为本宪法的组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 成部分公布。对宪法的一切修改,不同其内容如何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 均交付国民表决这一点,被认为是战后日本国家政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治三项基本原则中的国民主权的具体体现。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

《大日本帝国宪法》《大日本帝国宪法》,是日本基于近代立宪主义而制定的首部宪法,公布于1889年(明治22年)2月11日,并于1890年(明治23年)11月29日施行。

很多情况下,该部宪法也被称作《明治宪法》或《帝国宪法》。

与现行有效的《日本国宪法》相对应,也经常被称作“旧宪法”。

这部宪法,通过天皇向黑田清隆首相亲手递交的方式发布,即所谓“钦定宪法”。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部宪法的名称中带有“大日本帝国”的文字,但当时并不是日本正式的国号,一直到昭和11年(1936年)日本的国号才正式统一称为“大日本帝国”。

第一章第一条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第二条皇位,依皇宗典范之规定,由皇族男系子孙继承之。

第三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

第四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依本宪法规定实行之。

第五条天皇依帝国议会之协赞,行使立法权。

第六条天皇批准法律,命其公布及执行。

第七条天皇召集帝国议会,其开会、闭会、停会及日本众议院之解散,皆以天皇之命行之。

第八条天皇为保持公共之安全或避免灾厄,依紧急之需要,于帝国议会闭会期间,可发布代法律之敕令。

此敕令应于下次会期提交帝国议会,若议会不承诺时,政府应公布其将失去效力。

第九条天皇为执行法律或保持公共安宁秩序及增进臣民之幸福,得发布或使令政府发布必要之命令,但不得以命令改变法律。

第十条天皇规定行政部门之官制及文武官员之俸给,任免文武官员,但本宪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规定者有特殊规定者,须各依其规定。

第十一条天皇统率陆海军。

第十二条天皇规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常备兵额。

第十三条天皇宣战媾和及缔结各项条约。

第十四条天皇宣告戒严。

戒严要件及效力,由法律规定之。

第十五条天皇授与爵位、勋章及其他荣典。

第十六条天皇命令大赦、特赦、减刑及复权。

第十七条置摄政依皇室典范之规定。

摄政以天皇名义行使大权。

第二章第十八条日本臣民之要件依法律之规定。

第十九条日本臣民依法律命令规定之资格,均得就任文武官员及其他职务。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宪法大全, 够长见识吧(很有意思)

各国根本大法—宪法的首款,够长见识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I、《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体朝鲜人民利益的自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II、《古巴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古巴共和国是工人、农民及其他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者的社会主义国家。

III、《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是一个独立、自主和统一的国家,其完整的领域包括它的陆地、沿海岛屿、领空和领海。

IV、《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一条:缅甸是属于劳动人民的,主权的,独立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名为缅甸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

V、《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一条:(保护人的尊严)1、人的尊严不可侵犯。

尊重和保护人的尊严是全部国家权力的义务。

2、因此德国人民承认不可侵犯的和不可转让的人权是一切社会、世界和平和正义的基础。

3、下列基本权利作为可直接实施的法律,使立法、行政与司法机构承担义务。

VI、《希腊共和国宪法》第一条:1、希腊的政体为议会制共和国。

2、人民主权为政府的基础。

3、一切社会权力来自人民和民族,并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

VII、《印度联邦宪法》第一条:(联邦名称和领土)1、印度为联邦制。

2、各邦及其领土如第一附表所示。

3、印度领土包括:(1)各邦领土;(2)第一附表所列之中央直辖区领土;(3)将来取得之其他领土。

VIII、《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伊朗政权的形式是伊斯兰共和国,这是伊朗人民基于对古兰经公正治国的古老信念,在由伊马姆霍梅尼领导的伊朗伊斯兰革命胜利后,于伊斯兰阳历1358年1月10日和11日(公元1979年3月31日)举行的公民投票中以98.2%的多数票通过的。

IX、《以色列国宪法性文件》第一条:1、临时参议院由本法令所附名单开列的人士组成。

日本近代和当代法律及宪法的变化

日本近代和当代法律及宪法的变化

日本近代和当代法律及宪法的变化在日本,法律制度的变迁对日本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制度。

从历史来看,日本的法律制度经历了三次大的变迁,第一次是大化改新,随后模仿中国隋唐法律制度,从而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第二次是明治维新,开始了日本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转折,在法律制度上则是从中华法系走上法律西方化的开端;第三次则是二战后被美国占领,从而由单纯的大陆法系的法律制度转向兼具英美法系与罗马日耳曼法系的特点。

这里主要说明明治维新与二战之后日本法律的变迁。

1868年日本爆发了以推翻德川幕府反动统治以建立天皇制中央集权国家为内容的明治维新运动。

是年1月,倒幕势力颁布王政复古诏书,废除幕府制度,4月,明治天皇又宣布“五条誓文”,,公布改革政治制度的“政体书”。

这两个法律文件涉及经济、政治的多个方面,成为明治政府的改革纲领。

其基本点,就是按照西方方式实行国家制度的改革,建立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吸收西方文化知识,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在法律制度上,自明治维新时起由中华法系而走上法律西方化。

日本在二战后进入美国军队占领时期,日本的法律制度的改变都是直接或间接在占领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其任务就是实行法律制度改革,包括废除原有的军事法西斯的法律制度,重新制定宪法、商法、诉讼法、刑法等。

同时,日本效仿美国模式对法院组织和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

自1952年《旧金山和约》开始生效,标志着日本被占领时期的结束和其独立制定法律制度的开端。

在这一时期,日本制定、修改和完善了各种单行立法,并进一步肃清了封建残余,增加了一些民主与法制原则,吸收了美国法中的一些制度,补充了与国际立法步调相一致的新内容。

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日本的法律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这些变化集中到一点,就是使日本的法律制度由原来属于罗马日耳曼与英美法系特色的混合法系。

而在两个时期,最突出的两个不同点就是两个时期的两部宪法,及大日本帝国宪法和日本现行宪法。

现行日本宪法的根本是:日本主权在民。

日本国宪法

日本国宪法
2 内閣総理大臣その他の国務大臣は、文民で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内閣は、行政権の行使について、国会に対し連帯して責任を負ふ。
第67条 内閣総理大臣は、国会議員の中から国会の議決で、これを指名する。この指名は、他のすべての案件に先だつて、これを行ふ。
2 衆議院と参議院とが異なつた指名の議決をした場合に、法律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両議院の協議会を開いても意見が一致しないとき、又は衆議院が指名の議決をした後、国会休会中の期間を除いて10日以内に、参議院が、指名の議決をしないときは、衆議院の議決を国会の議決とする。
第6条 天皇は、国会の指名に基いて、内閣総理大臣を任命する。
2 天皇は、内閣の指名に基いて、最高裁判所の長たる裁判官を任命する。
第7条 天皇は、内閣の助言と承認により、国民のために、左の国事に関する行為を行ふ。
1.憲法改正、法律、政令及び条約を公布すること。
2.国会を召集すること。
3.衆議院を解散すること。
3 すべて裁判官は、その良心に従ひ独立してその職権を行ひ、この憲法及び法律にのみ拘束される。
第77条 最高裁判所は、訴訟に関する手続、弁護士、裁判所の内部規律及び司法事務処理に関する事項について、規則を定める権限を有する。
2 検察官は、最高裁判所の定める規則に従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3 最高裁判所は、下級裁判所に関する規則を定める権限を、下級裁判所に委任することができる。
2 衆議院が解散されたときは、参議院は、同時に閉会となる。但し、内閣は、国に緊急の必要があるときは、参議院の緊急集会を求めることができる。
3 前項但書の緊急集会において採られた措置は、臨時のものであつて、次の国会開会の後10日以内に、衆議院の同意がない場合には、その効力を失う。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课题报告课题名称:日本宪法发展概述课题负责人:欧阳玉沛学号:YX150304Z2043【摘要】在日本先发展历史中第一次出现宪法二字的成文法典是在日本飞鸟时代由圣德太子在七世纪初制定的“十七条宪法”,是日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宪法。

日本第一部宪法是日本于1889年颁布的明治宪法又称《大日本帝国宪法》,使日本成为亚洲第一个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国家。

第二部宪法是日本二战战败后,在盟军最高统帅部的主导下制定了1947年日本国宪法即《日本国宪法》又被称为战后宪法、和平宪法,是日本现行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

《日本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的三大原则之一的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武力、不拥有宣战权。

日本国宪法因而被称为和平宪法。

但随着日木经济的复苏和腾飞以及国际形势的变化,日本政府却产生了重整军备,在国际政治上“发挥作用”的要求,逐步突破和平宪法,出现里军国主义复苏的态势。

【关键字】日本宪法历史背景发展宪法出现的前提自然是阶级国家的产生,日本历史上开始出现所谓国家是在大和时代(250年-710年),大和时代又分为古坟时代( 250–538年)(三国魏少帝嘉平二年-南朝梁武帝大同四年)和飞鸟时代(538–710年),然后是奈良时代(710年—794年)、平安时代(794年–1185年)、镰仓时代(1185年—1333年)在这个时代下级武士掌权天皇权利名存实亡。

建武新政(1333–1336年)室町时代(1336年-1573年)(元惠宗至元二年-明神宗万历元年)它又分为两个阶段:南北朝时代(1336年-1392年)和战国时代(1467–1573年),安土桃山时代(1573年-1603年)织田信长与丰臣秀吉称霸日本,江户时代(1603年—1867年)德川家康任征夷大将军江户幕府确立近现代(1868年-现在)。

由以上可以看出天皇作为日本国家最高统治者的象征从古自今未变,即使幕府为真实掌权者也为改变天皇已经成为日本民众心中精神的支柱的事实,这也为当今日本宪法规定日本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奠定了历史基础。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

日本宪法主讲人:李丹一、《大日本帝国宪法》(明治宪法)•(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制定和颁布•19世纪末,明治天皇发布了五条誓文•1875年发布了《渐次建立立宪政体的诏书》,宣布设立元老院、大审院,召开地方官会议。

•1876年,明知天皇向元老院下达了起草宪法的敕令。

•渐进派右大臣岩仓具视主张钦定宪法设立独立于政党的内阁。

最终渐进派获得胜利,其主张成为了制宪方针。

•1881年下达了1890年前召开国会的敕令•1882年伊藤博文被派前往欧洲考察各国宪政。

•1885年12月,伊藤博文组织了首届内阁。

从而为制定宪法,开设国会准备了主体条件。

•1886年4月,完整的宪法草案出台。

5月,枢密院得以设立,以审议宪法。

•1889年2月11日正式公布《大日本帝国宪法》。

•1890年第一次帝国议会召开,11月29日明治宪法开始施行。

(二)《大日本帝国宪法》的特点和性质•1.特点•①天皇主权原则•宪法第1条规定:“大日本帝国由万世一系之天皇统治之。

”•②建立了以天皇大权为中心的统治体系•依据宪法第4条,天皇为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拥有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等所有国家权利的权限。

③规定了“皇室自律”原则•有关皇室的事项均由皇室自身决定。

④宪法外机关•内阁与枢密院、元老、重臣、敕令等诸多宪法外国家制度。

⑤对国民权利与自由保障的不彻底性•明治宪法给予了日本人民一定的自由和权力。

•在权利条款中大量适用了法律保留原则。

一方面只能在“臣民”这一地位范围内主张,另一方面,只要依据法律即可加以剥夺和限制。

•依据31条,天皇可以以战争或事变为由,取消臣民享有的自由权利。

⑥形式上的权力分立原则非常不健全•明治宪法名义上赋予了国务大臣(实为天皇)、议会和法院分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但实际上天皇占据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立法和司法毫无独立的地位。

三权并没有真正的分立,更无法实现彼此的制衡。

2.《大日本帝国宪法》的性质•《大日本帝国宪法》以1850年《普鲁士宪法》为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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